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中马克思的自由思想
韩剑锋,曹亚丽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401)
摘 要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源于一个“苦恼的疑问”,即“新理性批判主义”与现实物质利益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王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自由思想;对黑格尔行政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自主管理的自由思想;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平等立法的自由思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论述的自由思想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出发点,也是理解批判的法哲学的关键点,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自由思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奠基之作,也是转向批判的法哲学的初始之作。马克思通过对现实问题的探求,对“苦恼疑问”的思考,意识到“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他开始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全面整理旧的哲学体系,走上追求自由的批判之路。
一、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背景
马克思在康德理性理想主义的基础之上吸收黑格尔的理性现实主义,形成“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认为政治国家是理性的表现形式,法律制度亦是理性的外在形式,而理性则是最本质的东西,国家与法就是人们追求各项权利与自由所依据的理性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林木盗窃法案却并非如此,农民被逼得不得不以拾柴为生,而普鲁士王国却将其判定为盗窃行为并予以严惩。国家和法极力维护林木私有者的利益,公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严重损害了公众的自由与权利,此案例与理性原则分道扬镳。马克思不禁产生种种疑问:理性原则所维护的自由从何体现?国家和法为何成为维护私人利益的工具?[1]27马克思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批判了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立法者,抨击了私人利益损害国家和法的理性原则,并认为国家和法是为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而存在的。他开始研读德国、法国等国的历史,深入剖析国家与社会的秘密,形成《克罗茨纳赫笔记》经验素材,同时,他批判地继承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找到属于自己的理论武器。至此,马克思开始了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走上了追求自由的批判之路。
二、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自由思想
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将自己分为三种实体性的差别,即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在这里,黑格尔已经认识到了作为现实的人的重要作用,但是却错误地认为国家制度要随着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事实上,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制定的,而并非人适应国家制度的发展,这就完全陷入了诡辩思想,为人的自由发展戴上沉重的镣铐。
(一)对黑格尔王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自由思想
1.反对君主立宪政体
黑格尔将国家制度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点得到了马克思的肯定,但是对于君主立宪政体的鼓吹却受到马克思无情的批判。一方面,在君主的产生方式上,“君主作为这样一个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个人,天生就注定是君主尊严的化身,而这个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2]301在黑格尔看来,一个人能否成为君主是由直接的自然方式决定的,自然属性的出身能够给予你肉体,同时也可决定你是否拥有君主权威,能否掌管国家事务。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里,人的自然属性早已与社会属性混为一谈了,而且这种联系是外在的、偶然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对于王权理论的论述和君主立宪政体的鼓吹是毫无根据的,人民才是王权的真正赋予者,出身只是人存在的自然基础,国家职能的外化只有通过具体的个人才得以实现,君主王权也并非黑格尔口中的意志的偶然性与决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上,“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3]41在黑格尔看来,君主作为一个高高在上的存在,权力要远远高于人民的权力,是一个绝对理念的集合,这种君主立宪制是完美无缺的。同时,黑格尔将君主主权与人民权力对立开来,认为没有君权人们就无法组织起来,自己的自由权利也得不到保障。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这种将绝对理念当成君权主体的王权理论只不过是为国家等级制度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君主主权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马克思在阐述人民主权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君主权力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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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是最难阐述的,与立法权相比,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5]69马克思认为只有从能够代表普遍利益的人民出发,以市民社会为基点设立国家制度,创立自治机关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黑格尔的官僚政治是一个脱离市民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体系,作为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却不能真正为民做主。