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理解与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自然科学论文,社会科学论文,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O31;CO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4)02-0023-08
历史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方法论的“解释”与“理解”之争,是影响现代世界哲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理解或解释”到“理解与解释”是当代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重大进展。本文力图在构筑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辩证统一的理解与解释关系的基础上,揭示它对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一、从“理解或解释”到“理解与解释”
“理解”与“解释”,这两个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严格区分的语词[1],作为哲学上相关的一对概念,是由于浪漫主义者特别是狄尔泰力图构建一个独立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精神科学”方法论而跃入哲学的历史,并随着对“精神科学”方法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论证而成为关乎整个哲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理解”与“解释”作为一对哲学上关联的概念从一开始就是与自然科学方法论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及其争论相联系的。德国哲学家卡尔—奥托·阿佩尔将历史上的“理解—解释争论”分为三个阶段[2],即作为“精神科学”方法论的解释学与实证主义(孔德、穆勒等)的唯科学论还原论之间的对抗,科学解释的“逻辑论证纲领”与解释学因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向”而向“真理发生”的前科学领域的“退却”,以及阿佩尔认定的包括了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逻辑等在内的“科学学”与解释学从“对立”走向“互补”。阿佩尔的这个划分自有其历史根据,但最主要的还是出于构建其先验语用学的哲学意图,对于勾画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如何分别以解释与理解为中心“相对立”,这种对立又如何因人们对“理解”、“解释”概念的深层次理解而变化等问题就显得不够用了。在我们看来,历史上的“理解—解释争论”,从宏观方面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理解或解释”与“理解与解释”;在微观上,“理解与解释”的关系可以区分为三个逻辑层次,即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从“理解或解释”到“理解与解释”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重大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深层次动因则源于对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三个层次关系的辩证理解。
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或解释”阶段,既有理解(包括生命的移情、体验、个别性的、解释学循环的等)与解释(实证的、普遍性的、定律的描述)(注:在亨普尔的科学解释“覆盖律模式”出现以前,实证主义的“解释”观念如石里克说的:“对自然加以解释意味着用定律来描述自然。”参见石里克《自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页。)的对立(狄尔泰、文德尔班),又有亨普尔以解释为基点将“理解”包含在内的对理解与解释关系的处理。早在19世纪,狄尔泰将“解释”与“理解”的对立看作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分界线,断言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解释,精神科学的方法是理解,将理解与解释分别指向了精神与自然、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解释学与实证主义方法论。亨普尔虽然强调解释与理解的普遍性,但对于被认为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科学的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和方法来说,“理解”只被看作是“并不是必需的”“提供动机假说的、与心理学相关的助发现法”。作为独立的方法论概念,理解与解释的关系仍然表现为理解或解释。更重要的是,在上述两种表面上对立的理解背后,隐藏着本质相同的认识论立场,即非历史性的直观的认识论。首先,狄尔泰对解释学的生命哲学化,虽然认识到理解的基础是前科学时代人们对生命及世界的看法,但他毫无保留地接受了施莱尔马赫规定的“理解”和解释学的任务。在“克服异化以重新恢复作品原初的意义世界”这个解释学的任务背后,是狄尔泰等人非历史的直观反映论的认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文本就如同传统认识论中的“客体”,其意义相对于解释者的理解具有客观性,又有不随时间变化的绝对性;知识是由与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环境或因素无关的“纯粹理性”获得的,解释学的任务就在于克服在解释者与所研究的社会之间的历史的和文化的间距造成的获得有效知识的障碍。其次,亨普尔逻辑化了的解释的方法论,在认识论上也是非历史的和直观的。在亨普尔关于解释的“逻辑论证说”中,被解释项被认为是当然的,解释就是“从解释项推演出被解释项”。这种解释观,将解释视为一个纯粹的逻辑过程,将解释的真理性等同于逻辑性,追求形式的超验的与时空条件和解释者的境况无关的绝对的普遍性和同一性,因而是脱离实践的、抽象的;同时,它力图通过科学语言的主体间无歧义性假设,消解作为科学解释主体的人的意向性等问题,反对将解释看作是一种与人的需要、目的和心理动机有关的提供理由的活动,从而是以纯粹逻辑的观点而不是实践的观点看待解释,因此,它是非历史的直观的。这种缺陷,一方面使亨普尔关于解释的“逻辑论证说”陷入了理论困境,它无法自圆地解决诸如定律解释之解释项的“真”的问题、解释项本身的逻辑合法性即识别问题,以及无关项参与解释的问题等等;另一方面也使亨普尔在“理解——解释争论”中始终与狄尔泰等浪漫主义者处于本质相同的认识论平台,而没有与改变了解释学路向的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及成为解释学当代形式的哲学解释学形成真正的对话。
