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共识与社会多元性整合-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探析论文

话语共识与社会多元性整合-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探析论文

话语共识与社会多元性整合
——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探析

李 兵,郭天一

摘 要 :随着当今社会多元性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状况的不断显现,以制度化模式和民众沟通交往互动机制相协调的审议民主理论,在对以往民主制理论及其实践模式所凸显的问题进行反思与批判基础上,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在涌现出的许多审议民主论者当中,哈贝马斯从交往行动理论及商谈伦理思想中所展开的对审议民主理论的建构,以“话语”模式的应然性角度,直指审议民主理论的实质内涵,即在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化解中,积极整合其多元性因素,并通过共识的建立和达成,来实现公共社会原本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和正义性。哈贝马斯对审议民主和共识问题的理论卓识,是对民主政治实践的经验性与规范性的有效协调,为我们思考民主政治的新格局,开启了新的研究视野和思想路径,同时也为东西方乃至整个人类民主政治格局的完善,开辟了新的思想路径。

关键词 :审议民主;话语共识;多元性整合;公共领域

自西方民主制度诞生以来,由全体公民自由选举出代表来寻求自身行使权力和责任的治理模式,一度成为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主流,并始终致力于政治共识的有效达成。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建构,是在兼顾共和主义对民众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以及自由主义对个人利益关照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其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思想向政治领域的延伸。这种以突出“话语”功能为民主实践原则的新型民主理论范式,是在对以往民主范式的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为我们重新思考多元性社会背景下民主与共识之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从具体运作方式来看,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中的许多环节,与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所一直大力提倡的协商民主治理模式有相契合的地方。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正是中国与西方对民主模式优化与发展的积极探索所形成的共通性的良好体现,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对于我国不断优化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1.3 观察指标 观察3组受试者血清IL-6、IL-8、IL-10及TNF-α水平,对比轻度组和重度组化疗前后血清IL-6、IL-8、IL-10及TNF-α水平。

一、审议民主兴起的历史背景

作为人类历史进程中最为典型的政治现象之一,民主始终呈现出不断变化发展的趋势。民主政治的先驱者古希腊人最早以“demos”(人民)和“kratos”(治理)的组合,展现出了“demokratia”(民主)的本质内涵,即“由人民来治理”。从词汇本身来看,这种拼接式的表达恰好反映出古希腊民主政治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其“直接性”,这也正是基于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下人口规模及其相应的政治活动范围的局限性而产生的。由此,对政治决策的直接参与便一度成为古希腊民众最为主要的政治实践途径,继而不断传承以致发展成较为稳固的政治民主传统。然而,随着人类政治影响力范围以及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直接民主的政治参与模式开始受制于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其实践性大打折扣,可行性不断流失。于是,代议民主制展现出了自身更为灵活机动的优势,并登上了人类政治舞台,继而成为主流。代议民主制的目标,主要是以相应的民主选举方式,将作为个体理性为前提的公民意志充分表达出来并进行有效整合,以达成对某些公共性事务及问题的整体共识。代议民主制所提供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权利性保障为框架的话语平台,其中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诉诸对应的民主机制和程序来实现对公众意愿的有效聚合。在此过程中,可以有效弥合相应的分歧与意见差异,也就是说,早期西方社会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过程及制度安排来实现公众意志的共识性诉求。当然,在多元性趋势日渐兴盛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无论是宏观的价值倾向,还是具体化的公共政策问题,仅仅以对意见差异性的弥合来作用于共识的达成,已经逐渐显现出自身的局限性,很难真正迎合多元性社会背景下的共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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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以审议共识为原则的政治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这对于民主思想和理论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审议民主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兴起的。针对“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一概念,国内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译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包括中央编译局陈家刚所译的“协商民主”、华东师范大学童世骏所译的“商谈民主”、北京师范大学曹卫东所译的“话语民主”,以及台湾学界一直较为推荐译成的“审议民主”等。当然,笔者认为,就deliberative一词的本意来看,它与“协商”“商谈”“话语”等概念的外延存在一定差异。因为deliberative除了有“协商”和“商议”等意思外,还具有“审慎”的含义,将该词语的两个意义相结合,即为“审慎的商议”,简称“审议”,这也是本文之所以采用“审议民主”译法的重要原因。所以,从对这个词语概念表达的细致分析中不难发现,在现代社会多元性背景下,审议民主对于政治问题的探讨,除了倡导对自由、平等交流环境要素的支持外,还需要以慎重、理性、真诚的交流和协商机制为根本原则来达成多元价值认同的政治共识。需要注意的是,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本身并非全然是一种民主理论的创新,它是针对本杰明·巴伯等思想家关于民主问题的探讨而衍生出的理论模式,是在实践过程中对以往民主理论范式的扬弃。它既有力承接了古典民主政治的优势,也是在充分批判西方现代民主制度自身局限性和矛盾性的基础上实现的自我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再次,以公正性为设定原则的审议程序,也是实现共识达成的必要基础和有效保障。审议民主注重从制度层面到实践层面的程序化,这是由于在多元性社会背景当中,多元信念和价值取向由于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共识性的达成难度非常大,因此对共识的诉求必然要诉诸在审议过程中的合理调适。审议民主实现的作用主要是对民众利益诉求的整合与实现,以及对可能产生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的消解。而利益纠纷的解决,又有赖于审议民主程序对参与者各方利益诉求理由的表达和权衡,并最终达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从审议规则和程序来讲,为了保证审议和协商过程的公平性与效能性,理性而审慎的审议规则程序设定尤其重要。也就是说,在决策讨论过程中,参与者自身的言论立场和方式,以及在出现分歧时的应对,对不同意见的考量与采纳和决策的敲定等实施步骤,都有相应的严格规定。审议民主自身的优势一定要基于参与者对决策问题的公正商议,以自由和理性的引导机制保障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强调理性化共识的促成。审议参与者在决策考量过程中,除了受审议前提和程序设定的原则性规定之外,不会再受到以往既定的规则和权威性的干涉。同时,审议民主的理性共识,作用于所有参与者对决策考虑的建议、疑惑、顾虑等不同视角的缘由陈述,使审议民主程序实现从形式到实质内容的升华。

