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研究 (下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下篇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的下篇是在总结发展中国家处理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四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今后应采用“边增长边分配”和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混合式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研究收入分配的三种技术性指标。最后分析了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收入分配政策,提出了我国今后在收入分配上应采取的政策体系。
四、收入分配的技术性指标
自70年代以来,收入分配问题成为发展经济学关注的焦点和重要的研究内容。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把收入分配当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采取各种战略性措施和政策。概括起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上,共有四种模式:
一是“牺牲平等以求增长”或“增长第一,再分配第二”的刘易斯模式。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当前多数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所采用的普遍做法。这种模式日益受到挑战,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是激进的“再分配第一,增长第二”的模式。帕金斯等人认为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属于这种模式,它是一种牺牲效率以求平等的做法。一方面,在发展中摆脱不了过多的积累和生产方面的重复投资;另一方面,牺牲效率所带来的平等绝不是真正的平等,它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分配。而台湾和韩国走的是一条修正过的“先再分配然后发展”的道路,其分配还是比较均等的。
三是“边增长边再分配”的模式。其基本思路是政府政策应该以如下方式影响发展的格局:使得低收入者可以看到增加收入的机会,并同时能得到为获取他们的利益所必需的资源。根据世界银行研究小组的报告,为达到这一目标,可采取或选用以下措施,如改变劳动和资本的价格,以鼓励采用非熟练劳动力;实现资产的动态再分配;加强教育以提高文化、技术水平,从而增强穷人进入现代经济部门的能力;更激进的累进税制;对穷人的基本消费品实行公共供给;对商品市场进行干预;以及发展能帮助低收入工人提高生产率的新技术;等等。
四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模式。这一战略强调发展公共性服务,如基本食物、水与卫生设备、健康服务、初级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住房,给穷人以确保获得这些服务设施的“权利”。这一战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有足够的财力,以补贴费形式使这些商品和服务能以穷人买得起的价格提供给他们,另一方面要设立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网点,在布局上要对贫穷的消费者有利。
前二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处于两种极端,不可否认它们有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后二种模式是改良式的发展思路,它使人们能够重新分配来自经济增长的利益,因而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收入分配会逐步得到改善。
在新中国的前三十年历史,我国基本上是采取第二种模式的发展战略。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度时期内我们的政策不自觉地偏向第一种模式。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收入分配上,也留下了一系列隐患,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后,我们应该有意识地采用“边增长边再分配”和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混合式的发展战略。并根据这种发展战略来制定新的收入分配技术指标和政策。
要确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重新确认或采用以下三种技术性指标。
1.收入权重与个人收入界限
所谓的收入权重,这里指的有两种,一是收入分配中国家所得与个人所得的比重,二是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正如前面谈到,从我国GDP的最终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来看,个人所得比重由1978年的50.5%,提升到1994年的65.4%,个人所得分配率远远高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其他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的比重过低,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的突出问题。在外向型经济的条件下,将有损于我国经济的国际综合竞争力。
国家所得比重过低,既有倾斜性政策的因素,又有诸如税收大量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不健全等现实性原因。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必须有一定积累,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企业有一定的积累,才能扩大再生产,增强发展后劲。因此,为争取我国有一个较长的良性的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以及国家掌握一定财力去调节收入分配、扩大扶贫工程、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设施,都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所得的比重。亦即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的比重和国家所得的比重如何确定,应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而确定。
收入分配是一个条块结合的错综复杂的大系统。收入分配中的“条条”包括税收分配、工资分配、租息红利分配、补贴分配、社会保障分配。收入分配中的“块块”是指企业(或农户)分配和财政分配。要如何看待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和采取新的分配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划分,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把个人收入划分为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得到的实物和货币,诸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和其他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调节税的收入部分。非法收入是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收入范围以外的采用不法行为所取得的收入,特别是那些利用体制转轨时期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的漏洞,通过侵吞公有资产、不正当竞争、偷漏税、骗税、走私等不法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等。今后,随着收入来源和收入形式的多元化,必须对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严格规定。
