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替代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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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4-0094-04

近两年,理论界开始探讨可否从多种多样的抵押品替代入手,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以有效解决其融资难问题。事实上,我国民间金融已经采取了诸如合约、关系贷款等多种形式来替代对抵押品的要求,充分发挥了其自身的优势,此类融资活动渐趋活跃。当然,这其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正视抵押品替代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使之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能有效地克服其潜在的风险,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抵押品替代的几种形式分析

从国内外已有的抵押品替代形式看,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关系型融资

所谓关系型融资是指债权人利用与债务人之间在地域、人缘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发生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利用借贷双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及由此所获得的更多信息来取代抵押品的要求。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民间借贷中广泛存在。在我国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台州等地,众多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这种融资方式。

据伯格(Allen N.Berger)和尤德尔(Gregory F.Udell)对关系型融资的考察,企业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大企业由规范财务报表所披露而易于量化和传递的信息称为“硬信息”,而未经规范报表披露的中小企业的模糊信息称为“软信息”。指出通过长期和多渠道的接触,贷款人可以获得关于企业的私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改进对借款企业提出的合约条款,这样与贷款人建立长期关系的借款者就可以支付较低的利率且提供较少担保。事实上,我国之所以在部分小范围地区内发生这种关系型融资,主要就是基于贷款人对借款人信息的掌握及借款人对其声誉的考虑而进行重复博弈的结果。在这些地区,由于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理性地选择了贷款时的抵押品要求及向大企业贷款的倾向。而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资金,当地发达的经济又为市场提供了闲置的资金来源,由此催生了这样一种自发的民间借贷市场。在该市场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如下表所示的博弈行为:

表中a与b分别表示借款人与债权人的收益,-a与-b则表示各自的损失。这一类似于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最终占优策略就是借款人不违约,而贷款人给予其贷款。尽管实际上在这些地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会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但在小范围内基于人缘、地缘的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容易相互熟悉而结成一个关系密切的社区,在这一社区内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会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甚至在这一社区内部贷款人与借款人会结成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使贷款人获得信息的成本降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象,由此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可如下图所示:

在上图中如果小企业违约,该民间贷款人将不再信任他或与其合作,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威胁信号,但这种信号对小企业而言是可信的,主要原因在于民间贷款人与借款者都在同一个小范围区域内,借款人违约后声誉不佳的信息极易在地区内传递,这对日后从其他民间放款人那里获得资金极为不利,而小企业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就是由于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可见,如果这些小企业一再违约,其由于声誉受损所受到的损失将更大。一个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不违约,树立起自身在地区内的良好信誉。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或小型金融机构利用关系型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相对于大银行而言更为可行,这主要是因为关系型融资涉及的信息主要是难以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对于内部结构复杂的大银行来说,其信息的搜集与传递成本过高,如果将决策权直接交给各地方分支机构,又会在银行内部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甚至会因为银行在设立关系型融资中与之建立关系的是所谓“大客户”,最终因债务数量过多导致银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关系型融资在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而相反的,日本曾经实行过的主办银行制度虽然也类似于关系型融资,但由于日本这种关系型融资的建立是政府推动的,银行因执行政府的产业政策而获得隐含贷款担保,市场机制因扭曲而被冷落,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力薄弱,最终这种关系型融资只会导致企业的违约与银行的大量坏账,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二)制定恰当的信贷合约定价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一份良好的信贷合约,可以帮助贷款人与借款人实现“双赢”。对于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果贷款人能够通过合理设定信贷合约,制定恰当的合约价格,即使在抵押品不足情况下也有可能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由此银行也就不必苛求贷款时的抵押物要求。这实际上就是在信贷合约价格与抵押品要求中进行恰当配置与选择。

一般来说,信贷合约的设定,应体现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决策机制,即信贷合约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是个体合理性,借款人的期望收益必须大于等于零,即E(π[,i])≥0

二是激励相容性:这意味着对企业而言,向贷款人报告真实的信息比谎报信息时的期望收益大,即

三是有效性:即不存在另一个信贷合约在提高借款人收益或贷款人收益之一时而不降低其余各方的期望利润,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根据信贷合约模型,假设有两类分别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和低风险项目的企业,他们的风险投资额都为I,拥有的初始资金都为S,因此需要向贷款人借入规模为B的资金。显然B=I-S>0,两个投资项目产生同样的期望收益R。在贷款利率由贷款人自行确定的情况下,贷款人信贷决策机制的合约受到三个因素影响,

Z表示贷款人现有资金在一定决策下的收益。则贷款合约的函数:

