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干部的交流与回避_干部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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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干部交流与回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原则,是科学的干部制度的一大标志。干部交流与回避作为“任职约束型”的廉政制度和措施,其廉政意义体现在多方面,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类。各种形式的干部交流与回避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需要采用不同形式,并在突出重心的基础上实现各种形式的整合与统一。我国的干部交流制度在经历曲折坎坷之后逐步得到恢复,干部回避制度在近几年也有了良好起步。但我国的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是我国当前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既要继续做好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的工作,又要抓紧制定干部交流与回避的统一、全面和专门的法规。要确立正确的工作指导原则,对干部交流与回避,既要大力推行,又要循序渐进。

关键词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干部制度 干部交流 干部回避 廉政建设

我国正处在一个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与四化建设的兴衰成败。为了保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真正成为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和廉洁奉公的革命者,我国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实行领导干部的交流与回避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干部交流与回避进行必要研究与探讨,对于加强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干部交流与回避,从形成到发展,已经历漫长过程。早在封建社会,就有一些较为开明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此类要求和主张,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行。如我国封建社会就曾有过不少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在官员选任中,也体现在司法活动中,既有对官员任职的要求,也有对官员执行公务的要求。到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各国在这方面亦有比较全面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它们不仅对官员交流与回避进行各种具体分类和界定,同时还规定执行的严格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促进官员的廉洁,防止官员选任与公务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无疑产生了重要作用,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干部交流与回避在相反的阶级意义和全新的内容层次上得以普遍确认,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项重要内容和原则,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并日益成为科学的干部制度的一大标志。我国把推行干部交流与回避作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口,足见其日益突出的社会政治意义。

干部交流,指干部在地区、部门或单位之间定期流动和轮岗任职。干部回避,指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与干部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干部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任职或不得参与执行某项公务。从内容看,干部交流与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也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原则。从其政治、法律意义来说,干部交流与回避则是国家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反腐倡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共同课题。尽管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不同的阶级意义和目的,但世界各国都在探索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当代各国的廉政制度和措施大体可分为二大类。一类直接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利益收入,如财产申报制度、限收礼品制度、禁止贪污受贿制度等;另一类则对公职人员的任职作出要求和限制,属于这一类的主要有公职人员兼职的监控制度、公职人员的交流与回避制度等。前者可称为“利益约束型”,后者可称为“任职约束型”。此两类制度和措施有着共同的政治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但它们又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特殊的效能。前者通过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利益行为,在预防、抑制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发生方面发挥着直接作用;后者则通过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任职行为,以堵塞权力变质、“权钱交易”的通道,从根本上消除以权谋私和各种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可能条件。在反腐倡廉的斗争中,两类制度和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但从总体上看,后者却显得更为根本。

干部交流与回避作为“任职约束型”的廉政制度和措施,其廉政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可以防止干部的“近亲繁殖”,有利于打破各种“关系网”,保证公职人员秉公办事和廉洁奉公。干部在同一岗位或本地任职不动,容易陷入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或亲情关系中,处理政务碍于情面,容易失去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背离正确的原则,为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通过干部的交流回避,有利于干部摆脱各种人际关系或亲情关系的困扰,使干部同各种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分离开来,从而在纯洁、超脱的工作环境中,公正廉洁地处理政务。同时也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避免因人情或亲情关系而犯错误。

第二、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可以防止各种“山头”与“宗派”的形成,保证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及其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干部在同一岗位或本地长期任职,可能形成大大小小的“山头”以及盘根错节的宗派势力,可能导致各自为阵和各行其事,或出现地方封锁和地方保证主义,严重的将出现“针插不进”的局面。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就从组织措施上减少了形成山头和宗派的可能性,有利于实现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和全面执行。

第三、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有利于保证干部勤政为民。如果干部长期限在一个单位或在本地作“父母官”,久而久之可能出现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僵化保守、固步自封,倚仗老本和权势的现象。实行干部的定期交流和回避,使干部不断转换新的岗位或异地供职,客观上可以增强或刺激干部的事业心和创业精神,使其长期保持应有的活力和朝气,不断作出新的努力,开拓新的局面,创造新的业绩,保证勤政为民。

干部交流与干部回避有着共同的意义,但二者相比,干部交流制度的社会政治意义显得更为宽泛和丰富。这突出的表现在,干部交流制度还有利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建设。首先,干部交流可以促进干部的成长和能力的提高。通过交流和轮换工作岗位,可以使干部开阔视野,增加阅历,扩大知识,开通思路,交流信息,丰富经验,这十分有利于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人才的成长。许多杰出人才,都不是一辈子蹲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实行干部交流是培养干部的必经之路。其次,实行干部交流,有利于调整干部的布局和结构,促进班子的整体建设。在国家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经常需要调整干部的布局和结构。因为有的部门、单位因人员流动或退休可能出现干部短缺;有的部门、单位因新建、扩建或因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需调入或充实大批干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些地区需要加强领导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而有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因种种原因却出现了干部队伍臃肿和人才积压。这些情况都说明,必须适时调整干部的布局和结构,才能配备和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行干部交流正是调整干部的布局和结构,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必要手段。

