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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神州大地涌起了强有力的“减员增效”浪潮,对于诸如妇女、残疾人、身体状况欠佳者及部分老年人这些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来说,首当其冲加入了下岗失业大军,这对他们的家庭及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再就业征途路在何方,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弱势群体再就业难的原因透析
(一)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人均资本占有量很低,而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资本对劳动力的吸附能力是有限的。由于扩大就业的技术设备及经费严重不足,因此,有限的资本无法吸收庞大的要求就业人口,这一国情决定了相当长时期内,劳动力相对于就业岗位供过于求,大量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无法结合或无法有效结合,失业下岗不可避免。在这种背景下,“强势群体”就业需求都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水准,使他们陷入了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之中。
(二)人力资本存量不足。据各种资料显示,就业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相关。一般而言,受教育的水平越高,找到工作尤其是好岗位工作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就业机会随之减少。现代女性相对于同时代平均受教育水平而言,还是落后于男子。而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受教育机会更少。残疾人的教育属特殊教育,是应用特殊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对象进行的教育,同时他们接受的教育多为应用型的,一但更换工作,他们必然重新开始艰难的工作培训。由于全社会资本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本在竞争中配置给被认为发展前途较好的“强势群体”,而整个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入显然不足,他们的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及潜能没得到充分的开发。这些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弱势群体,不仅工资低,与劳动力流动无缘,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就业机会很少。
(三)“双转”的客观效果也使弱势群体再就业问题显化。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企业走向市场,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企业拥有很大的用工自主权,强行安置弱势群体就业显然会激化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强行安置的“剩余人口”之间的矛盾,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行政干预的办法人为压低失业率而将失业人员转嫁给企业,最终造成社会效益低下。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中,企业不再单纯追求增加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要素来外延扩大再生产,他们设想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对劳动力要求,降低工资成本,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身强力壮的健全劳动者都可能从生产过程中被排挤出来,而弱势群体的劳动生产率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吸纳他们将导致整个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下降。从本质上讲,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出于机会成本考虑是不愿录用弱势群体的。
(四)弱势群体自身状况也阻碍了他们再就业。残疾人由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缺陷,部分或全部丧失某一器官或肢体的生理功能,即使已经就业的工作也不够稳定、合理,甚至有可能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中被精减出来再次待业。部分妇女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下,认为不如男子,在思想上就输掉了这场就业的竞争,同时性别歧视也很严重。同样,部分老年人及身体状况欠佳者也出于种种原因,在就业上存有心理障碍,在就业竞争中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成为就业竞争的失败者。
二、推进弱势群体再就业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弱势群体的再就业。由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性,鉴于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公正,政府应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在这方面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经验。如美国早在1967年开始实施《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佣中的年龄限制;法国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广告中使用年龄限制,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日本在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中也明确规定对特殊劳动者,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妇女的就业促进。北京市在1994年出台了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及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在促进弱势群体再就业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对妇女和部分老年人也应当明令禁止性别歧视及年龄歧视。通过舆论使公众认识到妇女的育婴及家务劳动一样是社会必要劳动,也为社会财富增长做出了必要的贡献。老年人有权获得与其能力、兴趣相适应的就业机会,并丰富其职业生活。
(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在统一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逐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经济单位的所有人员,增加收缴数额,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提取率。同时应把对弱势群体成员的家庭救济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结合起来,每个城市都尽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如继续开展培训与继续教育,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适应性;促进人口流动,扩大就业门路;将弱势群体就业纳入城市建设和复兴计划;为弱势群体及处境不利者提供特殊服务,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总之,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使弱势群体也得以分享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福利。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弱势群体提供积极服务。弱势群体的再就业必须服从我国国情。当前首先要逐步建成开放型的、多功能的、形式不同的、规模不等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介绍场所,这个场所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最后,为适应全方位劳动力市场需要,要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建设,积极发展求职咨询、职业介绍所等中介组织,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信息中心。通过以上措施,使弱势群体的再就业能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增加就业选择的机会。同时各级有关部门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加强和改善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为弱势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培训,研究与制定弱势群体恢复和扩大就业的计划,设立特殊工种由弱势群体垄断经营,既使他们获得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又可获得某种垄断性的利润。
(四)广开渠道,加快再就业基金的筹措,并向弱势群体倾斜。目前再就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分流富余职工的企业,按一定额度缴纳职工安置费。二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从资产变卖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交纳的一部分职工安置费;三是从失业保险中拿出一部分直接进入再就业基金;四是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部分资金。然而这些资金一是量少,二是到位困难,对广大弱势群体帮助甚微。是否考虑发动社会的力量,如进行爱心工程奉献,社会福利奖券发放,或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再就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并对家境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捐赠和救济。通过基金对下岗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应采取义务分摊的方式,个人出资一部分,这样可调动培训人的积极性。但对弱势群体可豁免一切费用或象征性收费。基金的使用一定要严加监督,防止挪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委托信誉卓越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基金收益全部纳入积累。
(五)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弱势群体自立能力。对弱势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这是解决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对弱势群体人力资本投资,应包括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获得参加现代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技能。政府应为再就业培训制定相关法规,并确保资金到位,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劳工部门合作,培训方式可多种多样,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状况,应制订专门的培训计划。同时弱势群体也必须要自立、自强、自救,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和社会,毕竟社会援助只能解燃眉之急。只有提高自身含金量才能平安驶得万年船。因此自己应有意识地加强技能学习和就业培训。并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办的职业培训。当然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支付能力,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各项培训应采取低费或免费的方式。
(六)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弱势群体再就业渠道。实践证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只有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一系列难题才能迎刃而解。当前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兴办第三产业,为弱势群体再就业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如1996年我国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达7149万人,年均增长21.4%,非公有制单位在创造就业机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尽量给弱势群体提供一些非全日制、临时工、计时工、弹性工等就业岗位。政府应在政策上进行引导、财政上适度补贴、税收上优惠。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经济落后地区,如从保护生态环境入手,增添新的职业领域。如进行环保,社会慈善事业,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业等社会服务。各级政府也应当为弱势群体开发公共部门、公益部门吸收就业的潜能,在开发社会服务上下功夫,为弱势群体提供非全日制或临时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