因此,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实现人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彻底铲除官僚政治,他指出:“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像在黑格尔那里仅仅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这又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5]61要在行政权方面实现人民的真正自由,就要使人民自己代表自己的普遍利益,使人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并且通过人民设立特定的行政机关实行自主管理,以这种方式参与国家的治理,也保障自己的行政自由。同时,马克思也反对黑格尔的等级制国会理论,批判它也只能是代表所属阶层的特殊利益,他提倡通过代议制过渡到所有国民的普遍参与制,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2.自由思想是理解批判法哲学的关键点
(二)对黑格尔行政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自主管理的自由思想
1.对市民社会的扬弃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认为它是一个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阶级,但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他又陷入了对立的二元论,一方面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相互排斥的,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官僚政治之中找到两者的统一性。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扬弃。首先,在概念方面,黑格尔更多地强调市民社会的伦理内涵,将其理解为一种伦理关系,而马克思却更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触及私人物质关系,深化为一种社会关系,直接反应社会生活的本质;其次,黑格尔将社会的发展看成是自我精神的神秘运动,只是从绝对理念的精神层面探究市民社会,而马克思则是从社会关系入手,以现实的人为基点,通过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往来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最后,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层面,黑格尔采取唯心主义思想,从思辨的逻辑分析,认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制度而存在,两者是相互排斥的,而马克思则采取唯物史观的辩证思想,认为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制度。
2.对官僚政治的批判
黑格尔在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情况下,又力图在官僚政治中找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他认为,国家领域代表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存在特殊利益,要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统一起来,就要在市民社会中设立自治机关即同业公会来调解内部矛盾,实现自治管理,从而在特殊利益中维护好普遍利益,达到国家和谐的状态。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地批判,“官僚机构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5]61。他认为黑格尔的官僚政治制度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其中的自治机关等行政设计也只是王权的附庸。行政机关中的官吏并非广大人民的普遍代表,一旦利欲熏心,便会将公共权利变为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国家的普遍利益也因此变为特殊利益,广大人民的自由根本得不到真正保障,他们所谓的维护国家利益也成为“空头支票”。同时,黑格尔构想的自治机关与官僚政治相互监督、有效配合的管理,在实践过程中表现为国家对于人民强制性与压迫性的管理,这并不能有效化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反而会更加激化两者的排斥与分离。马克思无情揭露了黑格尔行政权理论的空虚性,最重要的是他认为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只有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才是真正的政治自由。
3.自由源自人民自主管理
辛燕晓跟权头嘀咕了几句,俩人就跟着何守二走了。怕何守二篡改化验结果,俩人就到化验室门口守着去了,然后跟着送化验单的护士进了何守二的办公室,并要求当场复印一份。何守二一一照办,从何守一打电话告诉他因为何东没跟权筝登记,权筝自杀了,让他赶紧上医院,怎么也得把权筝救活,他就开始委屈自己当孙子了。凭经验,他明白作为肇事者一方的家属,就算是救死扶伤的医生,这孙子他也得当,才能让这么大的事儿过去的顺溜点儿。
2.提倡人民民主制度
(三)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体现了平等立法的自由思想
1.对立法权的批判
连续墙式PRB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连续墙必须与地下水流方向垂直,以保证整个污染羽状流都能够被切断,从而使污染区域内的地下水得到充分修复[26].连续墙式PRB适用于浅层含水层的地下水污染处理,其结构简单,设计与施工都很简便,而且对地下水流场的扰动小,不会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但连续墙式PRB只适用于污染羽流规模较小的情况,若含水层厚度过大或者污染区域面积较大,其工程量和工程成本会大幅度上升,这就限制了连续墙式PRB的实际应用.
