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失业统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失业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已构成改革能否平稳推进的约束条件之一。当前应特别解决好失业和再就业问题。加强失业统计,以确保失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人口通常可分为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两部分。自愿失业不属于失业统计范围。非自愿失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规定的调查时间范围内没有职业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有劳动能力,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具体说,失业人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因工作合同已终结或暂时停止,目前没有工作但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②从未曾受雇工作,现正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③已经退休,但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工作,并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④目前尚无工作,但已经安排好在某一段时期后开始从事一项新工作的人;⑤暂时被解雇而又没有薪金的人。
我国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每年将大批新成长的劳动力统统强制安置到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因而否认失业,以“市镇待业”表示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而未就业的现象。按《中国统计年鉴》的规定,市镇待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以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人员。待业人员的构成是以未工作的青年为主。1980年,我国实行了新的就业方针,即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开辟了多种就业渠道,但“统包统配”劳动力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直到1990年,安置到国有单位就业的比例还占当年就业总量的60.5%。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铁饭碗”为特征的旧的劳动用工制度逐步被打破,劳动力开始进入市场,竞争就业。从1993年开始,《中国统计年鉴》中原“城镇待业”改为“城镇失业”,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指标的定义却没有什么变化。
可看出,我国与国外在失业统计概念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我国失业统计指标的主要缺陷在于:
(1)在口径范围上,国外的失业人数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全部失业人口数,而我国失业的统计口径只限制在城镇居民中,不包括农村劳动人口中的失业人数,这样就大大缩小了我国实际存在的失业人口规模。
(2)国外通常对失业者只规定年龄下限,并无年龄上限规定,退休以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者。我国不仅对失业者的年龄下限有规定(16岁),而且也规定了年龄上限(男50岁、女45岁),而且此年龄界限还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使得一些未到退休年龄的城镇失业者没有包含在城镇失业人口的统计数内,这也缩小了我国城镇失业人口规模。
(3)根据国际惯例,各国通常都对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作了规定,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加不足于这个规定标准的人,被视为失业,列入失业人口的统计范围。对于工作时间,各国规定也不一样,例如美国规定在调查周内工作15小时以上,法国规定每周工作20小时以上,日本规定调查周内工作1小时以上即算就业,否则就算失业。而在我国的劳动统计中,对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劳动的时间标准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个人的就业与否并不是以劳动事实为依据来确定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就业与失业统计的失真。这种不以劳动事实作为确定一个人就业或失业的依据的主要问题是:有相当一部分在失业后未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未被统计在失业人口之中。另外,还有的人虽然已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但在失业期间仍从事一些零星工作,取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如做无证摊贩、保姆等,这些所谓“失业人员”其实并非真正失业,事实上他们处于就业状态。但在我国目前的就业统计体系中,也将他们算为失业人员,而并非就业人员。这样就会导致我国现行就业与失业统计的双重失真。
(4)我国现有的失业统计指标只有年底城镇失业人数与失业率,它们是根据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数据计算的。然而这两项指标并不能反映全年的失业情况,不利于随时反映失业率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增加宏观调控的敏感性。
(5)除失业人数、失业率等失业统计指标外,我国还没有能反映现阶段大量出现的不充分就业和隐蔽性失业现象的统计指标。我国在80年代初,迫于巨大的就业压力,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行政性就业安置政策,其结果,使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沉淀了大量的富裕人员,这些人员实际是由社会失业者变成了企业内部的隐蔽性失业群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出于效率和效益的考虑,势必向社会排放失业人员,目前的这些隐蔽性失业者将逐步被推向社会形成公开的失业队伍。另外,近年来,一部分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经营困难,出现不同程度的停产半停产现象,大量的职工长期放假,处于闲置状态。目前我国不充分就业及隐蔽性失业情况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注意,妥善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是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制定一些可行性措施,如构建新型失业保险制度,为经济运行配置“减震器”等,是十分必要的。但各项政策的制定需要以准确的数据为依据,然而目前的劳动统计数据却无法反映这方面的情况,致使一些部门及科研单位不得不进行一些专门调查,或进行各种估算以满足决策或研究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统计部门建立能够反映职工不充分就业和隐蔽性失业情况的一些相关指标,随时掌握、监测企业的不充分就业和隐蔽性失业情况,及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6)国外失业人口的统计数据主要是通过对住户的抽样调查获得的。而我国的失业统计数据主要是通过对在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汇总而来的。除此之外,我国还通过每10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两次普查之间进行的1%人口抽样调查搜集失业方面的数据。在1995年以前,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中的失业统计口径与《中国统计年鉴》基本相似。只是从1995年开始,将1%人口抽样调查中的失业统计指标定义作了一些修改。修改后的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失业人口的统计口径比《中国统计年鉴》的失业人口的统计口径要大,而且与国外失业的标准定义的差距缩小了。尽管如此,1%人口抽样调查也还没有解决非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统计等问题,而且无论是人口普查还是1%人口抽样调查都存在间隔比较长,时效性较差等问题,并不能满足平时各方面对失业统计数据的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失业统计指标的界定和设置都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要使就业与失业统计能真实地反映现阶段我国劳动力的利用情况,应当在理论和观念上重建就业标准,对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做出新的界定,使其概念更加科学化。为此,我们首先应确定以劳动事实作为判断一个人就业或失业的原则,明确规定以一定时期内的累计劳动时间及收入水平作为划分就业、不充分就业或隐蔽性失业及失业的标准。增加季度失业统计和月度失业统计,随时反映失业率的变化情况。在失业统计中还要补充对平均失业时间长短及长期失业者比重的测算,特别是增加能反映现阶段我国企业中不完全就业情况的相关指标。在数据收集方式上,要大力推行抽样调查方法。
“九五”期间,我国市场化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就业压力与失业危机,因此我们期待着失业统计指标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国际可比性,为政府及决策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失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