语义格与语义配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语义格的思想,首先是由菲尔默(C.J.Fillmore)于1968年提出的。他把他的这一理论称为“格语法”。格语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语义格”,如“施事”、“对象”、“工具”等,即与动词联系的关系项。菲尔默在解释他的语义格时认为,他的格语法理论与传统的语法理论不同,语义格也不同于传统语法中表示句法关系的“格”。传统语法中的格是句子表层结构方面的现象,而语义格是深层结构方面的语义现象。传统语法中的格与语义格虽有某种对应关系,但二者不是一回事。如“树被风吹倒了”这个句子中,从传统语法成分分析的角度看,“树”是主语;而从语义格的角度看,“树”并不是“施事”,不是行为主体,而是行为“对象”。在主动句中,施事往往就是句子的主语,如“风把树吹倒了”。
菲尔默在有关格语法的最早论著中区分出以下几种语义格(徐烈炯,196):
A:施事(adentive)(有生命的动作发出者);
I:工具(instrumental )(造成动作或状态的无生命的力量或客体);
O:对象(objective)(动作或状态所影响的事物);
F:结果(faktitive)(动作或状态所造成的结果);
D:所及(dative)(动作或状态所影响的有生命者);
L:处所(locative)(动作或状态的空间位置);
B:受益(benefactive)(动作或状态的受益者)。
菲尔默在其以后的著作中对语义格的数量、内容及名称均作过修改。
菲尔默认为,一个动词在深层结构中总是和某些语义格相联系的。例如“男孩用锤子敲碎了核桃”这一句子中,动词“敲碎”与“施事”、“对象”、“工具”这几个语义格相联系。这种关系可用以下“深层格框”公式表示:
[+——AOI]
“——”表示格框内有一个动词,“+”表示几个语义格在一个句子中出现,“AOI”分别表示“施事”、 “对象”和“工具”三个语义格。这几个语义格对动词“敲碎”来说,作用、地位不同:“对象”是不可缺少的,“施事”和“工具”可有可无。例如可以说:“男孩敲碎了核桃”,也可说:“核桃被敲碎了”,但不能说:“男孩敲碎了”或者“敲碎了”。可有可无的语义格,菲尔默用括号表示,这样,上述公式就变为:
[+——(A)O(I)]
有了深层格框公式,就可对不同动词的深层语义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同时可对不同动词进行区别和对比。
菲尔默认为,他的深层格框反映的是语言与客观世界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此适用于一切人类语言,并认为他的理论找到了一种描述语言的新途径。
菲尔默提出的语义格理论引起了语言学界和其他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同时也受到了各种非难。
继菲尔默之后,许多语言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各种有关此问题的理论以及对语义格的不同分类方法。学者们提出了相当于语义格的各种术语,如“格关系项”,“题元”,“语义配价”等。不同学者区分出的语义格的数量差别甚大,少至五个,多至26个,甚至更多。从学者们对此现象的不同界定及分类上的巨大分歧可以看出,“语义格”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
俄罗斯学者阿普列相(Ю.Д.Апресян)在界定他所说的“语义配价”(семантические валентности)时说:一个词的语义配价是把句法上相关的一些词与这个词结合起来的配价特性。与每一个语义配价相对应的是词义解释中的一个变量……语义配价直接从词的词汇意义中引出,并将这个词与其他词区别开来。语义配价赋予词的内容(即菲尔默所说的“施事”、“对象”、“工具”等),实质上是这个词的词汇意义的一部分。(Апресян, 119-120)阿普列相区分出的语义配价多达25个。可以看出,他对此问题的观察视角偏重于“词汇意义”。而较笼统的分类则更多侧重于句法或逻辑角度,因为一般说来,句法意义比词汇意义有更大的抽象性。我们把阿普列相区分出的语义配价类型转抄如下:1.