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的考察与比较--以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和中国为例_民族问题论文

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的考察与比较--以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和中国为例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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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5)03-0013-06

       自从20世纪初列宁和斯大林领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以来,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正确解决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就成为已经取得革命胜利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特别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再一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重要任务”[1]91。所以,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显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从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选取比较典型的苏联、前南斯拉夫来考察其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并通过我国与这两个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比较,来总结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

       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对民族问题基本特点的把握

       民族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族和民族问题仍将长期存在,并且呈现出了繁杂性和重要性。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全面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等基本特点,是做好民族工作,正确解决本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

       苏联民族成分复杂,民族问题历史包袱沉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又不断出现新问题。

       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特殊背景和历史条件,要求必须要对民族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但苏联长期以来忽视了其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对各民族社会发展阶段作了不切实际的过高估计。认为自己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回避甚至掩盖民族矛盾,放松民族工作,造成了民族工作上的失误,以致民族问题越积越多而未得到及时解决,民族冲突一旦爆发,就完全失去了解决这一严重问题的能力和机遇。以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为例,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是其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是最易触及民族感情的。苏联本来语言环境极其复杂,但是,长期推行俄语至上政策,错误地认为民族语言是暂时的,从而违反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在苏联建国50年以后,就急于搞“语言共同体”,违反了语言发展规律,这些做法都损害了各民族的感情。语言文字政策的失当,引发了其他民族矛盾的表面化、尖锐化,并为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所利用。

       前南斯拉夫在建国后20年中也长期忽视民族问题,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掩盖了存在的各种矛盾。例如,1953年南共就撤销了民族院,1964年南共联盟八大则宣布国内民族问题已经以最好的方式解决,民族关系不存在任何问题。实际上,许多问题,如塞尔维亚与克罗地亚的边界问题、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问题、阿尔巴尼亚人人口众多但又不能建立共和国问题等,都隐藏着极为严重的民族矛盾与冲突。

       中国共产党能够清醒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充分把握我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社会总问题和党的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认真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不同发展阶段民族问题的解决途径,提出符合我国多民族国情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从而保证了我国民族问题的顺利解决和各民族的发展繁荣。

       二、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对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探索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在各民族一致性增多的同时,民族差别也长期存在,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发展过程二重性特征的客观规律,也是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本国民族纲领的理论基础之一。实践证明,忽视和违背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发展客观规律,是导致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等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工作重大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苏联忽视民族差别的长期存在,忽视各民族对自身民族特点发展繁荣的客观要求,大搞所谓“民族接近和融合”,妄图同化非俄罗斯民族。从1961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上的报告到勃列日涅夫在苏共二十四大上的报告,都在大力宣扬“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这一命题,实质上是在混淆“民族共同体”与“人民”这两个同属于历史范畴之间的界限。它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起到了抹杀民族差别的作用。作为新的历史共同体的“苏联人民”,不过是“苏联民族”或“苏维埃民族”的代名词而已,而这个新的共同体也不过是“俄罗斯化”的潜台词罢了。为了从多方面大力宣传各民族“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一致”[2],甚至出现了不惜对沙俄帝国征服、侵略、吞并其他民族和民族压迫的历史进行修改等一系列荒唐错误的现象,从而严重伤害了各民族特别是非俄罗斯族的感情,为民族矛盾的积聚、爆发埋下了祸根。

       前南斯拉夫忽视各民族在社会主义时期一致性增多的发展趋势,忽视引导这种趋势来构建各民族对共同祖国的认同,也导致了民族隔阂制度化和民族感情神圣化,为民族分裂和国家解体奠定了基础。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进行的“有没有南斯拉夫人”的全民讨论中,相当多的学者从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现状出发,肯定了“南斯拉夫民族”。但南共中央从反对“塞尔维亚化”出发,否定了“南斯拉夫民族”,将讨论的最后基调定为“没有南斯拉夫人”。认为,南斯拉夫只是对外的名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因此,没有形成对南斯拉夫人民统一体的国家认同意识,丧失了巩固和加强各民族国家意识的良好机遇,也为以后民族分裂埋下了隐患。

       我们党在长期的民族工作探索中,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发展过程二重性特征规律的正确把握,重视正确引导民族感情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认真防止在民族问题上出现人为的民族融合、消灭民族差别、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阻碍民族团结合作的两种错误倾向,使我国各民族能够在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下逐步实现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目标。

       三、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结构

       国家结构形式,就是用来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所采取的形式。一个国家采取怎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与其国内的民族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结构形式包括了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形式。

