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责任保险福利制度安排、市场化与舆论研究&以强制保险为例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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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诸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重要民生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重大责任风险,这些风险由于涉及面广、利益相关群体规模大,不仅可能造成人员死伤和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难以消除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恐慌,甚至导致信任危机,因此受到社会及政府广泛关注,尤其是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解决这些风险。责任保险是化解重大责任风险的有效财务工具,然而,受制于风险偏好、成本、法律意识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责任保险的渗透率还很低,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充分体现,需要政府借助保险市场运作机制,通过对特定行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实现全社会的总风险成本最小化,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其所产生的社会福利体现在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另外,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又使得政府必须借助市场来实现其管理社会,因此,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强制责任保险运行效率的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尤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些都表明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市场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具有以下意义:首先,从理论上厘清了强制责任保险中政府与市场最优边界;其次,从现实意义上看,以交强险为例,借助计量手段,以制度安排、市场经营和社会舆论为切入点实证分析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的福利改进,为政府提供政策依据。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为宏观福利效应最优规划,第四部分以交强险为例,实证分析制度安排、市场经营以及社会舆论对强制责任保险福利的影响;第五部分是结论及展望。

      二、文献综述

      由于强制责任保险是政府保障责任风险受损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Berger et al.(1992)、朱铭来(2009)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公共政策及社会保障性质。自从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立法通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以来,强制责任保险已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得到广泛推广,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也引发学术界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尽管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国家管理社会能力。然而由于制度安排、市场运营以及两者界限厘定的差异,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效应也不尽相同。

      强制责任保险产生的福利首先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制度安排和市场竞争机制。由于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影响广泛,国外文献主要以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为例,围绕保障范围、体系、价格制定以及市场运行模式等不同层面展开对消费者福利的研究。Alliance of American Insurers(1978)认为,尽管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但很难实现100%投保率,为提高理赔效率,政府通过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如代位求偿、救助金等,避免因肇事方未投保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补偿。早期强制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广泛,Priest(1987)、Gene C.Lai et al.(1997)认为,随着精神补偿费用过高增长,保单预期边际成本上升,这些成本又被通过更高价格转嫁至消费者,降低了消费者福利。为此,欧美国家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改进,引入无过失赔偿制度,排除精神损失补偿,以此减少保险欺诈,提高理赔效率。Robert C.Witt and Jorge Urrutia(1998)、Stephen J.Carroll and James S.Kakalik(2000)从成本—收益视角,采用不同方法分析了无过失赔偿制度对消费者的影响,认为这种制度能有效提高消费者福利(减少成本支出)。然而,J.David Cummins et al.(2001)、Ronen Avraha(2005)认为这种制度也弱化了驾驶员的谨慎开车动机,造成更高事故率和更大经济损失。正是由于存在争议,该制度在各国没有得到全面实施,这有利于各国探索适应本国情况的赔付路径,也便于各国在理赔过程中相互借鉴,探索出强制车险设计和执行的最佳方案,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目标。在市场经营上,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降低市场参与者的经济福利。费率管制是影响强制责任保险市场运营的因素,也是争论的焦点。Scott E.Harrington and Helen I.Doerpinghaus(1993)研究了美国汽车责任保险费率管制对消费者的影响,认为价格管制或限制表面上会减少投保人的支出,但提高了受害人索赔成本,因为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或拒绝赔付并严重弱化了保险公司的供给动力。欧美国家目前采取盈利性经营模式,政府负责赔偿限额、赔偿范围等制度安排,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费率,自主经营,而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采取不赢不亏原则,政府不仅制定赔偿限额、赔偿范围,也对价格进行管制,影响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决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也在尝试运用保险学原理来管理一些经济公共服务风险。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广受关注的强制责任保险,也成为重点研究对象。少数文献侧重于交强险具体制度安排,孟生旺(2008)认为我国交强险保费利润率水平明显偏高,应适当提高保险限额;丁凤楚(2007)、刘锐(2011)认为交强险的财产补偿过少,无法弥补损失,反而会增加投保人负担,因此不应当涵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更多研究集中于交强险的经济影响,周县华(2010)、孟生旺(2011)、孟生旺(2013)认为现有交强险市场化程度低,政府制定统一费率且未考虑地域因子,造成补偿不公平。同时,费率管制扭曲了企业市场行为,出现巨额亏损,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再是提高利润的动机。随着交强险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和学者拓展了研究领域,针对强制责任保险在不同行业的应用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和研究,如袁建华(2012)、赵尚梅(2012)以及彭真明和殷鑫(2013)。

