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特点_政治论文

论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特点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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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内涵

“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但大体包括合乎法律性和合乎社会规范性。这个概念最早由马克斯·韦伯系统阐述,广义地指所谓的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狭义的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马克斯·韦伯从价值中立的立场,根据政治合法性基础不同,把政治秩序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神圣魅力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所谓“神圣魅力的统治”,是被统治者信奉某个圣人、英雄和不同寻常的个人以及那个人的“使命”;所谓传统的统治,是指被统治者服从传统性的惯例权威;所谓法理型统治,是现代类型的统治相信“法治”以及按照法律规范得到适当授权的人的权力[1](P25)。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2](P184)。明确了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和事实的二重维度。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合法性”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定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达到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3](P410)。

可见,从抽象的理想类型把握来看:“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在价值和事实上得到社会积极支持、认同、同意。即“价值合法性”、“事实合法性”;也包括政治体系符合价值规范的“有效运行”,即“政绩合法性”。

从纵向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古代类型把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归于自上而下的天命以及与这种天命相应的内在德性,典型的代表是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儒家传统的“天子受命于天而有德者居之”的“王道政治”,这属于神圣魅力合法类型和传统类型的结合。近现代的类型包括两种典型:一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的“公意”的统治,由这个传统发展为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把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奠定在“自下而上的”人民同意,这与古代类型虽然在权力来源的方向是相反的,但都属于价值视角的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合理性、实质正义。另一种典型是代议民主制的程序合法性。代议民主与其说是人民的统治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精英的选拔机制,亦即由民众定期地在众多候选人的公正竞争中自由地选择谁来统治自己。这是一种基于形式合理性的程序合法性、程序正义。

从横向“体系”的观点来看,“政治体系”是一个与“社会环境”有着信息输入和输出的开放系统。按照美国政治体系理论创始人伊斯顿的观点,“政治合法性”本质上是“社会环境”对“政治体系”的一种无条件的支持,即“散布性支持”。所谓“支持”是“社会环境”中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赞同态度;所谓“散布性支持”是“社会环境”中成员对“政治体系”无条件的依附、赞同。这种“散布性支持”之一就是“政治合法性”,“散布性支持”的对象是“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当局和典则。伊斯顿认为政治合法性有三个来源:意识形态的、结构的和个人的,因此有三种的政治合法性类型:“意识形态合法性”、“结构合法性”和“个人合法性”。伊斯顿认为,马克斯·韦伯忽视了“意识形态合法性”,而马克斯·韦伯的“法理型合法性”是一个非常混杂的范畴,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结构合法性”的混合。所谓“结构合法性”,是指政治当局在政治结构中地位的合法性;“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多于马克斯·韦伯的超凡魅力的概念,包括了虚假的超凡魅力内容。

此外伊斯顿还指出“对共同利益的信仰”,“与合法概念密切相关”,“这个信仰就是相信有某种被称之为王国的利益,公共的、共同的国家利益,以及‘我们民族’的普遍利益、公共福利和部族美德(政治),当局通过选择而成为代表这种利益的主要发言人。这一共同利益被认为是超越了地区利益、道义利益、阶级和社会内部的其他利益。”“当局对这一利益的任何露骨的、严重的和长期的背离,都必然要削弱它们本身合法性的信仰。”而对“共同体感情”这种“散布性支持”,与“政治合法性”密切相关[4](P336-379)。

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市民社会观点,作为政治体系的国家与社会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国家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社会是国家的“社会支持基础”,这种“社会支持基础”包括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价值支持基础”两方面。所谓“社会价值支持基础”,就是指社会大众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信仰、信任,无条件地支持,主要是“意识形态合法性”通过“政治社会化”在社会大众中的传播。社会支持基础越强,政治体系越有效,国家就越稳固。反过来,国家政治体系只有拥有了这种意识形态合法性,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政治体系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与政治体系的有效性是正相关的。正如美国学者李普塞特所言:“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5](P55)

亨廷顿把“政治体系的有效性”称之为“政绩合法性”,他认为与西方国家相对比,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认为威权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其政绩政治合法性的建设更加重要。他在《第三波》写道:“新兴民主政权没有能力解决长期的严重的经济问题,未必意味着这些政权的垮台。威权政权(最终包括共产党政权的合法性)几乎完全建立在其政绩基础之上。民主政权的合法性也部分地建立在政绩的基础之上。不过,它还依靠过程和程序。特定统治者或政府的合法性也许取决于它们能够给社会带来什么。政权的合法性构成政府的选举方式;政绩的合法性在民主国家扮演着一个角色,但它绝不如其在威权政权下所扮演的角色那么重要,而且对程序合法性而言也居于次要地位。那么决定新兴民主国家能否生存基本上不是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严重性或是他们有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而是政治领袖对他们有没有能力解决这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做出反应的方式。”[6](P312)