       苏联实行集权的联邦制。十月革命后,列宁改变了原来反对联邦制的主张,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倡导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建立了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后来斯大林对列宁联邦制原则作了片面理解,极力推行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1936年苏联宪法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集权,缩小了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取消了作为联邦制国家重要标志的联盟成立条约,把原属各加盟共和国的管辖范围和权力转交给联盟中央,从而使联邦制严重变形。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进行的改革,非但没能从根本上触及中央与民族地区的权力关系模式,反而使其愈演愈烈。法理上要求联邦制的苏联,实际上却实行了单一制国家的权力模式,在一个需要分权的国家中以绝对集权模式进行管理,自然意味着失败的不可避免。

       前南斯拉夫1950年实行的“工人自治”对分权重要性的过分强调,为形成多中心的地方集权提供了条件。1971年宪法修正案和1974年新宪法,使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限得到扩大,地方主义急剧膨胀,联邦主义畸形发展,联邦中央统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职能削弱了。为了贯彻民族平等,1974年联邦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讨论和决定重大经济决策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中央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得作出有关决定,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都可一票否决联邦中央的决议。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起,联邦议会和政府实际上就已经变成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利益协调机构,南斯拉夫联邦也已演化成为名义上的联邦,事实上的邦联。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其行政区域有三种类型: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的民族自治区,是专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不仅实现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而且考虑到了政治与经济、历史与现实等多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不仅使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散杂居的少数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这种创举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结构学说。

       四、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体制

       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权建设应该为各民族提供平等参政议政的条件和机会,协调各民族在国家政权中的关系,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否则,缺乏有效合理的民族意愿表达与沟通机制,致使中央政权忽视或压制各民族的合理利益要求,就有可能会导致民族矛盾集聚、激化和爆发,最终会造成政局动荡的混乱局面。

       为了解决民族问题,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即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代表任期均为4年,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两院意见分歧时,问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重复表决,如两院仍不能达成一致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应解散最高苏维埃并宣布实行重新选举。遗憾的是,苏联的两院制始终是个摆设,宪法赋予最高苏维埃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基本上流于形式,在高度集权体制下,两院制根本无用武之地。

       建国初期,南斯拉夫的最高立法机关——联邦议会,也是通过两院制来平衡民族关系、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的。联邦议会的组织方式和两院制的设置都发生了变化。在组织方式上,1971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实行代表团制。由于代表团和代表只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志,使国家丧失了强有力的、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削弱了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两院的设置上,1981年的宪法修正案废除了联邦议会正、副主席和两院主席4年任期和可连选连任一届的规定,改为任期1年和不得连任,并由各共和国或自治省代表轮流担任。主要领导人更换频繁,使本来就缺乏中央权威的联邦更加松散。联邦主席团和南共联盟主席团由于受其组成原则的限制,领导层内部的民族主义倾向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联邦内部的团结,为日后的分裂埋下了祸根。

       与苏、南不同,中国各少数民族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实现管理本民族事务、发展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实现参与管理全国事务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各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同等的权利,甚至还受到特别的照顾;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确保少数民族参加选举的平等权利。同时,在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中,都有少数民族的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五、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与党的建设的关系

       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党是跨越国内民族界限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对本国各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统一的领导。党的性质、作用、组织原则、活动方式和职能都完全有别于国家机关。但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在实践中却将二者等同,都因为忽视和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而走向极端。

       斯大林长期以来大权独揽,党政不分,导致联邦制原则名存实亡。1936年苏联宪法在全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党的领导体制,由党的机关直接替代国家机关。苏共中央的高度集权使加盟共和国的党组织形同虚设,特别是对民族地区干部随意处置和撤换以及委派俄罗斯人担任“第二书记”的做法,激起了各族人民的极大愤慨。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先是忽视党政领域内的这种民族矛盾,后又提出了党政分离的新思维,实行效果不大后,又主张实行多党制,并且最终修改宪法取消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给国内民族分裂主义进行反党分裂国家的活动提供了机会。

       前南斯拉夫把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不适当地延伸到党的组织方式上,对党进行了联邦式的改造。共和国级党代会先于联邦级党代会召开,使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不再取决于南共联盟中央,而取决于地方。南共联盟领导机关中实行对等原则,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的23名委员,都是来自各共和国、自治省的代表,主席、副主席也是一年轮换一次,各自代表本地区的利益。党的联邦化造成中央权力分散,中央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从而加速了党的民族主义化和国家解体。