      其次,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还体现在政府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认可度上,主要通过社会对强制责任保险运行效果的评价。现有文献对经济公共服务的社会价值评价主要采用社会认可度指标体系,如Karen Fryer et al.(2009)、Cai Zhonghua and Wang Ye(2012)以及方德斌(2012),包括政策效果、经济指标(如财政支出)和非经济指标(如服务、平等性)。其中,社会舆论是评价政策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Besley,R.and R.Burgess(2002)认为,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媒体能够降低公众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向公众提供多元化的观点。罗进辉(2012)、李培功和徐淑美(2013)以及粟勤等人(2014)还认为,媒体还可以影响公司治理,有利于客户维护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相比而言,研究强制责任保险社会评价的文献还很少,主要用社会舆论来衡量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因为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社会舆论既可以改变消费者行为,如Peter R.Kensicki and David Richmond(1973)认为消费者通过社会舆论、亲朋好友等信息选择汽车保险商,也可以改变强制责任保险的市场效率,甚至通过公投方式改变价格①。

      上述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但也存在局限性,如过多从受害人和投保人视角关注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的经济福利,较少涉及国家公共经济政策的视角,使得结论有失偏颇。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效应不应仅局限于带给消费者和企业的经济价值,也应考虑政府的社会管理目标。因此,本文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包含两部分:一是消费者和保险企业获得的经济价值,二是国家通过其管理社会所获得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体现为改进制度安排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化解舆论压力。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效应不仅取决于市场自身运行效率,更受制于包括政府与市场界限厘定等在内的制度安排。有别于现有文献,本文将交强险的社会福利、企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纳入到一个整体研究框架中,以消费者福利为切入点,将包含市场行为、政府制度安排(如2008年和2010年的制度变迁)和社会舆论等宏观因子纳入到消费者福利回归方程中,在此基础上构建微观计量模型,估计相关参数结果,并将其代入宏观福利优化模型中研究宏观福利的最优解,对比宏观福利现状,得出交强险的宏观政策建议。在研究过程中做了以下方面的探索:(1)扩展了研究视角,既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福利,也包括国家宏观政策的社会福利;(2)指标设计上,引入社会舆论变量,并将其量化,探索国家实施这一政策带来的社会认可程度。其中,研究市场化程度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这是对以往文献的继承,将政府管理社会目标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分析其产生的社会价值,这是对现有文献的发展。

      三、强制责任福利效应的最优规划:以交强险为例

      2006年,交强险在我国正式实施,2012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29亿辆次,保费收入高达1114亿元,赔付率为77.6%②,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市场与政府的主体角色模糊、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这些不仅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也对保险企业市场经营及政府社会管理带了问题。支出额和赔偿额体现了交强险消费者的福利大小,2007-2012年,我国交强险年平均保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4.68%,远高于美国的1.76%,而案均赔款只占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3.5%③,显示我国交通事故风险大、投保人负担大,投保人保障深度不足;费率制定的非市场化、经营成本过高导致保险企业经营交强险业务持续亏损,不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解决交强险引发的外部性社会问题是衡量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标准,然而社会舆论对交强险业务持续亏损的质疑对政府的制度安排产生巨大压力。这些都表明交强险的实施还存在改进的空间。

