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贡献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原则的新思考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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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我国现阶段,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首次完整地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有类似的提法。对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这一提法,我国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不少学者赞同这一提法,但存在两种不尽相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就是按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进行分配,从而不仅承认了“要素财富论”(或“财富共创论”),也承认了“要素价值论”(或“价值共创论”),这实质上是否定了按劳分配,将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统一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另一种理解则认为,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实质上是将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统一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前者并不否定而且包容了按劳分配。也有一些学者并不赞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这一提法,认为这一原则实质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用这一原则来概括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无法包容按劳分配。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围绕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所展开的争论,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两大问题:(1)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究竟是什么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否包容按劳分配?(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究竟是什么关系?它是仅能涵盖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同时也能涵盖按劳分配?本人对此略抒己见,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是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

为了深入探讨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有必要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以后,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在我国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经常使用。然而,究竟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怎样界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对此,我国理论界则是众说纷纭,大体上存在三种提法。一种提法认为:“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不同经济主体凭借他们投入的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管理能力等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分配方式,它的实质是按照生产要素的产权分配。”(注:蒋学模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本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72页。)另一种提法则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私人所有在经济上的实现”。(注: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还有一种提法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分配采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这是由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以及生产要素归不同所有者所有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注:逄锦聚、洪银兴、林岗、刘伟主编:《政治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提法都各有道理。第一种提法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归结为按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分配,这是广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照这种理解,生产要素的产权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都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以所有者的身份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或股息、红利等)或向城镇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或土地使用税),也是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显然,这种广义理解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已经明显超出了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范畴,与我们通常使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范畴在适用范围上不完全吻合。第二种提法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归结为按生产要素私有权分配,这种表述一般说来是正确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81页。)然而,倘若进一步推敲,第二种提法在适用范围上也不无缺陷。例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生产要素私有制,这些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是否也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三种提法的主要优点在于把按生产要素分配限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阐明了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重要性及其稀缺性。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乃是国内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也与我们通常使用这一范畴的时间范围相一致。然而笔者认为,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以及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是指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基础或暗含的前提,也是众所周知和不言自明的。这些内容在深入探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时有其重要意义,而在界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时即使不提也无碍大局。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或我们通常使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范畴),应理解为一种综合性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其基本内涵似可表述为:市场经济中与非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其实质是生产要素私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里所说的非公有制是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外的非劳动生产要素私有制,也包括劳动生产要素私有制。二百年前,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就其现象而言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典型形态。后来,生产要素的涵义更为广泛,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也趋向多样化。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占有相当的比重,加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长期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存在某些共同之处:(1)生产要素所有制是分配的决定性因素;(2)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是分配的最终对象;(3)货币是分配的媒介形式;(4)充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两种分配方式的基本作用。然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两种分配方式的所有制基础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尽管劳动者仍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但是,生产资料在社会或集体的范围内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前提。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不同。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统一,或是信息、技术、房产等要素的私有者获取的信息收入、技术收入和房租等要素收入,都是以生产要素私有制为前提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其次,两种分配方式与剥削的关系有所不同。什么是剥削?按照一般的解释,剥削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对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占有,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劳动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0页。)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生产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带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注:宋原放主编:《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90页。)按劳分配完全排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因素,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因而,按劳分配本质上是对剥削和平均主义的双重否定。与此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剥削的关系却比较复杂,大致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例如,在我国现阶段的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即按资分配收入,属于剥削收入;而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则是属于被剥削收入。另一种情况则是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例如,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经营者较高的薪酬是由管理要素引致的收入,一般属于劳动收入。再如,广大劳动者凭借股票、债券、存款等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一般属于非剥削的非劳动收入。因为,从整个社会来看,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实质上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归根结底是由劳动者创造或提供的。所以,广大劳动者凭借股票、债券、存款等获得的收入,从总体上看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其直接表现为非劳动收入,间接则表现为劳动的派生收入。

再次,两种分配方式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关系也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奋斗目标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既不是同等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得到较高程度的满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它既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前提,也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按劳分配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实行按劳分配,尽管也会导致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的差别,并进而导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不会很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这种差别能够限定在较为合理的区间,并会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依靠诚实劳动致富的巨大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则是既相一致,又相矛盾。从一致的方面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生产要素(特别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内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国家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税收入,从而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的物质和财政基础。同时,按生产要素分配还可以促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矛盾的方面看,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显著地扩大收入差距,如果国家的宏观调控不力,则一定范围内的两极分化不可避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占的比重持续上升,其积极作用必须充分肯定。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和居民家庭财产差距持续急剧扩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贫富悬殊现象已相当严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巨大威胁。据世界银行估算,我国1995年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就已经突破了0.4的警戒线,达到了0.415。(注:左大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地位》,载《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2期。)而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2年上半年,我国城市家庭财产差距的基本情况是:10%最低收入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1.4%,10%最高收入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45%,另外8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53.6%。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注:引自世界银行:《1990/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诸多缝隙、失误和缺陷有关,与社会上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权钱交易、违法经营、偷漏骗税等丑恶现象较为猖獗有关,同时也与我国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关。我国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强化和完善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依法治国,惩治腐败,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最后,两种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制结构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结构。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要素所有制结构特别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辅体地位。此外,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福利收入等其他分配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见,在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主体和辅体都是非常明确的,是不容混淆和颠倒的。我国应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其他分配方式。从我国今后的较长时期来看,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不断调整,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占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按劳分配所占的比重将会继续下降;但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趋势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按劳分配不仅仍将居于主体地位,而且其所占的比重也会逐步上升。

