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思考与案例研究_农民论文

家庭承包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思考与案例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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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在1979年至1984年间,中国农业生产出现了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时期,全国农业总产值增长56.3%,年均递增7.7%,其中种植业年均增长6.7%,畜牧业年均增长10.7%。[1]在实行大包干的地方,农业生产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例如1979年,安徽的农业总产值居全国第10位,1981年便前移到第8位。[2]据经济学家林毅夫研究,农村改革对这一时期的农业产出增长有显著贡献,各项改革所致的生产率变化构成产出增长的48.64%,林毅夫认为在各项改革中,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显然是最重要的,仅制度改革一项就使产出增长了约46.89%。[3]而1984年之后,农业生产增长速度开始减慢,中国农业发展又进入一个徘徊时期。同时,在许多乡村地区,村中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人关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许多村一盘散沙,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严重的“三农问题”引起了人们对乡村治理问题的担忧和深思。这种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讨论,并开始思考农业生产家庭经营体制的局限性。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及其局限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地区普遍实行的过程中,也有着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由于农村改革初期不同地区对家庭承包制的认识和态度不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步调也不一致,富裕的省区或社队企业强大的乡村一般对大包干持怀疑态度。例如当家庭联产承包制兴起时,广东的步伐不快。地处珠江三角洲、毗邻港澳的佛山地区更为典型。佛山是全国少有的发达地区,亦是广东省主要商品粮基地、经济作物产区和外贸出口加工基地。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开放政策,其经济发展一直较快。特别是1979至1981年,农村经济连续高速增长,在广东居领先地位,出现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但是,这个“黄金时代”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却不大。[4]许多人认为家庭联产承包不过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贫困地区舍此无路可走,只好采取这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佛山地区情况这样好,发展这样快,没有必要采用这种办法。因此,1980年,当包产到户已成为全国议论中心的时候,佛山地区只有个别县在个别社队试点,全地区几乎没有什么动静。1981年,当“双包”已在全国各地显示出巨大威力时,佛山地区仍然只有顺德、中山、斗门少数县进展较快,全区实行“双包”的队只占12.7%。[5]

广东等发达地区的经验佐证了黄宗智的观点。黄宗智通过对长江三角洲松江地区的研究后发现,当地农业发展的最高峰是在19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时期,松江农村改革意想不到的结果是作物产量的下降或停滞。松江主要农作物产量在1979年达到顶峰,水稻亩产每季达800斤,小麦超过600斤,棉花超过140斤,油菜籽逼近300斤;然而1980年和1981年所有作物的亩产下跌,直到1980年代后期尚未能再度显著上升。[6]198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业生产的徘徊局面是一个普遍现象,和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一样,华北地区的农业生产也出现了粮食产量波动和增长趋缓的情况。

虽然中国农业生产在经过改革开放初期几年时间的高速增长后陷入徘徊,学术界关于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孰优孰劣的争论也不断出现,但是国家的政策取向还是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明确表示要坚持家庭承包制长期不变,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使这一制度得到国家最高立法的确认。然而,现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遇到了发展的困惑,在这一制度下,农村资源利用、公共产品提供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都日益严重。正像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专家徐勇所说的那样,家庭承包与传统农业文明有紧密联系,它的物质基础是生产社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力状况。由于它充分利用了传统农业文明下最能有效组织生产的家庭这一社会资源,因此能较好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在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换中,家庭承包制面临的是极为陌生而又困难的生存环境,其局限性也迅速显露出来。突出表现为:小家庭与大社会的矛盾,即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效益较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即脆弱的家庭经营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变化;小农业与大工业的矛盾,即物质技术落后的农业生产难以竞争过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工业生产,等等。[7]这是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方面局限性的表现,而在目前的农村地区普遍出现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则是家庭经营体制下更加突出的乡村治理问题。

二、家庭经营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缺失

关于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已经由经济学家从产权制度和博弈理论等多方面进行了论证,而且在改革开放初期的许多案例也证明了这一事实。然而,如果说家庭经营由于节约了监督费用而具有较高的激励效率的话,那么这也是在家庭单位内部的情况,而对于家庭之外的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则是家庭承包制的致命缺陷和受到批判最多的地方。