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与解释”阶段,是将“理解”和“解释”作为两个独立的哲学概念,探讨它们之间的方法论关系,并将“理解”和“解释”的本体论关系和认识论关系作为进一步理解它们之间方法论关系的深层次原因,在“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的辩证统一中理解、解释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关系。这一阶段发韧于海德格尔对“理解”的本体论转向,即他不把“理解”看作人的主观意识的认识活动和功能,而是将其看作人的存在方式或者本体论的构成条件。海德格尔开拓的“理解”的生存论路向,使“理解”和“解释学”超越了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规定,而成为一种对于人的各种“专题活动”具有基本本体论或本体论的方法论意义的哲学。在海德格尔看来,理解不只是理解文献、艺术品以及历史,理解涉及所有我们作为人能够遇到的事情与场合。在一个具体的环境中,“我”总是以“对我来说”、“在我看来”的方式作出解释,即总是着眼于我的目的、价值标准以及行动的可能。伽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向建立的哲学解释学,就是力求探究先于人的一切理解行为并使之得以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并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存在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和最基本状态的关于理解、解释与意义的哲学。他从正面指出了随人的历史性而来的前见、先见对于人的理解、解释的积极意义。对“解释学循环”的本体论理解,使哲学解释学为探讨人类的各种“专题化活动”,探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作为人的科学或活动所具有的统一性提供了本体论平台。而法国哲学家利科则以“文本”概念为基础,力图解决本体论解释学从本体论向认识论、方法论回复的问题,并在“理解”与“解释”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回归中实现哲学解释学发展的三个向度:彰显在方法论层面“解释学的中心问题是解释问题”,在认识论上被认为是“尖锐对立”的“explanation”与“interpretation”以及科学解释(scientific explanation)与理解(understanding)之间寻求某种互补性,以及对英美日常语言哲学与欧洲大陆现象学解释学的综合。与此同时,在科学哲学内部出现了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方面向哲学解释学切入的研究路向。波普尔在20世纪60年代末发表了《关于客观精神的理论》的著名讲演,他以自己的“三个世界”理论为本体论,提出了一种立足于“世界3”的批判重建的“理解”理论,反对把理解的方法说成是人文科学的特点,说成是我们用以区别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标志的观点。库恩在晚期对自己的科学哲学理论进行了解释学的解读,不仅认为解释学的发展对于自己的历史主义的“科学观具有决定作用”,而且认为自己的历史主义科学哲学本质上就是一种解释学。在这种研究路向上,P·A·希兰(Heelan)、R·P·克里斯(Crease)、J·J·科克尔曼斯(J.J.Kokelmans)、伯恩斯坦等人,进一步研究了“理解”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中理解的逻辑、理解与解释现象的意义框架等问题,一个以“理解与解释”为中心,以解释学现象学为哲学背景理解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心正在形成(注:在英文中,“解释”有两个对应词,即“explanation”与“interpretation”。它们在语义上的细微区别被人们利用于表达其哲学倾向。如,当人们强调“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强调某一学科中的解释是对所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规律的揭示,尽可能地减少和抵消解释的主观性时,一般会用“explanation”(如亨普尔的名著“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The Logic Explanation”);主张人文、社会科学解释是和自然科学解释完全不同,凸显其主观性的,“解释”用“interpretation”(典型的如U.eco主编的论文集“interpretation and overinterpretation”);在自然科学的实践中,当人们解释的对象是理论或者定律时,一般用“interpretation”(这方面著名的如量子力学的解释)。)。
二、理解与解释关系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
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从“理解或解释”到“理解与解释”的发展,关节点是找到了研究“理解”、“解释”的生存论路向。
