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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学习高二《思想政治》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按客观规律办事”(以下简称教材)这一部分内容时,很多同学乃至教师对以下几个问题搞不明白,以至于产生了一些误解。
第一,如何理解规律概念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固有的联系,是指这种联系不是外部力量(如人的主观意识或上帝)强加给事物的,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本来就客观存在的,重点强调规律的客观性。
所谓必然的联系,是指事物变化发展中确定不移的、必然如此的一种联系。它是同偶然联系相对应的一种联系。由于这种联系是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因此其客观性是毋容置疑的。必然联系也是事物固有的联系。
必然的联系既有事物现象间的联系,也有事物本质的联系。前者如“春夏秋冬四季交替,白天晚上昼夜循环”、“太阳明天一定会从东方升起”、“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等,它们都是事物现象间的必然联系。而与之相对应的,前两者的根据或基础是地球与太阳之间的运行规律,后者遵循的是生物的遗传与变异规律,这些都是事物本质的联系。因此,事物必然的联系不一定是事物本质的联系。
所谓本质的联系,是指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同事物的非本质联系(即现象间的联系)相比较而言,它相对稳定,深藏在事物的内部,须借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这种联系“体现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并贯穿于事物整个发展过程,而区别于事物外部的、表面的、现象的联系(教材71页)。由此可知,事物的本质联系也应该是事物内部本身就客观存在的一种联系,因而也是事物固有的联系。同时,由于这种联系深藏在事物内部,稳定不变,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它的存在是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
总之,在理解规律概念的这三种联系中,事物本质的联系是核心,它同时又是事物固有的联系和必然的联系。而事物必然的联系一定是事物固有的联系,但却不一定是事物本质的联系。
第二,事物固有的联系、本质的联系与必然的联系,它们各自是否就是规律?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知道了事物固有的联系、本质的联系与必然的联系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事物本质的联系同时也是事物的固有联系与必然联系,因此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质的联系应可视为规律。而无论是固有的联系、还是必然的联系,它们都有可能或者是事物的本质联系,或者是事物的现象联系,所以不一定是规律。只有它们又是事物本质的联系时才是规律。
第三,规律的存在与发生作用是否有条件,它与规律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如何?
我们知道,学习哲学通常都有一个从具体到一般,再从一般到具体的论证问题及分析问题的思维过程,因而理解与掌握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尤为重要。对哲学中的许多概念的理解就是这样。例如,哲学上的物质与物质的具体形态的关系,运动与具体的运动形式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等等。对规律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
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区别于具体科学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是在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普遍起作用的一般规律,而具体科学所揭示的只是人类社会和思维中某一领域、某一方面起作用的特殊规律。当我们来论证什么是规律以及规律的客观性时,我们一定是以具体物质的运动规律为例来加以论证或说明的。
由于哲学上物质的存在及其运动的永恒性、无条件性和绝对性,因而从抽象的规律看,它的存在与发生作用必然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从具体的规律看,任何具体的物质都有一个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过程,因而其运动的规律必然是有条件的。当这种具体的物质与其运动形态不存在时,这一具体的规律也就不存在和不起作用了。
例如,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只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价值规律就存在并起作用。在这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价值规律存在和起作用的条件。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非人的意志决定,因而这一条件也是客观的,所以价值规律也就客观地存在并且起作用。
由于具体规律存在和起作用的条件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否具有条件与规律的客观性不矛盾,即无论是抽象的规律还是具体的规律都具有客观性,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四,规律是否可以“改变”或者“变化”?
在教材第73页中有这样的叙述:规律“只能随着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内容和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能由人们的主观意志任意改变”。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规律是不可改变的,但规律又是可以变化的。如何理解这段话?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里的规律应理解为具体的规律。由于不同事物有着不同的运动形式,因而不同的事物运动所遵循的规律也是不一样的。五种运动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命运动和社会运动)之间及其内部具体事物的运动的规律都是不一样的。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人们是无法改变某一特定事物运动的规律的。如机械运动中宏观物体之间力的相互作用遵循的是万有引力规律,我们不能改变它,让它去遵循生命运动自身所特有的新陈代谢规律:反之,也不能。
但是,五种运动形式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即事物可以从一种运动形式转化到另一种运动形式。例如摩擦生热,物体经过摩擦后即使停了下来,由于机械能已经转化成了热能,因而物质内部分子的热运动仍在继续。这样,机械运动就转化成了物理运动。再如,人作为生命有机体,当他存在的时候参与生命运动和社会运动,一旦人死腐烂分解后变成了无机物,那么他只会参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运动。运动形式变化了,事物运动所遵循的规律自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说规律是不可改变的,是指人的主观意志不能任意左右它,不管人们好恶与否,它始终客观地存在着;说规律又是可以变化的,是指事物运动形式发生变化后的规律自身的调整与变化,即由一种运动规律转变到另一种运动规律。
至于说引水上山并没有改变万有引力规律,这里应作这样的理解:一是物质运动的形式未发生变化,因而规律没有变化;二是指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根据实际创造条件,使规律起作用的具体形式发生了变化,而规律本身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第五,“定律”是否就是“规律”?
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定律是人们制定的,是主观的,因而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而规律是客观的,不能修改或废除。如万有引力定律并非就是万有引力规律,两者一字之差,但根本性质完全不同。
所谓万有引力规律,是指任何两个宏观物体之间都存在着力的相互作用即引力的作用。这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万有引力定律,则是牛顿受苹果落地的启发,开始思考并研究力的相互作用,通过大量现象的分析和研究后,终于发现和认识了万有引力规律,并进而研究得出相互间的引力的大小的公式:。人们把这一结论称之为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很明显,这一定律是主观的,它不是客观规律,而万有引力规律在牛顿出生前就早已存在并起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教材第70页“万有引力定律是任何两个宏观物体之间所固有的自然规律”及教材第74页人们“掌握了浮力定律等规律,就能……”两处的表述是明显错误的。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定律尽管不是规律,但它们之间也是有联系的。人们在研究和探索自然界规律后所总结出的一系列定律尽管是主观的,但它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客观的,它们都是根据某一具体的客观规律制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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