干部交流与回避,一开始提出就带有政治的色彩和阶级的目的。而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干部交流与回避却具有不同的背景和境况。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由于不可克服的社会弊端,干部交流与回避很难真正实行,即使在一定范围内推行也很难达到其廉政目的,有时甚至可能成为统治集团用来排斥异己和打击忠良的手段。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干部交流与回避才具有真正实行的条件,也才能全面实现其积极的社会政治意义。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干部交流与回避也不是自发实现的,它需要我们通过极大的努力来推行,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来保证。

为了有助于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研究干部交流与回避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不同标准,对干部交流可作如下分类:

根据交流的对象,分为领导干部的交流与一般干部的交流。前者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如在中央和县一级以上领导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定期交流。担任县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负有较重要的领导责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一方面需要全面地培养和提高,另方面必须排除影响其秉公办事的各种环境因素,为其提供超脱和纯洁的工作环境,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类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并把这种交流作为各类干部交流的重点。一般干部的交流指担任县团级以上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干部的交流。一般干部的交流又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任行政执法(如从事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监督等特殊职务的干部的交流。这部分干部虽不担任领导职务,但因职责特殊,要具有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精神,因此也有必要实行定期交流,以防止各种人际关系对其执行公务的影响。二是科学技术人员的交流。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人员也需要根据情况实行交流。

根据交流的范围,分为系统内、地区内的交流与跨系统、跨地区的交流。系统内的交流指干部在本系统内部转换岗位任职,如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转换岗位任职。系统内交流,干部的身份一般不发生变化,但其任职地区、部门、单位、职类则可能发生变化。跨系统交流,指干部调出本系统任职,如从国家机关调入党的机关,或从党的机关调入国家机关任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或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任职。军队与地方干部的交流也属跨系统交流。跨系统交流,不仅干部的任职地区、部门、单位、职类可能发生变化,其身份一般也要发生变化。地区内的交流,指干部交流不出本地区,如省内、市内、县内的交流。跨地区的交流,指不同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如省际、市际、县际之间的交流。民族干部的交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跨地区交流。跨地区交流的显著特点是异地供职,与干部回避是紧密联系的。

根据交流的时间,分为定期轮换与临时交流。定期轮换指担任某些特殊职责的干部,在规定任职届满后变换职位,如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限任制就含有这种要求。定期轮换需履行正式调动手续。临时交流是指在不改变干部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将干部派往另一地区或部门工作,临时交流期满后,仍回原地区或原部门工作。介于二者之间,还有一种既非定期轮换也非临时交流的形式,它是根据某种特殊需要,对个别干部实行的特殊交流。这种特殊交流不是临时性的,也需履行调动手续,其时间可能是定期的(但不轮换),也可能是长期的。

根据交流的目的,分为培养性的交流、工作需要性的交流与照顾性的交流。培养性的交流又称经历轮换,指为使某一干部晋升高一级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而有目的地使其在几个岗位上(一般是将晋升职务以下的主要岗位或部门)轮换任职,以保证其走上领导岗位后具备必要的经验、能力和才干。工作需要性的交流,根据不同的目的需要又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以廉政勤政为目的的交流,即通过交流使干部摆脱关系网、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困扰,坚持秉公办事,或通过交流使干部不减朝气和活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二是以领导班子建设为目的的交流,即通过交流使各级领导班子布局、结构合理;三是惩戒性交流,即从比较重要的工作岗位调入一般或不太重要的工作岗位(一般不降低职级);四是安排性交流,即带有工作安排性的交流,如因机构调整,精简人员,对多余干部进行的重新安排。照顾性交流亦分二种情况:一是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家庭困难而进行的调动交流;二是为解决干部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而进行的调动交流。

根据交流是否易职,分为职位对应的交流与职位升降的交流。前者指干部交流时职级不发生变动,亦即平级交流。后者指交流时职级要发生升降变动,升者如公开招聘干部,降者如为加强基层、培养干部采取的下派挂职的做法。

以上所列各种分类,带有理论探讨的性质,各种分类互有交叉。各国总是根据自己的情况,侧重采取几种或更多的干部交流形式。由于干部交流制度的主要着眼点是确保干部队伍的廉政勤政以及促进干部的培养,因此以廉政勤政为目的的交流,领导干部的交流总是任何国家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其他有些形式,如科学技术人员的交流、照顾性交流等,与一般的调动并无实质区别。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促进整个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我国也应以领导干部的交流和以廉政勤政为目的的交流为重点,并根据客观需要适当采用其他交流形式,从而形成既全面完整又重心突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回避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多种分类,主要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类。