субъект(施事),2.контрагент(对方),3.глава(上级),4.объект(对象),5.содержание(内容),6.адресат(受话者),7.получателъ(收受者),8.посредник(中介),9.источник(来源),10.место(地点),11.началъная точка(起点),12.конечная точка(终点),13.маршрут(路线),14.средство(手段),15.инструмент(工具),16.способ(方式),17.условие(条件),18.мотивировка(缘由),19.причина(原因),20.резулътат(结果),21.целъ(目的),22.аспект(方面),23.количество(数量),24.срок(期限),25.время(时间)。阿普列相认为,语义配价是从词汇意义中直接引出的,它不同于语法意义,语法意义是许多词共有的一类语法范畴的体现。阿普列相用动词арендоватъ来解释语义配价和语法意义的区别。对арендоватъ这一情景来说,必不可缺少的语义配价是五个:“施事”(承租者),“第一对象”(所租的东西),“对方”(出租者),“第二对象”(租金),“期限”(租期)。这五个语义配价足以确定“租”这一情景,而且缺一不可。如缺少其中某一语义配价,“租”这一情景会变为另一情景。例如,如果缺少“期限”这一语义配价,“租”就会变成“买”。所以,以上五项是语义性的配价,是由该动词的词汇意义中直接引出的。另一方面,与арендоватъ这个动词组合的还可以是表示“原因”、“地点”、“时间”、“目的”等的词语。如В прошлом году мы арендовали вцентре города клуб для проведения юбилейного вечера.(去年为举行纪念晚会我们在市中心租了一个俱乐部。)句子中划线词语已不是动词арендоватъ的不可缺少的语义配价,而是此动词支配其他词语的语法能力,因为表示“行为”意义的其他动词,如покупатъ продаватъ,братъ,даватъ等,也同样可以与表示“原因”、“地点”、“时间”、“目的”的词语组合,所以,这不是直接引自词汇意义的语义成分。
阿普列相认为,动词радоватъся所要求的第三格补语是表示“原因”的语义配价,形式上有固定性(成语性)特点。而отчего,из-за чего,потому
что等搭配则不具有固定性特点,可与许多动词组合,体现这些动词表示的行为的“原因”,如ошибатъся из-за
невнимания(因为不经心而出错)。同是“原因”这一内容,对某些动词来说它是词法上具有高度固定性形式的成分,所以是语义配价,是词法意义的组成部分;对另一些动词来说,则不具有固定性词汇形式,所以只是一种语法意义而不是语义配价。可以看出,阿普列相认定语义配价是一种语义现象,是动词词汇意义的一部分,并试图从接格关系的固定性来加以说明。(Αпресян,121)
但是,动词接格关系的固定性与否,毕竟是体现在语法形式层面的问题。既然把语义配价看成是词汇意义的组成部分,那么把语法形式层面的特征说成是语义层面的现象,这难免造成矛盾。按照阿普列相上述区分语义配价和语法意义的原则,радоватъся приходу сына(因儿子到来而高兴)中приходу сына(儿子到来)表示的“原因”是动词语义配价;而скучатъ οт безделъя(因为无所事事而无聊)中οт безделъя(因为无所事事)表示的原因则是动词的语法意义,因为οт чего不是动词скучатъ的固定接格关系,而是许多动词都可与之组合的表示原因的语法成分。这种解释是从语法形式出发,而不是从深层语义出发,因为在深层语义层面“高兴”和“无聊”这两种感情都有“原因”,对这两个动词来说,“原因”在深层语义中的角色和地位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只是语法形式:радоватъся有相对固定的接格关系——чему,而скучатъ与οт чего的组合则不是固定接格关系。但这种区别并不能说明,радоватъся的词汇意义中必须包含“原因”,而对скучатъ来说“原因”可有可无。此外,радоватъся在实际交际中不用表原因的第三格补语的情况十分普遍,如:Иван радуется.