      本文构建影响消费者福利的回归方程和宏观总体福利优化模型。其中,回归方程为优化模型服务,并将实证部分的回归估计结果代入优化模型计算最优解。

      1.消费者福利回归方程

      本文提出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一:舆论对交强险的评价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舆论报道反映了社会对交强险的关注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者的监管压力和产品供给者的经营压力,有利于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费率设计更加科学。Martin Boyer(2000)以媒体关注度为指标研究了舆论对车险费率的影响,认为加强监管的威胁对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责任危机中的汽车责任保险价格有显著的作用。舆论压力使得监管层趋向加强监管,汽车保险商通过降低汽车责任保险价格来对冲加强监管的压力。本文搜集历年全国性报纸有关交强险的文章数量分析舆论对交强险的影响。

      假设二:制度安排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作为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保障范围以及补偿机制的完善程度很大程度影响了消费者尤其是受害人能否及时获得保障。本文研究两个制度安排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一是责任限额调整,2008年之前为0,2008年之后为1。二是建立救助金制度,2010年之前为0,2010年之后为1。

      假设三:市场竞争有利于降低交强险价格。有序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以及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本文采用市场占有率为指标④,分析市场竞争程度对消费者的影响。市场占有率是一个微观机制的范畴,反映了市场控制力或者自由化程度。

      根据以上假设,交强险产生的消费者福利方程为:

      

      其中,t为时间,Y为消费者福利效应,

分别为交强险为投保人所带来的保障程度、保费支出、赔款额与保费支出之差,保障程度用案均赔款表示,支出用车均支出表示。

分别为制度安排、市场化经营以及舆论监督,其中

分别代表赔偿限额、救助金制度、企业业务经营费用、市场占有率以及舆论监督的力量。

      除了这些解释变量外,我们还引入一些控制变量,如公司和区域等因子。我们有两种建模假设:

      假设四:消费者福利(案均赔款、车均保费、赔款与保费之差)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那么,公司作为一个因子,表现为固定效应。

      假设五:消费者福利(案均赔款、车均保费、赔款与保费之差)在不同公司(区域)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也即,我们把区域设计为嵌套(nested)在公司内的效应,因为一些公司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有些公司只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那么,公司与区域的嵌套效应作为一个因子,表现为固定效应。

      在实证分析中,我们通过描述性统计来确定具体的函数形式和回归模型。上述三个研究假设和两个控制变量假设组合,共有六个模型。

      2.交强险福利的最优规划

      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交强险的福利效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因其民事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风险,同时,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款;第二,保险公司通过投资、降低经营费用和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绩效,而不是转嫁成本,实现交强险市场长期稳健发展;第三方面,国家借助保险市场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化解社会问题,将减少舆论压力视为政府福利增进。为此,我们的目标函数是交强险福利最大化,包括消费者、保险公司和政府福利。考虑到资源约束,我们把总福利函数设定为下列形式:

      

      其中,α是全体消费者福利弹性,β是公司的福利弹性,政府的福利弹性为1-α-β。

      (1)整体消费者福利(Consumer)依赖于总赔款和总保费的差额部分:

      

      

分别为交强险的总赔款支出与总保费支出。

      (2)整体保险公司福利(Company)体现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合理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实现保险公司目标。在不盈不亏约束条件下,只能通过投资收益

×i(i为利率)、经营费用

和市场占有率

(对于单个公司,我们考虑市场占有率,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总体,我们并没有使用市场占有率)实现:

      

      其中,f是经营费用率,也即经营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率。传统模型认为,投资收益率是由宏观经济变量决定的,不是内生的。根据两基金定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构造任意投资收益率的投资组合,当然前提是市场有效,市场允许卖空。如果市场非有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也即,投资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收益率,比方说期望收益率高,可以更多地投资风险资产,当然前提是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因此,本文中我们把利率设定为控制变量。

      (3)政府福利(Govern)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交强险解决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如理赔难、保障低。当社会认为政府通过交强险解决了社会问题,则国家从该制度中获得的效应为正,当社会认为交强险还存在很多问题,政府可借助舆论压力进一步制度改进,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声誉。本文依据社会舆论对交强险的评价作为国家福利。

      

      其中,mean表示原始数据中,舆论关注度的均值,这里进行标准化以消除量纲的差异。

应该取整数。

      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表示为盈利等于0。但这是个长期目标,很难保证每一期的盈利都刚好为零,因此我们把约束条件表示为简单盈利率(保费收入的比率)的波动范围的函数形式:

