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辽金元三省的特点_中书省论文

论辽金元三省的特点_中书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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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是由契丹、女真、蒙古建立的三个相沿相承的王朝,在我国历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政治制度发展方面,它们虽因各代具体情况的不同,有相异之处,但它们同样具有那个时代所赋予的共同特点。总结三朝汉官官制中的省制的特点,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从省制发展的系统看,辽金元省制都有承袭前代加以变革的过程,且变革的方向是一省制。这是辽金元时期省制体系最大的特点。

辽金元三代都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政权。省制并不是它们自身固有的制度,是在它们占领了中原的土地之后,随着对汉族地区统治的加强而仿效中原体制建立的。所以在继承中原省制体系上都有一个变革的过程。

就辽朝而言,它是与五代、北宋相始终的北方王朝。它的省制继承了晚唐、五代三省制体系,又根据契丹民族社会发展的特点加以改造而成。辽建国之初,太祖耶律阿保机因名而设的汉官直承五代官制体系,但官称与实际职掌并不相符。当时辽无正式的三省机构。自太宗耶律德光入汴(今河南开封),因晋置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始设汉官机构以管理汉地事务。世宗耶律阮以后,南面官制逐渐形成体系,中书省成为中央政府机构之一。长期以来,由于纂《辽史》的史臣在没有严格查考的基础上依据“凡唐官可考见者,列具于篇;无征者不书”的原则,简单模写了辽代的省制,掩盖了辽代省制的真相,笔者观《辽史》,从零星的记载中分析认为《辽史》所列的尚书省、门下省并不是独立机构。在辽代的省制体系中,唯一独立的官署只能是中书省。而且辽代的中书省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同于以往任何朝代的变化。辽代的中书省虽是南面官系统的主要机构,但其地位却远远小于唐实行三省制时的中书省。它的参政范围极其有限[1]。可见,省制在辽代已发生趋向于一省的变化。

与辽代相似,金代的省制也有承袭前代加以变革的过程。从《金史·韩企先传》中分析,天会四年以前,太祖完颜瞋占领燕京后,就用汉人宰相左企弓、时立爱、刘彦宗、韩企先等,他们多沿用在辽的旧职,称宰相。这时的辽地只是金统治范围的一部分,所谓“宰相”只是一方之长。很显然,这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官制。金军占领黄河以北的宋人地区后,也同样在当地采用宋官制以统御人民。当时在金国境内出现了两种汉官制(辽制、宋制)。为了便于统治,斜也、宗干等人“劝太宗改女真旧制,用汉官制度”,于是,天会四年建尚书省,综合辽宋之制使之成为金代的官制推行于原辽、宋的汉人地区。熙宗完颜亶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官制改革,其中心内容便是在中央罢女真旧制——勃极烈制,实行汉官制——三省制。不过它的三省是以尚书省为中心,门下、中书归属于尚书省的三省。以三师、三公领三省事,以尚书左丞相兼侍中,以尚书右承相兼中书令。熙宗改制所建的尚书省,是在划一辽、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女真官制特点而形成的全国最高政务机构。它与金太祖、太宗时划域而治的地方尚书省截然不同。到了正隆改制时,海陵王完颜亮彻底罢除中书、门下省,结束了中晚唐以来三省政务体系的破败局面,创立了尚书省一省制的政务新体系。从此后尚书省成为金代皇帝控制下的唯一的最高的政务机构。国家的一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事务必经尚书省。海陵以后,一省制体系内部某些机构、组织虽有些调整、变革,但一省制体制终金之世没有改变。这充分证明,在金代得以确立、发展的一省制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政治体制[2]。

元统一全国,也有一个与金采用汉官制相似的历程,但它承袭金朝省制改革的结果,一开始就行一省制,此后虽几经曲折,一省体制始终不变。

元自元太宗三年始立中书省,既未成制,名号也很混乱。如耶律楚材的官称,有的称中书令,有的称丞相,有的称侍郎,很不一致。唐长孺认为这些称号或是楚材等自称,或是别人之权称,无所谓是非[3]。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同金代始用汉官制一样,草创之时重在用人,不太考究名实是否相符。《黑鞑事略》徐霆也说:“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奉,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蒙古统治者主要是利用耶律楚材、粘合重山等辅助统治新占领区。《耶律公神道碑》记载:“辛卯(1231年)秋八月,上至云中,诸路所贡课额银币及仓廪米谷簿籍,具陈于前,翻符元奏之数。上笑曰:卿不离朕左右,何以能使银谷流入如此,不审南国复有卿比者否?即日授中书省印,俾领其事,事无巨细,一以委之。”元太宗设中书省竟是如此简单、随意。其时中书省的权限是以经理财赋为主,兼理汉事,属于汉地机构。至于“事无巨细,一以委之”,据徐霆所考:“行军用师等大事,只鞑主自断,又却与其亲骨肉谋之,汉儿及他人不与也”[4]。耶律楚材、粘合重山等人的实职如同蒙古当时的必阇赤,唯掌文书及宣命令之印章[5]。所以元太宗朝以耶律楚材等人为官长的中书省,绝不可与元世祖定制后的中书省等同视之。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长江以北汉地已大部分为其占领。中统初,建中央机构,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6]。《蒙兀儿史记》卷一五七《宰相表》对初建的中书省机构是这样记载的:“中统初,忽必烈汗始立行中书六部事于燕京,旋定燕京为大都,以功臣忽秃忽故宅为中书省署,都省之名始立。设官五等,曰中书令;曰右丞相、曰左丞相;曰平章政事;曰右丞、曰左丞;曰参知政事。”

