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论文

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王志华*

目 次

一、理论渊源
二、理论内涵
三、权力制约
四、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五、现实困境
六、破解困局的出路——建立公民社会

摘 要 俄罗斯的现代法治国家理论早在20世纪之初即已提出,但在苏联时期被完全否定,因此在宪法制度上确定下来并在理论上得到较为充分的阐释用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期间过程可谓艰难曲折。法治国家理论的本质在于公共权力制约和个人权利保护,以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基本原则,并以建立公民社会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宣布俄罗斯为联邦制民主“法治国家”,整个宪法条文则是法治国家各项原则的制度落实。然而,二十几年的实践表明,俄罗斯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虽然成就显著,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现实与法治国家理论还存在相当的距离,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还需要假以时日和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作为基础。

关键词 法治国家 权力分立 法律至上 权利保护 公民社会

近代以来,在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制度构建方面,俄罗斯一直追随欧洲的脚步前进,但进展并不顺利。20世纪初在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建立法治国家的尝试收效甚微;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则完全否定法治国家概念,在制度建设上更是有所退步;直到1993年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施行之后,才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实现根本突破,付诸制度实践。二十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俄罗斯虽然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问题同样不少。要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探索,另一方面则需要俄罗斯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构建健全的公民社会作为法治国家的前提基础。

本文拟对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概念、特征和制度构建以及社会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简要分析其理论和制度价值。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之中,标志着中国在选择法治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注] 参见范进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299页。 探讨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同为转型国家的中国而言无疑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一、理论渊源

法治国家(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德语:Rechtsstaat) 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19世纪前半叶的德国。康德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理论的创始者之一,但他并没有直接使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韦尔卡(Carl Theodor Welcker)在1813年最早使用了这一术语,1829年罗伯特·冯·莫尔(Robert von Mohl)将其引入国家法的一般理论之中。之后这一术语在欧洲被广泛使用,其中也包括俄罗斯在内。[注] См.: Ф.Г.Шухов, И.А.Наумов.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эволюция взглядов и современнсть.Извест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едагогиче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им.А.И.Герцена.2007. Том 10. Выпуск 31.С.157.

弗·斯塔尔(Ф.Ю.Шталь)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认为国家应以法律“准确确定和坚定捍卫自己活动以及公民自由空间的方向和边界;它应基于国家的道德性而不去干预那些权利领域。”[注] Цит.по: Ледях И.А. Теория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 Из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их учений. М., 1976.С.164.

“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学者往往将宪政国家与法治国家混为一谈。基斯佳科夫斯基对法治国家理论进行了概括总结:“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基本原则在于国家政权受到限制。在法治国家之中,权力被置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它不应当也不能逾越。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限制是由承认人的不可分割、不得侵害、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建立的。”[注] А.Ф.Кистяковский. Лекции п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у праву (общее и особенное): прочитаны в Московском юридическом институте в 1908/1909 г.М., 1909.С.7.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反对科斯佳科夫斯基的观点。科特利亚罗夫斯基(Котляровский С.А.)在与基斯佳科夫斯基教授的争论中指出,法治国家归根结底是国家建设和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倾向。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都表现出这种品质,封建社会同样存在。[注] См.: С.А.Котляревский.Власть и право.Проблема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М., 1915. С.120, 188, 207, 350 и др. 科斯佳科夫斯基教授对这些诘难做出了回应,认为法学家们所能提出的只是“法或法的原则向不同类型国家的渗透,而远不是法治国家或其原则本身。”[注] Б.А.Кистяковский. Философия и социология права.С.327.

其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如诺夫戈罗采夫(П.И.Новгородцев)、伊利英(И.А.Ильин)等,也都对法治国家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最为对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是“合法的”国家。1929卡冈诺维奇在苏维埃建设学院的报告中强调指出:“我们拒绝接受法治国家概念。如果一个人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又认真地大讲法治国家,并将‘法治国家’概念应用于苏维埃国家,那就意味着他在听命于资产阶级法学家。” 在俄罗斯,直到1988年苏共19大召开将“法治国家作为首要任务”写入会议决议之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术语才正式流行起来,并在90年代初的宪政制度中得以确立。[注] Ф.Г.Шухов, И.А.Наумов.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эволюция взглядов и современнсть.Извест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едагогиче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им.А.И.Герцена.2007. Том 10. Выпуск 31.С.157.

