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政府干预市场问题研究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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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1)04-0090-07

国家干预与经济增长或衰退的关系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又是某种社会经济职能的执行者,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国家可以促进或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美国学者道格拉斯·C·诺斯曾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1](p.20)。近年来,对于早期国家经济职能的研究有所加强,但系统地具体研究中国历史上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经济的行为及其经验的著述并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些理论探讨。

一、政府对市场贸易的管理

(一)建立城镇市集 划分销售地区

自夏代奴隶制国家建立起,中国历代政府都重视建城设市这一工作。市场的位置、面积、店铺等贸易设施和布局都是适合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且有一定的规划。有些朝代还对盐等特殊商品实行划界销售政策。清代在食盐销售中所推行的引岸制度就颇为典型。政府规定盐商应在指定的盐区内销售,居民也应到指定地点的盐店购买,否则,均被视为违法,要受到不等的惩罚。

(二)规定贸易时间 限制夜市交易

中国市场贸易时间,自古就有所限制。先秦,“日中为市”,至唐代市场仍按时开放和关闭。开市前不许入内,罢市后必须离开,否则叫犯夜,要受到法律制裁。汉代尚无夜市,至唐代,京城夜市须经皇帝批准,宋代正式全面开放夜市。北宋开封有许多著名夜市,那里“人物嘈杂,灯光照天”,每晚至四更方停止营业,还有晓市或早市。元代北京曾一度禁止夜市与夜间活动,遇有紧急情况,如生病、妇女生孩子,可以外出,但必须打灯笼。但这只是暂时逆转,不久又恢复,且盛况空前。明清时,南京城夜晚灯光明亮:“两边酒楼上明角灯,每条街上足有数千盏,照耀如同白日”[2](第二十四回)。清代夜市和晓市很普遍,多是小贩在马路街道旁摆摊设点,影响市内交通。因此,有些城市为了整顿市场和交通秩序,特制订出一些限制交易时间的规定。如清末民初,天津市曾规定夜市时限为晚六点半至十一点半止。

(三)推行抑商政策 加强商人管理

古代许多朝代政府都实行抑商政策,对商人实行全面管理。第一,限制经商人数。春秋时管仲即把商放在四民之末,战国时韩非把商人视为“五蠹”之一,要使其“少而名卑”,商鞅提倡农战,极力限制商人人数。第二,建立市籍制度,加强对商人控制。先秦政府对商人就有户籍管理,秦汉,市籍制度确立,城市坐贾均须加入市籍,其政治地位低下。商人与贱民罪犯一起,被列为谪戍对象,由政府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并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子孙不得仕宦为吏等,这些歧视性政策为以后许多朝代所奉行。当然,这些规定有些只具有象征意义。历史上商人做官的大有人在,更不用说他们个个“美衣食”了。

(四)严查商品质量 不许伪劣入市

对上市交易货物的规格和质量,许多朝代都有所限制。西周政府规定,礼器、祭器和武器不许上市交易。唐宋,政府禁止伪劣及数量短缺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制造、贩卖不合格物品及假冒伪劣者要受法律惩处,所在地方官吏要负连带责任。政府还规定:商品的制造者须在其所制造的弓、矢、刀、枪等兵器用具上,题写自己的姓名,以示对产品质量负责,并要经过官府检查,方许上市,违者要没收其货物。清朝,仍沿用此制。有的地方政府亦发布有类似命令:如清宣统二年上海县政府在发布的禁售珠玉翡翠赝品告示中说,如有牟利之徒,再将珠玉翡翠赝品入市混售,欺骗牟利,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从严究办。

(五)调控市场物价 严格物价管理

历代政府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保持物价的平衡与稳定。一是政府参与贸易,调节供求,平衡物价(参见本文政府参与贸易部分);二是用行政命令定价。早在西周,政府就设官吏,主管核定物价,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此后许多朝代亦都设立专门机构,委派官吏管理物价,严禁不法之徒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主管官吏评定物价要公道,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唐宋以后,政府已很重视利用牙纪检验货物,评定物价,政府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对定价不公的牙纪,绳之以法。专在买卖双方之间取利的无赖之徒,以及串通牙行,抬价出卖己物,压价收买他人货物的不法商贩都要受到杖笞或其他处罚。