职务回避是指干部在任职时应实行的回避。职务回避又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区回避两种形式。亲属回避指互为近亲属关系的干部在任职时相互避开。根据干部回避的客观要求,干部之间具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在同一工作部门任职: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近姻亲关系(其范围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同时,干部之间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的,一般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财务、审计工作。地区回避指干部的任职地点应避开本籍,也就是规定一定岗位的负责人不得由本籍干部担任。干部在本籍担任领导职务有熟悉本地情况的优势,便也易受各种关系网的牵制,从而影响其秉公办事。因此根据干部回避的客观要求,凡各地及其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均应实行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由干部的任 免机关决定,干部有义务如实向任免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如申报不实,弄虚作假,任免机关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回避是指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应实行的回避。根据干部回避的客观要求,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一)是该公务所处理事件的当事人;(二)与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亲属关系的;(三)与本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当出现这些情形,该公务的主管领导有检查和督促干部回避的权力和责任,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他们回避。当干部实行公务回避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核、决定、复查,也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公务关系指使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违者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都属于在任回避,在任回避是相对于卸任回避而言的。卸任回避指干部在离退休(即卸任)后所承担的一定的回避义务。许多干部由于长期担任领导职务,虽然离退休仍然可能通过过去的影响干预本地本单位的公务活动。因此对离退休干部也应提出必要的回避要求。卸任回避是在任回避的逻辑伸延,因而也应成为干部回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要求,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亦有体现。如中央曾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离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也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同时国家还禁止离退休干部通过递条子和打招呼干预原部门原单位的工作。这些禁令对于离退休干部来说,也就是回避的义务。

在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两种回避的主要类型中,职务回避是主要的、根本的,公务回避是起辅助作用的。对于实行回避的干部来说,职务回避是长久的,公务回避是暂时的。就实践来说,公务回避较易实行,职务回避难度较大。因此建立我国的干部回避制度应以职务回避为重心。

在分析了干部交流与回避的种类和形式之后,有必要指出二者的异同及联系。从相同来说,二者除具有共同的廉政目的外,在外在形式上也有极相似的地方,这集中表现在二者任职都要发生易动。但二者易动的标的却有不同,干部交流侧重于强调易岗供职,尽管易岗供职有时也可能必须异地,但干部交流不一定都要求异地。干部回避则分几种情况,其中的亲属回避有的只异岗不易地,有的既易岗又异地;地区回避则强调必须异地供职,尽管异地供职有时也可能易岗,但不一定都要求异岗;至于公务回避,是临时性回避,既不存在易岗,也不发生异地。干部交流与回避,又有紧密联系,交流中有回避,回避中有交流;有时交流是为了回避,有时回避需通过交流。在这种情况下,干部交流与回避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干部交流与回避的这种相互关系告诉我们,在实践中我们既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也不能使二者相互割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机关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廉洁奉公是各级干部的根本宗旨。而要保证这种宗旨的真正实现,必须实行必要的干部交流与回避。

干部交流作为我党的一项重要的干部政策,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提出并实行。如1942年,中央军委为了从工作中更好地培养干部,同时为了沟通情况和加强部队的战斗力,专门提出了关于实行干部交流制度的建议。当时提出的干部交流的范围,包括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交流,军队与地方的交流;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政治干部,军队干部的交流只限于军事工作本身。同时特别强调干部交流的纪律,要求各单位都要把自己最好的干部抽出来,坚决反对借交流之名以次换好的本位主义。1942年中央还发出了关于根据地党政军民干部互相调剂的指示。根据该指示,实行各类干部的互相交流和调剂,主要包括抽调部分地方干部到军队工作,抽调部分民运干部到党政部门工作以及抽调部分党务干部去加强民运工作。解放战争时期,中央还多次作出决定,从老区抽调干部随军南下支援新区政权建设以及从中央各部委抽调干部去南方工作。民主革命时期的干部交流和调剂,适应了政权建设和革命战争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民主革命的胜利。

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我国仍然很重视干部交流问题。特别是1962年中央作出了关于有计划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当时确定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并确定了中央一级机关的干部、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一级机关的干部、地(市、州)一级机关的干部、县级机关的干部以及少数民族干部各自的交流范围。中央的决定还指出要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坚持下去。但由于后来指导思想的失误和政治生活的动乱,这一制度未能坚持贯彻执行。