正如马尔琴科(М.Н.Марченко)教授指出的那样,“这是我们国家和那些自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数十年里发展起来的理论,而实践往往与之大相径庭。如1936年的苏联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而国家政权的实际行动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30年代末对数以千万计的无辜者进行的政治清洗、流放、非法审判见证了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深刻矛盾。”[注] 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 Под ред.М.Н.Марченко.М., 2004.С.75.

着重在调整和改善化肥产品结构、创新营销模式、向综合型农资服务企业转型上下功夫。在巩固提高基础肥料竞争力基础上,加快缓释肥、水溶肥、微量元素肥等高端新型肥料的研发步伐,建立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利用效率高、经营效益好的化肥产品体系。积极开展传统营销模式向“制造+一揽子服务”、“良肥+良种+良法”的转型,推进与“互联网+”的有机融合,创新服务模式,为种植户提供从种到收、科学施肥、科学用药、栽培管理、农产品收购加工、信贷服务等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创新服务。

基斯佳科夫斯基的理论为当代俄罗斯法学界所接受。涅尔谢香茨(B.C.Нерсесянц)即基于科斯佳科夫斯基的理论学说而将国家定义为“公共权力自由个体”的合法(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组织。[注] Нерсесянц B.C.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 2001.С.30. 俄罗斯的一些学者认为,关于法治国家这一思想的价值在于要在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构建权利优先保障的国家法律关系体系。[注] См.: B.C.Нерсесянц.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 модель российской правово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сти: опыт прошлого, проблемы и перспективы // 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личность, законность. М., 1997.С.13.

首先,总统独掌大权,议会难以监督。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向”;总统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在全俄罗斯境内“都必须执行”。也就是说,俄罗斯的每一项内外政策,都由总统全权处理,议会无法进行监督和予以修正。

二、理论内涵

随着苏联的解体,马列主义意识形态一统天下的局面宣告终结,俄罗斯迎来了一个意识形态多元化时代。关于法治国家理论,俄罗斯当代法学家都根据自己的认识提出了各自的看法,观点可谓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在批判苏维埃社会主义法治(законность)理论的缺陷和肯定法治国家理论的价值方面则是一致的。

“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较为重要的法治国家理论论著有科特利亚列夫斯基(С.А.Котляревский)《权与法:法治国家问题》、赖斯涅尔(М.А.Рейснер)《何谓法治国家》、盖森(В.М.Гессен)《法治国家理论》等。[注] Ф.Г.Шухов, И.А.Наумов.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эволюция взглядов и современнсть.Извест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едагогиче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им.А.И.Герцена.2007. Том 10.Выпуск.31.С.157. 而首次在俄罗斯提出法治国家概念并对其进行理论阐释的当属基辅大学的基斯佳科夫斯基(Б.А.Кистяковский)教授。他以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将法治国家定义为“人民的法律组织”。他认为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概念相近,甚至“法治国家就是发达的宪政国家”。根据科斯佳科夫斯基的观点,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基础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和自由。他将这些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区分:信仰、言论、交流、结社和集会、迁徙的自由以及荣誉权和名誉权、人身不可侵犯权等等。他指出,基于这些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人身不可侵犯权,在法治国家之中,国家权力不仅受到限制,而且还严格地“处于法律之下”。[注] Б.А.Кистяковский.Государство правовое и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е // Вопр.философии.1990.№ 6.С.147, 145.

当代俄罗斯国家学学者对法治国家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共享服务的理念最先在财务管理中进行应用,而随着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推广,Barbara Quinn和Denburgh都注意到,由于企业经营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对于共享服务的需求也随着发展形态产生不同模式的需求。Quinn(1998)阐述了共享服务的四种类型:基本模式、市场模式、高级市场模式及独立经营模式,并指出这四种模式是在共享服务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过程而演变。Denburgh(2001)同样认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四种模式,并进一步指出了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分别是:向公司内部服务部门收取成本费用、以公司的形式向内外客户提供财务服务、以财务服务为竞争商品以及以盈利为目的。

首先,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法治国家与权力服从于法有关。如图曼诺夫(В.А.Туманов)和奇尔金(В.Е.Чиркин)即认为,“法治国家是民主国家,其所有机关、公职人员的组织和活动都建立在法和受其制约的基础之上。”[注]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 словарь.В.А.Туманов, В.Е.Чиркин, Ю.А.Юдин и др.М., 1997.С.214. 更为通行并为大家所接受的是科兹洛娃(Е.И.Козлова)教授给出的定义,她指出,“法治国家思想中主要之点在于国家受制于法,保障国家的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国家服从法,保护公民不受国家及其机关的侵害。”[注] Е.И.Козлова, О.Е.Кутафин.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М., 1998.С.100.

