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下岗职工基金”妥善安排下岗职工生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下岗职工论文,妥善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入攻坚阶段,而能否解决好下岗职工问题,则是国企改革成败之关键。解决下岗职工问题,面临两个难点,一是如何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二是如何筹措庞大的经费,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
一、未来五年内,我国将有千余万下岗职工暂时难以就业
各种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大约为40%至50%左右。例如,天津市总工会对全市18个区县的22个行业110 个公司的职工下岗情况的调查表明,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2%;重新就业的占下岗职工的49.89%。又如:浙江省1997年上半年有7万多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工程,结果使3万多人实现了再就业,使再就业率达到50%左右。 再就业率较高的省市要算上海,大约在70%以上。根据金融时报提供的数据,1995和1996两年,全国通过再就业工程,共使400 万余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按照这两年的下岗职工的800 多万人数计,全国的再就业率约在40%至50%。
如果这一比率较为客观的话,那么,可以认为目前我国现在的1000余万下岗职工中,将有500万以上暂时难以就业; 再考虑到未来五年还会有1500万以上的职工下岗,最终,全国至少将会有千余万的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
二、千余万的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其生活来源如何解决?
近两年来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对这部分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费从几千元到两三万元,极不平衡。这一数量主要取决于原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差,既是下岗人员多的原因,又是经济补偿低的理由。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近两年下岗人员中,仅制造业就占47.8%(其职工人数只有全国职工总数的36.4%),该行业的再就业率和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都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进一步的问题是,随着下岗职工人数的增加,上述不平衡问题不仅会越来越突出,而且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工由于原企业的财务原因,根本就难以得到补偿,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很可能产生严重社会问题。
三、必须尽快从全国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首要的问题是,根据现在以及未来几年内下岗职工的总量,国家统一筹措资金。这就要回答,大约需要筹措多少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如何解决?
根据目前各地普遍实际执行的标准,企业对下岗职工的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约为2~3万元,这一数值相当于1996年我国城镇低收入户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7~11倍。也就是说, 这一补偿可使那些永久性离开经济领域的50岁左右年龄的职工,仅靠此项来源,维持10余年的生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 补偿那些不能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即上述估算的1000余万人,总计需要筹资2000亿至3000亿元。
这一巨额资金从何筹集?有一种设想是建议国家发行特种债券,但它难以推行。因为这笔资金是要支付给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它永远不可能再收回;另外,如果考虑由国家财政情况好转后再偿还这笔债务,可能的结果是,一方面无法确定偿还期限,更重要的是要财政节余几千亿来偿还这笔债务几乎不可能。
另一种设想是,建议从国有资产中划拨出相应的部分。根据国资局1997年的资产评估数据,我国国企经营性资产总量为6.6万亿元, 其中国有净资产为3万余亿元。那么,如果从国有净资产中划拨出2000 亿至3000亿元作下岗职工生活费用,则只占其3万余亿元的6%到10%。笔者很赞成这一设想,因为它可能是解决这笔庞大费用的唯一选择。但是,这一设想首先遇到了操作上的难题:几千亿元的国有资产如何变现?
四、利用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建立“下岗职工基金”
历史已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利用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家股权,然后将其作为“下岗职工基金”,这就是说,通过资本市场,用适当的方法,划转2000亿~3000亿市值的国有股为该基金的资金基础。根据沪深两个交易所的统计,截止97年底,股票市价总值达17529亿元。其中国有股约占总股本2/3,其市值约为11000余亿元。 如果将其中的2000亿至3000亿元用于解决下岗职工问题,并不影响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尤其是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资本市场在未来五年内,发行股数会达到4000亿至6000亿股,即市值将达到5万至6万亿元。届时,2000亿至3000亿元的下岗职工费用,就只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市值的5%左右。由于证券市场的特别增值功能,它只是3万亿国有资产净值的1%左右,而不是上述的6%~10%。也就是,通过利用资本市场,我们只用三、四百余亿的国有资产净值,就可解决两三千亿元下岗职工费用。这样一来,一方面节约了一千多亿的国有资产,另方面解决了资产变现的历史难题。