假定贷款人和企业都是风险中性的,市场上存在一种利率为ρ的安全投资,例如贷款人将资金用于储蓄或投资国债等。则贷款人和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机会成本分别为(1+ρ)B和(1+ρ)S。再分别以 E(π[,B])和E(π[,i])表示贷款人和企业的期望利润,则:

kc[,i]为项目失败,贷款人对处理抵押品时,获得抵押品价值一定比例的收入,一般的,0<k<1。

根据合理信贷合约的三个约束条件,贷款人设计的最优决策模型为:

显然,该模型的最优解中存在着利率与抵押品价值的一个均衡。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来说,基于抵押品价值的不足,为保持一个最优的信贷合约,可在合约中建立除抵押品以外的风险补偿机制。比如在利率制定上,可参考其他无抵押贷款品种的利率,根据企业的现金流、产品、管理层经验等诸多因素确定放款金额及贷款利率。无抵押小额贷款方案允许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达24个月,贷款年利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定在15%~18%,规定凡注册在北京、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稳定的中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很明显,其要求的利率要比我国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高出很多,但这也是对其无抵押、担保的要求的一种风险补偿,且这一要求对“难抵押”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三)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同样也是抵押品替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都设立有专门的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保证。这些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一定的政府资金扶持,利用担保资金的倍数放大作用,对借款企业实现信用增值,从而增加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交易的机会,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难抵押、难贷款问题。当然,在不同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具体运作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都发挥着对小企业信用增值的作用,并建立起了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共担风险的机制,同时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也往往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促使小企业可以更便利地获得银行资金与其他服务的支持。这方面,美国的小企业局担保计划最为成功。美国小企业局提供75%~80%的担保,这是一种银行、企业和小企业局都可从中受益的“三赢”机制:从企业来看,借助担保机构可以更容易地获取贷款资金;从银行来看,由于有担保机构的信用保证,一旦借款企业无法履约,可以获得最高80%的赔偿,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小企业局还可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把银行持有的小企业局担保贷款证券化,从而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还可借此提供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扩展业务。对小企业局而言,当借款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由于银行与小企业局存在密切协作关系,银行会帮助部分小企业渡过难关,如允许推迟还贷等。这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失败率,使小企业局可以用少量的担保资金吸引大量银行贷款支持小企业。这样一种机制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虽然也已经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这其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我国担保行业进入门槛较低,担保机构自有资金少,信用担保的倍数放大能力不够,而我国小企业对担保机构的需求规模大,两者之间的缺口较大。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普遍风险补偿机制不够健全,给行业的发展及银行与担保机构关系的建立带来阻碍,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依然较为谨慎,无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二、发展多种抵押品替代形式,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抵押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大力发展多种抵押品替代形式。

(一)推动小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关系型融资

事实证明,关系型融资能够利用借贷双方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减轻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与金融借贷市场的结构,在小型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中发展这种关系型融资更为可行。其主要原因在于发展关系型融资需要花费相当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成本,这都构成了交易费用,就我国现有的正规金融尤其是大银行而言,由于其实行垂直系统管理,分支机构多,委托代理链条长,如果让这些金融机构也发展关系型融资,其间的交易成本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如果由政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还会因有隐性合同而带来其他更加严重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就不同,他们完全可以基于地缘、人缘优势,通过建立关系型融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加充足的信息,成为小企业的最佳融资伙伴。当然由于我国目前民间金融发展还处于一种鱼龙混杂的状态,部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高风险问题,阻碍了这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因此,为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瓶颈,就必须建立真正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合作性金融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关系型融资。为此当前可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进入壁垒,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地方性民营小银行或合作性金融机构,发挥他们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主导作用。

(二)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作用,合理确定信贷合约定价

根据信贷合约理论,信贷合约中抵押品与贷款利率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对于贷款人来说,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可以减少对抵押品的要求。鉴于中小企业普遍抵押品不足的情况,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在民间金融中率先推行利率市场化,勿需担心利率市场化后民间金融的利率过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为即便在短期内有可能引起一些负面问题,但那毕竟属于一种“阵痛”,最终市场在价格机制作用下会实现最优的资金配置。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制

信用担保是一种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实现抵押品替代的方法。但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其担保作用的发挥。为此,我国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担保机构法规,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增强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提高自身信誉,扩大信用放大倍数以满足市场需求;其次,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要建立起企业、担保机构、贷款人共担风险的机制,合理确定各自风险赔偿比例。同时要求担保机构建立起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并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恰当限制,以免担保机构因自身风险过高而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发展。第三,建立起市场化的信用担保机构,尽管在不少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但在我国如果也走政府主导型的道路,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干预,降低担保机构的运作效率。事实上我国民间存在大量闲置资金,如果能够调动这些资金,由其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自主决定担保对象、担保费用的收取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是可以产生较高的效率,发挥担保机构作用,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的。

[收稿日期]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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