其次,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大支撑点理解法治国家。如维诺格拉多夫(В.А.Виноградов)教授认为,法治国家是建立在宪法和形式及实质都符合宪法并以保护人、自由、正义和法律安全为目的,以及在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犯的情况下能够在相应法院得到法律救济的法律基础之上而行使权力的国家。[注] А.Н.Медушевский. Основы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троя России: двадцать лет развития.М., 2013.С.30. 萨姆索诺娃(О.В.Самсонова)教授的定义与上述定义相近,主张法治国家乃是最大限度地为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创造条件的公共组织。[注] О.В.Самсонова.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 сущность и понятие.Lex Russica.2008.Т.LXVII.№ 1.С.178.

再次,一些宪法学者突出强调国家权力功能的组织法方面。例如,多勃雷宁(Н.М.Добрынин)教授如是定义法治国家:“宪法制度,权力分立,拥有发达有效的法律体系和建立实质性的社会监督机制。”[注] Н.М.Добрынин.Основы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ра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00 вопросов и ответов : практ.руководство (Современная версия новейшей истори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Новосибирск, 2010.С.415.

另外第四种,对上述观点加以综合,给出新的定义,也可以称为综合定义,将法治国家定义为民主国家,保障法的统治、法律至上、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平等,承认和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政权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为组织基础。[注] О.И.Короткова.Формирование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обеспечение верховенства закона.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власть и местное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2012.№ 5.С.5.

关于法治国家,当代法学家勃伊佐娃(В.В.Бойцова)和涅尔谢香茨的定义也较具有代表性。前者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保护为基础,认为法治国家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而运行于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制总和。后者则从公共权力活动和组织角度,将法治国家定义为公共政治权力及其与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体相互关系进行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形式。上述定义被认为准确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含义和理论构想。[注] См.: Ф.Г.Шухов, И.А.Наумов.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эволюция взглядов и современнсть.Известия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педагогиче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им.А.И.Герцена.2007.Том 10. Выпуск 31.С.157-158.

根据法律规定,宪法法院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政府发布的联邦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公民侵犯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和根据法院的请求核查在具体案件中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犯罪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做出鉴定;就其管辖事项提出立法议案。[注] См.: В.И.Зуев.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Ф-судебный орган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контроля.Вестник Оренбург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013.№ 3.С.74.

对上述有关法治国家的不同定义,孔德拉舍夫(А.А.Кондрашев)教授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他认为,将国家与法联系起来或国家受法制约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希特勒德国也可称为法治国家,因为国家权力是按照帝国议会制定的法律运行的。他认为,真正的法治国家首先应当建立在公正和平等标准的基础之上,受到公民社会(гражданское общество)的广泛监督,并以公民社会为依托。其次是公民有效实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拥有各种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机制以及能够对国家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社会团体(独立媒体、政党、社会组织、工会)。在法治国家中,由公民组建的社会团体能够独立开展活动,没有国家参与,不受国家压制。法治国家的核心思想是人权具有最高价值、维护人的自治及其尊严;国家仅仅是为满足和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存在的团体组织,任何国家利益总是派生于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价值。另外,容易被人忽视的是人们的权利意识。公民应重视个人的权利价值,积极运用自己的主体权利,而非诉诸古老的实践和私力救济(自行审判、诉诸黑社会组织解决纠纷)。公民应当清楚地意识到,任何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无论是来自其他公民还是国家或商业组织,都不要选择放弃而无所作为。每个公民都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所在和法律规范,并学会加以运用,而非放弃权利和维护权利的法律武器。但社会现实不能令作者感到满意,“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正是对自己权利的无知和对能够通过诉诸法院维护自己权利的不信任才产生了俄罗斯人所固有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最后,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法治国家定义:法治国家是由社会组成的,建立在自由选举、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原则基础之上,为实现和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由公民社会团体予以监督的公共权力组织。[注] А.А.Кондрашев.Идея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 мифология и правовая реальность.Lex Russica.2017.№ 3.С.78.