因此,反观代议民主制在其具体实践和运行过程中,自身矛盾和问题已经不断凸显。例如社会民众政治归属感的流失、对公共利益的忽视、社会道德的没落,以及公平和正义等规范准则的沦丧等,由此也在很大程度上招致民主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产生。20世纪中后期,许多思想家对代议制民主所暴露出的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查尔斯·福克斯和休·米勒认为,代议制民主其本质上是一种将民众排斥在政治活动之外的“环式民主”,这种民主模式不仅其作用效能受到制约,而且无法体现出政治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精神。本杰明·巴伯尖锐地将其描述为“弱势民主”,他倡导将政治延伸至公共领域建设当中,以更为理性、自由、平等的方式,建立起民众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机制。可以说,这些思想也为审议民主的兴起和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建立奠定了坚实而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及其思想进路

其次,共识的达成还有赖于民众对信息获取和掌握的充分性,以及道德共识的理性协调。从对事物认知的具体状况来看,充分而具有效能性的信息获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合对事物整体性把控和判断的分歧。所以,哈贝马斯一再指出,有效的沟通交流与表达,能够促成对不同维度和领域的信息整合,跳出单一思维角度的局限性。基于道德立场考虑,理性平等的协商对话机制能够有效敦促参与者的公共意识,以公共性角度来审视问题,结合更为宽阔的思想格局和眼界来看待公众利益,尊重他人的利益诉求和表达立场,修正自身偏误。在审议民主实践过程中,民众及其代表对于利益的合理性表达理由能够充分表现出自由平等合作的意愿,被其他利益表达者接纳,因为这种审议和协商模式是以宽容、理解、尊重为原则的,能够使参与者彼此之间以相互信任和宽容的态度,促进共识的达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审议民主能够极大作用于对民众道德水平和政治决策效果的双向促进。“人们可以通过与他人广泛而审慎的讨论,使他们的偏好更具反思性、更有见识,并认识到共同体中其他人的关怀所在。”[注] [美]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谈火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7页。 针对这一论述,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也强调,协商可以有助于人们正确区分出那些能够被真正有效化解的价值冲突,并进一步弥合可能产生的道德分歧,为道德共识的形成提供条件。[注] [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页。

