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展论文,公务员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84年开始研究,征求意见、试点,到1993年8月14日李鹏总理签署命令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历了9年多的时间。如今已实施一年多了,其进展如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199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
《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发动、培训骨干工作。在宣传中,很多地方注意针对“建立公务员制度就是增加工资”等模糊认识,全面正确宣传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在普及宣传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人员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和国务院的40多个部委举办了骨干培训班。国务院各部委、各部门140多位人事司(局)、处长参加了人事部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两期骨干研讨班,不少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展了培训。
二是单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已开始起步。目前录用、考核、奖惩、纪律、培训、回避、退休等不以机构改革“三定”为前提的单项制度,开始在全国各级政府机关施行。不少省市提出:从现在起政府机关要停止各种形式的“转干”,凡需要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大部分省市开始按照公务员的考核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
三是有计划、有步骤地结合机构改革、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环节实施《条例》。由于各地区各部门机构改革的安排和进程不同,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环节的实施工作,出现了多种形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推进,即先从省直机关做起,逐步推行到地(市)县、乡机关。如辽宁省决定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成省直机关的推行工作,地市机关的推行工作第三季度完成。二是“自下而上”的推进,先从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县、乡开始,然后搞省、地(市)。如山东省拟从现在起,先在基本完成机构改革的县乡实施公务员制度,青岛也已在完成机构改革的九个市(县)、区开始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三是“先试点后推行”。如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先选择若干单位试点,以积累经验,待机构改革开始后再全面实施。目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确定的部门,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已开始,如煤炭部、电力部、机械部等已完成了人员选配工作。媒炭部从原统配煤炭总公司和原能源部的1227人中,挑选310人进入新的岗位。海南、广东、安徽、吉林、民政部、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等已拟定了实施方案,其也省市和部委的方案也在抓紧拟定之中。
二、实施好公务员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实施好公务员制度,要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当前,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界定公务员的范围。
正确界定公务员的范围,是实施公务员制度首先碰到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把范围问题基本说清楚了。在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要明确三点:
第一,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的规定,以机构的职能性质为依据,从严掌握。所谓以机构职能性质为依据,就是说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确实具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或执法监督的机构。这里所说的行政管理或执法监督职能,不是指政府委托的部分职能,而必须是整体的或基本上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和单位。所谓从严掌握,就是说不是沾边就算,不能一个单位搞两种制度。对一时划不清的,可以先放一放,在后期处理。
第二,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要从有利于这个单位的事业发展出发,从有利于调动本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出发。凡属公务员范围的,不想实施公务员制度也得实施;对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想搞公务员制度也不能列入范围。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利于更好地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使用,发挥人才的积极性。
第三,要把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同工资制度、确定人员级别适当分开。现在有的单位、有些人员要求实行公务员制度,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多增加工资或取得公务员的级别。对这种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想法,需要进行说明、解释。首先要明确公务员范围与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范围是两回事,前者范围小,后者范围大;其次,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增资幅度总的说是协调平衡的。至于工作人员的级别,不搞公务员制度,同样也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确定的。前一段有人说,财政困难,没钱长工资,公务员制度不搞了;工资改革方案出台后,工资兑现了,又有人说,公务员制度搞完了,兑现工资就叫搞完了。这是认识模糊的表现。
另外,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参照试行公务员管理办法的人员,不等于就是公务员。公务员制度,不仅所有机关要参照试行,对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也有参考意义。因为,公务员制度中的分类管理机制、激励竞争机制、廉政勤政机制、新陈代谢机制是有普遍意义的机制。所以“参照”、“参考”与是不是公务员是两回事。当然,参照也有参照的特点,如党的工作者,领导人员就必须选举产生。
2、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环节,尽快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内容。《条例》的18章88条,不能、也不可能在一个单位短时期里全部实施。因为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仅有一个实施的起始时间,还要有其他相应的条件和内容。因此,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初始阶段,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抓住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环节,先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建立起来,逐步完成向新制度的过渡任务。从这点出发,对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单项制度的实施,大致可以分三个层次来做。
第一个层次,就是公务员制度中重点的基础性的制度或环节。这些制度环节的实施和落实,直接关系到公务员制度基本运行机制的建立,关系到整个新旧制度的转换和公务员制度的过渡。这些重点制度或环节,只要进行机构改革、完成“三定”的单位,都是必然碰到也是必须要做的。一是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二是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就可以保证公务员制度基本入轨运行了。各单位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要突出这些重点,抓住这些主要环节,以使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尽快建立起来。
第二个层次,《条例》中的有些规定,不是目前所有单位、所有人都要立即实施的,而是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对象才可以实施的。因此对这些规定的执行,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才需要按《条例》的规定来办的。比如《条例》关于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规定,只有公务员出现这种现象和要求的时候,才能施用这些法律规定。当前还没有过渡为公务员的情况下,当然也不存在着执行这方面规定的前提。
第三个层次,《条例》中有些难度比较大,缺乏具体办法又难以实施的规定,现在可以先缓办,或者可以在一些有条件的单位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行。比如《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于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国家将作出规定后,才能具体执行。又如《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在推行公务员制度初始阶段,除在少数单位有条件试行外,其他单位可以暂缓实行。还有回避制度中的地区回避制度,也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3、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向公务员过渡工作。
所谓过渡,就是指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合适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职务和级别,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这就初步完成了向公务员的过渡。
这里所说的过渡,既是现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也是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转换的过程。这次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渡工作,是结合机构改革一起进行的。机构改革和建立公务员制度,都有一个精简人员、合理分流的任务。因此两者是紧密联系的。而人员分流的过程,也是公务员过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合理地解决好这个问题,对顺利地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搞好过渡工作,必须坚持和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同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相结合,防止公务员的过渡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相脱节,引起机关两次振动。
第二,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相结合。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严格按照职位的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防止把年轻的低职务的骨干都分流出去,要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年龄、知识和层次结构。
第三,要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可行的过渡措施,既要保证人员的素质,又要实事求是,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也可以结合人员培训,进行适当的考试。对过渡中碰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既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改革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最后要强调的是,过渡不是指现有行政机关人员都去过渡成国家公务员。因为,要精简25%左右,这部分人就谈不上、也不需要向公务员过渡,它是如何从行政机关中分流出去的问题。同时,还要明确,这25%左右的人,不是说你行不行,都去“坐船”从此岸到彼岸,而是在岸这边就分流走了,过渡就是选择。是选择合适的人,因此不要把分流出去的人理解成素质不高的人,而是适才适用的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