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性犯罪前科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
——以美国“梅根法”为线索
滕云啸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 1989 年11 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保护儿童权利作为各缔约国共同的追求,在此公约的精神之下各缔约国对于儿童权益的立法保护都进入了空前状态,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中国也在1991 年9 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基准法,实现对公约的履行,但是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尚显不足,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试以美国《梅根法案》为参照对象,以性犯罪前科人员对儿童再次实施性犯罪的相关犯罪记录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为内容,希望能为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进行准备。
关键词: 儿童权益;梅根法案;性犯罪前科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强奸、猥亵这类的犯罪行为早已在我国刑法典中专项列明,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但目前这类犯罪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大量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儿童的性侵害案件,近年来更是呈现“井喷式”的爆发,尽管我国法律早已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列为重罪,可是就算是在如此严厉的打击力度之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还是大有“后来居上”的意思。以“2012年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为例,自2008年至2010年6月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不满18周岁女童被性侵害案件就有1708件”,这足以说明对于具有极强成瘾性的性侵害案件,仅以刑罚的惩罚功能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直到美国率先经由《梅根法案》构建起了一套针对性侵害犯罪的犯罪记录与公告制度才看到了解决的方法在相关领域内立法情况不足。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试以美国“梅根法”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即便不能从中直接进行有关制度方面的借鉴,但是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也是必不可缺的。
一、《梅根法案》的由来及内容
若想要了解一部法案的立法本意,则不免要先从它的由来开始说起,《梅根法案》名字来源于美国新泽西州的7岁女童梅根·康卡的名字,在1994年,7岁的梅根·康卡被有两次性侵害犯罪记录的邻居骗至其家中被残忍的强奸并杀害,而在此之前,不管是这名犯罪前科人员居住的社区管理者,还是梅根的父母,他们都不知道这个年轻人竟然是一个有过两次性犯罪前科记录的恋童癖患者,此事一出,举国哗然,梅根的父母更是忍着内心的痛苦四处奔走呐喊,呼吁在美国以立法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居住在性犯罪前科人员周围的其他公民的安全,最终,新泽西州政府采纳了相关各方的意见,于同年9月份通过了9条关于性侵害罪犯的信息登记与公开的法律,这便是美国《梅根法案》的雏形,到了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相关的法律,对于性犯罪前科人员,其必须向警方登记其住所,并公布给社区,以此来保障其他公民的安全,这便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梅根法案》的地位。那么,《梅根法案》到底包含了什么样的内容,能让美国的性犯罪前科人员如此担忧?
随后,为了解决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全党再次掀起调查研究的高潮,征求群众意见,最终确定生产队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这一规定载入了1962年9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从而为调查研究成果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首先,《梅根法案》在立法层面确定了信息公告制度的合法性,使性犯罪前科人员“隐无可隐”。对于性犯罪前科人员来说,其性犯罪记录将不再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进行公告之后,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查询公告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解,彻底颠覆了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观念。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梅根法案》的内容日趋完善,监管日趋成熟。2006年的《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作为《梅根法案》的延续,其无论是从登记公告制度的完善还是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如在登记公告制度方面,该法案便规定将性罪犯分为三个级别和指令,对第三级罪犯(最严重的级别)有终生登记的要求,他们必须每三个月更新自己的所在之处,在刑罚方面,该法案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侵害儿童的犯罪的刑罚。如此一来,基本上算是对性犯罪前科人员对儿童再次实施性犯罪的可能性上布下了“天罗地网”。
二、建立中国“梅根法”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这是构建真正公平的法治社会的需要。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这是每一个信任法律,依赖法律的人的内心确信,因此,当美国《梅根法案》出台之后,我们不免会有这样的一种担忧认为其侵犯了性犯罪前科人员的人权,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以披露性犯罪前科人员信息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梅根法”精神会愈加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人权进行压制,以2007年美国新泽西州代理州长签署生效的禁止性犯罪前科人员网上交友为内容的法案为例,其不免会有侵犯公民社交权之嫌,面对这样的观点,许多人会以感性情感为出发点,认为这是谬论,毕竟受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对于性犯罪前科人员基本上在社会当中我们是不愿意接受他的。
第二,这是实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完善我国立法的需要。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实践公约规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态度和操守。为此,在1991年我国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开始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这无疑是一次伟大的进步,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又存在若干问题,以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保护措施和惩罚方式为例,笔者通过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现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涉及保护和惩处的方面多为原则性的陈列,缺少切实的可行性措施。
在对改性沥青新材料进行制备之前,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就是要进行原材料的准备工作,原材料可以划分为三种,细集料、粗集料以及填充料。在对粗集料进行收集的时候,要对大石料进行破碎。为了能够有效的提升沥青材料的粘附力,在进行石料破碎的时候,要选择最为恰当的方式,以此来保证破碎面能够符合要求。在对细集料进行选择的时候,采取的最为普遍的方式就是运用天然砂石以及人工砂石,从而保证它的纯度。在填充料的选取中主要是使用亲水系数小于1的憎水性石料,确保它的干燥度、清洁度等因素,精细度要符合专业标准。
三、对于如何建立中国“梅根法”体系的几点建议
首先,有关部门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资料的汇合整理,统一对于性犯罪前科人员的资料进行汇集,以建立完整的性犯罪前科人员犯罪信息库。这点对于中国“梅根法”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将对于之后工作的开展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而且它对于之后预防性犯罪前科人员对儿童再次实施性犯罪也很有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以发生在2004年至2007年性犯罪前科人员李艳波的连环性侵少女案为例,2001年李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入狱4年,刑满出狱后,为报复因强奸获刑,从2004年至2007年3年的时间里,他先后流窜辽宁省各地疯狂作案,实施强奸罪8起,其中强奸幼女5人,既遂4人,事后,他告诉检察官“咱们就是走个对面,都不一定能认出我来。”之后他被法院判处死刑。而就在同一时期的美国,作为“梅根法”的延续《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于2006年正式生效,其法案中非常明确强调的一点就是完善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犯罪记录制度,两者相比较之下,我们不难看出在对于儿童保护的方面,我们国家需要进行的工作还有很多,尽快建立一个完整的性犯罪前科人员犯罪信息库,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在我们身边发生,这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在日常的行政行为中应当完善性犯罪前科人员犯罪记录跟随制度。我们在日常实践中不难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犯罪的发生目前主要集中到了流动人口的身上,“据媒体报道,目前流动人口犯罪占全国各地犯罪总人口的70%”,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受犯罪行为人地缘关系的改变所导致的新的人际关系的出现的影响而发生的犯罪现象,以性犯罪前科人员再次实施性犯罪为例,当一名犯罪前科人员因为其之前的性犯罪行为而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去往另一个地方时,其自身便带有了一种“重塑性”因为,无论是当地的行政机关还是当地的居民都对他的过去一无所知,这样,如果他再次实施犯罪,其成功率便会比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高出很多,所以,如何在人口迁移的相关行政过程中完善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犯罪记录跟随制度就成为我们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截排水措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解决水力侵蚀问题;以较少的工程措施投入,发挥最大的治水效果;坡顶截水与地表排水进行截流与引流,场地内修筑排水系统将地表水引流出场外,汇集到总清污分流排洪渠。
最后,应当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城市居民自治委员会的作用,以确立其在对居住在社区内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地位。作为居住社区的直接服务者,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城市居民自治委员会在维护社区安全方面的作用不可忽略,加强其对于居住在社区内的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督作用保障居住在社区内的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其管理作用引导性犯罪前科人员走出内心阴影,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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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087-02
作者简介: 滕云啸(1994- ),男,山东烟台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