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宾评价的几点思考_王洛宾论文

王洛宾评价的几点思考_王洛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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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530(2002)02-0077-02

今年3月14日,是被誉为“西部歌王”的王洛宾先生逝世六周年纪念日,在缅怀这位世 纪老人的业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学术各界人士在其生前对于这位老人及其作品所作 出的评价再作深思,以求给予这位饱经沧桑的世纪老人以公正的评价。

王洛宾是在“五四”新文化浪潮冲击下,在蔡元培先生倡导的“以美育代宗教”教育 思想影响下,由我国最早的新音乐机构——北师大音乐系培养出来的新型知识分子。毫 无疑问,王洛宾接受的主要是欧洲音乐的影响,所以有人说他曾“追求西方音乐”,并 梦想去欧洲深造。但梦总归是虚幻的,而活生生的现实是王洛宾在芦沟桥事变之后,就 离开了故乡北京奔向遥远的地方,参加西北战地服务团从事抗日救亡工作,并且写过许 多有影响的抗日歌曲,如《风陵渡的歌声》、《老乡上战场》等等,而后就全身心地投 入到搜集整理和加工改编西北民歌活动之中。对此他终身不渝、孜孜以求,甚至在过着 铁窗生活的日子里,也要用节省下的窝窝头去换取会唱民歌的伙伴的动人歌曲。就这样 ,从青春年华到两鬓染霜,花费了整整半个多世纪的时光,王洛宾以自己终身实践得出 的结论是:“最美的音乐就在自己的国土上”,“丝绸古道是用甜美的歌声铺成的。”

在我国近代音乐发展史上,可以说王洛宾是位大西北(主要是新疆)民歌的拓荒者,经 他加工、改编的民歌久唱不衰、大量传世,其经验值得重视。音乐理论界应该更多地讨 论王洛宾所走过的这条独特道路,从中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推动我国民族音乐事 业的发展。但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1995年,音乐理论界却对王洛宾及其所 付诸的劳动提出种种“质疑”,可以说是一种奇怪的“王洛宾现象”,也有文章称这种 现象为“王洛宾热”。[1]

引起对王洛宾作品的质疑和评价的,首先是由上海音乐学院戴鹏海先生在1994年第6期 《人民音乐》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历史是严肃的——从“王洛宾热”谈到“炒文化”》 的文章及文章的续篇《民歌岂容出卖?!》。戴鹏海先生在其《历史是严肃的》一文中通 过分析论证,认为:王洛宾不是《在那遥远的方》等歌曲的曲作者,而只是它们的记谱 者;它不是专业创作,而是民歌;被王洛宾说成“作品”的11首民歌者只是“赤膊调子 ”,至多不过在词曲方面作过某些修饰,连“编曲”、“改编”都不能算;当时的媒体 称王洛宾为“歌王”、“民歌之父”、“一生写了近千首歌”的宣传“无实事求是之心 ,而有华众取宠之意”。其后的续篇中开篇引用了雨果的一句话:“勇敢必须奖励,疏 忽必须惩罚”;后引苏格拉底的“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引毛泽东的“我们应该坚 持真理,而真理必须旗帜鲜明”等,就王洛宾把《在那遥远的地方》、《马车夫之恋》 《达坂城的姑娘》、《阿拉木汗》、《青春舞曲》、《掀走你的盖头来》、《都达尔和 玛丽亚》、《半个月亮爬上来》、《喀什噶尔舞曲》、《等你到天明》、《玛依拉》等 十首歌曲的著作版权转让于台湾的晏茜茜女士一事发表看法,认为这不仅是卖断了10首 民歌的版权,实质上是卖断了人民在民族音乐文化方面的主权和利益,建议以立法为重 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防止文化领域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立法,以使防患于未然。语 言之犀利、态度之坚决,令人讶然。

戴先生的这两篇文章,激起千重巨浪,他的观点引发出来自各家的热烈讨论,讨论的 文章,可分为以下三类:

1、应和类

这类是建立在戴鹏海先生的观点之上或由此而引发出去的专论文章,包括石夫的《王 洛宾先生和新疆民歌》、艾克拜尔·米吉堤的《读<民歌岂能出卖>一文有感——兼谈王 洛宾现象》、夏米力的《关于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的来信》、朱志远的《尊重历史、实事 求是——“王洛宾现象”的思考》、勉行的《做个堂堂正正的作曲家》等。在文章中有 的指出王洛宾出版的《纯情的梦——自选作品集》中一些民歌标署名称的含混不清;有 的向舆论界提供了《掀起你的盖头来》、《玛依拉》等歌曲“详实”的历史源流,以此 说明这些歌曲不是王洛宾的创作作品,有的论证王洛宾在采风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 究,把维吾尔族民歌记成了“二转子”;还有的认为王洛宾出让十首“民歌”的版权是 出卖了人民的利益,伤害了民族同胞的感情,并准备诉诸法律。上海音乐学院作曲教授 陈纲在其《最有力的辩词——谈王洛宾和民歌著作权》一文中对于1993年出版的《纯情 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中“作品”二字提出质疑,对在同年“20世纪华人音乐经 典入选作品124首”中又将《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二首民歌作为“ 王洛宾词曲”收入等发表评论,认为:记谱、改编和创作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层 面,不能相互“越位”和“篡位”,一首经典民歌关乎民心民气,寄乎国情国魂,任何 人都无权将其卖断买断。

2、反驳类

这类文章虽不多,但除了王洛宾本人在《人民音乐》1994年11-12期发表的《历史是公 正的》、1995年第1期和第5期上发表的《我和西部民歌》之外,中央音乐学院刘再生教 授在1994年第10期《人民音乐》上发表的《批评者,批也,评也——“王洛宾热”现象 的思考》和张善先生在1995年第5期《人民音乐》上发表的题为《“王洛宾现象”之我 见》两篇文章也掷地有声,颇有分量。

王洛宾强调:他所改编的民歌,融合了汉族语言,使汉语更加美化,用音乐的标准去 固定它,改编它,使其易于上口,广泛流传,这是对其再创作的结果。成千上万的各族 民歌要得以流传,除了要获得动人的文学唱词和找到美的旋律之外,还要在这两者之间 ,加上一个高度艺术的“灵犀”一点,这“一点”,王洛宾认为就是改编和创作,就会 有一定的创造性成分。

刘再生先生认为,王洛宾的重要功绩在于他给群众口头流传的民歌赋予书面或音响的 形式而传播于世,这种文化劳动应是有价值的,应该享有“署名权”。利用某种版权形 式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是无可非议的。

张善先生认为:王洛宾赋予这些民歌的艺术活动,已远远不是记谱而已,从记录整理 到加工改编以及译配等,是在记录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它使得这些 民歌都有了一种新鲜感,它们的曲调都比较明快而简洁,抒情而流畅,从“实践是检验 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角度来观察,这些事实是不能否认的。因此,王洛宾为这批民歌付 出了自己的心血和汗水,从著作权的角度或者说是改编的角度来看,这些权益有充分理 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把他转让版权说成是“出卖民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 行为”,这完全是无线上纲的批评,这种批评只能使问题复杂化,既不利于学术讨论, 也不利于澄清认识上的分歧。

3、探讨类:

这类文章包括居其宏的《民间音乐的现代继承及其著作权归属》、屈景明的《关于音 乐作品的法律界定》、伍国栋的《民间音乐作品书面规范显示及其权利归属》、田连韬 《用法律观念审视王洛宾西部民歌的著作权》等,这些文章皆试图用“著作权法”来鉴 定王洛宾对“西部民歌”是否拥有版权,提供了一些鉴定措施和量化标准,促进了民间 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音乐是一定社会发展时期的真实反映,“王洛宾现象”是一种必然的文化现象,这种 文化现象是王洛宾的思想发展在商品经济摧化下的必然产物。这表现在王洛宾采录、整 理民歌由30年代的“记谱,译词”,到五十年代之后的“编词曲”、八十年代以后的“ 改编”至九十年代的转让十首歌曲版权,体现着王洛宾著作权意识的发展,也映照出上 个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著作权意识的发展历史,由收集整理到加工改编汉化,这蕴含着 王洛宾对原创主体的创造性发展,即蕴含着创造性。匈牙利作曲家贝拉·巴托克一生出 版了将近2000首民间曲调,主要采自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这仅仅是他跑遍中 欧、土耳其和北非进行采风的成果的一小部分。他还撰写并发表民间音乐的著作和论文 ,为民间曲调配乐或用来创作新的乐曲,形成一种前所未有的将民间因素和艺术音乐的 技巧融为一体的风格。[2]如此伟大的作曲家都把创作之源扎根于民间音乐,那么王洛 宾先生把仅仅散传于民间的音乐记录后整理、加以改编和创造并使之广泛流传于海内外 ,这一过程本身与巴托克的创作有诸多相同之处,同样应该是予以称颂的。任何对之加 以贬驳的措词都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不是王洛宾所进行的半个多世纪的辛勤工作 ,西北民歌会完全保留至今吗?西部民歌会不胫而走,受到全国和世界人民的喜爱吗?从 实际出发,多听听人民群众的心声,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多年以来 ,这一出发点总是被不少学术研究者所忽视,这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收稿日期:20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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