除了假玉仿真玉,也不乏有劣玉仿良玉的例子。王祥不一会儿就发现一个怎么看都是真玉的玉盘,递给老道,老道脸上露出得意之色:

综上所述,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实质在于约束国家权力和保护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约束权力的首要原则是分权制衡,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详加论证的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次是法的统治和法律至上,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侵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法治国家的第一要义,是一个国家存在具有正当性的道义基础。因为法治国家思想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具体的人。”[注] А.А.Кондрашев.Идея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определение и сущность.Российское право: образование, практика, наука.2017.№ 1.С.18.

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家间组织,并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向其转移自己的部分权能,如果不会因此导致对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第79条)。

三、权力制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条即宣布俄罗斯为联邦制民主“法治国家”,并在第一章中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包括俄罗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保障实现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国家活动受到俄罗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组建能够为实现俄罗斯公民权利和自由提供若干保障的公民社会;施行国际法优先和人权高于主权原则,让渡部分国家司法主权。宪法还规定了实现和维护法治国家的方式,规定了最高权力机关的选举和人民直接管理(选举总统)和间接管理(国家杜马、联邦主体杜马、自治地方的代表机关)以及权力分立原则。[注] См.: Ф.А.Вестов.Формирование идеи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Известия Сарат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008. Т.8.Сер.Экономика.Управление.Право, вып.2.С.56.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条的规定,俄联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机关各自独立。这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紧接着的第11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政府和法院行使。

在这里,联邦会议(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执行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的划分明晰清楚,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上。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使分为四个主体,即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按照职权划分,总统通常应归属于执行权,和联邦政府为同一权力行使主体。但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总统属于哪一权。同时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享有执行权和部分立法权,并作为人权与宪法的保障(第80条),在宣誓就职的誓词中重申要“尊重和维护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82条)。由于对法官的任命权,实际上对司法权的行使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为普京多年执政所形成的威权体制奠定了宪法基础。总统的权力并非第四权,而是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更高权力。这在制度上无疑会消减权力的制约功能。

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的议会,为国家权力的立法机关,其法律地位规定于宪法的第5章,其职能由国家杜马(下院)和联邦委员会(上院)行使。联邦会议是常设机关,两院分署办公,仅在听取总统国情咨文、宪法法院咨文和外国领导人演讲时才合为一处(《宪法》第100条)。

议会的立法职能主要由下院,即国家杜马行使。自1994年1月14日召集第一届国家杜马开始,至2016年本届国家杜马开始工作,目前已经召集7届。经过各届国家杜马的努力工作,俄罗斯立法发展迅速,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完成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

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菊芋种植区,在青海、甘肃和内蒙古一带较集中,菊芋的种植具有小区域性的特点,大型加工企业推动了菊芋的引种和大面积种植[15]。青海、甘肃和宁夏等地区,是西北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的代表,因地制宜,在地下水资源贫乏的地区,菊芋的栽种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促进工业现代化。这些地区种植的菊芋产量和果聚糖含量都比较高,果聚糖含量平均为16%左右,这与北方气候利于作物糖分的积累有很大关系,也使得该地区菊芋作为菊糖的原料具有很大的优势[16]。

在俄罗斯联邦,虽然除全民公决通过的现行宪法(1993年宪法)之外,全部联邦法都是由国家杜马制定通过的,但要完成整个制定程序使法律生效,还需要上院联邦委员会的赞同和总统的批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关系与其说各自独立,毋宁是相互制约。

国家杜马除行使立法权之外,还对司法权和执行权行使监督职能。

国家杜马监督权能之一是参与任命或选择执行权各类机关的公职人员,首先是联邦政府的组成或辞职。国家杜马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批准联邦政府总理人选。虽然政府的组成是总统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但国家杜马可以通过决定总理人选或解决政府信任问题而影响政府的人员构成。应当指出的是,按照俄罗斯的宪法模式,在总统与国家杜马关于联邦政府组成、辞职和责任的相互关系中,总统占有明显的优势。国家杜马批准政府总理人选实际上仅针对总理人选本身,因为如果总统在提名三次均遭反对之后,总统可以解散国家杜马,直接任命总理而无需经过国家杜马同意。

此外,国家杜马可以直接组建或参与组建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杜马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和半数的审计人员(另半数审计人员由联邦委员会任命)、人权全权代表。