      

      除了控制变量f、i和

外,还包含一些参数,如α、β。可以先用原始数据代入模型,来估计这些参数值,然后对优化问题求解。

      四、实证分析

      此部分内容主要以微观单个消费者福利回归方程为切入点,首先采用广义线性计量模型检验现有制度安排、企业市场经营以及社会舆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然后将回归估计结果带入优化模型得出最优解,对比相应实际数据,进一步分析交强险对政府社会福利和企业经济福利的影响。我们考虑分别以案均赔款、车均支出和案均赔款减去车均支出差额⑤为被解释变量,利用2007-2012年我国交强险非平衡面板数据来建立两个模型研究不同公司、不同地区的各个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数据共包含1440条记录,其中包含339条缺失记录,最终使用的观测个数为1101条。调整后的偏差为1101.4220,对数似然为-7490.5717,AIC为15009.1435;BIC为15079.1991。对数据的初步展示表明,在正态分布原假设下,案均赔款的Kolmogorov-Smirnov值为0.0932264,对应的p值<0.01,Cramer-von Mises统计量为2.7893206,对应的p值<0.005,Anderson-Darling统计量的值为16.7797137,对应的p值<0.005。这些都拒绝了“变量满足正态分布”的原假设,因此,传统基于正态分布的建模(如经典回归分析)不太合适。因此,本文建立广义线性模型来进行分析。广义线性模型相对于经典计量模型有很多优越性:其一,不要求残差满足正态分布,而可以是指数分布簇;其二,经典计量模型要求满足同方差假定,这一条假定与很多经济现实不相符合。在广义线性模型下,可以方便地设定固定效应,包括嵌套效应。广义线性模型构造如下:

      

      其中,X为解释变量矩阵,η为线性预报函数,y为被解释变量,g(·)为连接函数,常选用单调函数作为连接函数,ε是指数分布簇随机扰动项,包括二项分布、负二项分布、Poisson分布、正态分布、Gamma分布、对数正态分布和指数分布等。

      本文主要采用8家主要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⑥2007-2012年度数据,八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变量名称和含义见表1。

      

      根据数据的QQ图和学者研究的范式,本文建立Gamma回归模型,调整后的偏差为1103.59,AIC为16958.3420,BIC为16993.3698。这些只能从总体上判断总模型的拟合优度,考虑到文中引入很多分类变量,我们需要从分类变量(因子)角度判断各个水平值的总体显著性,因此,本文结合第Ⅲ类方差分析,根据检验结果,我们剔除了不太显著的时间固定效应⑦,剩下的所有的因子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见表2。

      

      

      1.回归结论

      1)模型一:案均赔款

      首先,不同公司的案均赔款差异显著,人保的要高于平安、太平、太平洋、阳光等公司,大地和国寿因为进入较晚,结果不太显著,我们的解释是:人保的网点遍布全国城市和农村,承保车辆类型广泛,其他公司的网点主要集中于城市,主要经营家用车和运营车业务,较少承保农用车(如拖拉机)等车辆。由于不同性质车辆的风险也不同(如家用车损失风险明显比其他车辆小),导致不同车辆类型车主的福利存在差异,对高风险车辆的案均赔款提升了中国人保的整体案均赔款,造成部分投保人福利受损。引入区域因子后发现,不同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域的案均赔款也存在很大差异,比如中国人保在东部、中部和西部所有区域的案均赔款要高于平安、太平、太平洋、阳光等公司。而同一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域的赔款也存在显著差异。比如人保在西部区域的案均赔款最低,然后是中部,最高的是东部地区。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域的交通密度和气候条件存在差异造成的。