(六)利用税收政策 调节社会经济

历代政府都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征收商税。西周的“司关”,唐代的“税场”,宋代的“都商税院”、“都税务”、“税场”,明代的“钞关”,清代的“户关”、“工关”,近代的海关、常关等都是这样的机关。征税的方法大抵有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向商人征收;二是通过牙人、牙行等中介组织间接征收。中国古代政府已知道利用税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的一种杠杆。早在秦汉时期,政府为了制止弃农经商,保证农业劳动力的充足供给,以发展农业生产,就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加重商人租税负担,“重租税以困辱之”。

(七)统一衡器币制 方便货物交易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即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和币制,这为后世所仿效。以后历代政府都规定市场交易中要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宋代由太府寺、文思院专门制造的通用的量器叫法量。明代,政府有关部门制造铁斛斗秤升等发给各地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历代政府都严禁私自制造和使用未经政府鉴定的不合格的度量衡器,违者要受到杖笞等刑罚。

历代政府更是极力奉行秦代开始的统一货币的政策。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引起币制混乱。汉武帝时厉行整顿,由政府造优质五铢钱在全国流通使用。唐朝,中央设铸钱使,地方设钱监,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清代户部和工部均设钱法堂,掌管钱币事务。户部下设宝泉局,工部下设宝源局,由朝廷派官主持监督铸造货币。各省设铸钱局,置监铸官,按户部颁定的统一法式,铸币流通。历代政府都制定法律严厉惩处私铸和拒绝使用官府发行的货币之人。汉武帝时规定,凡私铸钱者,一律处死。唐律也规定:“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3](卷四十八,食货志上)。清政府对私铸者处以“枷号”乃至死刑。

(八)制发契券票帖 规范贸易行为

早在战国时代,政府就制发“券”作为买卖凭证,在市场贸易中使用。牛马奴婢等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小宗用短券,称为“剂”。政府设专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者没收其货物,并加以处罚。长途贩运货物也须持凭证。魏晋南北朝,买卖牛马、奴隶等仍立有契券。宋元明清乃至近代,土地、房屋等买卖均立有文契,政府征收契税。宋以后,贩卖茶叶、食盐等商品均须持“引”、“票”。清代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引”这种运销凭证,凭“引”领盐,到指定地区——引岸销售。清政府还向牙行发放“司帖”、“龙帖”、“谕帖”等,作为各行业营业凭证。政府保证民间经济合同的实行,各行业都有民间自制的契约、规则、合同,政府在法律上保证执行,以维持贸易秩序。

(九)缉盗贼防火灾 保证财货安全

历代政府为了保证财货和生命安全都设立负责治安的专门机构。周朝设司彪、司稽等官职,禁止打架斗殴,缉捕盗贼,维持市面秩序。有时,主持地方政务的官员亲自抓打击盗窃犯罪工作,以维持社会和市场秩序。政府颁布法律,禁止欺行霸市、拦截客商货物。清政府还颁布法律,禁止内府人员及王公大臣的家人仗势欺人,禁止大小衙门借端需索,对违法者处以轻重不一的刑罚。当然,在历史上有法不依,甚至官吏与盗贼勾结,包庇盗贼,责罚失主的事也是相当普遍的,这在古代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儒林外史》第四十三回就描写了一场知县胡乱判案的滑稽剧。

防止火灾,保证市场上人货安全也是政府重视的一项工作。北宋城市已建立起较完整的消防系统。南宋杭州也沿袭这种制度,且愈加完备,镇设监镇官,主管烟火盗贼。

(十)制订交通规则 维持市场秩序

制订交通规则是政府管理市场的一项内容。政府还颁发命令,限制街市店铺随便扩建,禁止小商小贩乱设摊点、侵占街道、妨碍交通。唐景龙年间政府发布命令,两京(长安、洛阳)市场上各行业,凡有正铺者,不得铺前再建偏铺。宋代政府屡禁两旁店铺向街道中间扩张的“侵街”行为。清代,有些城市,如天津警察厅和商会联手清理整顿街衢两边商店任意安设风挡、招牌、牌坊、搭盖窝铺、乱放杂物,禁止小贩到处摆摊设点,以维持交通和市场秩序。