70年代末,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又一再提出干部交流问题,并逐步恢复实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近年来还特别强调干部交流应从省、部级领导人做起。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至今,省部级干部曾交流300多人次,现已有20多个省建立干部交流制度。有的省(如江苏和陕西)还开展了省际间干部对口定点交流的示范工作,架起贫富地区联系的桥梁。有的省(如辽宁、河北、河南)还特别强调省长异地供职,在全国引起重要反响。在近几年的干部交流过程中,政府要求被交流者克服不愿离开自己熟悉了的工作环境、不愿打破自己习惯了的生活秩序等狭隘、短视的观念,愉快履新,同时必须改变某些地区和部门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状况。

如果说我国的干部交流制度是在经历曲折坎坷之后逐步得到恢复,那么我国的干部回避制度则是在近几年才开始起步。建国以来,我们在干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定的政策,形成了相应的办法,取得一定成效,但一直未能建立起科学、严格的干部回避制度。虽在过去不同时期,也曾提出干部回避的要求和主张,但一直未能形成制度并付诸实行。由于缺乏这一制度措施,使我国干部管理出现了严重的亲缘化倾向,各种亲属在同一部门任职以及干部在本籍任职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对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无疑具有不小的危害,对管理效率的提高、党风政风的好转以至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都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根据过去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我国近年逐步把干部回避作为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肯定和确认。自1989年初以来,我国陕西、河北、海南、广东等省以及北京、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江西、安徽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已陆续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这些省市目前规定的干部回避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实行回避的干部主要限于各级领导干部。其具体规定和做法主要是:在党委、政府和纪委、公安、法院、检察院担任正副领导职务的干部,某亲属不得担任与该领导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一般也不得在该领导所在单位工作(此为亲属回避);凡县(市)党委、政府、纪委和组织、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由本籍干部担任(此为地区回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有关本人的任免、档案管理等项业务工作,也不得指使、暗示他人施加影响和干预;在干部任免、调配、调资、入党、评职、招工招干等工作中,凡涉及领导干部亲属的,领导干部本人应主动说明并实行回避(此为公务回避)。这些规定和做法,无疑为我国全面建立和推行干部回避制度打下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在全国各地逐步实行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实践基础上,我国于1993年8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条例》规定的回避,既包括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即职务回避),也包括公务员的公务回避。就任职回避看,既有对亲属关系的要求,也有对地区的限制,可见内容是比较全面的。同时,我国近几年颁布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问题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中,也有不少关于干部交流与回避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各个方面和领域。由此可以说,我国的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

从以上简要回顾可见,我国的干部交流与回避,在经过曲折、反复和漫长的思索之后,终于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受到极大重视和得到全面确认,并在全国范围开始实行。这是我国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加强的一大标志,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一大成果。但须看到,我国的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仍处于恢复或起步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立法看,我国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干部交流与回避统一、全面和专门的法规。目前还只是不同文件对不同方面分别作出规定,总的看还比较分散,不够完善,特别是还缺乏保障性规定。只有通过统一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才能使干部交流与回避全面的定型化和规范化。其次,从实践看,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实行,各地的状况还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起步早一些,措施得力一些;有的地区起步较晚,措施还不够得力。从思想认识看,干部交流与回避的政治意义以及紧迫性还没有成为整个干部队伍的共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在等待观望,干部不愿离开自己熟悉了的工作环境,不愿打破自己习惯了的生活秩度,不愿远离亲属和本籍任职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某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状况还比较严重。这些都说明,我国的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还有待加强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是我国当前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怎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呢?第一,要努力形成共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机关明确干部交流与回避是一项非执行不可的严肃政策,使各级干部明确实行交流与回避是自己一项重要的政治义务。不仅要讲明重要性,还要讲明紧迫性。通过统一认识的工作,以期克服目前存在的等待观望和各种狭隘、短视的观念以及消极抵触的情绪。第二,要抓紧法律制度的完善。要有效地推行干部交流与回避,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和定型的规范作保证。要抓紧制定干部交流与回避的统一、全面和专门的法规。在这一专门法规中,要对交流与回避的对象、范围、种类、形式、程序、纪律、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等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规定应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制定全面的法规,很有必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外国的做法进行认真考察,从中借鉴于我们有用的东西。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立正确的工作指导原则。对干部交流与回避,一方面要大力推行,另方面要循序渐进。前者要求坚定信心,加快步伐,抓紧进行各项工作;后者又要求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条件出发,分出轻重、缓急和主次,一步一步地推进。比如在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对象、范围、种类的考虑上,就需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地进行,一下子全面铺开是不现实的。可以先抓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的交流与回避,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的领导干部以及所有干部。又如,干部交流与回避可能涉及家属照顾和生活安排问题,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干部的后顾之忧。正确的工作指导原则,对干部交流与回避的立法和实践,都十分重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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