此外,要划清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的界限,非法收入既然是不合法的,因而就不存在着这种划分。如果说某种收入是合理不合法,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现实中将会带来很大的混乱。只有合法收入才有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这种划分。比如某些人合法继承了一大笔遗产,或完全靠领取银行利息为生,类似收入是合法但不尽合理。因此,对合法收入的过高部分,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予以调节。
2.贫困线
贫困线是衡量人们生活水平是否属于贫困的一种界限或标准。西方国家确定贫困线的方法是,先估计满足最低营养要求的食物费用,然后观察到一个贫困家庭的食物费用约占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于是把贫困线定义为最低食物预算的3倍。另外一种表示贫困线的方法是相对数方法,即年收入相对全国全部家庭的平均数,低于全国中值收入一半的家庭应看作在贫困线以下。
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线是根据最低生活水平确定的。在贫困线以下就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各地采取“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即用维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的必需品乘以市场价格得出人月平均最低消费金额。规定贫困线,可以估算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或衡量穷人的平均收入同贫困线的差距。
贫困是一个相对概念,只能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有一定的规定性,而且一国的不同时期贫困标准也是不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的贫困标准应有所提高。我国没有采用贫困线概念,但提出了绝对贫困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绝对贫困的标准是:食品支出占农户生活消费支出的60%以上,日摄热量不足2100大卡。按此标准,1994年全国农村有80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如果按国际标准计算,我国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规模要比现在公布的8000万大得多。此外,按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城镇居民贫困标准是人月均收入为94元,困难标准为月均收入113元。按此标准,目前我国城镇有370万户,12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年人均生活费收入为105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4.7%,年人均消费支出1183元,收入低于消费支出124元。这些家庭将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三分之二用于食品消费,但饮食水平仍很低,量少质差,营养不足。1994年全国的绝对贫困人口总数为92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7%。
我们认为,今后要采取贫困线这一国际性标准术语。把贫困线分为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我国政府正式承认的绝对贫困人口是指居住在农村的8000万绝对贫困人口,《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针对这个数据制定的,至于城镇的绝对贫困问题目前尚未列入计划。自1993年6月至今,上海等18个城市推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每月在110~220元之间)。我国政府所公布的这一标准实际上就是绝对贫困线,目前所采用的这个标准偏低。此外,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对贫困线的概念,其规定方法是取当年全国人年均总收入以下,绝对贫困线以上的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为相对贫困人口。采用这两种标准,今后应随着经济发展并考虑到物价因素予以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3.设置社会福利的贫困加权指数
早期的发展经济学把GNP作为一国发展和福利指数。实际上,较高的人均GNP并不意味着大多数人收入的提高。帕金斯、吉利斯等人认为其理由有三,一是政府鼓励经济发展的动机,不仅是为了改善本国人民的福利,而且有时主要是为了扩大本国的实力的荣誉;二是资源会主要地被用于导致未来增长的投资,因此,相当大部分的消费利益会被推迟到以后去享受;三是收入和消费的增长只是对那些相对说来已经处于富裕水平的人有好处。[⑥]“人均收入高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大量的绝对贫困者。……处于国际贫困线的人口在人均国民收入较高的国家中可能比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国家中比重更大。”[⑦]事实证明,采用这种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钱纳里等人主张用增长与分配目标相结合的社会福利标准去取代上述标准。“收入分配的目标不能被看作是独立于增长目标的。相反,应该根据不同社会经济群体注意的收入增长率对它们进行动态地表述。”[⑧]他们根据人们的资产、收入水平和经济职能将社会成员划分为若干个社会经济群体,每个群体收入增长率被用来衡量该群体在某个特定时期社会福利的增长,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率可定义为所有群体收入增长的加权总和。如果以收入为标准,依收入水平由高及低排列,把社会分为五大群体,设G为总的社会福利增长指标,g为各群体的收入增长率,W为相应的群体的收入增长所设计的权数,那么,社会福利增长指标可表示为:
G=W[,1g1]+W[,2g2]+W[,3g3]+W[,4g4]+W[,5g5]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选择福利权数W[,1]…W[,5]。他们提出了三种不同加权方法,即GNP权数、平均权数、贫困权数。其中,正如前述GNP权数不能用来作出有利于穷人收入增长的福利判断。平均权数是通过总人口而不是总收入的比例来对每个群体的收入增长进行加权处理,如果把一国总人口分为五等,那么,平均权数为0.2。显然,平均权数也有其片面性。如果政府主要是以穷人群体的收入增长为社会目标,就应使用贫困权数,即对贫困者的收入增长规定较高的权数,而对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长规定较低的权数。
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政策。因此,很有必要设置社会福利的贫困加权指数,去代替以GNP增长率作为社会福利指数的做法。
五、收入分配的政策性研究
发展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研究的中心问题有三点:(1)传统的收入分配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中能否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分配形式与结果;(2)要解决发展中国家分配的恶化和贫困是否需要更加严厉而迅速的结构变化;(3)在发展中国家如何把经济增长和公平分配结合起来。据此,发展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种种政策主张,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体系,一是把分配政策的重点放在分配领域,依靠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减少初次分配的不均等,解决收入分配恶化问题。二是主张把政策的重点放在狭义分配领域之外的生产和要素分配上,认为社会经济结构一定程度的变革和发展战略的转变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均的必要前提,政府要为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创造条件,再分配的资产价值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的。
