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大学教授权力的合理性分析及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大学教授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授权力是高等教育系统权力结构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力。所谓教授权力,是指教授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权和影响力。对教授权力的合理性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谁赋予其权力、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怎样运用支配这些权力。在分析过程中,沿用了西方对高等教育系统组织层次的分类:系或讲座、学部或学院、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并对英、美、法、德、意等国教授权力进行分析及比较。
(一)教授权力的基石
教授权力从何而来?教授作为大学的学术精英,其权力的基石就是专业知识。从历史发展来看,教授权力总是与学科专业、讲座职位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在中世纪大学相对简单的机构中,教授们保存、提炼和传授的也不是普通知识,而是他们以专家见长的特定知识体系。因此,第一个原则就是:任务和工作者围绕许多知识群类而结合;知识专业是一切其他工作的基础”。[1]可见,从大学产生时开始,教授的工作与权力便是从特定知识上而来的。中世纪大学中行会权威在于师傅“教师”拥有特定知识而对徒弟“学生”进行控制;而且讲座制中讲座职位与专业学科连在一起,如神学讲座教授、数学讲座教授,教授凭借其专业知识成为讲座的主持者,行使其权力。从大学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来看,大学传授的是高深知识,教学具有专业性,而教授对学术知识的“垄断权”和其专业性的优势决定了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及权力。教授作为拥有特殊知识的群体,他们在大学教育中两个基本方面拥有控制权:学术方面和学生学习。教授权力正是沿着这两个基本方面发展和延伸的,教授权力的核心为学术权力。教授权力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权限也并不一定在其专业领域内,但教授这一名称便意味着他们首先是具有高深专业知识的人,知识是教授权力存在与发展的起点。
知识意味着权力,但知识并不等于权力,那么知识和教授权力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呢?“究竟是什么因素,在某个特定时刻,能把附在某种知识上的权力形式带上前台;或者令某种形式的知识变得有权力?因为权力和知识从来都不是简单地联成一气或互相等同的,所以在权力和知识中间必定有一个第三者在起作用。……权力——知识关系中间的连接号是历史上不断在改变之中的教育实践方式,……。果真如此,书写、考试和评分,就是过去二百年来最关键的连接方式。”[2]这就是说,教授从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中获得权力,凭借教学、课程设置、考试、评分等方式来运用并保护权力。
(二)教授权力的社会学分析
教授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权威的合法性角度分析权力和统治,并将其分为三种形式:一种命令权力的“适用”可能或者表现在一种制订为章程的(协议的或强加的)理性的规则体系中,这些规则作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得到服从,只要权力的实施符合那些规则,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这种权力,即为理性的与正当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一种官僚的权力;或者权力是建筑在个人的权威之上,这种权威的基础可能是传统,即习惯了的、历来如此的东西的神圣性,传统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人要服从,这是一种传统的权力;还有一种权力的基础是魅力,也就是说,相信某一种个人、救世主、先知、英雄和他发布命令或规定具有某种神圣性,这种权力被称为感召力,即魅力型权威(charisma)。[3]如果将权威的合法性的社会学分类延伸到对教授权力的分析上,可以把教授权力分为三种形式:传统的教授权力、官僚的教授权力和魅力型权威。(如下表1)
表1.教授权力形式的社会学分类
教授权力形式 根源
传统的教授权力自古以来权力体制的继续,是几百年来教授合法承袭其前任一贯拥有
的权力
官僚的教授权力教授在教育权力体制中掌权之地位、职位、所发布命令(或规定)的内容
与方式都符合普遍教育规律
魅力型权威教授非凡的个人品质、魅力
1、传统的教授权力
传统的教授权力被认为是自古以来教授权力体制的继续,是几百年来教授合法承袭其前任一贯拥有的处置权。传统的教授权力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基层——讲座中随处可见,即使在美国大学的系中,这种传统的权力虽然有所削弱,但其强大的影响作用依然是明显的。传统的教授权力深深植根于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传统中。在德国大学中,教授权力至今仍保持洪堡时代的种种特色:在传统上,大学中教授是讲座主持者,是研究所的惟一负责人,讲座教授拥有终身学术管理权,独立处置研究所中几乎所有事务。德国大学教授拥有极大学术自治权,这种传统权力基本上得到国家和大学的默认。法国大学中,传统上讲座教授的主要特权是自由地使用时间和随心所欲地组织他们自己的工作,教授除了每星期必须讲三小时课之外,专业之外的活动是不受限制的。教授治校是西方大学自治传统的集中体现,虽然教授治校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在西方各国发生了各种变化,但是在大学中教授治校的传统影响仍是根深蒂固的。英国大学的权力中心在它的评议会(Cenate)。评议会主要由教授组成,负责处理大学事务,虽副校长任评议会主席,但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副校长还是校内其它组织都不能反对评议会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大学内相当普遍地保留了教授治校的传统。