从对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首先,审议民主的首要原则便在于公民参与的公平性,这既是其包容性特质的集中体现,也是达成共识的重要前提。决策行为往往有赖于通过受到决策影响的人们的充分介入来发挥决策本身的作用。以往聚合式民主模式的倡导者们看到,在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中,决策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导致了社会秩序的崩溃,由此聚合式民主模式的倡导者们认为,政治本身就是将这种“蛮荒”状态加以控制的手段。而降低和控制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正需要以控制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或将其集中在特定的利益集团内作为必要手段。在聚合式民主的倡导者当中,精英民主论者尤其看重精英阶层对政治决策的把控,民众本身的作用仅仅被局限于选出决策者;而另一种聚合民主模式——多元民主模式的倡导者,则重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民主过程的影响,一切利益集团之外的群众,是无法通过有效渠道达成对自身诉求的表达的,所以也不具有必要的民主决策参与条件。因此,其主张并不符合正义的民主要求。审议民主理论倡导者尤其强调民众对公共事务决策参与的平等性原则。在对参与者以平等话语权利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的问题上,哈贝马斯指出,审议与协商的内在指向性一定是以对称性原则和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所有民众都能够对所商议和讨论的主题本身提出疑虑,具有对决策问题的质疑和讨论的话语机会,同时也能在具体决策过程中,对相应的决策规则与实施方式进行反思和批判性的论证。哈贝马斯进一步表明,共识的达成不含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性,因为平等的对话和商议是达成共识的前提,而这种平等的对话和商议机制,便是公民权利本身的显现。政治秩序的维护在于参与者对政治本身的归属感,也就是说,当民众在受到决策影响的前提下,以自由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其中,并不同程度地影响决策过程及结果时,民众才能有效意识到自身对政治决策的作用,意识到自己对于政治共同体形成的意义,并有意识地去维护共同体本身,同时有效扼制冲突与对抗发生的可能性。可以说,相较于聚合式民主模式,审议民主模式在当前多元性社会背景当中,更能凸显出其自身优势,因为审议民主所强调的公众对于政治决策问题的平等参与,能够有效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最大限度地杜绝因利益表达的阻隔而带来的不满和对抗性意识的产生,增加决策共识达成的可能性。

三、审议民主:“共识”达成的实践化路径

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建构,是在交往行动理论及商谈伦理思想基础上创新和发展的。他深刻剖析了语言的作用,并融入交往行动理论当中,结合商谈伦理思想的道德领域进路,对交往行动理论本身进行夯实。同时将其作为讨论和反思政治现象及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形成别具一格的审议民主理论范式。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交往行为中以语言为载体所达成的理解状态,即前文提到的“话语共识”,这种共识的生成是基于对交往理性的遵循而实现的。按照哈贝马斯理论的逻辑,当把普遍语用学对于人们交往行为的效能性论证延伸至伦理学时,就是对道德规范的证明;当将其延伸至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时,其形成的审议民主理论就转化为对民主原则的支撑与论证,并通过对政治性共识的探讨,进一步作用于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反思,为新的合理化民主模式提供必要的合法性辩护。可以说,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为政治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异议和分歧提供了调适和解决的合理性建议。这种建议能够充分调和当前多元价值背景下的矛盾和冲突,使之在具有平等、自由、理性、公正氛围的话语平台上,实现对政治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多元性所带来的差异与分歧问题不会被刻意规避与忽视,而审议民主理论并非简单地让参与审议的各方仅仅以“同意”作为商议目标的表现形式。因为表面上的认同可能是各方出于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考虑而做出的妥协和让步,伯纳德·曼宁认为,消极的认可和默许并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合法性的重点正是在于民众间的有效协商,[注] [美]伯纳德·曼宁:《论合法性与政治审议》,谈火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2页。 在于有效调适各方的偏好,以共同利益为根本诉求,将共识性的达成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必要途径。这意味着,当民众可以经过理性和自由的话语交流而达成对公共事务的共识时,决策本身的合法性便已经得到了保障。因此,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正是由于审议民主理论者的觉醒而被赋予了新的研究视角,自然也就成为审议民主理论的关注重点。在乔舒亚·科恩看来,审议民主概念的提出,是以政治正当性诉求为根本的,这一点也得到了伯恩哈德·彼德的认可,他认为,审议民主的功能及其发展,正是为了迎合政治理性与政治合法性的要求,“面对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高度多样的政治环境,审议民主理论提出了最好的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实践性说明”。[注] 张 娟:《审议民主:渊源、演进与启示》,《理论建设》2007年第4期。 他们都从不同侧面对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以及相应延伸出的合法性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刻佐证。

