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售电市场放开是中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鼓励更多竞争主体参与售电市场是电改传递的信号,也为售电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挑战,新进入市场的售电公司如何适应市场形势并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是其需首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电力市场改革;售电公司;发展现状
引言
电力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最基础产业,一直以来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同时也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电力行业从发电到输配电一直以来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垄断模式进行管理,随着技术的发展,新能源发电大量接入,传统的管理模式不利于电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新形势下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改革,在电力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激发行业的活力。售电公司作为电力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目前我国售电公司仍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市场体制的逐渐完善,售电公司也将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1我国电力市场现状
1.1电力消费总量平稳、增速放缓
2011年~2015年,我国全社会用电总量增速呈现逐步放缓的趋势。2010年用电增长速度为11.94%,至2015年增速回落至0.48%。从一、二、三产和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长速度看,第一产业增速最低;第二产业用电增速下降速度最快,其增速不仅远低于三产用电的增速,还低于全社会用电的增速,2011年第二产业增速为12.35%,2015年为-1.48%;第三产业用电增速最快,高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全社会用电总量增速(见图1)。全社会用电总量与工业用电增速与新常态下经济速度总体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随着2015年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启动及2016年经济形势转好,2016年我国全社会用电总量保持平稳增长,达到5.9万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5%。其中,二产、三产、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增速分别为2.9%、11.2%、10.8%。
图1 2016年全国全社会用电总量各行业增长速度
1.2电力消费结构优化
从用电占比的结构看,用电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产业占比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74.7%下降至2016年的71.1%;第三产业和城乡居民用电占比逐年上升,三产用电占比从2010年的10.7%增至2016年的13.4%;城乡居民用电占比2010年为12.2%,2016年增加为13.6%。我国第三产业用电占比逐年提高且增速高于第二产业,表明产业结构转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占比提高表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电器用电增多,居民用电量逐年提高。当前,我国用电量还是集中在第二产业,占比保持在70%以上,主要是工业企业用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电力改革对企业减负具有重要意义。
2电力市场与电力交易
2.1电力市场基本概念与电力交易中心
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经过此后10多年的行业调整,目前已实现发输分开、主辅分离的格局,为电力的市场化打下了基础。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在此轮改革中,电价改革、电网独立以及放开售电侧已成为核心议题。电力市场顾名思义,即电力的市场化,是在电能的生产者、消费者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组织电能的交易。在电力市场中,电能作为商品存在,具有传统商品一样的商品属性,但同时它又具备着独特的特点,即电能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存储。这也是制约电能交易的主要瓶颈。为了保障电力交易的平稳进行,2016年3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分别挂牌成立了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用于组织售电公司注册、电能各类型交易等市场活动,并对交易电量进行安全分析。之后,各省又成立的第二梯队的电力交易中心,辅助北京、广州交易中心开展电力市场活动。
2.2电力交易的主要模式
借鉴欧美等国较为成熟的电力交易机制,我国目前电力交易的基本模式分为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其中批发交易又可以具体分为年度双边协议交易以及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年度交易中,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通过线上协商,确定合同,并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通过对申报电量进行安全校核,最终批复交易的申请。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发布集中竞价交易公告,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分别向交易中心申报电量以及电价数据,交易中心组织进行集中撮合,按照价差从高到低进行成交匹配,得出统一出清价;并进行安全校核,最后完成交易。对于零售市场,售电公司和用电企业先进行线上协商,之后申报双边协议数据及代理关系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进一步确认申报的数据和代理关系,最后完成交易。
2.3售电公司代理模式
2.3.1固定差价模式
这种模式下,售电公司参与竞价交易,按照固定的价差进行结算。例如,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约定价格为a元/度,之后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的集中竞价,售电公司买到的电为b元/度。如果b<a,则售电公司盈利,反之则亏损。
2.3.2保底加分成模式
这种模式下,如果售电公司的中标费用超过保底费用,超过部分在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成。例如: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约定a元/度,用户的目录电价为b元/度,售电公司在市场集中竞价所得的电价为c元/度。c<a<b,其中的a-c部分为超出部分,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在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进行分成。
2.4结算与偏差考核
2.4.1正偏差结算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即正偏差电量按两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2.4.2负偏差结算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三倍结算,即负偏差电量按两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由此可以看出,偏差考核对于售电公司是否盈利有着很大的影响。合理控制用户用电行为,减少申报电量与实际电量间的差量,做好负荷预测,都是降低偏差考核的有效方式。
3国内售电公司运营模式案例
售电公司分类:
第一类,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业务隔离;在电力交易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这类售电公司的原始资本是电网资产,从名称上看不出来,但市场能量很大。其优势在于可以得到电网公司全力支持,利用电网公司的影响力游说客户,与电网公司资源共享(如电力用户信息调取、历史用电数据、缴费情况等)。在广东省的前两批售电公司中,本来还没有这类公司,但第三、第四批中就逐渐出现了。这类公司手中有低价的电量,可以给用户最优惠的报价。
第二类,有增量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有配网资产,有固定营业区域,能形成关口计量,采用“关口计量+市场售电”业务模式;配网向第三方放开,收取配网费。
第三类是独立售电公司。无配网资产,无固定营业区域,从事购售电业务,不承担保底供电的虚拟运营商。
结语
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现货市场将放开,市场交易机制更为多样化。此外售电公司应建设完善增量配电网,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进一步,售电公司需要在现有的售电业务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增值服务业务,掌握与售电相关的辅助型业务的主动权,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图表|2017年中国各产业用电结构、各产业用电量、居民用电量分析及增长情况分析[EB/OL].2017-4-28.
[2]2017年中国1-2月全社会用电量分析【图】[EB/OL].2017-04-22.
论文作者:杨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公司论文; 电力论文; 电量论文; 市场论文; 用电量论文; 交易中心论文; 偏差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