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论文_王巧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论文_王巧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摘要:金融服务贸易作为一项技术密集型的金融服务活动,对我国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的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背景出发,在进行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情况,以期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金融贸易开放度;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金融服务贸易指的是国家之间或者是区域之间发生的各项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一系列交易活动。作为一项商业性、技术密集型的金融服务活动,金融服务贸易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等领域,其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和竞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随着全球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服务贸易的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其增长速度已经赶超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服务贸易的发展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着力和新的增长点,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成为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金融服务贸易逆差仍然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内外部多方压力,尤其是在2018年初,美国对华开展“301调查”,挑起“贸易战”,借贸易逆差之名,行打压我国产业之实,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改变当前贸易结构的“王牌”,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转变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和对外贸易方式。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影响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因素的分析,可以找到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为我国金融发展政策、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证参考,意义深远。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研究。本文作者在梳理相关文献之后,认为主要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1、定性研究

Jackline(1998)在探讨阿拉伯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景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借鉴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后,认为阿拉伯国家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首先需要对金融体系进行内部改革; Moshirian(2008)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成为跨国银行进入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工具,进而改变了金融服务贸易的结构,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强大和更有效的国际机构,因此应当在能够对全球一些关键投资银行进行战略投资的情况下,实现跨国银行投资的多元化;王芳(2012)认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提供保障,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监管制度并不到位,未来应着眼于明晰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内容体系;张久琴(2014)认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整体规模不大,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较弱,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未来发展的重点应当要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陈杨(2016)认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注重产业支持、人才培育、政府支持以及标准化数据统计。

2、定量研究

Ganihe和Clemes(2015)对影响美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法治和监管质量与金融服务的进出口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认为加强法治和合同执行机制建设可以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更高水平;Seema、Nadia等(2016)对11个亚洲国家的贸易及其在美国股市中分担风险的能力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风险分担能力的大小会影响一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余升国(2017)选取了城市人口比例、外商直接投资占GDP比重、总储蓄占GDP比重、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等六个指标作为自变量对“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城市人口比例、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等指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具有显著影响;康增奎(2017)借鉴波特的钻石模型,选取了12个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因子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依据钻石模型构建的指标均对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影响;黄满盈、邓晓虹(2018)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比较分析,得到结论:“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发的金融服务贸易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居于中游。

3、文献小结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归纳,可以发现,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定性研究,主要侧重于在对金融服务贸易现状分析后,提出本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另一类是定量分析、比较两国甚至多国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而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因素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基于此,本文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分析影响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各项因素上,同时将衡量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各项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概括出一个综合性指标,以更全面地体现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一)金融服务贸易逆差逐步缩小

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来看,1998年至2017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经历了先升后降的发展趋势。其中,2014年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最高,2014年以后的三年总额呈现平稳发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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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来看,1998-2017年间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速度有快有慢,整体上波动较大。2006年的增长速度最快,高达240%,2015年增长速度最慢,为-47.4%。

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来看,1998-2015年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金融服务的进口额远大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但是,这种状态在2016年开始发生改变,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首次出现顺差,且这种顺差一直持续至2017年。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2015年之前的迅速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开放的程度逐步加深,参与全球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开始放缓则是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的放缓,全球总体贸易额下滑。长期存在金融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金融服务水平上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承接的业务主要是产品附加值较低的低端业务,进口的业务又主要是高端金融服务,这就导致我国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出口收入较低、进口支出较大,从而产生贸易逆差。近年来产生贸易顺差说明我国的金融服务开始改变当前的贸易方式,不断向着高附加值、高端领域的发展。

(二)金融服务贸易总体比重偏小

1998年至2017年20年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服务贸易总额、贸易总额的比重。可以发现,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虽然出现不断地涨跌波动,但整体上来看呈现上升的趋势,2014年达到最高值1.45%。金融服务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重不高,但比重在不断上升,近年来稳定在0.10%左右。

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及贸易总额的比重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我国贸易结构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高,这充分说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且在我国服务贸易甚至整个对外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但是也需要注意到,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对策建议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中国现有金融服务产品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在质量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国内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及金融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等,逐步从单一产品提供商向综合金融产品服务商转变,为客户提供丰富充分的金融服务,提供银行、保险、债券、信托等多种产品的组合服务,实现产品资源的整合升级。另外,应积极运用新技术改造原有服务产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跟踪最新的科技发展,关注大数据、公共密钥、电子签名、区块链等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通过高新技术打造大金融平台,实现集运营维护、财务分析、资产管理、信息共享为一体的金融产品网络平台

(二)促进金融产品创新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也会增加,客观来看,会抑制金融服务的出口,所以应提升中国金融业的供给水平。首先,应主动发现并发展突破口,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将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国家“一带一路”、“供给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战略相结合,争取政策支持,建认与之配套的金融服务产品线。应创新产品设计,扩展金融服务范围和种类,积极、冷静对待市场需求变化,推出第三方支付、股票、基金、债券、信托等跨境金融产品,实现信贷资产、交易资产、投资资产等多种资产的优化配置另外,应积极与其它种类的服务贸易合作,扩展出国留学、出境旅游、跨境电商贸易平台搭建、专有权利和特许经营权使用等相关的金融服务产品线,同时满足国内投资者对国际市场金融产品的需求和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经济改革的需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金融产品创新应以实体经济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导向,重视金融机构、客户和整体经济的长期利益,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原则。

(三)扩大金融业开放

首先,应修订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允许各种开放区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各种新兴业态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引进来,管得住,服务好”,实现良性循环。推动完善产权保护体系,形成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等密切配合的权利执行系统,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为各类投资者提供长久经营的稳定预期。其次,完善金融业配套服务。应在条件成熟的开放区域设认金融集聚区,建认金融业服务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扩大经营所需要的全面服务;推动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成认,进行分层发展,丰富金融业层次,延长金融服务链条。

参考文献

[1] Azmat Gani, Michael D. Clemes. Does the strength of the legal systems matter for trade in 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J].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e, 2015(10).

[2] Seema Narayan, Nadia Doytch, Tri Tung Nguyen, Karl Kluegel. Trade of goods and services and risk sharing 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equity markets: Are these 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16(07).

[3]高扬. TiSA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2018: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作者简介:王巧(1995.07-),女,山东省临沂市人,学生,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

论文作者:王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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