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的度量衡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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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度量衡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度量衡论文,西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91(2002)02-0009-03

度量衡是人类认识自然、生产劳动、进行交换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度量衡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中国的度量衡源远流长。度量衡经秦代统一后,代有发展,经不断丰富、演化,在度量衡的器具制造、标准器的确立、技术检定和单位制形成系列等方面,都达到相当高的水准,使中国的计量科学技术曾走在世界的前列。

西夏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度量衡起过重要作用。但有关汉文史料中对西夏的度量衡几乎没有记载。《宋史》载:“宋即平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逾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1]西夏境地在西夏立国前属宋朝管辖,当行宋朝的度量衡制。宋初虽重视并统一度量衡,但后来“商贾佃民私制斗称”,度量衡渐显混乱。西夏立国前后一方面承袭宋朝制度,另一方面又对宋制修改更张,因此与西夏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度量衡制如何?其标准如何?是研究西夏社会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对度量衡器具斗、尺、秤有专门规定,在卷第十七有“斗尺秤换卖门”,其中包括3条:“斗尺秤交旧换新”、“边中用斗尺秤”、“斗尺秤价增”,[2]P523-524可惜原文已残佚,难以考查其具体内容。

中国历代对度量衡制度多有记载,但考稽其实际标准困难颇多,除历代制度多变化外,度量衡的标准无论是自然物,还是人为物都难以准确为据。近代以历代记载参照度量衡实物比较探索,使度量衡研究有了突出进展。但宥于度量衡器物留存或出土较少,特别是宋、辽、夏、金时期的度量衡器具实物更少,进行细致的量化研究,得出具体数字的概念有诸多困难。有关西夏度量衡的汉文和西夏文文献资料的缺载和丢失,特别是度量衡实物的更加缺乏,使西夏度量衡的探讨尤为困难。现根据有关西夏文献和文物的间接资料,作些初步推查,希图使陌生的西夏度量衡能初露端倪,且望对中国度量衡史研究也有所补益。

西夏文蒙书《新集碎金置掌文》(简称《碎金》),是类似中原地区汉文《千字文》体的字书,所辑语句反映了西夏时代的社会生活。其中有“斛豆衡斗升,鍮铁称斤两。褐绢量尺寸,大数估算得。分别号独一,结合千百亿”[3],可见西夏的度量衡和中原地区一脉相承,也是以尺寸、斗升、斤两来计量的。

西夏的长度计量在《掌中珠》中也有所反映,罗列“一寸、一尺、一(丈)”等词[4]P125(26),其尺、寸具体长短不得而知,至今也没有出土西夏尺之类的标准物。随着西夏文献的解读,可以将文献中有长度记载的物件,结合出土文物间接推定。恰巧有出土的西夏首领印在《天盛律令》中记录了长度,规定最低的司印“僧监、副、判、权首领印一寸七分”[5](P359)。已发现的西夏首领印很多,这些印都属于最低的司印,它们的边长5-6厘米不等,多数在5.2-5.3厘米左右。笔者对几十枚首领印边长测算,平均边长约为5.3厘米,按一寸七分算,当时一寸约合3.12厘米。中国的尺度代有变迁,据专家考证唐代为3.11厘米,宋代为3.16厘米。[6]看来西夏的尺寸接近唐制,与宋制也相去不远。当时的绢、帛以及衣服、披甲部件等以尺寸计算。同样,西夏的尺上有丈,丈上有匹。西夏赏罚锦、绢常以匹为单位,西夏文献未直接记载一匹多少尺,但宋朝每年岁赐绢给西夏,单位长度大约应是一致的。《宋刑统》卷第二十六“校斗秤不平”条《疏议》中解释“度,以拒黍为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7](P482),此处所谓“大尺”未见西夏记载。

西夏的计量粮食之类的体积也取自中原制度。从《天盛律令》知西夏农户纳粮缴税要记明斛、斗、升、合,规定“各租户家主各自地何时种、耕牛数、租种数、斛、斗、升、合、条草当明之,当使书一木牌上。一户当予一木牌”[8](P541)。

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年)借贷文书中,借麦一斛五斗,每斛利五斗,一斛五斗的利是七斗五升,本利共二斛二斗五升,[9]可知斛、斗和中原一致,皆十进位制。黑水城出土汉文典当文书有“共本利大麦一石九斗五升”、“共本利二石七斗”等语,[10]可知西夏也用“石”作量的单位,十斗一石,石与斛同。宋朝一斛为五斗,二斛为十斗合一石。宋每年予西夏大量岁赐,双方贸易往来频繁,又根据西夏的度制与中原地区大致相同的情况,估计西夏的量制也同宋制。据研究,宋朝1升合585毫升,比唐朝约600毫升为小。经测定小麦1000克约为1220毫升,可大致推知1升约487.5克,为现今的0.975斤。《天盛律令》记“诸处踏曲者,大麦、麦二斗当以十五斤计”[11](P566),知一斗大麦酒曲,或麦酒曲为7.5斤。从上述1两约合为38-39克、1斤16两计算,当时的7.5斤即西夏1斗酒曲约合4500-4650克。

西夏牧场检校牲畜时,官府派来的官员、差役每天给粮食分别规定:检校大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4升,其中有米一升;二马中一马七升,一马五升;一童仆米一升。案头、司吏二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二升;一匹马五升。行杖一人每日米一升。检视一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二升;马五升。[12](P585)一个普通官员外出供给的粮食是跟随童仆和行杖的4倍。作为劳动量较强的童仆和行杖,每日的供应只有1斤米,合现今的9两多,又没有肉食,肯定是吃不饱的。外出公务的差役尚且如此,一般贫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据《天盛律令》记载,西夏国家的粮食运输和储藏都以斛为单位,有的仓库储粮达十万斛以上。仓库官吏案头、司吏人数的设置也按储粮斛数多少不同。储藏粮食的损耗依据不同的品种每斛分别为三升、五升、七升,耗损率为3%、5%或7%。[13](P547)