二、政府对市场贸易的参与

(一)官营贸易

从古代至近代官营贸易始终存在,只不过是官营私营贸易所占比重有所变化而已。自夏至西周初年,工商食官,手工业生产和产品交换基本是由官府所把持;春秋战国,私人商业逐渐超过官营商业。此后,私人贸易继续发展,并在市场上占压倒优势。官营贸易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实行专卖制度 垄断商品贸易。专卖制度在不同时期,名称虽异,或叫“官山海”、或叫“笼盐铁”、“榷酤”、“榷货”等等,但实质相同,都是政府对商品的垄断行为。管仲在齐国实行的盐铁专卖,称为“官山海”。盐铁由民间生产,官府收购,加价销售,寓税于价,取之于无形,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民众负担虽未减轻,但感觉不如纳税时那么明显,因而情绪比较稳定。这种政策效果较好,为后人所仿行。汉武帝采纳御史大夫桑弘羊、大农丞东郭咸阳和孔僅建议,实行盐铁酒类专卖,名叫“笼盐铁”、“榷酤”。官府招募民煮盐,并供给主要制盐器具,收购制出的盐,运销各地。官府还指挥“卒”、“徒”、工匠开矿、冶铁,按一定规格铸造铁器,统一定价出售,严禁私人经营盐铁。政府在各地设盐铁官负责专卖事宜。这些政策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削弱了地方势力,有利于抗击匈奴,保卫边疆安全,但也存在不少弊病和问题,引起强烈反对。著名盐铁会议之后,酒类专卖被取消,这一政策的制定和主持者桑弘羊被大将军霍光处死,但盐铁专卖则终西汉之世未变。东汉以后,盐铁酒专卖行废无常。至唐代,铁专卖基本废止(西北除外),盐或实行官专卖,或官督下的商专卖。

2、调节供求 平抑物价。这种贸易形式各朝代称谓不一,有的叫“平籴法”、“常平法”、“均输平准”,有的叫“市易法”,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当市场上货物(主要是粮食)价格贱时,政府收购、囤储;贵时,向外抛售,以保持物价和社会稳定,并增加财政收入。春秋时,齐桓公采用管仲的建议,政府于丰年粮价贱时收购,歉年粮价贵时出售,收到了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战国时魏文侯实行李悝的“平籴法”,国家于熟年(丰收年)在市场上籴粮,荒年(歉收年)粜粮,以稳定粮价,兼顾粮食生产者农民和消费者双方利益。这种方法实行的结果,使魏国富强。汉宣帝采纳大农中丞耿寿昌建议,在边郡建设粮仓,谷贱增其价而籴,谷贵减其价而粜,名“常平仓”,后时行时停。唐代刘晏推行“常平法”,政府采取“和籴”与“平粜”的方式进行粮食贸易,于丰年谷贱时加价收购,叫做“和籴”;当歉年谷贵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其储备粮,叫做平粜,以平抑物价救济饥民。宋至清代,政府也都在各地设“常平仓”和“义仓”等。

西汉桑弘羊首创“平准均输”。所谓平准就是在京师长安设立平准机构,有关官吏在市场上从事贸易活动,“贱即买,贵则卖”;所谓均输,即各地政府将应纳朝廷贡品及其运费,按照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产丰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当地均输官。这些物品中除某些名优、贵重、轻便者仍由均输官将其作为贡品运往京师外,其余则运到价贵的地方出售。均输官亦可视情况再收购一些一同运销,从事地区间长途贩运贸易。唐代刘晏也行此法,且较有成效。宋代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是“市易法”,此法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熙宁年间,政府拿出钱帛在汴京设都提举市易务(司),在边境大城市设市易务,招收各行行户及牙商充当贸易行人和牙人。当市场某种商品价贱或滞销时,市易务略增其价而买之;反之,则略减其价而卖之。其价格,则由行人和牙人会同客商共同议定。

(二)官吏经商

官吏是政府官员,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官吏经商也可视为政府参与贸易的一种形式,但与上述官营贸易略有差异。后者是政府出资经营,收入上缴国库;前者则是官吏个人出资或与人合伙、合股经营,所得利益全归私人。

中国历史早有官吏经商的记载。汉文帝时,吴王刘濞“擅障山海”,大臣邓通“专西山”,“吴邓钱布天下”。唐代,王公百官、诸使司、公主、大将军、节度使等文武官员,或“广造店铺,出赁与人”,或“置邸铺贩鬻,与人争利”。宋代,官员还插手对外贸易。明正德以后,皇帝把许多官店赏赐给皇亲贵戚或委托太监掌管。这些人假公济私,有的更私立店铺经营牟利。后官店纷纷改名为皇店,其营业收入全归皇帝私人所有。清朝官吏经商者更多,和珅广开当铺、银号、古玩铺,袁世凯在北京瑞蚨祥绸缎庄入股等都是其例子。至近现代,官吏经商的势头更是有增无减,形成“官僚资本”。