来自议会方面对执行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特别宪法性法律形式是对联邦总统的弹劾制度。议会两院均需参与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国家杜马负责对总统提出指控,而由联邦委员会最终做出解除联邦总统职务的决议。

国家杜马的实质监督权能是通过联邦预算,并听取和批准联邦政府的执行报告。国家杜马的特定监督职能还包括国际条约的批准。

最后,国家杜马对执行权的监督形式还有对联邦总统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议的程序。国家杜马和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审议申请。

相对而言,司法权在三权结构之中向来都是属于较弱的一个权力分支。因此,俄罗斯国家杜马与司法权之间更多体现的不是监督而是制约关系,即立法权要受到司法权的制约,而非相反。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并部分分享立法机关的法律创制功能。

当然,俄罗斯总统对国家杜马强有力的制约对俄罗斯的权力结构运行影响最为显著。

488 Effects of stromal cell-derived factor 1 of spinal dorsal horn on central sensitivity and allodynia in rats with persistent pain evoked by skin/muscle incision and retraction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与普通法院并无本质不同,遵循公开、原被告双方平等、口头、辩论原则,由出席审理的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做出判决。如果判决认定法律(条款)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宪,则该法律(条款)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行丧失法律效力。

宪法法院发布的决议(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решение)在俄罗斯境内直接生效,其效力高于其他联邦法,而且不得提出申诉。其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则视不同情况而定:由做出判决的初审法院重审;引入新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废止现行法律规范,并规定联邦立法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法律规范。

与其他法院应遵守宪法和联邦法不同,宪法法院在行使其权能时只需依照俄联邦现行宪法,且其对宪法所做的正式解释对所有国家权力机关、机构、公职人员和公民具有强制效力,必须遵守执行。基于这些法律特性,完全有理由将其视为与联邦总统、议会和政府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法院涉及法律条款违宪审查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国家杜马作为“被告”一方。根据庭审各方平等原则,国家杜马要派出代表出庭“应诉”。自1998年以后,国家杜马制定专门条例,规定设立国家杜马常驻联邦宪法法院代表职务。在宪法法院审理联邦法相应规范是否违宪的案件时,常驻代表即代表国家杜马出庭申述立法者的观点。[注] См.: В.В.Лазарев.Особенности аргументации позиции постоянного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Думы в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м Суде РФ.Юридическая техника.2013.№ 7 (ч.1).С.164.

如上所述,国家杜马享有立法权,也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法律并未赋予其法律执行的监督权。联邦宪法法院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国家杜马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法院的判决和决议对立法影响巨大,其决议直接获得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而其判决则成为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判例(прецедент)。[注] См.: А.А.Гравина.Акты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и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о судебной власт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2011.№ 10.С.52.

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中,主要是宪法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予以监督。实践中,因为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联邦法律规定总是较为原则,具体的操作还需要大量的政府职能部门所发布的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偏离法律和宪法的现象难免发生。这就需要宪法法院通过具体的案件对这些规定进行审查,对那些违反宪法精神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

四、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保护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国家宪法制度的核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规定,“人、其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宪法还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规范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让与,每个人生而有之(第17条);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直接有效的,确定法律的意义、内涵和适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并由司法予以保障(第18条)。

为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俄罗斯穷尽一切国内救济仍然认为自己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可以诉诸国际组织,即欧洲人权法院。这被认为是国家司法主权的让渡,是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确认,表明俄罗斯要以国际标准保护国内的人权。

而这一切,都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予以落实。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现行宪法有关人权条款是按照《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制定的,俄罗斯宪法会议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手上都配发了公约俄文译本,以使宪法有关人权保护条款符合“国际规范”的相关规定。[注] См.; Д.Н.Бахрах, А.Л.Бурков.Конвенция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человека и основных свобод в российском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е и практик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дел.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2010.№ 6.С.67. 各相关专门立法也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主要是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典等,其相应条款都按照公约标准进行了修订或补充。

自公约1998年对俄罗斯生效以来,欧洲人权法院针对俄罗斯的判决,尤其是指导性判决,要求俄罗斯当局采取一般性措施以解决这种体制性或结构性问题。俄罗斯虽非心甘情愿,却也能够积极配合,不断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努力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从而使俄罗斯的人权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1998年3月29日第3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责令联邦政府拟定2000年及以后年份《联邦预算法典》草案,对在欧洲人权法院维护俄罗斯联邦利益和在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相应判决的情形下对原告进行金钱赔偿所需费用支出做出专项规定。[注] См.: 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9 марта 1998 года № 310 “Об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ом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ри Европейском суде по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 68.08.04.1998.