不同于传统社会以终极价值规范原则作为政治权威及伦理道德基础,审议民主理论家们认为,一切社会问题都需要通过更具现实关照性的认知和批判角度来展开讨论。基于当今社会不断兴起的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体制的不断变革,以及在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逆全球化”思潮等,包括哈贝马斯在内的众多政治思想家特别强调共识的意义。哈贝马斯充分指出了交往理性和共识对民主发展的重要价值,并创立了以“商谈”为实践模式的民主理论。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理想化的,它的规范一致性并非通过强制,而是间接或直接地通过在语言交往中取得的相互理解而达成,人与人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相互理解来调节的。”[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上卷),洪郁佩,蔺 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541页。 这种民主理论的建构初衷,在于将公民置于公共领域平台当中,通过理性对话与沟通促成“话语共识”的产生,并将其转化为舆论影响力,不断作用于政治决策,进而实现政治合法性与共识性的维系和保障。从中可以看出,哈贝马斯与其他审议民主论者都重视共识与合法性诉求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也颇具特色。谈火生在《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中,区分了哈贝马斯不同思想理论时期对于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借用“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注] “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南希·弗雷泽在其题为《重思公共领域》的论文中首次提出。 概念,进一步阐释其审议民主理论,“‘弱公共领域’形成公共舆论,而‘强公共领域’形成政治系统的意志,从公共舆论到正式立法过程的制度模式即为双轨制审议民主”。[注] 谈火生:《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8年第1期。 虽然对于公共领域的划分并非出自哈贝马斯,但是他对二者间关系的理解,却为审议民主的思考开辟了新的角度。哈贝马斯早已清晰认知到公共领域本身的复杂性,他认为:“公共领域的实在性要取决于共同世界借以呈现自身的无数视点和方面的同时在场,而对于这些视点和方面,人们是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共同的测量方法或评判标准的。”[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页。 审议性政治最为重要的基础,便是以制度化为模式的民主意志同非正式模式下的公共舆论之间的相辅相成,这正映射出哈贝马斯所注重的“话语”范式为特色的民主理论与其他民主理论之间的区别。哈贝马斯始终强调语言对于交往行为的意义,“不论交往行为是否以外在的语言形式进行,都必然在某种行为规范和价值的语境中发生”。[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32页。 哈贝马斯始终强调言语行为的规范性主张,因此他也始终致力于对普遍语用学的研究,“我已经提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5页。 他指出,即便人们没有意识到相应的规范系统,也会在日常的交往行为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进行。在探讨政治问题时,哈贝马斯则着力于对以往经验主义者们的理论思想及实践模式进行反思和批判。在马克斯·韦伯等学者看来,一切政治问题都理应以工具理性和价值虚无主义为原则,强调在对官僚制度体系的不断优化过程中显现出其行政合理性,并论证统治绩效在政治秩序维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经验主义者们也注重通过意识形态引导等维系和巩固手段,使民众认同并服从于政权。当然,由此造成了民众对于现实政治的认同性是被动地嵌入社会之中的,民众自身价值观和行为选择,无可避免地被事先确立的制度安排和行政体制所影响。为此,哈贝马斯进一步说明,这种“殖民化”的价值认同,会造成对人们从外在行为到内在思想的全面抑制,日常生活的规范与价值被完全地强制化,并且没有通过交往行为本身来实现人们的自觉认同。哈贝马斯曾在其著作中深刻地批判了新型媒体对民众的强制性操纵,“新媒体所传播的内容,实际上限制了接受者的反应。这些节目将作为听众和观众的公众掌控于自己的魔力之下,而同时,却又剥夺了言论和反驳的机会”。[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 因此,哈贝马斯将其定义为“交往结构的非语言化”,他认为:“自主化的工具性行为成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绝对命令,愈来愈深地侵入生活世界和个人生活空间,日益明显的法律化和官僚化倾向强制性地将人置于目的行为规则的统治下,从而使以相互理解为宗旨的语言调节机制失去任何作用。”[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上卷),洪郁佩,蔺 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243页。 所以哈贝马斯始终致力于对交往理性和商谈伦理的重新建构,“确立公正、合理、民主的话语规则和程序,通过建立在三大有效性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要求基础上的话语共识来改进和完善社会的规范体制”。[注] 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解读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4页。 因此,在现代社会多元利益诉求并立、多元文化交融与冲突、多元价值博弈的现实状况下,对社会一切复杂因素的整合不能再诉诸单纯的意识形态对共识的促成与调适来达成,只有当价值性的共识回归于程序性的共识,才能进一步有效保障一切人的平等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主政治自身的合法性,实现政治及立法程序的共识,保障民主法治国家自身的基本行为原则。