因此,应利用资本市场提供的良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协调的、以省为操作单位的“下岗职工基金”,具体设想如下:
(1)以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为基础, 设立覆盖全国的“下岗职工基金”,其总价值为2000亿至3000亿元。这个价值总额需要已上市公司的200亿至300亿股国家股(按每股平均市值10元计);这部分国家股按5年时间逐步划转到全国各地的“下岗职工基金”管理中心, 即每年平均划转40亿股至60亿股;除上海、深圳等省市上市公司数量过多以及个别省市上市公司过少情况外,划转到各省“下岗职工基金”中心的国家股来源,原则上从本省上市公司的国家股中解决。
(2)设立全国“下岗职工基金”监管中心, 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规范,监督该基金的使用范围,协调各省及中央企业的“基金”管理中心的关系。
(3 )成立以省及有关部委(如管理中央企业的各部委)为单位的“下岗职工基金”管理中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该“基金”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认定、登记以及补偿费用数量的确定和发放;对该基金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4)各省、 部“基金”管理中心为契约方式把“下岗职工基金”委托给基金专家机构(企业法人)经营,以实现该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保证下岗职工的经济权益。
(5)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到指定的“下岗职工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管理中心根据该职工的具体情况,为其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并为其建立个人补偿账户;下岗职工只能逐月或逐年领取补偿金;他也可以选择暂不领取其到期应得的补偿金,管理中心将把这一选择视为投资行为,从而给予相应的回报。
(6 )“下岗职工基金”的功能首先是补偿无法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而无法再就业指该下岗职工无法在任何类型的企业(包括干个体)找到就业岗位;其次是补偿那些到非国有企工作的下岗职工;再次是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贷款贴息;最后是用于再就业培训。
(7)“下岗职工基金”不同于“失业保险基金”, 因为后者对失业者的救济期限一般是一年至两年,然后,失业者如果再找不到工作,就被指定到某个社会救助机构领取社会救济金。而“下岗职工基金”就是为那些找不到工作的国企下岗职工而设立的,它的“补偿”期限显然要远远超过失业保险基金的“救济”期限。
(8)国有股流通问题。如果国有股不流通, 则二三百亿国有股所包含的二三千亿元的市值就无法变现。从而下岗职工的现实补偿也就无从谈起。另方面,国有股的全面流通的条件目前尚未完全成熟。鉴于此,可考虑先把“下岗职工基金”的这二三百亿股的国有股分批投入流通,为分解股市压力,可从“基金”设立之日开始,每年进入流通30亿至50亿股左右。
五、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下岗职工基金”与目前通过国家财政、企业、个人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生活问题的关系。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数量上看,前者占主要部分,后者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渠道。从具体支付上看,一旦“下岗职工基金”推出台,那么就应统一安排这两块资金。这样做,一是为了避免重复支付,二是要避免不平衡问题。因此,在设立了“下岗职工基金”之后,不仅不应放弃,而且应更加积极、更加规范地利用国家财政、企业和个人等各种渠道筹资,以增强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
二是关于划拨部分国有资产为下岗职工生活费,在认识上的国有资产流失误区。这个观点尽管赞同者甚少,但其危害极大,有必要作以下澄清。首先,假定国家财政或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下岗职工所需生活保障费,那就没有必要去划拨国有资产了。但是为什么前者就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而后者却是国有资产流失了呢?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这笔资金是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利润,还是来源于国有资产。毫无疑问,这只是价值形态上的区别,而实质则都是根本意义上的国库支出。其次,从职工下岗前后的社会成本看,下岗前,职工要从国有企业得到工资及福利,下岗后该企业不再支付这笔费用,从而该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增加,或亏损会相应减少。这一情况必然替通过企业财务以及国家税收体系转化为企业资本和国家财政收入;与此同时,下岗职工不是到原企业,而是到有关保障中心领到一份生活保障费用,无疑,这一费用的数额不会大于他在企业中得到的部分。这就是说,下岗职工从社会上得到的生活保障费用无论其形式上来源如何特殊,它都是社会支付给这部分职工费用的一种成本相当的转换。与此同时,企业在部分职工下岗后,效益是更好了,从而在此意义上,职工下岗是为企业提高效益,进而增加国有资本做出了贡献。因此,这里不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且从总量上看,国有资产反而增加了。再次,就国有资产流失自身的定义看,它是指把国有资产通过不合法途径转化为个人所有。在我国现阶段,的确应该警惕少部分人,通过钱权的内幕交易,把国有资产按低于其现值的价格卖给个人,以造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但是,把由于国家财政没有足够资金,而通过变卖部分国有资产的方法以解决下岗职工生活问题的做法,称其为国有资产流失,那就张冠李戴了。最后,更为重要的是,那种把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解决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看作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致命的危害是使社会在解决下岗职工问题上徘徊不前,从而一方面坐失利用资本市场的良机,另一方面坐等下岗职工问题日益严重,最终使社会付出更高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