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要内容论文,欧盟论文,启示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9.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04- 0633(2001) 02-0033-05
一、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由来
欧盟中小企业政策产生的原因在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欧盟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就业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此背景下,共同体于1985年在卢森堡欧洲理事会上,决定创建一套评估方法来衡量共同体提案对中小企业的影响。1986年,共同体成立了“中小企业特别行动小组”(the SME Task Force),专门起草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提案与计划,在此基础上,于1989年创建了第十三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XXIII),专门负责执行中小企业政策。其政策的目标在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并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欧盟中小企业政策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点,绝大数是以建议、计划等形式提出,成员国政府是否接受由其自行决定,同时也不干预成员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欧盟中小企业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制度建设上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欧盟一方面从自身做起,高度重视共同体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改进共同体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大力呼吁成员国家修改过时的规章制度,并为此提出大量合理化建议。在欧盟第三个中小企业多年度计划中,明确提出要简化和改进立法,进一步简化开办新公司的手续,取消或降低有关费用;改善新企业税收待遇,简化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环节;在起草新的法律时,加大中小企业的参与力度,同时对立法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改进跨国纠纷的解决程序,在法律上采用适合中小企业的跨国企业模式,如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等,以改善中小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环境。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和市场地位,欧盟的共同竞争政策对中小企业给予了特殊照顾。对于中小企业之间达成的一些有关共同研究开发、实施企业财务、使用生产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促销等协议,绝大多数都予以豁免,不受该政策的限制。如中小企业间订立的专业化分工协议,凡参加者市场份额和不超过20%、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埃居都予以豁免。而在合并控制方面, 共同竞争政策规定只有企业联合体在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超过50亿埃居(现已称欧元),且每一个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年销售额超过2.5 亿埃居才会被禁止。因此中小企业之间的大量兼并活动可以完全不受规定约束。
2、提供融资方便。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自有资金不足及融资渠道不畅。对此,欧盟一方面作为中间人协调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增加资金投入,并利用共同体的政策金融工具向其提供贷款。同时,欧盟还利用其自身特殊地位,积极推动欧洲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的建设:第一,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创立了“圆桌会议”,会员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探讨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1994年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建议:(1)加强银行与中小企业的紧密联系,措施包括推出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大力发展种子基金各创业投资公司,进一步发展互保计划模式等;(2)拓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其措施包括大量投放次级贷款(如无附属担保品的贷款);(3)确保遵守协定的付款期限,其措施包括成员国的法律手段和诸如代理与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设立了欧洲投资支出专项(EIF), 其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担保,通常担保金额限于投资费用的50%。EIF 的运作一般是由其管理部门与金融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为一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不是直接向个别中小企业担保。第二,直接增加资金投入。作为欧盟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 )积极向中小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融资。从1990年以来,已有近45%的工业与服务业援助资金提供给了中小企业。在1997年,欧洲投资银行引入一项10亿埃居的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方案(ASAP),相当部分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欧洲投资银行利用其“风险分担的全球贷款”和必要时风险资本的引入,可望为技术型企业提供50-80亿埃居的资金。同时,欧洲投资银行还投资1.25亿埃居设立了新的欧洲技术融资便利专项(European Technology Facility),目的是为高成长高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和股权资本。此外,欧洲结构基金中的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每年也将其10%的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第三,开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欧盟专门成立了欧洲风险投资协会。该协会是一个非赢利性的机构,主旨是促进欧洲风险投资市场的建设,协助中小企业寻找资金。在它的大力推动下,巴黎证交所开设了一个拥有完全自主权的附属市场NM(Nouveau March),其宗旨是为新生企业提供股票筹资市场。它的上市标准比现有市场更为灵活。该市场于1996年3月开始交易,并且现在已经联合了布鲁塞尔和荷兰的NM市场,形成了一个欧洲范围内的股权市场,称作Euro-NM。德国与比利时也在筹划加入。同时,欧盟还专为高速成长的小公司设立了EASDAQ股票市场,已于1996年9月运作,并计划在5年内有500家公司注册。截止1998年5月,已有26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12.3亿埃居,平均每家公司的筹资额达到4560万埃居。