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关系是存在论层次与存在的意义相联系的理解与解释关系,英文采用“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ation”,以与认识论、方法论层次对存在者进行理解与解释的“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ation”相区别。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的意义是它深入到了前科学、前逻辑和前概念的人与世界的原初关联,在人类“此在”的时间性分析中揭示出了:理解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它标志着此在的根本运动性,这种运动性构成此在的有限性和历史性,因而包括了此在的全部世界经验。人的存在总是领会着、理解着的存在,理解的筹划是人生存的本质规定。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作为理解的此在向着可能性筹划他的存在,“理解的筹划活动本身具有使自身成行的可能性”。海德格尔把理解使自己成形的活动称为解释。因此,在本体论上,解释与理解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解释植根于理解,解释将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另一方面,理解在解释中并不成为别的东西,而是成为它自身。这清楚地表明,本体论上的理解对于解释不具有常识所理解的时间先在性,在这个层次上,理解与解释的区别是逻辑性的和语言性的,如利科说的:“由于理解只能通过语言表达的中介得到解析,并因而得到解释,因此解释就呈现为理解的语言阶段。”[3](p.381)伽达默尔则进一步强调理解同时即是解释和应用:解释是理解的解释又是理解的应用,应用和解释并非在理解后发生,它们是理解的行为。他们共同强调了理解和解释作为人的存在方式,都是要在理解的筹划中,把原先不属于人的自我理解范围内的陌生之域,在理解中占据为己有,拓展了人生的疆域。本体论上理解与解释的关系适用于人的所有活动,客观上组建着我们分别从事的现有的各种专题化活动,如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活动,从生存论上反映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作为人的科学活动具有的共同根基。它们之间统一的逻辑形式是:“前理解——专题化解释”。不同点则是,由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象的不同,规定的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的“前理解”的内容往往不尽相同。如自然科学研究中关于“自然界”的形而上学信念等理论前见,由关于仪器等的认识形成的实践背景,以及在长期的科学发展和文化选择中形成的实践的规范结构等,与人文、社会科学活动的“前理解”就不同。而且,就人文、社会科学来说,导致解释纷呈的前理解也不尽相同。如人们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与人文科学研究的“人的精神”往往具有不同的本体论见解,由此规定的关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科学规范”往往也就不同。
认识论层次的理解与解释关系,是“理解”与“解释”作为主体认知的手段和状态,在主体与客体的辩证运动中展开的关系。它不同于本体论层次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与存在的意义相联系的理解与解释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理解与解释”关系一般都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说的。在这一层次,“解释”的基本含义是:(1)解释就是消除困惑和误解;(2)解释就是把不知变已知;(3)解释就是揭示含义,阐述原因,陈述理由(注:这方面比较著名的如“国际解释学与科学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ermeneutics and Science)(ISHS)。ISHS由欧洲人创始,首次年会召开于1993年,其理论兴趣主要在于“自然科学的解释学属性”和“自然科学的解释学”。参见R.P.Crease,Hermeneutics and the natural sciences:Introduction,in Robert P.Crease(ed.),Hermeneutics and the Natural Science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7。)。而“理解”这样被规定:“应用已有知识揭露事物之间的联系而认识新事物的过程。其水平随所揭露联系的性质和人的认识能力而异。有揭露事物间外部联系的理解,如把一新事物归入某一类已知事物中;有揭露事物间内在联系的理解,如确定事物间的因果联系。”[4](p.3447)在与解释的关系中,这种将“理解”仅仅看作一种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和结果的理解,由于与认识论中的“认识”概念没有区别开来,因而失去了其哲学上的独立地位和应具有的独特意义。这也是亨普尔将“解释”特别是自己的“覆盖律”解释模式看作是对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普遍有效,而“理解”则只被看作是“并不是必需的”“与心理学相关的助发现法”的一个基本原因。我们只有将认识论上的“理解”与本体论上的“理解”概念相联系,并将后者作为理解前者的合理性基础的时候,“理解”的认识论地位从而理解与解释的认识论关系才能清晰地显露出来。对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活动来说,“理解与解释”的认识论至少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1)理解作为主体解释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中的“理解”有无不同?有没有普遍的“理解”的逻辑?(2)包括价值判断在内的人的不同的“理解”如何在“解释”的模式中体现出来?与此相关的直接是,如何认识和表现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的一般与个别。(3)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解释如何以及在怎样的程度上受到存在意义“理解”的制约?以自然科学解释为例,亨普尔的解释模式有四个条件,即推论条件(从解释项到被解释项的推论必须是正确的、定理条件(解释项中必须包含定理)、特征条件(解释项必须带有经验内容)和真理条件(构成解释项的语句是真的),这样它就受到四种意义理解的制约,即“何为一个正确的推论(如归纳推论)”、“什么是自然规律”、“什么是经验特征”、“什么是真理”等。(4)我们如何处理不同活动中理解与解释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关系,等等。