许多朝代,如唐宋都曾颁布法令,禁止官吏经商,但屡禁不止。这可能与官吏经商的一些特点有关:其一,官吏或指使、支持其亲属、部下、仆人经商,或把本钱交给商人,与商人合伙经营,近代有的更打着公司招牌,以掩人耳目。其二,官吏都有大小不一的关系网,有的大官吏甚至把触角伸向国外,他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难以破除。

三、国家干预经济问题的理论探讨

(一)国家干预的普遍性与差别性

国家干预市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惟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干预力度不同,亦即存在差异。

首先,中西有差别。一般说来,古代中国政府对传统市场的干预较西方广泛和深刻,其表现是中国政府不仅为市场正常运作制定了一套较严密的规则,而且以多种方式直接参与市场贸易。

其次,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差别。奴隶制时代,中国政府对市场管理严格,“工商食官”,官营贸易占支配地位;封建时代政府干预逐步减弱,其突出表现是自春秋战国时起,私营贸易逐步超过官营。宋代,坊市制取消;晚清向近代市场经济转变。同一朝代,同一个政府,不同当权者所实行的政策有时也存在巨大差别,最典型的例子是汉代和民国初年。汉初实行黄老政治,无为而治,采取放纵政策,“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汉武帝时,政策大变,实行盐铁专卖,加强对市场管理和参与;汉昭帝时,政策又变,酒类专卖取消,盐铁专卖仍保留,国家干预略微放松。民初,食盐贸易中继续实行国家控制下的商专卖制度;以后,自由贸易制度出现并逐步发展;抗日战争期间,政府加强控制,推行官专卖制度;战后,取消引岸制度,改行自由贸易。30年间,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自由贸易等不同阶段。

(二)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与弊病

古今中外国家干预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有其必要性。

首先,市场需要规则和“裁判”,而这个任务通常是由国家承担的。上述制发券契,鉴定物品质量和规格,统一货币、度量衡等等,均是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其次,市场上出现的不恰当垄断、不公平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亦需要政府出面制止。如汉政府对“擅障山海”垄断国家矿产资源、“钱布天下”操纵市场货币金融的吴王刘濞等割据势力的镇压;历代政府对抬价出售己物,压价收购他人之物行为的禁止,对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惩处等,即是政府在执行其社会经济职能。近现代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等也是为制止市场垄断行为的。

第三,市场不是万能的,有其失效的地方,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问题,这也需要国家参与。中国古代建城设市、修弛道、开运河等,都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城市消防和治安工作,亦多数由政府负责。

第四,市场无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谈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两者不可兼得时说:“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4](p.2)。上述汉代的专卖制度,是为了抑制豪强兼并势力,赈济灾民,亦即为解决贫富悬殊问题。唐代“常平法”亦是为了在灾荒之年“贱粜”以救济饥民。如此说来,国家似乎是慈善家,而不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其实不然,历史上有远见的政治家,明君良臣都懂得,贫富过于悬殊不利于国家稳定。早在2000多年前《管子·国蓄》中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因此,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国家的长治久安,政府才采取上述措施。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亦都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统治阶级长远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本质并未因此而改变。

国家干预虽有其必要性,但如过度干预,也会造成如下弊病:

首先,束缚市场机能的发挥,影响地方积极性。清代和民初长期实行的引岸制,就是国家严密控制下的盐运销制度。盐场的大小、盐的产销量和销售地区、运盐的商人都是国家规定的。所谓“产盐有定场,行盐有定额,运盐有定商,销盐有定岸”。这种由国家规定的销区,表现为大大小小孤立的块块,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横向经济联系,“旧制行盐,各有区域,此疆彼界,不得侵越”,严重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例如,按规定行销长江流域湘、鄂、西、皖的淮盐,只能由引商承运,淮北、淮南各有定额;但后来,淮北盐产量增加,供过于求,余盐颇多,而“淮南之盐供不敷求,淮北之盐有产无销,若以淮北之余盐接济淮南销岸,论理原无不可,然按中国盐务之特别情形,此事殊难办到,盖引票限制未可破也……其结果则系一处有盐无销,一处有销无盐,地虽接近而莫如之何,此种特别情形,经年累月无从设法解决”[5](p.240)。再如,江苏省徐州所属铜、萧、丰、沛、砀5县,在清末销鲁盐。民国以后,鲁盐屡经脱销,人民受淡食之苦。有人提议改食淮盐,既便且廉,但山东盐运使则以此事有违引岸制度的规定,而予以严驳,加以否定。