       在单一制的社会主义中国,省级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全国党的基层组织,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党组织,都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它不享有自治权,也不能实行自治而脱离党中央。可以说,在民族问题和党的建设的关系上,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完美结合,这是“分”与“合”的统一,既有行政上民族地区的独立自主,又有党的领导上全国范围的集中统一。这不仅调动了民族地区的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地方事务的发展,改善了民族关系,而且维护了大局的稳定和政治上的统一。

       六、对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事实上平等的思考

       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虽然都重视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从各方面对民族地区进行支援,努力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但两国都力图人为地“拉平”民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不注重调动受援地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助长了其消极依赖的倾向,并使提供援助的发达地区感到“吃亏”,使其与受援地区之间的民族矛盾逐步尖锐起来。这是两国在此问题上共同的教训。

       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致使联盟中央在经济规划和建设中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忽视各民族和地方利益,中央统得过死,限制了各加盟共和国经济发展的活力;联盟中央片面强调“区域分工”和“经济专门化”,导致许多不发达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化和畸形发展,成为原料和初级产品生产基地,丧失了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固有优势,严重地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中央各部门经常不与加盟共和国商量就在其境内上马中央企业,只顾开发当地资源,给后者造成了移民、失业、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这种经济政策,使不发达的共和国感到在联盟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滋长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在自治原则指导下,南斯拉夫形成了过于分散化的经济体制。50年代初期以后,南斯拉夫不断进行改革,把几乎全部经济管理权都下放到各共和国,使其成了经济发展的独立单位,形成了“经济民族主义”。全国的统一市场变成了8个相对封闭的地方市场,甚至像铁路、电信、邮政等必须统一的行业也被人为地分割开来,实际上破坏了国家统一的物质基础,联邦中央渐渐失去了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掌握着经济权力的各共和国极力维护本民族的经济利益,与联邦中央争投资保税收,经济利益的摩擦成了各民族间争吵的主要内容和困扰民族关系的主要难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为契机,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把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帮助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跨越式发展战略,引导东西部发展互惠互利、互相促进,提高国家经济一体化程度,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素质;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少数民族地区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这使得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促进各民族协调发展与巩固各民族和睦团结双丰收的成果。

       七、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途径和法制建设

       运用法律来调解和规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体现。实践证明,能否不断加强和完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制建设,是考验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准。

       长期以来,苏共习惯于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对于发生的民族矛盾与冲突事件,不加分析地全都斥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不讲究方法和策略,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式加以处理。使用高压政策,动辄就对闹事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进行无情打击,采用武力镇压、大逮捕、大清洗等极端严厉的手段,力图把矛盾与冲突尽快压制下去。法制观念的淡漠,致使在国家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上欠账太多,特别是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宪法中的双重主权,竟然长期缺乏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于加盟共和国的退盟权,也长期缺乏相应的程序法规和监督实施条例等基本法规。这些法律空白为国家分裂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

       南斯拉夫在处理民族矛盾与冲突时,做法相对比较温和,侧重于用协商、说服、劝导的方式来解决,尽量作出一些妥协、退让以求得各共和国的支持和局势的稳定。同时,南斯拉夫也比较注意更多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民族政策。联邦中央为了摆平各共和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地修改宪法,通过法律程序调整民族政策,维系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平衡。然而,由于在法律指导思想上过分强调各民族之间的绝对“平等”和地方的特殊利益,超越于共和国之上的中央集权被视为大逆不道的东西,共和国权力不断增大,联邦中央的权力被削弱到十分可怜的地步。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却只能起到助长国家分裂的作用。

       我国领导人多次强调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上两种性质矛盾就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党和国家还把“维护法律尊严”放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四个维护”原则的首要位置,表明了我们党在增强民族工作执政能力方面的智慧和决心。新世纪,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家其他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民族法制体系。《反国家分裂法》的出台又为我国的民族法规体系增添了新的武器,也为我国新时期民族工作取得更大成就,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八、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人权、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

       苏东剧变期间,西方敌对势力为了达到和平演变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罪恶目的,不时地运用公民人权、民族自决权等资产阶级法权武器来煽动人民的反政府情绪和民族主义情绪,分化瓦解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集中统一。实践证明,不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来拆穿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性和狭隘性,就无法保证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昌盛。

       苏联的首任和末任总统戈尔巴乔夫,为了响应西方的人权号召,提出了“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理论观点。为了维护全人类的生存权不至于被“核毁灭”,必须要抛弃狭隘的阶级利益,戈氏就这样把自己装扮成了现代的“普罗米修斯”。然而在这崇高神圣的旗号下,我们产生的疑问是,为什么在“全人类利益”得到保障时,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民族却连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为什么赞同“全人类利益”的民主派却非要把原来统一国家内广大人民的民族界限分得清清楚楚?他们凭什么觉得自己能实现“全人类利益”和本民族利益的统一呢?好在苏东剧变后十多年的历史,逐渐让我们看清了这些问题的实质,那就是苏联叛徒脑门上的胎记明白地写着的:伪善、自私和愚蠢!