3、促进技术创新。欧盟从1983 年推出了第一个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划,1989年发展成为SPRINT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成员国在信息网、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989年,欧盟又实施了旨在加强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和使用科研成果的VALUE计划。在此计划中,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科研成果,特设立两项奖励:探索将和技术交流奖。探索奖约为7000埃居,主要鼓励那些积极与研究单位取得联系,并签订伙伴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中小企业;技术交流奖最高为10万埃居,主要补贴中小企业使用科研成果进行技术创新的费用。[1]1994年, 欧盟将上述两大计划纳入到第四个总体研究规划(1994-1998)。该规划总预算高达130亿埃居,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 欧盟专门制订两类支持措施:一是对两个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合作伙伴寻找等所需费用,欧盟提供部分补贴,最高可达45000埃居或全部费用的75%;二是建立一种全新的研究机制,使那些研究能力欠缺的中小企业能依靠其它研究机构、大学完成部分或全部研究工作。在欧盟第三个多年度中小企业计划(1997-2000)中,也包含了许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包括: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重点是企业的战略管理培训和企业的国际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私人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鼓励中小企业参加欧盟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计划,重点促进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资助的方式是直接的,如中小企业购买专利、生产许可证和关键技术及相应设备,小企业可获15%的费用资助,中型企业可获7.5%的资助。对于人员少于50人的小企业,在贷款额低于2500万埃居时,欧洲投资基金可提供50%的担保,而且如果贷款是由多国银行联合提供,基金可提供75%的担保。[2]
4、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面对信息化和国际化的挑战,欧盟通过建立多个泛欧信息网络,向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资料,帮助中小企业寻找跨国合作伙伴,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它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包括DICS、CORDIS、BC-NET、BRE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欧洲信息中心(EICS)作为中小企业的“首选信息服务窗口”,现已形成了覆盖整个欧洲经济区以及中东欧、地中海沿岸,拥有294个分支机构的信息网络。 它为中小企业通报有关欧盟活动和议案,包括研究与开发技术的信息及技术转让计划。同时,它通过“证求合作伙伴网”和实施“合作伙伴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寻找跨国合作伙伴,为其提供相互间的直接交流、建立合作关系的机会;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国际分包合同;国际合作计划将更多地面对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跨国合作和创办国际性合资企业,研究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资助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如国际贸易展览等。而共同体研究与开发信息服务机构(CORDIS)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欧盟研究和创新活动的全面信息(包括计划的执行、结论等),同时还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合作研究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等。创新传播中心(IRCS)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创新方面的帮助,协助它们确认技术要求和合理技术,帮助它们参与欧盟科研开发计划。两个企业合作网络(BC-NET与BRE)专门负责帮助中小企业在地区、成员国、欧盟及至全世界寻求合作伙伴。
三、欧盟中小企业政策评述
通过对欧盟中小企业政策内容的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该政策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并在以下三方面令人瞩目:
1、政策理念定位准确。 政府介入始终体现在欧盟及其成员国中小企业政策理念中。欧盟成员国多属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各种资源的分配已交由市场决定,但在特定产业、特定经营规模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在经济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准或国际竞争较为激烈时,这种政府的介入在欧盟及其成员国都十分普遍。然而,欧盟成员国大多国土狭小,市场有限,特别是在开拓市场和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各成员国政府无力单独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到明显的制约。而作为国家经济集合体的欧盟在扩大融资、统一内部市场、消除流通障碍、树立对外壁垒、扩张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和机遇方面得心应手。因此,相对各成员国中小企业政策而言,欧盟中小企业政策更侧重于为成员国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环境,尤其是在组建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构建中小企业跨国战略联盟和拓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空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欧盟中小企业政策这种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职能,既是对其成员国中小企业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创业与生存的职能的逻辑发展,又是两级政府中小企业政策之间的合理分工。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定位是:以其成员国中小企业政策为基础,但前者不仅是后者的继承和统一,而且更注重为成员国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创造条件。
2、政策实施的手段有针对性。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标准, 雇员人数少于250名,年经营额不超过40万埃居的企业即是中小企业。目前, 各成员国达到此标准的企业数目较多,欧盟难以全部兼顾,所以对处于不同行业的政策实施对象、实施手段也必须有所侧重。因此,针对大型企业居于垄断地位的传统产业和成熟产业,该政策重在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纠正失衡的市场竞争态势。多采用规范立法、提供间接融资和促进中小企业联盟的形成等手段,来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社会公正原则;对于新兴产业,因大企业的垄断优势尚不突出,中小企业进入机会较多、门槛较低,则无须特别强调反垄断和扶持中小企业,因而该政策多采用提供融资方便(尤其是发展风险资本市场)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来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应该说明的是,二者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体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