(依万高兴。);Увидев своего друга,Иван обрадовался.(见到自己的朋友,依万很高兴。)在这一点上, 与скучатъ没有什么不同。所以,用接格关系上的固定性来确定什么是一个动词的语义配价,什么不是,似乎是不恰当的。同时这还说明,语义配价到底是语义现象还是也与句法关系相关,还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把语义配价说成是一个动词与其他一些句法上相关的词结合起来的配价特性,那么阿普列相所说的“必不可少的”语义配价与支配其他词的语法功能又难以划清界限。对арендовать这个动词来说,“施事”、“对方”、“对象1”、“对象2”、“期限”这五个语义配价和其他可与此动词组合的词语,如表示“目的”、“时间”等的词语明确划界是困难的。一方面,这五个语义配价在实际交际中可以省略,也就是说,从“配价”角度讲,它们并非“必不可少”。例如可以说:Мы арендовали клуб.(我们租了俱乐部。)(无“对方”、“对象2”、“期限”。 )也可以说:Клуъ был арендован.( 俱乐部被租了。)无“对方”、“对象2”、“期限”、“主体”。)阿普列相的解释是, 这五个语义配价对арендоватъ的词汇语义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正是这五个语义配价把арендоватъ与其他类似的动词(如покупатр)的词义区别开来。不过,语义配价是否必不可少,也要视交际语境而定。如在回答Для чеговы арендовали клуб?(你们为什么租了俱乐部?)这一问题时,“目的”就成了不可缺少的配价。用语义配价来解释词汇意义,认为语义配价是一个词区别于另一个词的标准,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语义配价相同而词汇意义不同的动词不计其数。ходитъ与бегатъ两动词必不可少的语义配价只有一个——“主体”,其他组合搭配特点也基本相同,但两词词义不同。所以,语义配价不能将两词的词汇意义区别开来。对词来说,最深层的意义结构层面应是词汇意义,词汇意义由义素构成,词与词之间词汇意义的区别应是义素构成的差别,而不可能是语义配价和组合搭配特点的差别,因为词的语义配价和组合属性毕竟不是词义的深层基础层面。
对一个动词来说,哪些组配项应算是语义配价,哪些不算,这应根据语言交际中出现的概率来确定;只根据词汇意义很难断定,对某个动词来说,某些组配项是语义配价,某些则不是。
阿普列相一方面把语义配价和语法意义明确相区别,强调语义配价是直接从词汇意义中引出的,属词汇意义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在界定语义配价概念时又说,一个词的语义配价是把句法上相关的一些词与这个词结合起来的配价特点。在阿普列相的理论中,语义配价的实质是个没有说清楚的问题。
把语义配价说成是词汇意义的一部分,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义素,这样是难以把语义配价的实质解释清楚的。举例来说,动词ходитъ的标准释义是:двигатъся переступая ногами(用腿交替运行)。而此动词的语义配价应是“主体”(行走者),主体可以是人或动物。但是,“人或动物可作其主体”并不包含在此动词的词汇意义本身之中,它的词汇意义仅仅是“用腿交替运行”。至于什么名词可以与此动词组合并充当其主体,这是这个动词在组合关系方面的功能,是它的句法属性。句法属性与词汇意义本身是应加以区别的。如果把某词可与某词组配这种功能也归入词汇意义本身,从而也把语义配价归结为词汇意义的组成部分,这样,语义配价是什么东西就难以说清了。
