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改革--土地私有化及其前景_农庄论文

俄罗斯土地改革--土地私有化及其前景_农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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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80年代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中广泛推行承包、租赁和内部经济核算等改革措施,但未触及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当时农民不是土地的主人,也不是产品的真正主人。从根本上说,上述一些改革措施不能刺激生产者(个人或劳动集体)的生产积极性。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求彻底改革现有农业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1991年随着政治形势急剧变化,实行私有化成为俄罗斯农业改革追逐的主要目标。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总统签发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命令,标志着俄罗斯采取激进的方式实行农业私有化。总统命令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重新登记和进行改组,并且计划几年内建立几百万个家庭农场,在农村全面实施私人农场化。一部分俄罗斯经济学家称此举与30年代农业全盘集体化一样,同样是自上而下强制性的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只是前者将私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实质是国有化);后者是将公有制土地改为私有化。因此,这两年来,土地私有化一直就成了俄罗斯农业改革的中心。

一、调整土地关系

俄罗斯联邦地广人稀。农业用地2.22亿ha,其中耕地1.32亿ha,人均耕地0.9ha。俄罗斯不愁无地可种,而是担心有地没有人去精耕细作。长期以来俄罗斯农村有种植宅旁园地的习惯。一部分城市居民也占有小块土地种植蔬菜和水果。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制定了更为宽松的政策,为城乡居民无偿提供土地,使更多的人有获得土地的机会。1991年1月--1993年4月,联邦政府为1150万户居民提供了2110万ha土地。目前共有4000多万户居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未包括庄员和农场职工)。虽然他们得到的土地面积不大,但呈逐渐扩大趋势。1991年的俄罗斯家庭副业的平均土地面积仅0.2ha,1993年1月已达到0.36ha,一部分地区超过了1ha。家庭副业充分利用了家庭劳动潜力从事农副业生产。部分农产品已经占有很大的比重。如马铃薯,家庭副业的产品已占72%,蔬菜占46%,水果和浆果占65%,肉类占36%,奶占30%,羊毛占34%,鸡蛋占22%。

建立家庭农场,这在80年代中期开始受到农经界的重视。不过仅把它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形式。1991年初,俄罗斯仅有4400个家庭农场。为了实施土地非国有化和有效地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生产,1991年初俄罗斯联邦政府公布了“俄罗斯境内实施土地改革大纲”。“大纲”规定区级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支配土地的权力,负责查明公民、企业、机关的土地需要量,并建立专项的土地再分配基金。区地方政府根据以后公布的“土地改革法”向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征收10%的土地作为土地再分配基金,负责无偿分配给申请需要土地的公民。当时一部分城市居民和少数农业技术人员获得了土地,先后建立了45000余个家庭农场。但他们所得的土地大部分是农庄、农场废弃的边远的庄院土地。而大部分庄员和农场职工并不要求离开集体去建立独立经营的家庭农场。同时农庄、农场也拒绝将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因此纠纷四起,土地改革进展十分缓慢。

自1991年12月叶利钦总统“实施土地改革紧急措施”命令颁布后,重新调整了形成土地再分配基金方案。即按区确定无偿提供公民土地的平均定额和集体农庄占有土地的人均定额。按照定额分配后剩余的土地缴给区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再分配基金。如果公民无偿得到的土地面积不够,还可向区地方政府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委员会租赁或购买。不过按上述实行土地私有化的规模还是十分有限。

二、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

俄罗斯沿用原苏联宪法,土地属国有财产,长期由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占用。由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大量人口迁移,原有的土地产权和地界难以清晰,俄罗斯不可能如波罗的海三国那样把土地归还给原来的主人。因此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就成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关键。