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是理解与解释作为两种不同而又联系的认知方法形成的互补关系。实际上,解释学的早期形态就是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技巧和方法的学问。在施莱尔马赫旨在“消除误解、重建原意”的解释学方法中,文法的语义结构解释与服从理解的历史性和整体性原则的心理解释被认为是统一的和互补的。在解释学本体论转向后,关注解释学从本体论向认识论和方法论回归问题的利科,是比较注意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的典型。在利科看来,如果解释学确实具有哲学解释学给它的那种普遍意义,那它就不应抛弃它那源远流长的方法论路向。他在“文本”概念中找到了本体论解释学通向施莱尔马赫等人关心的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问题的钥匙。由于“文本”是由书写固定下来的由许多语句构成的有机整体,结构或整体性是文本的重要特征,利科认为,在人文科学的文本解释中,我们不能排斥解释的结构分析的方法,而必须把它与理解辩证地统一起来。结构解释是局部行为,它旨在阐明个别命题的意义范围;而理解则是直观综合的,它旨在领会由局部意义构成的整体意义。因此,利科说,“在解释说明中,我们展开了意义与命题的层次;而在理解中,我们由综合从整体上把握或理解了各个部分的意义”(注:参见利科《解释理论》,转引自殷鼎《理解的命运》,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02页。)。这样,虽然解释与理解的内容都被规定为意义,但它们在对意义的把握与展开的不同关系中得到了区分:在人文科学中,人们的“解释”表现出从整体的理解到局部的结构解释,再从局部的解释走向整体的新的理解的逻辑。在利科将“文本”的四个条件(即意义的固化、与作者意图的分离、多次可读的开放性以及多层指称的可能性)运用于“有意义的人的行为”,确认文本是社会科学对象的“好的范型”以后,上述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也就被推广到了所有的社会历史领域,或者像利科说的“通晓可以被说成具有符号特征的所有社会现象”[5](p.229)。当然,利科的文本解释学仍然有许多难题要解决,如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适用的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解释”不同的“结构解释”是否也适用于自然科学文本,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解释”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等等。但我们认为,利科以“文本”“统一”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及理解与解释的方向是值得肯定的。自然科学中的文献资料、科学论著和文学作品一样属于文字作品,具有解释学属性;数学公式、试验的图像、照片也和人文科学中的绘画、雕塑、电影拷贝等一样,具有后者具有的解释学属性;“富有意义的人的行为”在自然科学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等等。正如人文、社会科学不能脱离“因果解释”一样,在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中,自然科学也需要“结构解释”,尽管它们可能具有不同的解释特征。
“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是,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关系,即理解与自然科学解释、理解与人文科学解释、理解与社会科学解释的不同关系,表征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方法论上的不同特征;理解与解释的认识论关系揭示了人类科学活动和人的各种专题化解释的分化和发展,展开了人类科学活动的矛盾;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关系反映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作为人的科学具有的共同的根据,蕴涵着人类各种科学活动的可能性条件。“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既合理解释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连续性和对于人的生存实践的统一性,又揭示和表征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间断性和差异性。至于进一步从微观上揭示“理解”与“专题化解释”(如自然科学解释、人文科学解释、社会科学解释)的方法论关系,如何形成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解释,如何表征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活动的不同特征,就不是本文所能包含的了。它本质上是科学哲学的基本内容。
三、一个重要的“元方法论”思想:“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一致性
历史上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启发我们得到了一个重要的哲学方法论原则,那就是“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一致性,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的“元方法论”思想。