另外,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也是俄罗斯人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设置了人权代表制度。东欧各国的实践表明,该制度构建乃是将其作为国家权力和社会中介的角色,在保护人权方面,能够促进公民和公职人员权利意识的提高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常书铭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以新理念引领新时代水保工作。党的十九大就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判断。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也要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坚持科学理念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在工作思路、发展理念等方面作出调整和转变。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三大效益兼顾的发展理念。要牢固树立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水保的发展理念。要牢固树立科技水保、智慧水保的发展理念。

人权全权代表的另一重要任务是法律教育和启蒙。在俄罗斯人的权利被侵犯,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大家对权利知之甚少。人权全权代表的基本战略目的之一在于公民在面对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时,能够更为清晰、准确和有尊严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当局则不得不容忍和认可这些权利。[注] См.: Федоров А.Д.Роль и значение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ого по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Пробелы в российском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е.№ 01.2012.С.22-24.

人权全权代表每年定期编制《俄罗斯联邦人权报告》,总结俄罗斯人权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总统汇报。[注] 参见王志华:《俄罗斯与欧洲人权法院二十年——主权与人权的博弈》,《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560页。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还规定了具体人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劳动等权利,也包括一些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第20-64条)。

城区道路服务。“路管家”是华南公司旗下的二级子品牌,专业为城区道路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在市政工程养护方面,专业承揽市政公用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及养护等项目。在河道管护方面,为城乡主要河道提供河道清淤、河面以及坡岸的垃圾、杂草等的清理和清运服务,让沿河风光更展城市之美。

应当指出的是,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依据,尤其是维护所谓“道德、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国防和国家安全”条款,从规范的角度而言具有很大的弹性。俄宪法法院指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3款所列公共利益可以作为法律上限制权利和自由的理由,只要这些限制取得相应的社会必要效果。”[注] О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правовых аспектах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я правотворческой и правоприменительн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в сфере обеспечения и защиты прав и свобод граждан (на основе решени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09—2011 годов), С 4.

五、现实困境

就法治国家的学说理论与制度构建本身而言,俄罗斯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并无多大差距。实现了国家杜马议员和联邦总统及各联邦主体首脑的全民选举;以法官终身制保障司法独立等等。应该说,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已经具备,虽然还不是全部。但现实却是另一番景象。“公共权力过于强悍”[注] 高鸿钧:《法治随笔》,译林出版社2017年,第45页。 ,权力过于集中,威权主义盛行,总统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而严重的腐败现象也使得人权保护大打折扣。

普京自2000年执政以来,利用民众支持修改宪法,将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改为连续(подряд)不得超过两届,并将总统的每届任期从4年改为6年(第81条)。这样实际上变相修改了宪法规定的总统任期,从而也违背了总统任期制防止总统权力过分集中的制度设计初衷。经过多年的执政经营,普京已完全掌控俄罗斯的国家权力运行,法律制度上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对他已经失灵。与他配合默契的政府总理梅德维杰夫虽然曾经担任一届总统,也是曾经的国家元首,如今已隐形于普京高大身影之后。

俄罗斯的国家结构,联邦制本身实际上也是为防止中央权力过于集中的一种制度设计。各共和国、州、边疆区、联邦市等联邦主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普京通过设立联邦区(共8个联邦区)和任命联邦区总统代表,对地方实行监控,从而消减了地方自治能力。[注] 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3 мая 2000 г. № 849 О полномочном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федеральном округе.

在俄罗斯,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职能。根据1990年12月15日苏俄宪法修正案,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司法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由苏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3名法官组成。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和《宪法法院法》第3条对宪法法院职权、组成程序和活动做出了规定,共有19名法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

检查安全阀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其整定压力是否超过容器设计压力或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应铅直装设在接管上,若安全阀与空气储罐间设有截止阀,应在截止阀上设置铅封,保证常开状态。

一位校长问询:引进一位骨干教师原本很优秀,引进后因至亲亲人长期生病,护理和治疗受拖累,工作无法进入状态,直到失去亲人却难以启齿,只表示今后会好好为学校工作,很担心她最终会顶不住,又不知如何帮她走出来。

