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五大机制_企业年金论文

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五大机制_企业年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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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要使之成为“支柱”,还需完善以下五大机制:

一、政策扶持机制

中国的企业年金之路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成熟和完善,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除了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指导性政策外,政府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扶持更应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可以由此总结出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思路,即既考虑到以税收优惠方式鼓励雇主和雇员为养老而储蓄,以减轻他们对社会保险的依赖,又考虑到国家财政收入和预算平衡。追求两者之间的有机的平衡,应当是我国改革税收制度和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计划,从建立到领取要跨越几十年,因而会积累巨额的基金资产,而这笔资产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以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信息的不对称给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了较大空间,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则能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按照规定,企业年金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必须定期将公司经营状况、分红政策、可分配赢余、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众披露,披露的内容、时间及方式都有严格的限定,相关的监管机构则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样可将基金营运机构置于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受益人的双重监督之下,减少受益人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三、风险补偿机制

为防止因企业年金管理人和受托投资营运机构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企业年金受益人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投资收益能够为受益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有必要在对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以作为保障基金积累水平、保护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外一般的做法是确定一个最低收益率,并根据每年的投资收益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盈余准备金是企业年金自身的资产,主要起到以丰补歉、防止收益过度波动的作用,当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动用盈余准备金弥补。而当盈余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则需动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由受托投资营运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这笔准备金应当在事先设计企业年金时就予以充分考虑,以最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为何众多大型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计划时首先考虑保险公司的重要原因。

四、投资管理机制

在我国,企业年金有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的安全与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在这方面,政府应当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针对企业年金的特点制定市场运作规则,担负起对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准入和监督职责。对于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建议效仿国外模式,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费用征缴、数据管理、选择托管银行、制定投资策略和雇佣投资经理、对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谨慎监督;其次,政府应制定投资限制政策,做到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举,以保证投资人(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体措施包括:谨慎选择投资工具、实行多元组合投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等。

五、法律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适用问题。这是因为企业年金在中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具有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的特点,必然涉及多方当事人,即企业年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这些主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人(缴费人、受益人)、管理机构(经办机构、托管银行等)、投资机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精算机构)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各不相同,因此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立法,协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当务之急。对企业年金立法必须坚持“企业自主管理、保护受益人、完全积累、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内容上重点明确以下几点:1、建立企业年金的主体;2、企业年金计划是自愿选择或强制义务;3、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范围;4、账户管理方法;5、缴费规则与支付原则;6、风险与责任;7、受益 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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