      其次,经营费用与案均赔款呈显著负相关,按照平均案均赔款4548.91447来计算,经营费用每增加1亿,案均赔款减少9.997元。引入地域因子后,案均赔款减少10.451元,表明不同公司、不同地域的经营费用会损害部分消费者福利。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费用主要是专属费用和分摊费用,在专属费用中,不同风险车辆、不同地区的损失频率和保费不同,会造成保费高、风险发生频率低的车种(家用车)和欠发达地区消费者对保费低、风险发生频率高的车辆(如农用车)和发达地区消费者的成本均摊,造成风险小的车辆福利损失。而分摊费用具有很强的人为因素,加大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处于高额的经营费用出现惜赔、不赔等现象,损害整体消费者福利。

      第三,市场占有率与案均赔款也呈显著负相关。按照平均案均赔款4548.91447来计算,市场占有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1%),对应的案均赔款降低19.364元。表明我国交强险市场单个企业市场占有率过高会损害消费者福利,这一结论与孟生旺(2011)结论相反。保险公司追求市场占有率的动机并不是通过规模经济减少交强险损失,而是通过交强险带动商业车险的销售份额,扩大商业利润。

      第四,令人惊喜的是,媒体关注度符合我们的预期,媒体关注度越高,案均赔款越高。按照案均赔款4548.91447来计算,媒体关注度每增加一条,案均赔款将增加2.275元。这表明,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外部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交强险市场的制度规范化、合理化。同时,保障额度的提高和救助金的设立也有助于赔款的提高。按照平均案均赔款4548.91447来计算,两者对案均赔款的增加额分别为415.976元和366.5元。表明我国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上有了进一步完善,但随着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开支的提高,保障限额的提高还不足以保障消费者福利。比如,12万的死亡和伤残补偿额度过低,对案均赔款的影响力度还不足10%,同时救助金的提取是从保险公司已赚保费按一定比例提取,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空间。对交强险的经营,国家应从财政上予以支持,如降低或免除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税、提取部分财政收入进入救助金等。

      2)模型二:车均支出

      不同公司、不同地域的车均支出存在显著差异。就公司而言,人保在东部、中部和西部所有区域的车均支出要高于平安、太平、太平洋、阳光等公司;就地域而言,人保在西部区域的车均支出最高,然后是中部,最低的是东部地区。表明消费者在保费支出存在不公平,全国统一的费率加重了西部消费者支出,而东部消费者以较低支出获得同西部地区同样的赔款,从而增加了这部分人的福利。这一结论与孟生旺(2008)一致。

      经营费用和市场占有率对车均支出影响不显著。我国交强险费率非市场化制定表明经营成本和市场占有率对费率制定没有影响。

      媒体关注度、保障额度以及救助金与车均支出呈显著正相关。按照平均车均支出843.044839元来计算,媒体关注度每增加一条,车均支出将增加0.337元。保障额度提高后,车均支出显著地提高19.910元。救助基金提高后,车均支出显著地提高63.726元。这些表明,舆论压力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方面能会更大程度保障消费者,但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消费者负担。

      3)模型三:案均赔款与车均支出之差

      第一,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消费者福利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从公司角度看,人保在所有区域的福利要高于平安、太平、太平洋、阳光等公司;其次,从同一个公司,不同区域看,西部区域的福利最低,然后是中部,最高的是东部地区。此结论与案均赔款、车均支出结论相符,消费者福利在不同公司、不同地区存在不公平,降低了部分消费者福利。

      第二,经营费用对案均赔款与车均支出之差的影响显著为负。经营费用与案均赔款呈负相关,按照案均赔款4548.91447元来计算,经营费用每增加1亿,案均赔款减少9.997元。在经营费用对车均支出影响不显著情况下,按照平均福利3705.87元来计算,经营费用每增加一元,福利减少11.101元。表明高额的经营费用降低了消费者总福利。市场占有率也是如此,占有率与案均赔款负相关,按照案均赔款4548.91447元来计算,市场占有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1%),对应的案均赔款降低19.364元。而占有率对车均支出的影响不显著,在此情况下,按照平均福利3705.87元来计算,市场占有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福利降低16.49元。因此,消费者获得的赔款增加幅度小于保费支出增加幅度,加重了消费者支出负担。