黑格尔曾说:“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6](p.427)只有将方法论问题与认识论和本体论相联系,并把后者作为理解前者各种矛盾和难题的钥匙,我们才有可能真正理解黑格尔这句话的深刻含义;也才有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从自然的社会和社会的自然的辩证统一得出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并且与“包括自然科学”的人的科学“本质上是一门科学”的论断的哲学方法论意义。“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关系,即存在论层次上的理解与解释规定着存在者层次的各种专题化解释的可能性和方向,蕴涵着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活动及其各种专题化解释的可能性条件和形成机制。也就是说,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从人类思维的规范性方面展示了人类科学活动的丰富内容,而方法论的深层次理解却依赖于认识论上各种矛盾的展开,更依赖于本体论上对人生存的生存论结构和人的有限性、历史性本质的揭示,依赖于对人与世界具有的前概念、前逻辑和前反思的原初关联的显露。只有在本体论上深入到人的活动更为原始的根基中去,揭示使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及其内部的矛盾和对立得以成立和开展的原初的此在的生存结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才能避免“独断论”。
我们可以自然科学中的理解与解释为例,说明“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性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逻辑实证主义以科学的解释为中心重建的自然科学方法论,如科学事实发现的方法论、科学理论构造的方法论、科学解释的模式论以及科学的句法学、语义学等,之所以被科学的历史主义批评为脱离了科学的历史与现实的“空谈”,根本原因在于逻辑实证主义在构造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前提上坚持了“非历史的”抽象理性主义,在理论特征上表现为“所有那些被认为是纯粹实用的特征,即属于心理学的或社会历史的‘发现的特征’,或者与人类的知识主体有关的特征,都被抹去了”[2]。逻辑实证主义重要的哲学前提有三个。一是逻辑与事实结构上的同构性,这一前提隐含了包括形式逻辑在内的逻辑的有效性,它为逻辑方法和逻辑分析的有效性提供了前提。它不仅预示着借助于逻辑,一切科学知识都必定能从观察所与的事实那里推导出来,而且蕴含着逻辑形式是科学解释和科学知识的本质的观念。这样,对科学的方法论研究也就转换为对其逻辑形式和规则的反省,转换为对语言的句法—语义分析。第二个哲学前提是理想的科学语言,如数理逻辑语言的主体间交流的无歧义性。通过这一前提,逻辑实证主义将科学解释、科学发现中的主体的意向性、认识旨趣及主体的相互理解等语用学问题转换成语形学和语义学问题,并实现他们所承诺的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结束“哲学体系间的无结果的争论”和“对形而上学的排除”。第三个哲学前提涉及经验主义,认为有独立于人类思维并且能够通过主体间有效的观察加以认识的事实,其陈述构成了科学解释的被解释项和科学知识的基础。当我们从本体论上明白了,随人的有限性、历史性而来的“前理解”对于人的理解与解释的条件性以后,上述三个哲学前提的抽象性、非历史性就显露了出来,逻辑实证主义科学方法论脱离科学实践的深层原因也就清楚了。当然,严格来说,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论与其哲学本体论也是一致的,只不过这种一致表现为本体论上的“非历史性”、“抽象性”——认识论上的“直观性”——方法论上的“片面性”、“独断性”(这并不表示我们完全否定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论的价值,相反,我们认为它对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乃至人文科学方法论及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说:“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7](p.545)人的任何理解与解释都不是从虚无开始的,由人的历史性决定的由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组成的人的“前理解”,构成了人的理解与解释所以可能的生存论条件。就科学方法论来说,自然的数学化观念、关于自然界物质实体及其过程的形而上学信念,关于科学真理、科学目的、科学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由测量语言、科学家的经验、乃至实验仪器形成的规范等构成的实践背景,不再是阻碍人的科学活动的主观障碍,而是使人的科学活动成为可能的“前理解”的要素。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就是这样成为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深层次解释,并构成其哲学前提的。
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论述的,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因为有了海德格尔对“理解”、“解释”的本体论理解,解释学以后的发展才能避免方法论解释学在人文科学方法论的重构中所犯的“排除偏见,克服异化,重新恢复作品原初的意义世界”的方法论错误。D.C.霍埃在《批评的循环》中说:“解释学哲学向人类探索的一切领域提供了适用的理解与释义理论,然而个别的领域又有其独自的方法论上的难题。”[8](p.10)正因为这样,利科等人才创造性地将本体论解释学向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回归看作是那样重要。不论对其研究成果做何评价,这种研究本身就是对我们所说的“理解与解释”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一致性具有的方法论意义的确认。
收稿日期:200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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