其实,早在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初期,这一制度可能对农业生产和乡村社会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已经初现端倪。1979年万里在安徽省肥西县山南公社考察时明确支持包产到户,但也对包产到户后有可能出现争水争肥、争耕牛和农具,吵闹打架,破坏公房,损害集体利益和集体经济的现象表示过担忧。自春耕大忙季节后,随着农业生产日趋紧张,包产到户所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在最早大范围兴起包产到户的肥西县愈益突出。其中一个典型是“种田使死牛”的现象屡屡出现。大忙季节,各家都想尽快完成所承包农田的活,使得仍属集体或几家共有的耕牛过度劳累,又得不到相应的草料照顾。6月份,山南公社插秧,使役过度累死3头耕牛。1979年是肥西包产到户大发展的一年,也是耕牛死后牛肉上市最多的一年。[8]

“种田使死牛”现象是包产到户后乡村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公地悲剧”的一种表现。“公地悲剧”一词最早由哈丁提出,这个模型设想了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在这个牧场中,由于受个人自利动机的影响,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的牲畜的动力,因为他从自己的牲畜身上得到直接的全部收益,承担的只是由过度放牧造成公共牧场退化的一部分。哈丁的结论是:“这是一个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进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上无节制地增加自己的牲畜。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是所有人趋之若鹜的目的地。”[9]

改革开放后由于农民个体理性造成的“公地悲剧”还表现在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的下降,例如农业投资、土地投资不足,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地力下降等,尤其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处于停滞状态。许多学者认为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私人产品的供给,但却带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问题,即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例如,郭熙保指出,家庭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大大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初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随着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渐地显露出来,而且越来越突出。这些弊端包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削弱了,尤其是农业的水利设施得不到很好的修建,甚至过去在集体化时代修建的水利工程也长期失修,大大降低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10]张军和蒋维也认为,1979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激励结构,释放了农村活力,使农民完成了由生产者向生产经营者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农业增长。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私人产品供给的同时,却由于集体内在力量的削弱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萎缩。家庭承包制的引入逐步瓦解了原来集体化时期的生产经营制度在集中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方面的制度安排,使保证农业长期发展的水利灌溉等设施年久失修,而农业生产力得以维持的各种配套服务设施如交通、信息等又极度短缺,从而造成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1980年代中期农业生产的非增长格局除了因制度创新的边际生产力递减的原因之外,一个主要因素便在于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的恶化大大降低了农业的生产力。[11]

虽然农民家庭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激励不足,但是改革开放后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却更加迫切了。林毅夫在2000年谈到启动中国内需的问题时,提出了“新农村运动”的主张,认为通过政府投资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刺激农村市场,从而有效地启动内需。他认为,改革20年来,农村对水、电、路、肥的需求增加很快,这方面的供求矛盾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改革以后,村级组织的力量破坏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制约了农户的私人消费。他在广西某乡发现,乡政府花了5000元建了一个卫星接收器,结果引发了200多户人家买电视。[12]这个例子说明了家庭承包制下农民对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新需求,但这种公共品的提供农户是没有积极性的,由乡政府来提供也正是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公共品供给激励的一个表现。

三、突破“囚徒的悖论”:以小岗村为例对乡村治理问题的思考

著名的“囚徒的悖论”(Prisoners'Dilemma)模型①经典地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也是说明家庭承包制下以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缺失为主要表现的乡村治理问题的理论阐释。这个模型说明,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不合作行为导致了整体利益最小,并且自身利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囚徒的悖论”模型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这就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如果博弈是建立在个体行为理性基础上的“非合作博弈”,即对弈各方均按各自的最优决策行事,以求达到个体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很多时候采取了非合作的方式,或者没有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来约束博弈行为,个体理性往往并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冲突正是“囚徒的悖论”所揭示的理性个人在集体行动中追求个体理性时的矛盾。

虽然这个案例是一个理想的模型,但是现实中却处处可见其揭示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与悖论现象。“囚徒的悖论”给人们的教训就是,在集体组织中,只有大家采取合作的态度和行为,才能够实现集体利益的整体目标,个体利益也才能够得以实现并有长期的保证。然而道理虽然明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却并不容易。这从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出现的种种公共治理问题之中也可以窥见一斑,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农民家庭经营的个体理性与社区整体发展的集体理性的矛盾和困境。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可能由于节约了监督费用而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也正是因此,农村改革开放以家庭承包制的大力推行为核心内容而展开,但是家庭经营个体利益的实现却无法保证农业生产的长期健康发展,更不能提供乡村社区整体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从而导致一些实行家庭承包制后的乡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其中,以大包干的始发地安徽小岗村的案例最为引人深思。