西夏还有更小的量的单位,《文海》“撮”字条“十粟一粒,十粒一圭,十圭一撮,十撮一抄,十抄一合,十合一升,算量起处是也”,[14](P288,514)一合为10万粟,1万粒。《宋刑统》规定“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7]一合为12000秬黍。《文海》所记粒大约相当《宋刑统》中的秬黍,但较之稍小。实际在日常生活中计量时,“合”以下使用价值很小。

西夏衡制也是1斤16两。《文海》“斤”字条“称星十六两一斤也”。[14](P205,452)《天盛律令》规定锻打铁器时,打斧头等粗事一斤耗减八两,打三寸钉等时一斤耗减十两,打水磨事一斤耗减十一两,[13]P(555-556)更可证1斤16两制。在衡器方面西夏出土文物起了重要作用。宁夏灵武市石坝发现的银器中有银碗,其中有两银碗上以墨书西夏文标明自身重量,一为“三两”,另一为“三两半”。据测量,三两的重114克,一两合38克;三两半的重137.9克,一两合39.3克,可以推定西夏每两约为38-39克,一斤约为600-620克。[15]P(61)据研究,唐、宋时期1两为37.3克,1斤为596.82克,可知西夏与唐、宋衡量单位值相差不多。《文海》“镒”字条“十黍一镒,十镒一铢,六铢一钱,四钱一两,此者称算用是”,[14]P(205,452)其中“六铢一钱,四钱一两”,即1两合24铢,4钱,这是秦汉古制的记录,在西夏天盛年间社会生活中并不实行。《天盛律令》规定打造银耗减法,“上等、次等者,一律百两中可耗减五钱”,纺好绢线,“上等好绢线一两中耗减三钱。下等织线十两中耗减六钱[13]P(548,549,554),都可证明钱至两不是四进位。《宋刑统》中规定:“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唐律疏议》中早有同样的记载,看来也是沿袭古代的记录[7]。

西夏土地要依面积纳税,又依面积买卖计价,因此需要丈量土地面积。西夏的土地面积单位仍是亩、顷。《文海》“亩”字条“一边各五十尺,四边二百尺算一亩”[14]P(316,534),“顷”字条“百亩为一顷也”[14]P(341,342,550)。西夏每亩为25平方丈,100方步,按上述推测西夏一寸3.12厘米计算,每亩约合243平方米。唐宋亩制以240方步为1亩,约为600平方米。因此宋朝一亩为西夏2.4亩,是知西夏亩小。若《文海》所记是西夏实际亩的计量,那么西夏亩、顷制和宋朝差别很大,这是很值得研究的,它关系到西夏的税收制度甚至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西夏农户缴纳麦草、粟草时也以地亩计算,以一顷五十亩一块地即150亩地为单位,交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16]P(489)西夏灌溉放水的时日也以耕地的顷亩为准。《天盛律令》规定“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17]P(496-497),可见西夏150亩为一整幅耕地,这可能是西夏特殊的计量耕地单位。

西夏还有一种计量土地数量的方法,就是依据种籽计算土地的面积。黑水城出土的一件纳粮文书记录一个前内侍正军一家7口人,是一个较大的家庭,有地四块,共有可撒27斛(种籽)的地,其中三块各撒7斛,一块撒6斛。[18]另一件纳粮文书记一个中等军官行监的家庭,男女18人,有地四块,共有52斛,其中一块撒20斛,一块撒15斛,一块撒10斛,一块撒7斛。[19]中国少数民族也有以种籽数量来计算耕地面积的实例。如旧时藏族有重量单位“克”,各地每克重量不等,约在25-28斤之间,藏族又以“克”为耕地面积,1克地就是1克籽种所播的耕地,约合1市亩。西夏以斛计算耕地面积,也是以种籽播种的面积来计量的,因此上述纳粮帐中记土地面积时在“斛”字后加“撒处”二字,如“七斛撒处”、“六斛撒处”等,更可证明是以种籽播种的数量来计量耕地面积的。这可能反映了西夏计量方面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民族特点。

那么一斛种籽的地到底合多少亩呢?目前尚无确切的换算依据,我们可在论证重量标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推算。如上所述,西夏的1升小麦约为现在的0.98斤重,1斛为98斤,接近100斤。若每宋亩撒25斤种籽,撒1斛种籽的地为4宋亩,已知1宋亩为西夏2.4亩,因此撒1斛种籽的地约合10西夏亩。上述第一纳粮帐1户7人,共有27斛种籽的地,人均耕地合宋亩15亩多,合西夏亩38亩。第二纳粮帐1户18人,共有52斛种籽的地,人均耕地合宋亩11.5亩多,合西夏亩27亩。数据表明西夏人均耕地面积较多,但黑水城地区地处西北,人稀地旷,可耕土地较多是可以理解的。再者这两户都是殷实的官吏,土地占有自然比贫苦农民要多。同是黑水城出土的一份买地契记载了一个寡妇党项人耶和氏一次卖掉了22亩地,其价值是四峰骆驼,[20]也可作为参考。

西夏的度量衡是西夏经济乃西夏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个难题。本文对西夏度量衡制以及具体量化的探索和推测,实属初步,仅作引玉之砖就教于科技史专家和西夏研究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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