对上述政治合法性理论,需要作若干的强调:

其一,现实的合法性是上述合法性类型的不同程度的混合或综合的作用。蒋庆在《政治儒学》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以‘天下归往的为民思想’来确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民意基础、以‘法天而王的天人思想’来确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超越基础、以‘大一统的尊王思想’来确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文化基础”[7](P210)。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合法性,以程序合法性为主,但人民主权的民意合法性仍是根基。此外宗教的神圣合法性和传统合法性仍起作用,历届美国总统就职都要按着圣经宣誓。

其二,必须重视有效性在政治合法性中的地位。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有效性不同于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价值评估的,有效性则是工具性的,二者对政治体系的功能性作用不同,政治合法性关乎政治体系的长远稳定,政治有效性则直接关乎政治统治者短期的权力更迭。比如在传统社会,大一统的皇权官僚制度由于神圣合法性的辩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稳定的,但具体的统治王朝则由于对统治合法性规范的背离,更由于统治的有效性发生问题而不断更迭。现代发达资本社会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仍保持着,但具体的执政党却随时由于统治政绩欠佳而下台。但另一方面,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有效性是合法性的体现和诉求。没有合法性的有效性是依赖于暴力的,缺乏有效性会导致合法性基础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性就是合法性的实现程度。有效性不高权力运行不力,人民的事办不好人民不满意,就要失去人民的拥护,就会丧失权力的合法性。

但除了从二者的辩证关系把握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有机联系外,更要把有效性放到“现代性”的大的历史背景去把握。现代化是“世界祛魅”的工具目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过程,其精神实质“现代性”就是工具目的理性主义和世俗功利主义的价值。在现代社会,功利效益价值,已经取代神圣价值成为君临一切的“上帝”。现代人对政治体系统治能力的自愿认同,主要不是来自于神圣道德价值的认同,而是对政治经济体为自己所带来的功利性的幸福的多少认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功利成为价值尺度,有效性成为合法性。所以亨廷顿把“有效性”当作“合法性”,把“政治体系的有效性”称之为“政绩合法性”是有道理的。现代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归根到底在于有效性。

其三,要重视精英阶层对政治秩序、政治体系和政治统治的自愿认同对政治合法性的关键作用。现代理论注重民意合法性,但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民是划分为阶级的,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归根到底是统治阶级的意识。精英阶级的合法性意识形态主导大众的合法性意识。一种政治体系的稳定与否以及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精英阶层的信仰、理论建构和行为。有的西方学者指出,当资本主义制度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发生危机时,资产阶级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奋起捍卫它,千方百计为它辩护。而前苏联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精英阶层则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其四,要重视经济系统的合法性对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性地位。要认识到现代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局限在于,就政治谈政治,或从思想文化看政治,而没有看到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经济是最大的政治,因而经济系统的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对落后国家计划经济模式的社会主义“合法性危机”的反思

邓小平理论的本质内涵是落后国家如何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这是一个难题。现实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发达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社会辩证否定的水到渠成的自然历史过程,而是在列宁主义指导下,充分发挥先锋队精英集团的主体能动力量,抓住特定的历史机遇,动员危机中的落后民族的贫困阶级,通过建立劳动阶级专政的平民政权,强制建立的。落后国家现实的社会主义及其政权,作为早熟的弱小的新生力量,处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处于整体劣势状态,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与合法性问题。

社会主义及其平民主义政权,由于平民主义的价值导向,由于经济平等的制度安排和向弱势阶层倾斜的政策安排,它要赢得平民阶级的支持与认同是不成问题的,或至少不会遭遇平民阶级强烈的反对。但正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及其政权反精英主义的平民阶级特征,必然压抑精英阶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个人自由的理想,加上几千年来私有制条件下形成的精英主义传统意识形态的习惯预期,这一政治体系,是很难得到精英阶级整体的认同支持的。这正是现实社会主义及其平民主义政权“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关键所在。

作为抛弃了精英主义、背叛了精英阶级的革命领袖邓小平跟毛泽东一样,基于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和道义合理性的信仰,其后半生主要精力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问题,用毛泽东的话说叫“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保证社会主义江山千秋万代永不变色”的问题。其实,用政治学术语说,就是解决精英阶层对社会主义的平民主义难以认同的“政治合法性危机”问题。毛泽东的晚年“文化大革命”“继续革命理论”和邓小平理论,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就是解决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然遭遇的“合法性危机”的问题。