元建国立制,用了一批征服之地的旧臣,其中既有旧金之士,又有旧宋降臣。宋、金之制有所不同,因而其归附之人的建议也不一样。元一开始就以一省为基础,是楚材等旧金之士的功劳。然而宋代三省制仍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元代的体制。所以至元七年曾议立三省,至元十五年、至元十七年又有立门下省之议。但无论是从以一省统治为便的客观原因看,还是从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之争的主观原因看,中书省一省政治最终确定不移。

另外,元代中书省还曾三度受到尚书省的排挤。《元史》记载建尚书省的时间是:至元七年至八年;至元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至四年。存在的时间虽不算长,旋设旋废,然而情况却相当复杂。应当明确的是,元代三度设立的尚书省机构,全然不同于隋唐的尚书省,只是名称改换,机构与性质同于中书省,是通过排挤中书省以达到权力转移的目的。清魏源撰《元史新编》说:“至元、大德间,宵人用事,思窃宰相之权。则往往移其事于尚书省,致中书几为虚设。然尚书省屡创屡败,究以中书省为秉钧当轴之官”[7]。

第二,从辽金元省制的结构看,由于各代具体情况的不同,繁简各异。但它们省制系统设置的官吏都有实用性的特点。

辽代省制组织与以往各代不同的是,许多官职已进入散官之列。《辽史·百官志》记载:中书省下属官吏有:中书令、大丞相、左丞相、右丞相、知中书省事、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中书舍人、堂后官、主事、守当官、令史等。据考证,其中大丞相、中书令、左、右丞相、中书侍郎等已不是职事官;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以及堂后官、主事、守当官、令史等是有些职事但不同于唐时的实职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虽列中书省下,但实际二职是同三省体系紧密相关的两个官职,是三省并长制破坏后的产物,它们不属于任何一省,乃系三省系统的职官[8]。同平章事、参知政事虽是正、副宰相,但往往兼领枢府之事才有实权,据余靖记载:“契丹枢密使带平章政事者,在汉宰相之上;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者,即在宰相下。其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事。……汉官参知政事兼使相者,乃得坐穹庐中议事”[9]。从这条史料看,在辽代中后期省系统的高级官职同平章事和参知政事往往只是一种身份,需带具体的职事(使相),方有参政、议政的权力。由此可知,辽代的省系统的组织在承袭五代的同时,结合自身契丹民族官制的特点,也参照了与之同时代的宋代的官制。因而辽代的省制组织不仅形式上零散,性质上也倾向于散官化。

金代尚书省的组织机构,同辽代的省属系统相比,有一个相当稳定的结构。据《金史》载,尚书省组织员额变化不大,自海陵定一省制后,世宗时重置平章政事,余则不改。大定以后,仅尚书令因位高,常空位,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皆设足员。下属机构及六部组织的调整也是局部的、很小的。仅架阁库及吏、户两部的官吏稍有变动[10]。六部所辖诸司是一省制确立后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逐渐设立的。设立后,就有固定的组织,一定员额。

与金代“员有常数”迥然有别的是,元代中书省组织的变动性很大,官吏的员额增减频繁。其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及六部属官、省属吏员的员额难有定数。《元史·百官志》概括为:“大抵元之建官,繁简因乎时,得失系乎人。”这说明元代建官有它灵活的一面,也有不稳定的一面。若有权臣弄政,便会造成政治紊乱,难以控制。元代政争一直激烈,由此而造成官吏员额的变动更大。如阿合玛事贩后,至元十九年,清其党羽在省部官员多达714人,查其滥设官府204所,罢171所[11]。另外,中书省除常设官吏之外,随时可以指派其他官员,加以“商议中书省事”而进入议政、决策的中书省官的行列。

尽管上述辽金元三朝省系统的组织情况各异,但在组织构成的原则上,辽金元三朝却是一致的。它们的建立者契丹、女真、蒙古民族在建国之初都刚刚由军事民主制阶段进入到早期奴隶制国家。官制系统简单。契丹建国以前,设于越总揽军国事,设夷离堇为对外征讨的军事统帅,另有二府管理兵马,决狱官掌刑法。阿保机建国后,国家统治机构初具规模时,大都因事设人,官制还没定型[12]。女真建国前有勃堇、都勃堇、国相等官。阿骨打建国之初中央统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诸勃极烈[13]。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时代,只有掌政刑的判事官,相当简要[14]。直到忽必烈初年,大断事官一直保持着“丞相”地位[15]。三朝建官设制的基本点如此清简,以这种以实用宗旨为根基而发展起来的汉官系统,虽不免仍有沿袭中原之制的混乱、重复,但与一直在中原发展起来的封建王朝已有很大的差别。辽代承五代之制虚设尚书、门下之官,以赠官、荣职、散官的形式尊崇有功之臣。可三省机构中唯中书独存,其余三省不设官署。金省制设职以实务为主,虚职少设。元代参用宋制,设机构、官职都较多,甚至有重复。但重复者多为实务官,如为银钞、财赋管理等所设的库司。不同于宋故意以官职繁杂、名实不符为牵制官吏权力增长的情况。