我们认为,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是多种多样,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涉及社会政治体制、伦理价值、权力结构等更为深层的因素。单纯从分配领域中去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全局性出发,系统地加以解决,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最佳效果。因此,收入分配政策除了采取一般的收入再分配措施之外,应着重于宏观经济调控和资产再分配,并且不能只靠两三个短期政策,而应采取一系列政策,才能取得成效。
我们把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前者是指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干预和调节,也就是切“蛋糕”的问题;后者是通过要素分配、改进经济结构等战略性的手段,做大“蛋糕”并在做“蛋糕”的过程中规定各个社会阶层群体的切分比例。
直接性的政策措施
1.深化工资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体系。
改革开放前的我国在高度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统一工资制度呈现出刚性特点,使我国计划经济长期处于一种脱离瓦尔拉斯均衡状态。现阶段,要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承认劳动力工资水平由劳动力供求关系形成的均衡工资率决定。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资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企业成为工资分配的主体,企业工资的投入和分配将成为微观决策行为;企业工资制度在自控工资基金来源的情况下将更加多样化;工资结构将根据企业自身需要重新组合;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法律规范下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谈判民主协商,经营者的工资将采用年薪制,其工资水平不再与职务或职称挂钩,可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企业工资增长要受到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多种市场体系的约束。
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应逐步取消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直接控制。并且对工资的控制不再按不同所有制关系进行,而是把全部企业纳入同一市场体制的调控范围之内。同时,政府调控工资的对象应由工资总额转变为工资水平,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就业收入、培训政策措施影响市场工资率的变动,其管理企业工资的行为主要采取立法和执法方式。此外,政府在分配领域的税收调控重点也应由职工工资收入变为居民综合收入,由分配基金总量变为分配结果在个人之间呈现出的水平差异。
2.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立法人对
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随着收入货币化等收入分配规范工作的开展,很有必要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目前制定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只是被当作反腐败的一大措施。今后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全社会范围内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每一公民在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权利之前,必须首先承担申报个人收入和照章纳税的义务,其收入申报和纳税号码与他的福利保险号码为同一号码,以建立个人专用福利公益积金、保险公益帐号。最近,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是完全必要的。
3.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十几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今后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会保障水平应当是多层次的,因地制宜的,城乡也应有所不同。
此外,各级政府都应关心低收入者,包括困难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进一步完善税法,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公平税负。
税收调节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发展经济学看来,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在于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稳定或减少高收入阶层的规模分配,是再分配政策中最为迫切的任务。这些税收既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并且将市场自发决定的个人收入水平,转换为经过财政校正的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即个人或家庭可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或用于储蓄的实际货币数量。[⑨]
我国只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才能更好地完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征收工作。今后,个人所得税将成为一种重要税源。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代扣代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税费率收缴,存在着一些漏洞。同时,各种企业的实际税负苦乐不均,国有企业上缴税收仍占税收总额的70%左右。因此,今后要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审计、监察,尽快扭转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偷漏税现象严重的局面,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税负的环境。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间接的但带有根本性的政策
1.资产再分配政策
发展经济学家认为,第三世界国家存在着收入高度不平等分配的真正原因,是生产性财产如土地和资本在各个层中极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导致贫富分化加剧的主要根源。他们强调资产所有权在决定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投入是获取收入的依据,这种功能性分配的前提是要确定社会成员占有何种生产要素和占有多少。亦即对劳动、土地和资本的报酬,是由生产要素的价格、使用效率和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份额决定的。在发展中国家,资产再分配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静态资产再分配,主要是土地的再分配,也可对金融资本的使用和积累给予最低限度的限制,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阶段是动态资产再分配,主要是教育迅速扩张,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再分配;第三个阶段是再分配资产价值的实现。在这一阶段需要确立一系列政策为再分配资产的充分和有效利用提供有利条件,形成外向型的劳动和技术密集的经济增长。如果资产所有权的分配是狭窄的,那么,任何强化这些要素收益的努力,都会导致收入在规模分配上的恶化。反之,由于非熟练的劳动力是分布最广的资源,给这些人以较高的收益,所产生的是更加平等的规模分配。