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要解决“合法性危机”是相当困难的:一方面,社会主义作为超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追求现实正义理想的运动,不是要以一种私有制去取代另一种私有制,而是要根本消灭任何私有制。这一方面要面临强大的以几千年私有制和生物本能为基础的私有观念的限制,同时更要面对更有能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精英阶层的整体抵制;另一方面,现实的社会主义建立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之上,不得不面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不得不面对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位的示范效应的压力。现实的社会主义要想不发生“政治合法性危机”也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不管现实的社会主义取得何种惊人的经济政治文化成就,相对而言,总是比资本主义落后。所以,落后国家一旦开放国门,鲜明的对比很容易瞬间摧毁了许多人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精英阶层来说,尽管他们已经利用社会主义的非民主与主体自身的有利因素,占有了较平民阶层优越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但平民主义“平等”的意识形态和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仍然限制精英主义的恶性膨胀。据英国一位教授在苏联解体后不久对苏联的调查,大多数人并不支持非社会主义的改革,拥护自由化改革的是政治精英与企业家的联盟。他感叹道:当资本主义遇到危急时,资本主义精英奋起捍卫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精英却没有这样做。

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严重性,二人解决这一危机的方法都是两手: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但二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毛泽东优先强调“文化革命”的方式,抓革命促生产。一方面,企图通过思想改造的方式改造精英阶层的精英主义,用大民主群众运动方式从舆论上制约精英阶层,使其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共产主义千百万新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维护社会主义江山千秋万代永不变色。毛泽东指出,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生死存亡的极其重大的问题”,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万年大计”[8]。另一方面,企图“抓革命促生产”,用战争动员的方式,发挥劳动力密集的优势,改变中国落后的面貌。从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到整风反右运动;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到“文化大革命”,都是这一思路。但事实证明毛泽东是不成功的。从经济上来说战争动员的经济发展方式适应了粗放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初步实现了工业化,算是成功的。但改造精英阶层的宏伟蓝图惨遭失败。“文革”后精英阶层对毛泽东时代的整体阴暗记忆和知识精英积极发动的非毛化运动就是鲜明的例证。

邓小平也是注重思想教育的,他一再强调思想教育的重要性,重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但他的主要思路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认为社会主义要战胜资本主义,关键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其政治体系和政权的合法性关键是制度效率问题。要说服精英阶层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教育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制度效率问题。他说过等到下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了,我们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理直气壮了。邓小平并没有怀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或制度效率问题,他把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区分开来,他指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9](P116)“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9](P227),但现实社会主义体制是有失误的,所以要学习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生产力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从政治合法性上说,邓小平比较注重经济绩效的合法性。

三、强调经济绩效的合法性是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最鲜明的特色

众所周知:强调经济绩效的合法性是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最鲜明的特点。邓小平提出了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他所提出的一系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观点:改革开放、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等等,都是为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使上层建筑不断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广阔的通途;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就是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满足人民提高物质生活的愿望,通过“经济绩效合法性”,确保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

康晓光指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合法性基础[10];邓小平比任何人都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了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性,并整理了邓小平有关强调经济合法性的说法[11]。1982年邓小平就指出,“要一心一意搞建设。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9](P10)同年,邓小平对来访的金日成说:“我强调提出,要迅速地坚决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9](P11)1984年他强调指出,“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这不是短期的政策,是个长期的政策”[9](P79)。他还反复重申了“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和长期性。邓小平说:“总结历史经验,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8](P78)这一切被概括为著名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中国的基本国策。1987年5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荷兰首相吕贝尔斯时谈到:“人民有自己的亲身经历,眼睛是雪亮的。过去吃不饱,穿不暖,现在不仅吃饱穿暖,而且有现代化生活用品,人民是高兴的。既然如此,我们的政策还能不稳定?政策的稳定反映了党的稳定。”[9](P235)1990年,正当社会主义陷入了全球性危机之时,邓小平向几位中央负责同志指出:“现在特别要注意经济发展速度滑坡问题,我担心滑坡。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速度,一两年没问题,如果长期这样,在世界上特别是同东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比,也叫滑坡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如果经济发展老是停留在低速度,生活水平就很难提高。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例如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9](P354)在1992年的南巡讲话中,邓小平毫不含糊地指出:“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9](P370)

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邓小平通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获得民众对政府的合法性信仰的做法是成功的。在1997年邓小平逝世时,许多高校打出了“小平走好”的标语,这与“六四事件”时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邓小平的怀念表达了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战略的认可和对政府合法性的总体肯定。

康晓光认为邓小平这种强调以经济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政绩合法性”不是真正的合法性,会发生亨廷顿所说的“政绩合法性困局”:经济增长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没有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要求民主政治的出现,一旦经济发生问题,既会导致统治者的合法性危机,也会导致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而且随着全球化和对外开放进程,政府控制经济能力将越来越小,经济绩效合法性不再是强化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11]。这是有道理的。不过虽然邓小平的经济合法性思想最鲜明的特色是经济绩效合法性,但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是多面的,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具有实践品格的弹性系统,在不同的形势条件下强调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下文就要对此进行阐述。