小岗村由于率先推行包产到户而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先锋和典型,实行大包干后,小岗村迅速解决了人们的吃饭问题,然而村民的生活长期以来没有更大的进步,用当年大包干的带头人严俊昌的话说就是“一步跨过温饱线,廿年未进富裕门”,自从大包干后,绝大多数村民的温饱都解决了,但20多年停步不前,村里上报的人均收入是2000多元,实际上只有1000多元。调研者听到最多的说法是,小岗之所以发展不上去,是因为小岗人不团结,缺乏凝聚力。另外,当地还有关于大包干缘起的另类说法。1978年,最初各个生产队都是在搞“包产到组”,即把生产队划分为几个组,虽然生产单位缩小了,但“组”仍然是集体,没有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容易得到政府的认可。小岗当时是个生产队,因为内部不团结,分了几次组也没分出个结果来,亲兄弟都拢不到一起,最后严俊昌出于无奈,就对大家说,既然你们谁和谁都干不到一起,那就分到户吧。就这样,小岗的“包产到户”比其他村的“包产到组”先走了一步,最后中央肯定了“包产到户”,其他村也就随之由“包产到组”改为“包产到户”,而小岗人在这次农村变革中,却因为“内讧”成了英雄。[13]这种说法虽然和历史记载的小岗村“包产到户”的产生过程有很大出入,但是小岗村作为改革先锋的代表为何多年后却陷于落后境地,这些不同观点可以成为小岗村不发展和停滞的一个解释和注脚,从而引起我们的思考。

如果我们不去纠缠这个历史事件的具体过程和真伪,而把它看成是象“囚徒的悖论”模型那样一个典型案例,从中引发出的思考却大有裨益,因为这个案例说明了合作的集体主义的重要性。农民要形成社会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集体主义,甚至在小岗村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到集体主义的影子,如果衬里的农民不能聚在一起开会,一起承担责任,我们很难想像他们会将土地承包到户。农民集体主义的解体不能不说是农民的悲哀,可以说是集体的缺位在改革开放后带来了乡村治理过程中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缺乏,并将分散的个体小农置于市场经济的弱势地位,不合作的农民个体是乡村发展的巨大障碍。正像有的学者在研究了小岗村的案例后呼吁的那样,如果说农村社会都有个体和集体主义两个方面,现在也可能需要在制度安排上考虑一下集体主义了,这正是乡村社区发展的基础。[14]

四、结论

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对于农业生产发展的促进是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但是这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不足,其中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提供缺乏激励就是典型的表现。家庭经营体制下小农的不合作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障碍,难以由一家一户解决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提供的缺失既是家庭承包制的副产品,也是造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中国建国后实行的强制集体化道路被历史证明是行不通的,在当前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家庭承包制长期实行不变的情况下,应该从乡村社区的社会经济等具体情况出发,培育新型的农民互利合作组织,克服农民家庭之间“囚徒的悖论”式的不合作,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注释:

①模型以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博弈为例来说明不合作解中个体理性的悖论:假设有两个人纵火之后逃跑被警察抓住了,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官分别对他们说,如果你招了,他不招,那么你将作为证人被无罪释放,他将被判15年徒刑;如果你招了,他也招了,你们都将被判10年;如果你不招,他招了,他被无罪释放,你将被判15年;如果你们都不招,则将各判一年。这两个人都会做这样一个盘算:假如他招了,我不招,得坐15年监狱,招了才10年,所以招了划算;假如他不招、我不招,坐一年监狱,如果招了,马上获释,也是招了划算。综合以上两种情况考虑,还是招了划算。最终,两个人都选择了招供,结果都被判10年徒刑。

②张德元:《小岗村观感》,载贺雪峰主编:《三农中国》2004年第2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169页

③王晓毅:《小岗村的悖论》,载《读书》2004年第6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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