1991年12月27日的总统令反映了俄罗斯领导人彻底改革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制度的巨大决心。总统令要求一年内完成农庄、农场的重新登记和改组工作,并保证社员、农场职工“不受限制地退出农庄、农场”。每一个劳动者可以由此获得相应的一份土地和财产建立各种生产经营形式,包括建立家庭农场及其协会。但俄罗斯农民数十年来已经习惯于农庄、农场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另外,也是最为重要的,缺乏必要的宏观经济条件和善于独立经营的人才,大部分农民不愿意离开原来的集体去冒独立经营的险。农庄、农场的改组进度几乎推迟了一年才勉强完成。最为重要的是农庄、农场改组形式与原来拟定的改组目标差距甚远。从改组形式上看,大部分农民选择了各种类型的合伙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些公司的成员(原来的庄员或农场职工)对土地和财产保留分股共同占有或共同占有的形式,其实质性的变化不大。真正建立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协会的农庄、农场不多。截到1993年6月1日,改组为家庭农场协会的农庄、农场共931个,仅占改组的农庄、农场的4%。

此外,目前还有8100多个农庄、农场重新登记后仍保留原来状态,占登记的农庄、农场总数的34%。不过自从总统令颁布以来,确实大大推动了俄罗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大约有2/3的农庄、农场将土地和财产按份额分配给了农民或劳动集体。

三、让土地进入市场

随着土地改革全面推进,1994年初俄罗斯联邦已有6000万个居民成为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在农村,大部分农民得到了以“份地”(土地份额)和土地“股份”形式的实物性土地。其中有27万户建立了家庭农场和1000余个小农业合作社。土地私有化进程迫切要求明晰产权。土地拥有者和使用者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次,根据现行的俄罗斯土地改革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居民的土地基本上按人均定额分配,每个农村居民只能分得6-7ha。大部分家庭农场无法达到理想的规模。同时却有相当数量的无力经营的退休人员和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需要出售或出租土地。因此允许土地自由流转和建立土地市场已是深化土地改革不可缺少的条件。

1993年期间,在下哥罗德州实施的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经验,为每一个农民创造了社会公平和享有自由选择拥有土地的条件。这个经验得到政府的肯定并加以推广。他们具体的作法是:农庄和农场将土地总面积乘以相应的地位级(土地经济评价的“级”),然后将面积级值总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个成员不同级值的土地规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每一个成员分得的土地份额和财产股份可以通过内部拍卖会交换或出售(一些退休人员无力经营可以出售土地份额和财产股份,一些需要土地的个人或劳动集体可以购买或交换土地)。经调整以后,明晰产权和地界,最终由政府颁发土地产权证书。

1993年10月27日,叶利钦总统颁布的“调整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命令,一方面再次肯定了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者(包括获得土地终身继承或无限期使用权者)有权依照专门法律买卖土地。土地证书作为公民拥有、使用和支配土地的凭证,以此可以出售。继承、租赁、抵押或作为入股的股金。目前,大约有4000万公民正在办理土地产权申请和地藉登记。

四、发展前景

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虽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但几年来已经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今后实施土地私有化的方向不会改变。

1.政府将继续为大多数公民提供获得土地的条件 在农村,土地主要为耕者所有,总统令规定,各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委员会有权受地方政府委托按协议价格购买土地份额(或土地股份),以便充实再分配土地基金,向公民(如新来的移民和转业军人及其家属)和法人提供或出售土地。各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委员会通过出售和出租土地、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目的赔偿、各种土地收款等建立专项货币基金,除用于购买土地份额(土地股份)外,还可用于土壤改良、农田建设和土地登记等服务工作。

2.依靠立法和经济机制发挥国家对土地关系的调控作用 目前俄罗斯社会最为关心的是,土地自由买卖以后是否会导致投机行为,使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出现大地产主。联邦政府根据即将通过的土地立法原则土地费法、农业用地抵押法、土地交易税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保证农用土地基本上必须用于农业经营活动,对购买土地都有严格的要求。在土地市场形成阶段,政府将通过税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投机,保证农业土地为耕者所有。

3.强化土地税收和土地收费制度 土地交易活动中执行土地交易收入累进税。税收多少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期长短成反比,并且按出卖土地收入直接计算。此外,政府根据土地法、土地费法和民法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统一土地税。一切拥有和使用土地者都应缴费。但执行中将奖励对土地增加收入、提高土壤肥力和保护生态环境者。

4.建立国家地藉簿自动化检索系统 地藉登记中除包括地藉图必须注明的项目(如土地数量、位置、边界、地址等)和土地所有权外,还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财务资料。国家可以以此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转入更有经营能力的人手中,同时国家也以此计征土地税、土地交易税等和作为其他维护国家利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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