此外,在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邓小平的“经济绩效合法性”思想,不单纯是发展经济以巩固共产党领导地位执政合法性的,而且是从历史唯物论的经济基础决定论出发,强调发展生产力,利用多种形式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也就是强化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合法性,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把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战胜资本主义制度的决定因素。这一思想是非常深刻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有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宏大的理论背景。说到底,任何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包括社会主义制度,要取得压倒旧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必须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证明其优越性。现代性社会的价值尺度是功利性的。

四、四项基本原则:强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的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合法性在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党的领导地位的合法性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的内在有机统一

西方政治学者曾经多次指出社会主义体制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具有有机统一的一元性特点,认为这是社会主义体制的一个缺陷。邓小平则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一大优势,同时也认为这是保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生死存亡的关键。用西方政治学的说法,就是政治统治者(共产党)的合法性与政治制度合法性密切相关。邓小平一再强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内在有机统一,就包含了这一思想;“党的领导”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广义的“政治体系”,其中“共产党的领导”属于“政治统治者”,“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属于狭义的“政治体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属于“意识形态合法性”。

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凝聚在一起的力量源泉。反之,如果动摇这个原则,就无法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就会丧失政治合法性,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混乱的局面,中国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全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崇高理想,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并在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所以我们能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12](P267-268)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提高到社会主义及其政权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了它作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所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是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最根本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无产阶级政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地位,从历史唯物论的高度,进行了合理性、正当性的辩护:由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由于这一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表现,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迈进,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不是一种私有制取代另一种私有制,而是要根本消灭私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必须在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下,自觉开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革命斗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支柱。只要资本主义一天不灭亡,无产阶级专政就要坚持下去,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具有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历史合法性。因此,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地位的政治合法性,归根到底是历史的合理性、历史的必然性。如果抛弃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无产阶级政党就会变质;正如江泽民所说,“我们的事业就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灵魂而迷失方向,就会归于失败”[13],无产阶级政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地位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了。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品格,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必须始终反对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道理所在。”[3]邓小平一再强调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

邓小平特别重视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他针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自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来,就证明了没有无产阶级的政党就不可能有共产主义运动。自从十月革命以来,更证明了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就不可能有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建设。”[12](P169)“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12](P170)“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在今天的中国,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12](P170)“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12](P170-171)“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9](P197)“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套,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比如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9](P252)邓小平把党的领导地位提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系统的核心地位,实际上把无产阶级政党的统治合法性提到政治系统的核心地位。

五、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具有鲜明的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品格,随着形势的变化对不同的合法性不同内涵各有侧重

邓小平具有丰富的政治合法性思想,其政治合法性思想是一个较完备意义的潜在理论体系。但由于邓小平是实干家,邓小平理论贯穿着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品格,其政治合法性思想同样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因而邓小平完备而潜在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展现,根据形势各有侧重的过程。

邓小平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绩效合法性自始至终是非常重视的。1989年以后邓小平扩大了“政绩合法性”的范围,除了强调经济绩效性以外,还强调“真正干出几个实绩,来取信于民”[9](P298)。“第一,经济不能滑坡。”[9](P312)“第二,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9](P313)“第三,平息暴乱抓到底。……对罪大恶极的不能手软。”[9](P314)

在改革开放之初,总结“文革”的教训,邓小平就重视民主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首先提出了民主法制的问题。在1978年他就指出:“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2](P144)“个别心怀不满的人,想利用民主闹一点事,也没有什么可怕。……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12](P144-145)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精辟地分析了原有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等弊端、根源和实质。从1985年到1986年,他在近20次谈话中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认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9](P160),“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9](P164)。“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9](P177)

1988年邓小平曾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中国的未来要靠新的领导集体”[9](P272),强调集体领导。1989年事变以后邓小平就不再提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了,而开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调领导核心、防止和平演变、社会主义接班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他强调:“关键在领导核心。”[9](P301)“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集体是靠不住的。”[9](P310)“中国的稳定,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要有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性强的人来接班才能保证。”[12](P193)他还指出:“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我们这些老一辈的人在,有分量,敌对势力知道变不了。但我们这些老人呜呼哀哉后,谁来保险?所以,要把我们的军队教育好,把我们的专政机构教育好,把共产党员教育好,把人民和青年教育好。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要注意培养人”[9](P380)。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又提出“反和平演变问题”[9](P380)。

1985~1989年,自由主义思想开始流行,出现两次右倾动乱,邓小平开始注重社会正义问题,提出了判断改革成败的防止两极分化的社会正义标准。他在1985年3月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9](P111)“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9](P139)“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9](P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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