       西方敌对势力扔给前南斯拉夫各民族的“骨头”是民族自决权。昔日手足情深的南斯拉夫各兄弟民族的领导人,早已经忘记了铁托的教导:“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3]而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蒙蔽和激励下,以前各社会主义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和睦互助,被现在相互间的仇杀和敌视所代替。统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和各民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的公民人权,就这样被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权取消和代替了。这样的民族自决权究竟对谁有利?这样的民族自决权究竟是谁想要的?这些问题,可能前南斯拉夫各民族流离失所的难民最有权利回答,可能波黑的战火和科索沃的硝烟最有权利回答。

       新时期,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明确指出,人权是个历史范畴和阶级范畴,其涵盖范围广泛,实现内容要由统治阶级的性质来赋予,实现程度要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而我们所说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实质上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向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剥削压迫要求独立自主、平等自强的集体人权。在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本民族事务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各民族人民的个体人权、群体自治权和集体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邓小平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4]331显然,这其中的“民族的独立”指的是由56个民族共同构成的中华民族整体的对外独立,这其中的“国权”是指56个民族的劳动人民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当家做主、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神圣权力。这就是我们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权与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把握。

       九、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防范两种民族主义的态度和对策

       由于受现实历史发展阶段的制约,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还不时地会受到形形色色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一般来说,这在民族关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实践证明,能否成功有效地防范这两种民族主义的恶性膨胀,是对党和国家能否掌握解决民族问题主动权的现实挑战。

       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以后,斯大林身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故态复萌。他不再强调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主要危险,转而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大力推崇大俄罗斯主义,公开宣称俄罗斯是苏联最优秀的民族和领导力量,过分宣扬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无私援助和奉献”。在实际工作中,还把对苏联当局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做法不满的少数民族干部斥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加以迫害。卫国战争中将一些“不可靠”的少数民族强行迁移到西伯利亚等边远地区。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又不切实际地提出“民族接近政策”,以俄罗斯为中心大搞民族同化。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政策失误,激发了非俄罗斯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反弹和发展,人为地造成了更深的民族隔阂,增大了苏联各民族的离心力。

       与苏联截然相反,为了防止历史上大塞尔维亚主义的再现,南共联盟曾长期实行“弱塞强南”的政策,压制塞尔维亚共和国,通过内部分割来削弱塞尔维亚族。在中央党政领导的任用上,强调“机会均等”和“轮流坐庄”。这虽然有利于平衡各民族力量,协调民族关系,但其错误之处在于过分削弱塞族的势力,减少其领土面积,并且人为地制造民族,划分边界,引起了更多纷争,客观上是对大民族主义情绪的人为刺激和挑衅。铁托逝世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修宪行动,引起其他共和国对“大塞尔维亚主义”的恐惧,加速了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始终高度警惕两种民族主义的恶性膨胀。毛泽东教导全党,要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当作可以克服的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重点是前者。他多次强调:“无论对于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5]邓小平教导各族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国家要爱,要让我们的国家发达起来。”[4]378江泽民要求,必须要“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一道前进。”[1]6胡锦涛指出:“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6]新时期,习近平更加强调:“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反对‘两个主义’的问题,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作了规定。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它们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大汉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容易产生民族歧视,狭隘民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容易滋生离心倾向,最终都会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严重的还会被敌对势力利用。”[7]这些论述都是对党和国家防范两种民族主义工作的经验总结。

       通过上述的考察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20世纪末某些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由民族问题而引发民族分裂、国家解体的严酷事实,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失效论的证明,而是由于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在民族问题上没有遵循甚至严重背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从而导致失败的证明。

       与这些国家失败道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领导我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209-210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上个世纪90年代,受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冲击,苏联一分为十五,南斯拉夫一分为六,捷克一分为二。而中国呢?同样也姓‘社’信‘马’,只有我们挺住了。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找到了适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就是对这条正确道路体系化的理论形态的总结。这条新道路成功的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8],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的,也证明了其所遵循的关于解决本国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纲领原则,对于其他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在本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成功解决民族问题,都具有普遍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方面的指导、借鉴和启示意义。

       收稿日期: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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