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论村民自治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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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领导能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能不能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键看农村。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不仅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机部分,而且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农村,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

一、村民自治对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的一项伟大创造,并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实现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广大农村的生动实践。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村民自治实行十多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完成或即将完成五到七届村委会选举。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每届村委会选举都有近六亿选民参加投票。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作风过硬、有奉献精神的村民被选进村委会。亿万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村民自治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党的领导密切相关。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除了确定大政方针以外,必须通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具体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村支部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自治尽管是农民群众的创造,但将其作为国家治理乡村的一项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能在全国普遍推行,则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村民自治从产生到示范,再到全面实施,每一步都离不开党的总体领导,也离不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积极组织和引导。

在现阶段,村民自治进入了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的时期。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作为一个执政为民的党,必须面对村民自治发展的新格局,这一新格局对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要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是党和国家在治理农村方面的制度创新,它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直接管理农村的方式。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民委员会就是在废除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它既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其他群众组织有相似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又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引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包办代替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还不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要求,仍然习惯于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元化”管理方式,认为党组织的领导就是党组织,甚至党组织个别负责人说了算,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越来越高,参与意识越来越强,旧的领导方式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许多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方面,认识不清,办法不多,能力不强,工作被动,不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甚至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发展村民自治的愿意背道而驰,造成农村干群矛盾、党群矛盾增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中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贯彻,村民的自治权利受到侵害的群众来信上访案例大量增多,有相当一部分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不得力、不得法相关。如果党的基层组织能够切实依法办事,积极推动和正确引导村民自治进程,许多矛盾便可以在基层化解。所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必须加强和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

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能力

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执政从根本上说就是支持、组织和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奋斗牺牲所追求的伟大理想和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标志之一。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具体到广大农村,就是坚持和发展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其基本原则是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切实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到发展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能不能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是衡量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领导亿万农民进行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提高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创造、规范和整合能力。

1.引导能力。村民自治实行十多年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村民自治从发生到发展的历史毕竟不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的民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能力,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健康的路线行进。一方面,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习惯了传统治理方式的广大农民,在民主到来的时候可能还心存疑虑,对村民自治持观望和无所谓的态度。面对这种情况,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向广大农民大力宣讲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支持和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到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来。另一方面,要引导广大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广大农民运用自治权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是,有的村民群众既不清楚自己有些什么民主权利,更不清楚如何正确地行使好这些民主权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权利,而不想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拒不执行。有的村民甚至在村民选举中违背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砸毁票箱等手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有的村民不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抱着事不关己、敷衍了事的态度,甚而放弃原则,给贿选者以可乘之机。这些观念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种情况,农村基层党组织更是要发挥引导职能,教育帮助广大村民提高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创造能力。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发展着的民主,是与时俱进的民主。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并没有统一的、确定的模式。村民自治就是党领导下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就村民自治本身而言,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形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模式、人口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构成、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因此村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和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各地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创造出“海选”、“两票制”、“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财小组”、“村情民意恳谈会”等形式来更好地落实村民的自治权利。在当前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变化加快的背景下,村民自治的重点也会发生相应的转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比如,如何加强选举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城市化加快、农民流动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选民资格,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等。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村情,在把握村民自治的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创造性地解决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鼓励村民创造各种直接民主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3.规范能力。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备。在宏观层面,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截至2003年11月,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专门制定了本省的《村务公开工作条例》,推进村务公开工作。(注:参见民政部副部长陈杰昌在纪念《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所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参见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 newsid={4E648902-8010-4B8F-88FB-50C8FC34C5E8})在微观层面,全国8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但是,制度建设总是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在村民自治中也是如此。比如,直接选举的完善解决了过去村干部由上级决定的问题,但是由于选民选票价值的提高又带来了“贿选”问题。为了达到收买选票的目的,“贿选”的形式也在不断花样翻新,从请客送礼到钱票交易,从遮遮掩掩到明目张胆。这些问题都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问题,也要在发展村民自治中加以解决,既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置之不理,否则都会断送村民自治的伟大事业。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提高规范村民自治的能力,不断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通过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规范来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以制治村。

4.整合能力。村民自治为亿万农民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但是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有群体和个体差异的,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庄内部的利益分化也越来越明显。当前农村经济成分日益复杂,经济结构日益多元化,农村社会分化的速度也在加快,农村的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农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而且近年来,国家逐步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税,同时增加了对“三农”的直接补贴扶助费用,村干部的工作负担有所减轻,村委会所掌握的资源比以往大大增多,原本不起眼的“村官”越来越具有吸引力,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农村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另一方面也使村民自治中的利益纷争不断增多,使选举中违法违纪事件的出现概率增大,成为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据民政部信访办公室统计,2004年1至10月份,来民政部信访的总量持续攀升,群众上访数居高不下,集体上访大幅增加。有关村民自治方面的来访最为突出,已经跃居民政部上访数字第二位,总计1435人次,占民政业务来访量的35.1%,且大多为集体访、重复访。(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2004年1—10月村民自治方面进京上访情况通报》,参见http://www.chinarural.org/readnews.asp? newsid={57A4EF2D-E56A-42B7-8CB6-EE89EFD994CD})面对这种情况,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好村民之间的利益整合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平安村庄、和谐村庄。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使农村各项事务的办理有章可循,各种社会关系的调处有了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村民自我约束,从而使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良性发展,促进村庄和谐。

三、在发展村民自治中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能力必须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其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执政以后,一方面使我们党有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面临着被权力腐蚀的危险,容易滋生脱离群众的现象,滋生贪图享受和消极腐败的现象。因此,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能力不是先天就有的,更不是自然成长的,必须在村民自治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通过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执政的合法性,增强对广大村民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广大农村的贯彻实施。

在发展村民自治过程中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基础,必须通过竞争机制将农村优秀人才吸收到党的组织中来,提高党组织的领导权威。一是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感召力。在实行村委会直选之后,村委会的权威性大大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提高自身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才能胜任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的职责。因此,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中,要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强化竞争机制,通过“两推一选”或“公推公选”等形式,真正将政治上靠得住、有文化、有本领、多数群众信任的党员选拔进领导班子。二是与时俱进地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党的先进性是通过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出来的。但是,当前一些地方相当一部分党员存在年龄大、文化水平低、能力差、思想守旧、观念僵化等问题。相当多的党员在勤劳致富、科技致富方面带头能力差,不能在发展先进生产力方面起带头作用。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宁缺毋滥”,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将农村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分子吸纳进党组织,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提高党的战斗力。

在发展村民自治过程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这是党的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是党的执政能力强弱、执政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也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来加强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从人民公社到“乡政村治”是党和国家治理农村体制的重大变革,从直接管理农民向支持村民依法自治转变。但是由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的影响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还不适应这种变化,习惯于包办代替、“代民做主”、随意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当前,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正确处理党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要把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方面,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引导和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建立健全“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完善村民大会制度。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村里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然后经村委会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通过村民大会实行直接民主决策,有助于改善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互动格局,促进两种权威的和谐。

在发展村民自治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是通过党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来的。因此,在村民自治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农村基层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推动者。为此,要结合正在全国各地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的头脑,使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学会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成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踊跃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的选举,接受民主政治的考验,用自己的先进性赢得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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