其次,总统拥有立法权,议会即使有异议,也无权干预。例如1994年7月,俄政府提出第二阶段私有化的方案,议会两次拒绝通过。最后,叶利钦以总统令形式颁布,在全国强制推行。

复次,总统拥有法案的否决权。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国家杜马三读通过并经联邦委员会同意之后,要交总统签署发布。如联邦委员会未能通过这一法案,国家杜马必须重新讨论,进行复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票赞成才算通过。如果总统否决这一法案,则须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各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票赞成才能迫使总统签署发布。总统的这种否决权,使国家杜马很难通过总统所不喜欢的法案。

另外,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在俄罗斯,政府由总统直接领导,不需对议会负责,国家杜马很难监督政府,更难推翻政府。俄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政府总理需经国家杜马同意;但如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总统就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直接任命政府总理。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杜马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议案,但总统可以不予理睬,如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重又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议案,那么总统就有权或者解散政府,或者解散国家杜马。由此可见,主动大权始终都在总统手里,议会的作用有限。议会如要迫使政府辞职,自身将冒被解散的重大风险。

从2012年全省已建成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试运行情况来看,防汛抗洪的综合效益突出,预警减灾成效尤为明显,深受山洪灾害易发高发区群众的欢迎,汛后群众兴奋地说: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就是我们的保护伞,以后下再大的雨我们也不用提心吊胆整夜不敢睡觉了!

最后,议会很难罢免总统。根据宪法的规定,当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不能行使权力或被解除职务时,由总理临时代理总统职务,并在三个月内举行新的总统选举。宪法没有规定总统违背宪法就有可能被罢免,只是规定:如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罪”,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总统。但是,罢免的程序十分复杂。其中规定:必须先由最高法院提出“总统行为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再由国家杜马提出指控,经宪法法院做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罪行得到证实的裁定,联邦委员会才能罢免总统。特别是规定,国家杜马的指控和联邦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在国家杜马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做出结论的情况下,经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由此可见,俄罗斯总统要解散议会比较容易,而议会要罢免总统却很难。

耳芽出齐后应增强通风、加大浇水,同时须严格控制气温在25℃以下,防止木耳生长过快,影响品质。通过覆盖遮阳物或加强通风换气控制温度上升,将大棚上部和侧面棚膜各预留1米和1.5米的通风带,形成上下循环通风。一般在下午3点后至次日凌晨9点前浇水,浇水时盖棚膜利于降温。

在2016年第七届国家杜马选举中,“统一俄罗斯党”(下称统俄党)大获全胜,获得了450个议席中的343个,取得宪法多数席位。理论上,统俄党可以独立通过任何法案而无需其他党派的支持。统俄党主席虽然是总理梅德维杰夫,但实际领导人却是普京。因此,在该党选前的宣传造势上也主要强调“普京的党”。[注] 薛福岐:《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结果与影响》,《世界知识》2016年第21期,第49页。 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杜马实际成了“普京的国家杜马”,对立法权的掌控能力比任何时期都强。

综上所述,老老年消化性溃疡患者的临床症状差异较大,在进行老年消化性溃疡诊断时应善用X线钡餐检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与此同时,“雷贝拉唑+奥美拉唑”治疗模式在老年消化性溃疡治疗方面能够发挥出较好的效果,因而应该在临床方面大力推广。

总之,在俄罗斯的政治体制中,总统权力过大,议会和司法机关权力偏弱,不能有效制约总统权力,导致三权分立徒有其名,结果形成一种特殊的、具有俄罗斯特色的“总统集权体制”。[注] 参见王正泉:《俄罗斯的“总统集权体制”》,《今日东欧中亚》1998年第1期,第24页。

面试前的那天晚上,我呆在自己的房间里,穿上了那件白色的衬衫,灰色的短裙和海蓝色的鞋子。我就在那儿,一动不动地站在衣橱的镜子前,心里嘀咕着:这个女孩真的是我么?我不禁笑了,可一想到明天的面试将决定我的命运,笑容顿时消失了。

六、破解困局的出路——建立公民社会

法治国家理论在俄罗斯的实践困局有其历史和文化的双重原因。相较于中国而言,俄罗斯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却成为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只是到了18世纪初彼得一世改革之后,才逐渐接受欧洲的民主制度。但改革一直进展不顺,总是进两步退一步。至20世纪初,其法治国家理论已经较为成熟,但“十月革命”之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完全否定法治国家理论,实行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也抛弃了民主制原则。1993年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施行之后,虽然表面上举国上下同心,认可法治国家的各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加之时间尚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自然难以避免。

有的俄罗斯学者认为,俄罗斯宪法中规定的体现社会生活公正、和谐建构的法治国家乃是一种社会理想,带有国家最后类型的印迹,是不断处于完善状态的国家理想化发展模式。[注] М.Н.Марченко.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М., 2001.С.290.