黑格尔虽然将立法权定义为确立和规定普遍物的权利,但是却认为立法权只是从属于王权与行政权,只是国家制度的衍生之物,仅仅流于形式,立法权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外,由国家制度所决定。黑格尔认为国家制度并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力量就可以自己生成,并且不断地发展、运动和变化,同时也不需要立法权的决定,由此就将立法权设定在国家制度之外。黑格尔采取抽象的逻辑对于立法权进行解释,由此得到的并不是国家制度的概念而是概念的制度。马克思却并不这样认为,他指出,“立法权应该存在于现实的、经验的、确立了的立法权之外。”[4]389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并不是国家制度的附属之物,相反,国家的各项制度应当由立法权来规定,而人民就是立法的主体,人民应当掌握国家的立法权,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在黑格尔立法权理论中,王权是高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也就是说立法权的存在只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地实现人民的普遍利益。他把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分为三个等级:贵族地主等级、以行政官吏为代表的中间等级、以工商业为代表的私人等级。中间阶级代表的是国家的普遍利益,第三等级代表的是个人的特殊利益,黑格尔极力主张消灭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的地位和影响。在君主制的国家中,掌握立法实权的中间阶级并非普遍利益的维护者,而真正代表人民普遍利益的第三等级却并没有实际权力。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极力排斥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体,是因为其从根本上害怕“法式大革命”,也只有使立法权不再依附于王权和行政权,让人民大众自由表达意志,才能实现真正的、完全的自由。
2.平等自由的立法思想
马克思深刻批判了黑格尔的立法权,提倡平等自由的立法思想,他指出:“国家公民作为规定普遍东西的人,就是立法者。”[5]34他认为,要破除立法权中的等级制度,使真正代表普遍利益的广大人民成为立法主体,充分表达自由意志,使国家制度服务于立法权,真正保障人民的立法自由。黑格尔认为政权法律的产生有三个环节,一是君主权,二是行政权,三是等级要素。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君主权拥有最高决断权,也就是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律,而行政权只是附庸于君主权,为君主权服务的,所谓的等级要素也只起到了“中介”作用,最后制定的法律制度只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代表着统治者的利益。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立法理论,认为行政法律产生的三个环节充满了虚伪性与欺骗性,立法内容根本体现不出人民的意志,毫无人民民主的因素,在这样的法律体系里生活的人民更不可能得到属于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支持普选制度,他指出:“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150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普选制,让全体人民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使每个民众的意愿都得到充分表达与满足,最后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他批判黑格尔立法的三个环节,将立法主体归于君主与官僚,完全把人民排除在外,实际上反映出黑格尔的软弱性与妥协性,马克思认为国家的立法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不是“特殊的个人”。他批判黑格尔的长子继承权,指出其“出生得到委任”的可笑之处,并认为参与立法是全体人民天赋的人权,立法权必须代表人民,人民也必须是立法权的主体。马克思致力于铲除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等级束缚,打破君主意志,把人民推向政权立法的前台,实现平等的立法权,保障人民的自由。
三、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自由思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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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意义
1.自由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出发点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基于自由思想进行的,深刻揭露了其思想中自由的虚伪性与欺骗性,马克思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为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批判,是其世界观实现转变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深入物质生活领域,触及人们的利益往来,提出不是国家制度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制度的理论,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上,他提出破除君主主权的权威性,尊重人民主权,实现民主制,在人民自主管理国家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自由。自由思想是马克思转变世界观,形成唯物史观重要的出发点。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论述的自由思想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出发点,也是理解批判的法哲学的关键点,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在反对黑格尔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上极力推崇民主制,他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真正实现人民的自由。黑格尔认为君主权是一个“整体”,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个人的统一体”,他十分推崇君主主权制,将君主设置为高高在上的“神人”,把主权规定为“绝对理念”的化身,这无疑是说“任性就是王权”,或者“王权就是任性”。[4]269马克思首先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认为主权并非双重的存在,只能是一个单一的规定,“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问题就在这里!”[4]279因此,有君主主权的地方就绝对不会有人民主权,而有人民主权的地方也不可能存在君主主权。君主制的国家中人民得到的只有剥削与压迫,没有自由权利,没有社会地位,只是政治的附属物。人民的主权只能在人民身上得以实现,只有取消阶级对立与等级差别,才能在现实的人的基础之上寻求一种真正自由、完全平等的民主制度。据此,马克思就将自己所推崇的民主制度与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完全对立起来,他认为,要展示国家制度的本质面目,它的存在性、实体性都是自在的,逐渐趋向于现实的人民,日益成为人民自己的事情。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度制约人民;民主制中,人民创造法律,并非法律主宰人民意志;民主制中,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国家制度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一切从现实的人出发;民主制中,所有的制度环节都是依赖于人民生存的,不具有为人民服务以外的任何意义。