由上可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坚持“三个有利于”根本标准的正确抉择。然而,承认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不等于忽视或否认两者的差别。有些学者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归结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按劳分配及其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已撰文阐述了不同的看法,在此不加赘述。(注:引自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与低收入群体问题研究》,载《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6期。)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可以统一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

笔者认为,国内理论界之所以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存在很大争议,并对它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关系存在迥然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中的“贡献”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是从“要素财富论”(或“财富共创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的角度去理解“贡献”的内涵。这种观点认为,既然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是收入分配的最终对象,而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又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实质上就是按照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贡献对生产要素所有者进行分配。

另一种观点则侧重从“要素价值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的角度去理解“贡献”的内涵。这种观点认为,生产要素不仅创造了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也共同创造了价值。因此,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就是按照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对生产要素所有者进行分配。也有不少学者不赞同“要素价值论”的观点,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并不创造价值,但却为劳动创造价值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因此,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不仅意味着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按照劳动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参与分配,也意味着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按照非劳动生产要素对劳动创造价值提供客观条件这一作用(或贡献)参与分配。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各有依据,但也各有偏颇之处。第一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即“要素财富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均符合马克思的理论观点。然而,依据这样的理论去理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只能阐释(或覆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居辅体地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阐释(或覆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居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第二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中,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无疑是正确的,但“要素价值论”则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如果运用劳动价值理论,则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如何衡量,从而对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如何进行分配,又将成为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上述两种观点在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方面都缺乏全面性和说服力。

笔者认为,应综合上述两种观点的合理成分,深入思考,勇于创新,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为此,应首先明确两点:第一,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提法来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是介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之间的一项原则,它比前者具体,又比后者抽象。也就是说,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既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基本体现,又是贯穿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这一原则应能覆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仅仅覆盖其中的一部分。第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我们党提出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必须给予马克思主义的阐释。“要素价值论”是与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对立的,决不能用来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否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会导致严重的恶果。在此前提下,我们应紧密联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区分不同的经济领域,准确把握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中“贡献”的内涵。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中的“贡献”,是指劳动者在创造价值中作出的贡献。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是运用劳动价值论来阐释“贡献”,依据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来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这种观点,能够阐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已经归社会或集体所有,劳动者在社会或集体的范围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的所有权(就其规范形态而言)。因此,劳动者收入的高低只能取决于其向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即取决于劳动者在创造价值中作出的贡献)。在这里,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与价值量是相对统一的;作为分配媒介的货币形式与作为分配最终对象的使用价值(即产品和劳务)也是相对统一的;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一元论与按劳分配中的分配一元化是完全对应的。因此,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多少,可以成为衡量劳动者贡献大小的尺度。当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照劳动者在创造价值中作出的贡献进行分配(即实行按劳分配),决不是不折不扣的分配,而必须是有折有扣的分配。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的观点,在实行按劳分配之前,对社会总产品还必须作出六项扣除:(1)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2)扣除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扣除与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5)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的部分;(6)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注:参见拙文:《按生产要素分配若干观点辨析——兼谈“要素财富论”》,载《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11期。)联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际,也就是在实行按劳分配之前,还必须在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中扣除必要的企业基金和社会基金。此外,由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不仅取决于生产的主观条件,也取决于生产的客观条件,因而在衡量劳动者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时,还必须剔除在社会或企业范围内由于人均占有或使用的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异对价值量形成的影响。(注:参见拙文:《刍议按劳分配中的“劳”》,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2期。)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中的“贡献”,则是指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或贡献)。换言之,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是运用“要素财富论”(或“财富共创论”)来阐释“贡献”,依据“要素财富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来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在这里,财富多源论与分配多元化是统一的,生产要素私有权的具体形式与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也是统一的。这种观点,能够大致阐释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然而,在承认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要素财富论”)的大前提下,甚至在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基本作用达成了初步共识(例如,劳动力或活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具决定性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或某些社会中的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物质条件,科学技术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发挥着愈益巨大的作用,管理在协作劳动和现代化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前提下,如何正确或相对正确地衡量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实际贡献,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课题。国内有些学者主张借鉴并采用西方经济学中的边际生产力方法或生产函数方法,然而,这种观点恐怕难以立足。(注:参见吴宣恭:《关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理论》,载2003年第10期;张衔:《马克思对“斯密教条”的批评及其现实意义》载《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2期。)也有些学者提出按照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来衡量其在创造社会财富(或使用价值)中的贡献,然而,这种观点也遭到了某些学者的质疑。(注:参见胡钧:《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阐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2003年10月。)尽管对此问题观点相左,争论激烈,但它并不妨碍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在充分吸收相关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深入探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逐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许多企业既非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非纯而又纯的私有制,而是兼具公有制和私有制双重色彩。在这些企业中,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存在。两种分配方式在经济实践中“同居一堂”的情形,并不影响我们在理论分析中将其相对地剥离开来。

综上所述,按照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新的阐释,这一原则不仅覆盖了按劳分配,也覆盖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而成为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除福利收入以外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是“要素财富论”、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其中,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论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共同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而劳动价值论和“要素财富论”则分别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各自的重要的理论依据。据此,就不仅能够阐释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也能够阐释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过渡性,从而表明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也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样,是历史必然性和历史过渡性的辩证统一。笔者认为,正确阐释并认真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有利于纠正和防止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问题上“左”和右的错误倾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当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作为一种新的理论概括,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例如,无论是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都是以特定的生产要素所有制作为根本前提的。尽管人们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看法不一,但对此都深信不疑。因此,生产要素所有制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决定作用,应在这一分配原则的文字表述上体现出来。笔者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既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需要在今后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中逐步完善。

注释:

①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49-750页。

②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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