其次,妨碍民营工商业发展。汉代盐铁等实行官府专卖,当时即有争议。盐铁会议一开始,有人就指出:“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请“罢之”[6](p.1)。宋代的“市易法”,亦曾发生过类似的问题,即官府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排挤民营。近代,国民政府垄断经济,压倒、阻碍、排挤民营中小工商业,更是明显的历史事实。

第三,官营工商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商品质量次,价格贵,服务态度差。汉代盐铁专卖就有许多弊病,如政府铸造的多为大型农具,又不锋利,农民用起来很不方便;铁器大多不合格,但买时又不许挑选;经销的官吏经常不在,百姓很难买到铁器;销售铁器的处所稀少,农民要到很远地方去购买,耽误农时;政府统一定价,盐铁很贵,百姓买不起;卖不出去时,官吏硬性摊派……其他朝代以至近代的官办工商业也都存在着类似的弊端。

第四,国家过度干预,政府商业化(专卖等)、官吏商人化(官吏经商)、商人官僚化(商人参政),官商勾结,导致官府腐败。历史上不乏这类事例。早在春秋战国,《韩非子·五蠹》即指出,商工之民在市场上投机牟利,向君主亲近的人托情,用金钱贿赂的办法买官职爵位,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官吏受贿、腐化,动摇了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汉代,大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用钱买通官府,其子弟犯了死罪也可以不死。西晋鲁褒在《钱神论》中说:钱“为世神宝”,“钱之所在,危可使安,死可使活。钱之所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死生无命,富贵在钱”[7](p.343)。唐代商人亦是竭尽巴结官府之能事,官吏接受商人的贿赂,商人也并不吃亏。白居易在《盐商妇》中写道:“壻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商勾结,共同瓜分国家财政收入,“官家利薄私家厚”。至近代,官商勾结的现象更为突出。所谓“官僚资本”,即是垄断资本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国民政府在其建立过程中得到过大盐商的支持,故在其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中,多方照顾这些人的利益。连当时的官员也说:“政府税收机关为商人操纵把持,故每逢政府对于盐斤加税加价,必与商人勾结,朋分其利益,方能实行顺利。”[8](p.216)

(三)国家干预经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国家干预只能是适度干预,其要点如下:

首先,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否则就会出现社会动荡和经济的不正常运行。干预力度大小因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有句古话,叫治国之道“一张一弛”。有时干预放松,有时加强,交替进行。例如,汉初,国家干预放松,市场发挥较大作用,出现太平盛世,史称“文景之治”。汉武帝时,国家干预强化,市场自由发挥其作用的空间有限,出现了政治上空前强盛的局面。在以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干预与市场一直并存,彼此谁也不能完全替代对方,只能互相补充、交互作用。

历史上的“平籴法”、“市易法”等国家干预政策并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愿望随心所欲制定的,而是根据市场机制制定的;同样,自由市场也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地运行,而是需要国家调控。“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9](p.16)

事实上,早在1946年,国民政府盐政总局局长缪秋杰就提出了“有计划之自由贸易政策”,并在食盐贸易中一度实行,他指出实行食盐自由贸易必须加强国家计划,而不可放任自流,这是因为“产浮于销则场价跌,盐民困;运浮于销,则岸价落,运商穷;销浮于产,则售价涨,食户怨;是数者皆有害于国计民生”[10](pp.154~155)。因此政府对产运销各个环节要加以管理,使之保持总体上平衡。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对立统一,双方既互相排斥对立,又互相依赖转化,由此推动社会经济的运行。

其次,干预方向要正确。恩格斯指出:国家“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11](p.222)。中国历史上汉朝的“文景之治”和唐朝的“贞观之治”,政府比较能够“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从而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太平盛世。封建社会的后期,一些朝代的政府,“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使中国经济技术落后,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干预必须按照、而不能违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三,干预范围要合适,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关系国计民生者进行干预、垄断和调节,如对盐铁粮贸易所实行的政策那样。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可借用“大权独揽,小权分散”这句话。孙中山把节制资本作为其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12](p.527)

第四,干预方式要恰当。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或用法律行政手段实行专卖,或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

第五,干预时机要合适。战争动乱时期,要加强国家干预;和平稳定时期可放松。齐国“官山海”产生于春秋战国大动乱环境中。西汉的专卖,平准均输,“蕃货长财”,外为抗击匈奴,内为抑制兼并。中唐以后的盐专卖,是为了摆脱“安史之乱”所造成的财政困境。宋代的“市易法”,“汲汲焉以财利兵革为先”,是为“收其赢以助军费”。古今中外亦都如此。

收稿日期:20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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