而在君主制中,人民完全成为国家制度、政治规定的客体化存在,从属于政治,并没有真正自由的存在。因此,只有从现实的人民出发,建立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国家机制,才能真正达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和解即自由。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在封建与宗教压迫之下对于理性与自由的呼唤,但是由于时代困境,反对封建压迫、追求自由平等的精神与屈服权威、妥协软弱的态度并存。马克思对于这种时代特有的病态进行批判,他站在黑格尔的肩膀上,指出其所倡导的自由的虚伪性与保守性。马克思从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中剖析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分析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颠覆了黑格尔的逻辑关系,认为没有市民社会就不存在政治国家。同时他从人的真正自由出发,从法的角度对于人的生存权利、发展状态以及人生价值给予无限关怀,在批判的法哲学之中寻求符合人性本质的真善美。
研究区整体属秦岭—大别造山带与扬子陆块过渡地带(图1),出露的地层有小溪河组(Pt3x)云母石英片岩、变粒岩夹薄层大理岩;大别岩群黑云斜长片麻岩、斜长角闪岩及大理岩组合,该岩类在区内分布范围最广;新生代第四纪地层主要沿龙眠河河谷地带分布。
(二)实践意义
1.从物质生活中考察自由
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入手,通过对于市民社会本身矛盾的解析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剖析,在唯物史观与辩证法的基础上颠覆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在他看来,国家和法的哲学不在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精神与抽象逻辑之中,而是要深入现实的物质生活,深入人们的经济关系,这样才能走出自我精神的循环,找到自由的正确形式与根源。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也应当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方式组织国家政权与法律形式,超越社会关系与文化传统只能走向黑格尔式的“神秘主义”。[6]10一方面,我们要不遗余力地进行经济建设,创造更丰富的物质文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形式,以法的方式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
2.从人民主体中实现自由
分产权性质看,民营企业组织架构灵活,管理者在实施决策时一般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和快速实施能力。相比之下,国营企业决策机制较为繁冗,经营目标往往受到其制度背景约束,且高层管理者的行政晋升并非市场化的选拔机制,可能使高能力管理者进行高风险创新活动的意愿更低。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马克思所倡导的自由全部孕育于人民主体的思想之中,破除君主主权的权威,尊重人民主权的自由;铲除行政权的束缚,提倡自主管理的自由;消除立法权的等级,支持平等普选的自由。只有人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才能充分享受各项自由权利,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要贯彻人民为主体的思想。首先,树立人民主体思想,人民是创造的主体,人民是价值的主体,人民是评价的主体,一切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其次,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提升人民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丰富人民参与共享发展的方法途径;最后,保障人民主体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制度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法规,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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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廖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文本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9-11.
Marx 's Free Thought in Critigue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HAN Jian -feng ,CAO Ya -li
Abstract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stems from an "undesired question", which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new rational criticism" and actual material interests. In Critique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Marx's criticism of Hegel's monarchy theory embodies the free thinking of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the criticism of Hegel's theory of executive power shows the freedom of self-management;the criticism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 theory presents the free thinking of equal legislation. The liberal thought discussed by Marx in Critique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is not only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forma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ut also the key point of the legal philosophy of understanding and criticism.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Key words :Critique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Marx; free thought;Hegel;Philosophy of Right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750(2019)01-0009-07
收稿日期 :2018-09-10
作者简介 :韩剑锋,男,河北内丘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和研究。
责任编校: 孙咏梅 ,裴媛慧
标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马克思论文; 自由思想论文; 黑格尔论文; 《法哲学原理》论文;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