现阶段,我国的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十分稀缺,需要大量的资本推动经济的发展,鼓励居民储蓄并把它转化为投资。当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二点,一是规范资本收益,制止侵蚀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二是政府将所调动的资源进行投资,增加贫困者的资本存量,提高他们的生产力,以达到提高该群体收入水平的目的,这些投资包括提供信贷、物质投入、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当前尤其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低收入者的受教育程度和掌握技术的能力,增加就业机会,扩展就业门路,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采取这种政策在于增强低收入者的“造血”功能,增加他们永久摆脱贫困的能力。当然,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取决于这种收入转移所形成的资本的生产效率。
2.价格转移和调整政策
这里所说的价格转移和调整,包含着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要素相对价格的调整,它将影响生产要素的组合比例、劳动力就业和收入,同时也会影响需求结构和生产结构。比如,工资太高,可通过增加就业,或用劳工代替资本,以降低工资;如果资本价格太高,可通过鼓励投资减税,补贴税率、降低资本进口关税等措施,以补贴资本。要素相对价格的调整是同资产再分配政策紧密相联的,可以说要素相对价格的调整是实现资产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具体做法。调整价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调整市场,包括价格调整、制订最低工资法、结构调整、技术选择等。
在我国,价格调整政策是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今后,价格调整应着重考虑两点,一是产品相对价格的调整,因为部门的贸易条件尤其是工农业之间的贸易条件是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我国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现象比较严重,是导致农民收入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二是商品或劳务的价格调整要有利于低收入者,在某种场合上考虑采用补贴的办法,降低生活必需品的最高价格。在这里,粮价问题是最为棘手的一个两难选择。粮价太低,不利于粮食生产者,粮价过高,不利于低收入者尤其是城镇的低收入者。
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关最低工资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今后,在贯彻最低工资法措施时,应辅以增加就业措施,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或发展一些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增加就业。
值得指出的是,在采取资产再分配和价格调整政策时,需要有配套的政策,主要是:(1)制定一套纠正生产价格扭曲的政策,以确保市场或制度的价格能为生产者和资源供应者提供准确的即经过社会修正的信号和刺激。(2)制定一项促使财产、教育机会和谋生机会的分配最终发生结构性变化的长远的政策措施。(3)制定一套修正收入规模分配的政策措施。如果没有这些配套政策,它们是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的。
3.调整生产结构政策
调整生产结构主要是要增加低收入者基本需求的供应,增加农业生产。
在我国,通过发展农业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生产,增加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只有这样,才能使较低收入者尤其是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们能以较小的消费支出取得基本需求品或以同样多的消费支出换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有意识地控制奢侈品的生产或高消费行业的发展。这种思路应当成为我国今后调整生产结构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现实生活中,要反对不顾国情的高消费,并对某些高消费行业或奢侈品课以重税。
4.强化扶贫政策,提高扶贫工作的实效
反贫困是世界性的课题。十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反贫困开展扶贫工作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仅用了15年的时间,使农村贫困人口由12,500万人减少到8,000万人。1994年,我国政府提出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并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予以实施。目前,我国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1)国际反贫困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当一国的绝对贫困人口总数下降到总人口的10%以下时,这部分人口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全面的经济增长摆脱绝对贫困状态,而且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实际上不可能摆脱绝对贫困的状态。我国目前正处于这个阶段。(2)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绝对贫困人口总数的87%。在这8000万人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0%以上集中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592个贫困县,并且在这些绝对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了不恰当的比例。(3)90年代中后期,我国城市绝对贫困问题将难以改观。(4)在我国,由于反贫困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扶贫基金。1986年到1993年,全国共投入的扶贫基金约为100亿元。而要完成这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政府在财力上一时难以承受,故反贫困资金投入难以得到可靠的保证。由此可见,我国反贫困的前景不容乐观。
反贫困政策是我国政府的一项综合性政策,要实现在2000年消灭农村绝对贫困这一艰巨的任务,必须改进扶贫工作,实现以下三大转变,即由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转变;由救济性扶贫向开发性扶贫转变;由扶持贫困地区向扶持贫困人口转变。因此,制度化、开发式、面向贫困人口应当成为我国反贫困战略的基本特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向贫困开战,使越来越多的人摆脱绝对贫困状态,逐步达到小康水平,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
注释:
⑥帕金斯等著,李荣昌等译:《发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P96—97。
⑦⑨托达罗:《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P212、P237—238。
⑧钱纳里等:《伴随增长的再分配》牛津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P38。
⑩说明:文中所列举的有关福建、泉州等地区性材料,分别来自《福建统计年鉴》、《泉州统计年鉴》以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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