传统的教授权力具有浓厚的基尔特(行会)权威色彩,这与中世纪大学起源时期具有行会性质密切相关。为了抵抗城市和教会干扰,维护自身权益,1150年巴黎大学的教师们按照手工业者结社的方式组成“基尔特”(即行会),自行管理大学事务,在大学几百年的演变中,教授基尔特权威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保存和发扬。
2、官僚的教授权力
它源于教授在教育权力体制中掌权之地位、职位、所发布命令(或规定)的内容与方式都符合普遍的教育规律。官僚的教授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它是由地位、职位、法令、规则赋予的权力,是科层结构在高等教育系统中运用而形成的。科层(官僚)结构是一种经典的组织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决策权在顶层;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权力阶层存在,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建立理性关系;责任由法确定。科层结构在大学中被广泛运用,教授拥有的许多权力被制度化、规章化。
官僚的教授权力易控制,具有等级性,但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其等级性较弱,趋于一种较缓和的等级结构。这种权力存在于高等教育系统的各个层次中,但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底部,这种权力较弱,而传统的教授权力则占优势。美国大学中教授权力比欧洲大陆和英国更官僚化,这可能源于系结构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基石,“也许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类似于企业的结构和把权力委托给非个人化办公机构的官僚授权方式,是系的主要形成原因。那些古老国家的行会形式,给予大学基层组织的师傅,即主持讲座的教授以很大的权力,这种形式在美国的大学从来没有立足之地”。[4]
3、魅力型权威
魅力型权威(Charisma)基于教授个人非凡的品质和魅力,它是一种感召力。魅力型权威与教授自身条件相关,教授的魅力型权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高深的学术知识、人格魅力和地位的神圣。教授因其拥有高深的学术知识,在学生和初级教师群体中具有广泛的感召力。教授职位和其地位的神圣性,使教授本身就具有魅力的成份。学术造诣深厚、取得重大成就的教授的感召力就强于学术水平一般的教授;大学的名声和地位也对教授的感召力产生一定的影响。教授的个人品质如崇高的科学精神和信念,则加强了教授的个人魅力。魅力型权威是一股无形的力量,它不稳定、不系统,难以控制,不受时空限制,无处不在,它与传统的教授权力和官僚的教授权力结合在一起,互相促进,互相加强彼此的权威。
(三)教授权力运作方式的分析
教授如何运用、支配其权力?一般地,教授行使权力的方式有三种:个人权力、集体权力和社会参与的权力。(如下表2)
表2 教授权力的运行层次及特点
权力类型权力运行层次 主要特点
教授个人权力基层(讲座、研究所、系) 行会权威、个人化、专业性
教授集体权力学部、学院、大学、国家社团性、行会权威、专业控制
教授社会参与权力国家、社会决策咨询、间接性
1、教授个人权力
教授个人权力主要存在于高等教育的底部——讲座、研究所、系中,其特点是具有专业性、行会权威色彩,个人主义较浓厚,其权力主要涉及学术领域。教授个人的权力植根学术行会中师徒相传的历史传统,而且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的洪堡思想——教学与研究的自由对教授个人权力是有力的支持。欧洲大学的讲座中这种个人权力很强,这源于一方面是讲座职位的赋予,另一方面又有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传统的保障。教授个人权力的存在是必须的,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的:“虽然个人化的权力总是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这种权力,高等教育系统显然不能有效地运转,因为它保证个人在研究时的创造自由和个人的教学自由,它把个别教学作为高级训练的基本方法的条件。如果个人的权力并不存在,就必须制造出个人的权力。”[5]由此可见,教授个人权力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教授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形式,教授其它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个人权力为基础。教授个人权力不是越大越好,个人权力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它在一定的限度内是合理的且是必需的,教授作为学术梯队的“带头人”,起着精神榜样的作用,这时的教授个人权力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个人权力被滥用,超出了限度,就成为学术霸权,这是一种伪学术权力。教授个人权力极度膨胀所形成的学术霸权易导致权力不平等问题,并抑制学科的发展。60-70年代在高等教育民主化冲击下,西方国家对大学的传统组织结构进行改革,扩大了初级教师参与权,削弱了讲座教授个人权力,但并未动摇教授在学术事务上的决定权。美国大学采用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授个人的学术霸权,使教授和其他初级教授能在稍缓和的环境中进行教学、科研。但美国大学实行终身制教授制度,系中的个别终身制教授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他没有被校方解聘的危险,而具有提名解聘非终身制教授的权力,这使资深教授有可能成为科系的决策人,权力上实行个人垄断,政出个人。不论怎样,采用法规、法律等理性手段很难监控教授个人权力,最重要的是教授要正确认识学者的“权威”性:它在于学者对学问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科学信念,而不是借学问的权威而实现个人的权势欲望。
2、教授集体权力
