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城中村”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本文主要针对局部改造型城中村规划的特点、问题及实施对策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以期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局部改造;城中村规划;特点;问题;实施对策
引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快速扩张。各地政府在处理城中村时,所采取的政策不同,改造模式多样。其中,局部改造模式是当前城中村改造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如何科学规划并有序推进这类城中村的改造对于城市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 局部改造型城中村的特征
城中村局部改造模式是指在整体布局不作重点调整的情况下,对局部区域进行重点改造或重新建设的改造模式。局部改造型城中村正是介于整体拆建模式和弃之不顾的不拆模式之间,主要是由政府或城中村村集体主导下,渐次更新的改造模式。局部改造型城中村的特征与一般城中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独有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1自我渐进式更新
城中村根据改造主体不同有村集体主导的非市场化模式、政府主导的半市场化模式和开发商主导的市场化模式。局部改造型城中村多是由政府引导,村集体自发组织进行的非市场化改造。这种模式是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市政管线和道路,居民组织进行住房改造,建成后房屋产权归居民所有,余房可另行租售,以减少矛盾和改造难度。
1.2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
渐进式更新的城中村主要以改造“脏乱差”为主要目的,但多数与正规居住小区或城区的指标相比还有差距,其恰恰处于两者之间,但局部改造后的城中村环境已不再是“城市毒瘤”,它为村民及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使城中村用地不再混乱,形成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1.3改造成本低
剖析各类城中村,力求寻找平衡政府、开发商和村民三方利益的经济及政策策略。进行推倒重建的改造方式,为低收入居民建设新住所,会严重干预市场运作,且运作资金庞大。相反,局部改造型城中村的开发成本低,不会给当地政府带来过大财政负担,在改造中,又可以降低改造成本,节约投资。
1.4区位条件不优越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同地域拥有不同城市功能,局部改造型城中村多位于城市边缘区,没有良好的交通区位优势,且往往被城市道路、河流、市政设施等所分割,使其无法承担 CBD、科研等重要城市功能,而逐渐被遗忘,但选择开发成本低的局部改造模式,可以使其拥有广阔的发展余地。
2 当前城中村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思想缺乏对城中村合理性认识
人们往往只看到城中村环境脏乱差、治安恶化等问题所带来的与现代都市的不和谐,却没有理性地分析城中村的形成原因、思考城中村的存在价值,如它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降低了城市生活成本和营商成本,留住了城市发展所需的劳动力。
2.2规划处理手法过于简单化
对于相当一部分城中村来说,人口多、建筑密度大、开发成本高是其基本现状。但规划师需要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硬指标,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退线、配套设施等较高要求来进行相应的改造规划,这就造成规划师在旧村改造中需要面对较多的城市建设现状与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而强调城市功能分区和用途纯化,采取单向思维方式简单地推倒重建,会造成城中村改造千篇一律,缺乏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使城市化仅仅是建筑形态的城市化。
2.3规划编制忽视经济分析
改造资金来源是城中村改造的瓶颈,无论是哪种改造主体,都存在一定改造难度。现在,有些地区盲目选择大拆大建,耗费巨大的改造资金;有些改造缺乏资金预测,造成城中村改造停滞不前;有些没有寻找该地区今后经济发展的出路,使改造后的城中村无经济产业支撑,招商引资出现问题,这些都是在规划及实施中需要面对并解决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拆迁资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中村拆迁补偿与现行法律法规界定的拆迁补偿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按照这一补偿标准,城中村新增劳动力及村民的养老保险将面临许多问题。加上物权法的实施,造成被拆迁人对补偿期望值过高,各改造片区拆迁安置谈判工作进展不理想。对此采取强制拆迁又无法律依据,加大了拆迁难度。
2.4规划对社会问题缺乏长远眼光
由于大规模改造涉及较多居民和单位的切身利益,而利益体之间又难以协调,缺乏公众参与会导致项目实施的推迟或停滞。改造过程也不能吸取各方意见制定合理改造方案,不仅会损害原村民的利益,也不会让未来使用者满意。对原村民来说,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物质的改造无法让村民真正融入城市,他们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也存在问题。对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市场没有建立相应的廉租房供应系统,城中村改造又让大量未能达到购房标准的流动人员被迫离开,双方面的问题,都成为社会隐患,加剧了社会矛盾。
3局部改造型城中村规划的优化对策
3.1产权制度创新
许多文献认为城乡二元制度变迁的滞后是造成“城中村”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改革土地产权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即应该实行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规划管制,或“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即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化为城市居民和实现撤村建居的过渡为前提,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一次性转为国有,但并不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属,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和房屋实体的使用权收益,但这种强调土地权属管理城乡统一,显化土地价值的策略,同样会因为执行成本太高而难以达到预防和治理的目标。对于预防来说,如果没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先期进人,则单纯的规划管制是很难行之有效的,而对既有“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只是形式问题,一旦涉及进一步的更新改造,必然涉及复杂的利益纠葛和碎化“城中村”既有的社会经济形态,在实施中也必然面临较大社会阻力。
3.2协调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
从社会学的角度,“城中村”的形成存在是城市化过程中城乡利益格局变革,城乡不同社会阶层利益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因此,“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取决于政府、开发商和村民三方之间利益平衡的合约安排,而利益博弈的焦点在于“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来源,以及改造后的利益分配。从化解利益冲突的角度,学者认为要建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利益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的根本出发点是保证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对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三方利益的同时平衡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想,比较可行的前提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和长远考量暂时出让眼前利益。但这种改造思路却忽视了潜在的隐性行为主体—“外来准城市化移民”,其空间利益诉求往往遭到漠视,即城市丧失了生活便利的廉租社区。
结束语
对于政府来说,城市发展的新动力和新空间是其主要收益,城中村改造可以使城市发展获得新的动力和新的空间,推动经济、城市和社会发展 。 对于村民来说,合理的安置和长期的社会保障是其主要收益,城中村改造可以改变村民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完善村里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同时村民可以长期享有改造后的村集体商业经营项目带来的分红。对于开发商来讲,城中村优越的地理区位及其带来的房地产快速升值的潜力,是其利益所在。
参考文献
[1]徐茵茵,邢海峰. 浅析局部改造型城中村规划的特点、问题及实施对策[J]. 现代城市研究,2012,09:58-62+79.
[2]王海龙. 建构新型城市化时期包容性城中村改造模式[J]. 北京社会科学,2014,03:75-85.
[3]罗吉,彭阳,陶德凯,刘法堂.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规划优化策略[J]. 规划师,2013,12:93-97.
[4]陈洁.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与对策初探[J]. 江苏城市规划,2009,03:19-22+15.
[5]廖海燕.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J]. 特区经济,2010,04:133-135.
[6]薛国琴. 城中村改造及运行机制分析——以浙江省绍兴市为例[J]. 农业经济问题,2007,12:90-96+112.
[7]邓春玉,王悦荣. 我国城中村问题研究综述[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01:92-96.
论文作者:郎玉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
标签:城中村论文; 局部论文; 利益论文; 城市论文; 村民论文; 模式论文; 政府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