3、政策效益显著。就政策效益而言, 主要表现为达到既定目标的程度,因此效益评估的重点不在于政策实施手段是否完全符合政策规定,而是在于政策实践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我们可以从政策实施后的经济成果和非经济成果两个方面来衡量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效益。从经济成果来看,欧盟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和所起作用已达到预期目标。根据一项研究报告,1991-1996年欧盟500家销售额和雇员队伍迅猛发展的中小企业,总共创造了18.3万个新就业机会,年增长率为60%;而同期欧盟50家最大公司当中有290家裁减了50万个就业岗位。同时,中小企业在过去5年间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2倍,单位研发投入所产生的新产品数量是大企业的3.5倍。 可见欧盟中小企业创新的数量与效益都大大高于大企业。从非经济成果来看,欧盟中小企业政策也达到了实现机会均等、缩小贫富差距和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预定目标。通过该政策的实施,大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重新得到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社会公正得以维持。而机会均等的恢复,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收入的均等化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由于上述显著的经济成果,欧盟对其成员国的凝聚力进一步加强,其作为一个经济联合体的地位也得到巩固。
四、欧盟中小企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近年来,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性力量。但同时,中国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宏观管理建设的滞后。尽管2000年9 月国家刚刚出台有关中小企业政策,但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具体的内容和措施也尚未确定,系统、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还在形成之中。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成功经验,增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运行效果。
1、中小企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与市场环境的完善同步进行。 如前所述,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主要目标,其实施一方面是以各种生产要素在欧盟区域内完全自由流动为基础,另一方面是以欧盟统一大市场为依托,而中小企业的独特作用也只有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作用下才能充分体现。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以法律形式规范下来的市场环境作为保证,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而言,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各地区之间的市场壁垒层出不穷,为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的可操作性,其框架的构建中必须包括尽快完善市场环境这一部分内容。
2、先由各地区分别制定中小企业政策, 再逐步上升到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政策。从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的形成过程看,是先有各成员国相继实施的国别中小企业政策,然后在抽象国别共同之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欧明中小企业政策,目前这一进程仍在发展完善中。这种从下而上的政策制定过程,有利于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确立自己的重点支持产业,并据此摸索各自政策的重点和框架,以促进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而在我国,由于东西部地区差距较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因此,各地区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地缘、人文、传统及经济发展机遇等各种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使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而中央政府则应尊重客观规律,高瞻远瞩地因势利导,并根据各地不同的中小企业政策,在考虑各个区域特点的前提下,高度抽象各地区的共性,形成的国家中小企业政策,这样可避免自上而下一刀切的政策对有些地区的不适用性。这种高度抽象的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因为只是规范各地区的支持原则、支持工具和支持措施,避免大量承担支持责任,从而使国家承担的财政负担较小,而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主要落实在地方政府身上,这也符合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3、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上应有合理分工与合作。 就中国而言,一个省的面积大致与欧盟一个成员国相当(如四川省与法国),因此在中小企业政策重点上,地方与中央可适当分工,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侧重于为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而中央政府的政策则应重点放在统一全国大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加强中小企业横向联系等方面,促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方面,都要强调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为这是决定企业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此中小企业政策在扶持领域、扶持内容和项目、扶持的地区确定上,应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带有选择性,凡是和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直接相关的各个方面应当成为扶持的首选对象,譬如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创新、国际市场的开发以及为其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方面,这对于像中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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