教授集体权力主要存在于学院、学部和大学、国家这一层次中。教授集体权力是“学者共同体”进行统治,在教授集体内部,是平等的关系。教授集体权力是一种社团式的控制,其权力涉及到学术和行政事务,是公认的传统的行会权威。教授集体统治源于中世纪大学时期的教师行会、教授会组织形式。教授集体权力在不同的国家的大学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德国的评议会、法国的学部理事会、美国的教授会、英国的评议会等,它们由教授组成,行使权力,对大学决策施加影响。大学内教授集体的权力是一股强大的传统力量,具有保守性、排外性,维护其自治和既得权力,并在学术、专业方面扩展影响范围,形成所谓“教授垄断”。这实质上是学术民主的问题,它牵涉到两个方面:初级教师的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虽然西方各国大学中的一些教授团体吸纳了一些初级教师,但是由于初级教师的人员选用、提升掌握在教授手中,更有教授学术权力的影响,初级教师在大学中的影响依然有限。学生作为当事人参与大学内部管理,早在中世纪意大利大学就出现过,但这种学生主导管理模式已在后来的发展中消亡。20世纪60-70年代学生获得进学术团体、参与管理的一定权力,但是学生难以对学术事务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而且管理任务影响他们的学习,所以学生参与又归于沉寂。
教授集体权力在国家层次上有另外的一种形式。为了控制对学术自治的骚扰,学者团体指望专业组织提供保护。在高等教育系统,教授们通过扩大教师利益组织,组成全国性的教授组织来增加其权力。全国性的教授组织不仅为自己的团体利益而斗争,还代表广大学术工作者与高层行政、政治权力当局“讨价还价”,形成一种专业控制。20世纪20年代席卷美国的经济衰退和劳资冲突,使大学教师深受其害,一些著名的教授如约翰·杜威等人利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则和声明(1915),后来在1940年与美国学院协会发表联合原则声明,把教授终身制作为保护学术自由的手段,从而将学术自由与教师职位紧密相联。学术自由则又保护着教授集体权力和地位。
3、教授社会参与的权力
教授社会参与的权力实质上是教授权力向社会上的延伸,它主要存在于国家、社会中。教授社会参与的权力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高等教育的政治化趋势。中世纪大学远离国家而独立自治,教授权力很少参与到国家层次中。国家权力对大学事务干预加强,而教授作为大学的学术精英和学术权力的主体也将其权力延伸到国家和社会中,教授广泛地参与到协调机构中发挥其影响力。
在教育管理体制不同的国家中,教授参与团体的权力的影响程度、范围各异。在美国,大学教授在最高层次的决策咨询机构中(如白官的科学咨询委员会)发挥其影响力。在实行集权制的国家中,“当这种集权模式设想一切权力会集中在教育和科学部时,政治责任的要求之一是:在最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至少有受决策影响的学术和各界的代表参加。这样就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6]法国高等教育系统中,虽然中央级的权力最终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但教授们对高级决策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大学咨询委员会和全国高等教育和科研理事会这两个有十分重要影响的高等教育咨询机构中,教授占有大多数,并拥有很大的发言权。意大利高等教育中,教授社会参与的权力有其独特的一面。中央教育当局与教授委员会交织在一起,教授委员会有重大权限。教授们的影响还扩展到重要的政治部门,在内阁和立法机构的教育委员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总之,教授社会参与的权力的发展涉及到国家与大学的关系、大学的自治权等问题。
(四)教授权力发展的一般特征:
以上对西方大学教授权力作了合理性分析,这些权力的存在符合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它们互相交织在一起,可以用教授权力“树”来表示:(如下表3)
在考察西方教授权力时应注意到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总体上看,教授权力的重心在高等教育的底部,越向上教授的影响力强度越弱,权力结构呈金字塔结构。教授权力扎根于学科与专业知识,这决定了其权力是从底部向上层蔓延的。
2、从西方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来看,传统的教授权力被削弱,官僚的教授权力在不断增强,但传统的教授权力依然十分强大,甚至在一些国家中,如英国,这种传统的权力是很难改变的。魅力型权威是教授权力中一种十分独特的权力,常常与其它权力混合在一起,它是对个人统治的加强。教授个人权力和集体权力相融合,结果产生了行会权力,“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自信地断言,基尔特(专业的)权威,由于它实际上天然地支配着学科领域的工作,是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威的基石。在这个系统中的一切其它的合法权力形式都必须考虑到它并适应于它。”[7]所以基尔特权威是教授的最主要的控制形式。
3、教授权力从古到今的发展,由于外部因素和各种利益集团的介入而受到制约。古、今教授权力的含义不同,教授权力自身的内涵、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今天意义上的教授权力已不是昔日的教授权力。在教授权力发展的早期,由于高等教育体制发展不完善,大学的组织形式简单,教授权力的内容、范围有限,虽然教授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其权力的内涵却远不如今天丰富。现代教授权力的内涵扩大,权力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一面。教授权力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制约,一些权力丧失,由社会和行政机构分享。教授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产生了权力的空白地带,从而被别的权力控制,这是正常的、合理的教授权力“流失”。教授权力在“流失”的同时,又在新的领域中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