如果把语义格或语义配价看成是深层语义现象,并试图用有限数量的语义格排列组合成的语义格框来包罗一种语言中的所有动词,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与义素分析理论的局限性和它遇到的难题有些相似。词汇的意义构成因素可以说是无限的,想用有限数量的义素组合来描述一种语言中数以10万计的词汇意义构成,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同样, 用10个、20个或更多的语义格来描绘所有动词在组配方面的深层语义构成,也难以收到满意的结果。某些学者为使语义格理论包罗万象,所以把语义格的数量不断扩大,但仍不能把所有动词的语义配价解释完满。语言学家举出许多实例,就连最多的类型分类也无法将它们纳进分类系统中解释。我们不妨举几个简单的俄语例子:Мне стало совестно.(我觉得内疚)Книга отличается доступностъю.(这本书的特点是通俗易懂的)这些俄语中极常见的语句中划线词就无法纳入阿普列相的25种语义配价分类当中,而这些词语代表的配价是一些常用动词不可缺少的。语言的语义结构与语法结构、语音结构差别甚大。语法结构是封闭的体系,比较容易用数量有限的类型进行全面概括,如俄语中名词格的数量,动词时间、式的数量,复合句类型的数量等。一种语言中音位的数量、呈对立关系的语音区分性特征的数量,都可以归纳出数量有限的类型。而对语言意义的分析,用明确的量化操作常常是不成功的。因此,对语义格的认识如果局限在纯粹的语义层面,把它视为纯语义现象,那么即使区分出再多的语义格或语义配价,也难以把一种语言中数量浩如烟海、语义特点千变万化的动词的组配特性描绘完善。彭玉海先生在其《论题元》一文(载《中国俄语教学》1998年第2期)中说得好:“客观地讲, 角色(即语义格或语义配价——作者)因具体动词语义内涵之别而各异,可谓举不胜举,但不少人却力图以通用、有穷的若干角色来概括无穷的语义关系,这无疑是徒劳的。何况脱离开具体动词的语义谈论角色的设定与区分,其可靠性本身就值得怀疑。而走另一个极端,对每个动词的角色作逐一标注,实际上等于词典描写——丧失了抽象概括性也就无科学价值可言,显然极不可取。”的确,如果作为深层语义特征对每个动词的配价特点描写穷尽,大概最后只能导致类似义素分析遇到的困难,并陷入与义素分析类似的困境。
所以,某些学者认为,对题元、语义格的认识,不能单纯从语义出发,而必须同时考虑句法关系,或者联系谓词逻辑结构来分析动词的语义配价。在他们看来,语义格不是语言的基础结构层面的现象。如杰尼耶尔(Л.Тенъер)认为,题元是句法范畴的一个个关系项, 配价是一个动词短语能提供多少句法空位,可支配多少名词或副词词组。赫尔贝格(G.Helbig)主张通过“谓词—主目”、逻辑价来观察动词配价。有的学者认为,语义格并不是语义分析的最基础层次,它不过是处于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之间的一个“中间结构层次”。(伍谦光,56)菲尔默的语义格理论已注意到应借助表层语法关系来了解语义格的语义关系。这些学者都是用语义和句法逻辑结合来观察语义配价问题。我们觉得,语义格、题元或语义配价显然是与句法关系相联系的现象,动词与其他词语的组配,说到底必须在语句中实现,或者说,至少必须在思维中的潜在句子中才能存在。像“主体”、“对象”、“受事”等这些基本的语义格和题元概念,脱离开句子是没法理解的。语义格与传统句法中的句子成分有紧密的相关性,如“主体”—“主语”,“对象”—“补语”,“方式”—“行为方式状语”,“受话者”—“间接补语”,“地点”—“地点状语”,等等。主要区别是,句法中的成分是从语法形式出发的分析;语义格则是从意义出发的分析,不过这种意义是与句法关系相关联的意义,而不是一般的词汇意义。似乎可以说,语义格或题元这一语义层面是未经过语法形式化的潜在的句法关系项,“主体”经过语法形式化后可成为“主语”,也可成为“补语”。所以,在此意义上说,语义格、题元、语义配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语义现象。
对语义格、题元、语义配价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在探索阶段,完整的理论还未形成。学者们不断提出新的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本文只是粗略地介绍了一些有关的基础理论,不可能把这一十分复杂的问题讲得深入透彻。有兴趣的读者可进一步阅读一些专门性的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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