      第三,所有三个模型中,媒体关注度、保障额度的提高以及救助金的设立对案均赔款、车均支出以及总福利呈现显著正向影响。但影响幅度不同。舆论压力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保障额度,另一方面却使得投保人保费支出增加,加大负担,但所获赔款的增加幅度大于保费支出的增加幅度,因此,消费者总福利得到增加。

      2.优化求解

      基于SAS NLP,我们估计出参数值为:

      

      基于SAS NLP,我们计算出最优解为:

      

      从我国交强险经营数据来看,2012年的舆论关注度已经达到418,超过最优解402,最优费用率0.0942低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用率水平值,而最优投资收益率要高于实际投资收益率。因此,政策含义是,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费用率,维持现有的舆论关注度。

      五、结论及展望

      本文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纳入到一个整体研究框架中,以消费者福利为切入点,以交强险为例,构建优化模型,从制度安排、市场化经营以及社会舆论三个视角研究强制性责任保险福利效应。结论显示:提高赔偿限额、完善保障体系、设立救助金等制度改进有助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减少社会舆论对强制责任保险的质疑,提高了政府的社会管理的公信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但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也存在区域和保障程度的不公平,其内在原因是费率制定的非市场化,扭曲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计量结果显示市场占有率、经营费用均与保费支出相关性不显著,而市场占有率、经营费用与赔款呈负相关则表明市场占有率并不是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而可能是保险公司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带动商业责任保险的销售份额,经营费用的增加则加大了保险公司惜赔、不赔等现象,损害整体消费者福利。媒体关注度一方面有助于监管部门的制度改进,如提高赔偿限额、完善救助体系,提高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面对巨额亏损现实下,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增加保费支出转移成本,加大消费者负担,但案均赔款的增加幅度大于保费支出的增加幅度,消费者总福利得到增加。最优解显示,现有舆论关注度对强制责任保险的影响已超过最优解,而实际经营费用率高于最优解、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优解,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福利效应改进空间。

      以上结论为本文的政策含义提供了实证依据:首先,深化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应侧重于成本核算制度、保障范围、赔偿限额、救助金增值保值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构建统一有序的竞争机制,改善消费者福利;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成本核算和引入更多风险因子制定费率,实现企业绩效提高;最后,持续外部舆论监督,以消费者为中心,对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造成压力,促进制度安排的持续改进和市场规范化经营。

      ①1988年,美国全国消费者组织向州政府请愿,要求强制保险公司降低汽车责任保险保费或保费增长率。加州地区消费者搜集很多签名,加州政府为此在1988年12月举行汽车保险费率管制公投,这就是著名的Proposition 103法案。

      ②2013年度中国保险协会交强险经营报告。

      ③根据2013年度中国保险协会交强险经营报告计算,其中,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美国数据是根据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http://www.iii.org/facts_statistics/auto-insurance.html)计算。

      ④感谢评阅专家意见,一般都以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的指标,但市场集中度反映的是行业整体的竞争程度,无法反映单一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不能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本文所选样本企业在所有省份均有分公司,不同省份交强险主体数量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市场占有率与市场竞争也存在很高相关性,本文分析消费者在不同公司、不同地域是否存在福利差异,需要对比不同企业市场占有率、经营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因此选择了单个企业市场占有率为指标。

      ⑤感谢评阅专家意见,用案均赔付与车均保费的差额作为消费者福利的代理变量,可能高估福利效应,因为案均赔付(年末赔付)发生在车均保费(年初)之后,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可能发生通胀。本文考虑到车险主要是一年期的,根据行业协会的理赔时效数据看,平均只有一天多,理论上赔付日期和起保日期的平均间隔只有半年,通胀影响因素有限,而且,费率厘定时精算假设有通胀考虑,定价会设定安全附加,考虑这些因素和实际数据获取的困难,本文忽略通胀因素的影响。

      ⑥这八家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平安、国寿财产、太平洋、太平、中华、大地、阳光。

      ⑦时间固定效应与制度安排(一是责任限额调整,2008年之前为0,2008年之后为1。二是建立救助金制度,2010年之前为0,2010年之后为1)存在较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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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保险福利制度安排、市场化与舆论研究&以强制保险为例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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