审议民主理论的关注重点,在于对民众沟通交往等互动机制的促成,其目的是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合理把握,及对政治价值共识的有效保障。其直接效果在于能够实质性地促进民主化程度的增强,实现民主合法性的形成和完善。换言之,审议民主的原则,是基于协商途径达成公民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诉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西方历史上古典自由主义对利益表达者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被动消解方式。相比之下,审议民主更加注重于对话协商及沟通交流等话语交往手段,着力构建起以相互信任、尊重和理解为合作原则的互动氛围,不断调适对话主体自身存在的偏误,实现共识的有效达成。从这个角度来讲,以审议民主为手段的协商共识同那些将社群作为政治分析的基本元素的思想者们所强调的“伦理共识”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当然,审议民主在致力于实现审议和协商所形成的公共利益效果的同时,也将公民道德层次的提升作为利益实现的重要方面。所以,这种交往协商的思想基础,有别于以公共意志和共识作为先在性的传统规范原则范式,但其共识性的形成同样能够有效体现出合法性的生成前提,即“辩论共识只能在充分的话语权行使中形成,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公众的话语权,成为审议民主理论极为关注的问题”。[注] 薛 冰:《自由、社群与协商共识——探究公共管理的思想基础》,《江海学刊》2007年第2期。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审议民主及其理论的发展,与其对自由主义代议民主制思想及其实践模式所凸显的合法性问题的反思和批判是分不开的。

通过辨析以上相关概念,对于公职律师的概念可表述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为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

最后,审议民主将理性对话作为利益诉求和意志表达的现实化路径选择。在对公共利益的良性诉求过程中不断夯实社会凝聚力,都要以协作为基础,进而达成更具理据性和说服力的决策认知,进一步维系决策的理性共识。由此看来,审议民主的兴起与发展,是对现代西方社会多元性发展状况的顺应,其中,这种多元性发展不仅体现在利益追求方面,更显现于文化和价值领域。具体来说,当今社会所呈现出的多元性发展格局,是以种族、信仰、文化乃至性别差异等因素为诱因整合驱动的结果,其主要形式着重表现于从利益偏好到价值取向的复杂化与多元化发展态势。当以差异性因素为特征的利益诉求团体或价值原则团体出于对自身切实利益需要越重要时,那么他们对自身认可和尊重的诉求就越发强烈,因而以往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单纯性的权利分配模式已经暴露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仅仅以投票程序来有效整合复杂多元的社会诉求,已经不合时宜且不太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强调对话交流机制及商议原则的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优势逐渐得以显现并受到广泛认可。审议民主在对多元性包容的前提下,将理性对话和平等协商作为利益诉求和意志表达的必要途径,始终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意愿,不断减少利益对抗的可能性,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保障,加强民众之间的精神凝聚力和团结意识。在对多元性社会的审视中,哈贝马斯充分看到了其中隐含的现实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和矛盾进行了深刻反思,“那些分化了的、自我多元性和解魅化的生活世界,在脱离了神灵权威、摆脱了威严建制的交往行动领域中异议风险同时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可能进行社会整合”。[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6~7页. 社会关系,在哈贝马斯的理论当中是引导人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经验认知和思维模式形成的关键性因素,也就是说,“文化、道德、伦理的经验与认识又结晶为人们应当遵循的规范”。[注] 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解读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5页。 哈贝马斯强调,在现今时代背景下,对于社会多元性的有效整合绝不能依靠暴力,同时也没有传统规范主义所涉及的既定标准和先验原则为参照,并且也不能一味诉诸政治权谋策略的实施来完成,对于社会规范原则的追寻,终究还是要回归到理性对话机制上来。