近年来,法治的国家性(правова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сть)开始与加强国家机构、建立所谓的垂直统治和以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国防、安全、保护他人权利等等)为借口必须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等同起来。国家每时每刻都试图将公民社会团体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限制社会积极性,不允许参加反对派的政治活动(选举、公共活动等)。正如马尔弗利特(К.Малфлит)所指出的那样,“作为独立于国家权力有机体的公民社会,由于力量薄弱而不能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价值和建构体系的欠发达性,这些在正常条件下都能让法律体系不间断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在成熟民主制下能够得到保障。”[注] К.Малфлит.Можно ли считать современную Россию правовым государством? Неприкосновенный запас.2008.№ 5 (61).С.8.

另有更为悲观的论者认为,法治国家在俄罗斯这个国家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个隐喻,在这个隐喻背后,具体的个人感受不到它的内容。使用这一术语成了国家达到政治和地缘政治目的的技术工具,也就是向文明世界证明的方法,表明俄罗斯也已成为自由民主和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员。但这从根本上歪曲了法治国家思想的本质——“国家为了具体的人”。公民一般并不理解法治国家思想,或者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注] Кондрашев.А.А.Идея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 мифология и правовая реальность.Lex Russica.2017.№ 3.С.74-75.

目前情况下,法治国家理论在俄罗斯是极为矛盾的,宪法中承认俄罗斯为法治国家只不过是移植过来的一个口号而已,体现的是空洞的政治宣言。如果要让法治国家思想在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生根发芽,成为宪政法律关系的现实目标,要求国家与社会关键制度的根本现代化。除此之外,还要改变多数俄罗斯人的法律意识,从依赖国家恩赐提供某种福利的父权型转向个体意识,要求每个公民都能积极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有效利用司法救济手段,并对国家机构的工作积极进行监督。[注] Кондрашев.А.А.Идея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ая мифология и правовая реальность.Lex Russica.2017.№ 3.С.75-76.

俄罗斯公民在意识和行为方面转变都非常缓慢。原因之一是民众与国家和权力不相和谐的历史传统,因为国家权力不同于个人权利,而是负担、枷锁,不提供法律保障,还总是将民众引向统治和政治的氛围之中。而民众需要的只是精神的自由,思考、信仰和言论自由。别尔嘉耶夫(Н.Бердяев)在20世纪40年代即将关注重点放在了道德领域,认为不需要外在的影响。[注] См.: Бердяев Н.Русская идея.СПБ., 2018.С.181-189. 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在同等程度上的公正,并同时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识、文化、习惯和传统。[注] См.: Тихомиров Ю.А.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модели и реальность.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2011.№ 12.С.8.

承认新的原则和价值,通过新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实际改变以及其与政权关系的改善。旧的陈规戒律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公民在社会中扮演多种角色,既是法的主体,也是法律创制者和适用者,同时还是评判者和执行者。有时人们会在各种不同角色中转换,并以其中一个角色为主而忽视其余。这使得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当我们谈论社会的民主改革、选择的可能性、独立权力的形成、政党的建立以及社会组织等等时,这一切无不证明依照法治国家原则社会发展的政治运动方向。居住权、劳动权、体面生活权利的实现困难重重,腐败、正在建立的公民社会等等,无不昭示着实现法治国家基本思想所存在的问题。[注] См.: Ф.А.Вестов.Формирование идеи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 Известия Сарат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008.Т.8.Сер. Экономика. Управление.Право, вып.2.С.56.

因此,公民社会不仅指的就是普通民众,有时甚至主要不是普通民众。因为那些掌握各种公共权力的人员,他们的现代国家和社会意识更能影响当下的社会。

实践表明,虽然俄罗斯法学界目前对有关法治国家的理论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而制度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更多,但在抛弃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之后,未来方向已经确定,基本共识已经形成,俄罗斯已不可逆转地走上建设法治国家之路,假以时日,理论上的构想终究会落实到实践层面。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俄民法典编纂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8ZDA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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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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