第三,多民族性与种族统治相结合,是辽金元三朝省制所反映的又一显著的政治特点。

在辽代,中书省虽然属于南面官系统,但属官却绝不单纯是汉人。低级官吏无从可考,仅就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中书舍人而言,就能看出其多民族性与种族统治的特点。据岛田正郎统计,辽景宗、圣宗、兴宗、道宗四朝有中书舍人13人,全是汉人[16]。从辽世宗耶律阮建政事省,南面官体系逐渐形成后,仅《辽史》纪、传所记,加、兼、赠同平章事者就有52人,其中契丹人37人,占总数的一半还多,汉人12人,渤海1人,回鹘1人,民族不详者1人。参知政事,见于记载的有39人,全是汉人。可见,在主要官职上,契丹人居多,在副职和其他次要官职上汉人占绝对多数。但就整体来看,辽中书省是契丹贵族为主导的各族上层分子与汉族地主联合的官僚体系。

金代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统治者不单是女真人,还有汉、渤海、奚、契丹等族人。尚书省也是以女真为主联合汉、契丹、渤海、奚等组成的官僚体系。不过,在金代的不同时期,尚书省的民族构成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一省制确立后,宰相与执政的民族构成有两个明显的变化:其一,金世宗以后与海陵正隆年间不同。海陵正隆六年间,任相没有民族界限,是多民族联合执政体现得最明显的时期。任尚书令者2人,一个是女真人,一个是渤海人;任左丞相者2人,一为奚人,一为渤海人;任右丞相者2人,一为奚人,一为汉人。任执政者,也是既有女真人,又有汉人、契丹人。但金世宗及其以后的几代皇帝都十分重视女真人的统治地位。以至于尚书令、左丞相等省属最高官职绝不启用汉人、契丹人。其二,世宗时,在宰相与执政中,渤海人的比例较大;但自金章宗起,除了女真人,就是汉人,偶有一二个契丹人、渤海人也很特殊[17]。六部尚书,因是实际办事机构,汉人比例稍多些[18]。可见,金代除海陵正隆年间民族政策较为开明以外,其余以后各朝都很重视女真人在尚书省中的绝对优越地位,因而种族统治表现得就更明显些。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大、民族最多的统一王朝,元统一天下把其境内的人民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其中每一等都包含有许多民族。所以它的官制具有多民族性自不待言。说到种族统治,元统治者与辽、金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叶子奇《草木子》:“元朝天下,其长官惟其国人是用,至于风纪之司,又绝不用汉人、南人,宥密之几,自更不得与闻”[19]。元人孔齐在《静斋至正直记》中也说:“色目与北人以右族贵族自居,视南人如奴隶。”据《元史》卷一一二、一一三《宰相年表》,参考《元史》纪、传部分、《新元史》、《蒙兀儿史记》表,不完全统计的结果,元自世祖至顺帝,右丞相,蒙古人占总数76%,色目人为19%,汉人不足5%;左丞相,蒙古人占总数的47%,色目人为39%,汉人为8%,另有6%民族不详。平章政事及其以下官吏任者较多,许多人在史籍中无传可查,表中记载不详,更难以统计。但民族间在使用上的区别肯定是存在的,权重、位高者非蒙古人莫属,具体办事机构自然汉人、南人居多。而且要害部门南人也很少启用。钱大昕观史也发现了这一问题,他说:“世祖时,南人有入台省者。成宗以后,台省有汉人无南人。顺帝时,南人入中书者,惟危素一人耳”[20]。

综上所述,辽金元省制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那个时代共同的政治特点。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所确立的一省六部政治体制,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省制发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一省制的发展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深化的反映。

注释:

[1][8]参见拙文《辽代省制体系问题浅析》,《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第1期。

[2][10][17]详见拙文《金代尚书省若干问题探讨》,《辽金史论集》第八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3][5]唐长孺:《蒙古前期汉文人进用之途径及其中枢组织》,《学原》,1948年第2卷第7期。

[4]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

[6]《元史》卷85《百官志一》。

[7]魏源:《元史新编》卷60《宰相表序》。

[9]余靖:《武溪集》卷17《契丹官仪》。

[11]《元史》卷12《世祖纪》。

[12]杨树林:《辽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4页。

[13]张博泉:《金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68页。

[14]《经世大典序录·官制》:“国家肇基朔方,……方事征讨,重在军旅之事,故有万户、千户之目,而治政刑则有断事之官,可谓简要者矣。”

[15]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3页。

[16]岛田正郎:《辽朝官制之研究》,第十章《三省》,昭和五十三年(1978年)创文社版。

[18]程妮娜:《女真人与汉官制》,《吉林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

[19]叶子奇:《草木子》卷3。

[20]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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