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中心名誉主任马洪提出——商业零售业引资应稳中求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零售业论文,名誉论文,国务院发展论文,中求论文,主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 在1月8日由国务院发展中心市场所、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综合开发研究院等单位主办的“中国商业零售企业引进外资的现状与政策研讨会”上,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中心名誉主任马洪提出,我国商业零售业引进外资工作应总结经验、稳中求进。
马洪指出,我国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资试点工作始于90年代初期,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已达18家,其中建成开业的7家,此外还有一批由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种类型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也相续开业,这些引资从整体上讲对繁荣国内市场,促进我国商业的发展起了明显的作用。
马洪指出,引资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合作企业带来了资金。马洪分析说,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有商业、物资、粮食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资产负债率高于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负债率和工业企业资金负债率水平,造成其经营设施老化、技术落后、流动资金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的境地。外资的进入,在缓解资金困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对提高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二是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理念、现代化的营销方式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促使我国流通领域加快改革步伐,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了整个零售商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马洪进一步指出,在肯定零售商业企业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外商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在已经批准的零售合资企业中,大部分外商来自亚洲地区,其中有的并不是国际知名的商业企业,有的甚至不是零售企业,还要再委托别人管理。合资商店中,有的合作对象是我国的海外企业,被戏称为“假洋鬼子”。这种结构不利于我们博采众长,全面吸收国外商业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二是建筑规模偏大,业态单一。目前已批准的18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建筑面积平均高达10万多平方米,最大的高达21万平方米,最小的也有2万平方米,远远高于我国现有商业设施。建筑规模过大,建设周期长,造成许多国家正式批准试点的合资企业迟迟不能开业经营。同时在业态分布上主要是以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店形态,而缺少超级市场、连锁商店等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经营形态。
三是外商持股比例和合营年限有待研究。据对已经批准的15家合资零售企业的调查,其中外商控股的8家,中方控股的只有1家,其余均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这些企业确定的合营年限普遍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零售企业作为投资回报率较高(据有关专家测算,合资零售企业10年即可收回投资),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产业,让外商控股并长期合营是否妥当,值得慎重研究。
四是目前在部分大中城市和经济特区,除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以外,由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办法,开办了大量各种类型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店,其数量达到正式批准数量的几倍乃至十几倍。这种变通办法,不仅为外商大举进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开了方便之门,对我国零售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而且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
马洪分析说,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较之生产加工企业乃至旅游业中的旅店、餐饮业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加之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跟不上等等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
马洪认为,商业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门,因此我们应认真总结零售企业中外合资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努力提高引进外资工作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应积极探讨有步骤地扩大开放的地区和范围。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将试点城市由目前的六个沿海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扩大到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在条件成熟时再开放到全部省会城市。再比如根据中央精神,在零售企业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讨中外合资经营批发业务的试点,除允许已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以外,应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或大型鲜活商品批发市场并经营批发业务。在业态分布上则应考虑既要建设有一定规模、单店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又要建立一批网点布局合理,以经营食品、杂货和日用百货为主的超级市场、仓储式销售等中外合资的连锁集团。同时,在引进外资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引进国外资金,更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商流、物流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特别要注意培养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
针对我国目前在零售企业中外合资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无法可依的状况,马洪强调应加快制定外商参与我国国内零售、批发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建设。马洪认为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已经有条件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法规,对外商进入的条件、资格标准、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审批权限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保障我国商业流通领域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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