小 结

从对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思考和讨论中可以认识到,社会构成的本质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正是由于交往,将社会本身建构成了一种网络化的关系性格局,而交往本身是需要以语言为载体的,语言能够最为直观和有效地作用于人和人之间的认知与行为调适,它也是人们相互理解的原则性手段。当然,从交往内涵的引申性质来看,交往行为本身也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和价值前提为保证,其核心正是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人们共识的达成,一定要在几个必要性前提相互作用下才能够实现,即交往过程中的认知和理解、道德的价值性调试以及法律的强制规范共同影响来促成共识。比如哈贝马斯在谈论道德设计时便强调:“道德普遍性保证共同生活的规范在陌生人当中同样也可以建立起团结,因为它们依赖的是普遍认可。”[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我的两个思想主题的生活历史根源》,符佳佳译,《哲学动态》2009年第6期。 需要注意的是,“共识”本身绝对不仅仅作为政治秩序或合法性因素的被动式认知,也就是说,它不能单以观念性的内容作用于政治哲学的理论探讨,也不能简单归结于某种政治文化现象,而是一定要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去不断努力促成的目标和原则。正是由于看到了共识的实践性作用,哈贝马斯一再强调将人类对自身的解放作为必要的实现途径,即以“交往范式”为引领下的调和与“话语”式民主共识的达成。实际上,这种模式已经成为解决国际矛盾和地区争端,以及民族问题和不同主体利益调适的重要手段。

严复翻译的《天演论》在中国影响深远,取得了极佳的传播效果。用传播学的理论视角考察其接受效果时发现严复虽未接触过西方传播学但是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了传播规律,他翻译《天演论》的整个过程体现出了显著的传播学思想,对促进其译著的读者接受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我国正在建立健全选举民主的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模式进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己经建立并践行了一套既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的制度化、程序化、机制化的民意整合模式,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下,逐步建构起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这既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与树立“制度自信”的良好前提。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全新的民主样式,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发展。通过对哈贝马斯审议民主理论的思考和讨论,不仅有利于深化对我国民主模式的理解与认识,进一步领会民主政治的理念所在,而且也能在具体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建构上提供必要的参照和借鉴,从而使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能够为人类处理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多元性共生关系提供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为人类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Discourse Consensus and Integration of Social Pluralism ——an exploration of Habermas’s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LI Bing,GUO Tianyi

Abstract :With social pluralism increasingly creating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coordinated by the institutionalized model and the interactive mechanism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has been gradually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reflecting on and criticizing the problems highlighted by previous theories about democratic systems and their related practice models. Habermas, one of the many theoris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structed his theory from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and the ethical negotiation thoughts and went straight to the essential connot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ught to be” side of discourse mode, that is, actively integrating pluralism in the resolution of social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and bringing about the openness, inclusiveness and justice of public society through consensus building. It can be said that Habermas’s theoretical insight into the deliberation of democracy and consensus is an effective coordination of the empirical and normative nature of democratic political practice. It has opened up new research horizons and blazed an ideological trail for us to think about the new pattern of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for the West and the East or even human beings in general to improve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tructure .

Keywor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discourse consensus,pluralistic integration,public sphere

中图分类号 :D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78X(2019)01-0078-07

作者简介 :李 兵,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天一,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 昆明,950091)。

(责任编辑 廖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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