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目标定位与指标体系_绩效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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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表。2014年,十八届四中会议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同时,党和政府的这些重大决定(文件),都强调要充分发挥考评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作用,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得以实现。

      有组织就有管理与评价,“以评促建”符合管理的激励原理,也是我国党政组织管理的法宝。因为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不管评估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管理活动的结果都必须能够进行恰当评估。同时,考评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切考评活动都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顶层要求涉及到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政府绩效、指标体系等几个重要概念,以及作为组织管理手段的考评(工具理性)和作为民主理性的政府绩效评价的统一性,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从我国组织考评的历史经验来看,“以评促建”的传统做法强调考评的工具属性及激励作用,它隐含着两个假设:一是激励目标本身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二是体制内部各项考评目标与功能的一致性。事实上,这两项假设只是一种理想情形,与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及现实环境存在距离,更何况在中国语境中,“法治”必须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相结合,这是由中国的权力维度和秩序所决定的。①

      从技术的角度看,法治政府绩效评价面对为什么要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以及如何评价等基本问题。学界普遍认为,一定程度上,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但两者都服务于评价的目标定位。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作为组织管理手段意味着考评主体具有内置性(一般为上级党委政府,社会人士参与评议但非考评主体),因此,评价的目标定位及指标体系是问题的核心。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客观上要求面对现状,针对体制内部考评存在的各自为政、相互牵制、模糊目标、指标繁杂、流于形式等问题,围绕建设目标,基于政府绩效理念,构建目标导向明确、具有科学依据与广泛适应性的评价体系。

      二、理念、文献与实证探索

      (一)概念内涵及理念

      狭义的法治与法治政府具有相同的内涵②,核心在于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简单而言,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以确保行政主体、行政内容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权从法出、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透明廉洁、诚信负责和便民高效是法治政府的运行状态及具体表现形式”③。法治评价是对法治运行状况的测量与判断,或者说,运用相关指标对评价过程和结果的检验。④20世纪70年代后,有关法治评价理念开始将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强化主观指标的功能,某种程度上导入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但在西方的语境中,现代政府是法治的产物,法治政府为“常态”,法治评价虽然涉及到政府依法行政,但大多数情形下评价对象及范围指向整个国家或特定地区。

      因此,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更是全新的概念范畴。按照我们的理解,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是基于结果导向及公众满意度导向,依据既定的指标体系,对政府法治建设的投入、产出及效果进行综合性测量的活动,体现政府履行法治职能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与公平性。在这里,政府法治与法治政府存在差异,前者为政府的主动职能,后者包含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体现外部环境对政府的要求。不过,从技术层面,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可视为法治政府评价的延伸和拓展,即以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对政府法定职能及实现职能法治化进行评价。我们以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整体、政府部门、政府支出、政府政策绩效评价构成矩阵结构,评价体系所包含的组织体系(如评价主体、评价对象等)、技术体系(如评价周期、指标体系等)、制度机制等要素,与政府绩效评价相一致。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理论融合了法治政府理论与政府绩效评价理论。前者认为,法治政府是“最适合人的本性的政府”⑤,人治政府是一种无限政府,法治政府凸现规则对权力的规范及有限政府属性。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的边界由制度和法律来界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对于政府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比较而言,法治政府强调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⑥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指向是政府依法律运行。政府绩效评价源自西方的公共管理运动,并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手段。但由于政府组织、行为及目标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术界对此存在着争论。菲利普·J.库珀将其定位于一种市场责任机制,包括经济学的效率假设、采取成本——收益的分析方式、按投入和产出的模式来确定绩效标准、以顾客满意为基础来定义市场责任机制等。⑦法治政府绩效评价首先指向政府法治水平及执行力,进而强化法治的结果导向与公众满意度导向,追求公信力。“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支配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在某种意义上还取决于作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同意。只有当公众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众眼里才是合法的。”⑥

      (二)文献综述

      国外法治评价研究可追溯至美国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和“社会指标运动”,开始侧重于政策评估(主要是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包括专门法律性政策评估,后来发展为法治评价。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建立了包括70项具体指标的法律指标体系。由于评价的理论方法研究直接服务于实证,这类研究催生了实证性成果,如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世界正义工程指数,亦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台湾地区的“公共治理指标体系”等等。2005年,国内首次引入“法治指数”,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指向评判公众守法意识的意愿以及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⑨但总体上看,境外的评价主体多为独立第三方,评价更多是为社会提供国别或地区法治化指数,作为治理或营商环境的重要参数,并非组织内部的考核激励。同时,一般不以政府为直接评价对象(体系中涵盖政府作为),因为在西方的语境中,现代政府本身是法治的产物,无所谓法治政府,因此,逻辑上无须对法治政府进行评价。

      评价的目标定位与指标体系是评价的核心问题。过去十几年来,我国学界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及法治政府评价的背景、动因、技术方法等展开了较深入的讨论,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考评实践有着较全面的总结,重点关注法治政府评价的执行力、科学性和结果应用,尚未涉及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概念范畴、评价的目标定位与指标体系,以及目标定位和指标体系之间的关系。但已有的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首先,关于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学界对此有着比较一致的看法,如马怀德指出,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有为、透明廉洁、诚信负责、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⑩;袁曙宏(11)、叶必丰(12)、王利民(13)等其他学者的观点亦基本相似,将法治政府与有限、服务、阳光、责任、廉洁、诚信、效能、守法、透明等词联系于一体。同时,新世纪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中,尤其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5),均对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有着明确清晰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的目标定位是: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有地方性文件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视为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14)

      其次,关于法治政府的评价目的。体制内部考评的目的服务与从属于建设目标,但并非所有的目标都可以评价,对法治政府的评价更是如此,评价涉及价值取向及技术的可行性,也因为如此,这方面的研究文献不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被视为中国绩效管理及评价所追求的目标,但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是平行的概念的范畴。郑方辉认为,逻辑上,与目标性考评追求执行力不同,政府绩效评价追求政府的公信力,或者说有公信力的执行力。(15)高小平将中国绩效管理定位为“创效式绩效管理”(16),以实现跨越发展为目标,凸现主观能动性。方成义认为,政府绩效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能。(17)蔡立辉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归结到底是改变照章办事的政府组织,谋求有使命感的政府;改变以过程为导向的方法,谋求以结果为导向的控制机制。(18)过去十年,我国地方政府的做法基本趋同,大都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建立法治政府考评体系和组织,直接目的是推动工作任务完成,但不同时期侧重点有异。

      最后,关于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林鸿潮认为,评价指标可分为投入类、产出类和结果类三类指标(19);杨小军从法治构成要素出发,将指标设定为制度性、行为性、系统性和效果性指标(20);郭蕾等构建了以民主政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完善和公民普法为一级指标的区(县)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体系(21);戢浩飞在“法治政府的普适性”的理论基础上,选取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等9项法治条件作为9大指标(22);唐明良认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构建要把握合法与最佳的关系,前者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基本面的规范度和合法性,后者指依法行政在决策、职能执行、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绩效(23);彭辉等以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设计职能转变度、决策科学度、制度健全度、执法规范度、行政监督度、纠纷化解度、队伍建设度、组织保障度等8个维度的上海市依法行政评价体系。(24)体制内部各地方政府的考评指标体系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设计相应的指标。如浙江省的法治评价体系设置了政府制度质量、行政行为规范、执行力、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矛盾纠纷化解、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廉洁度等评价维度(25);作为第三方评价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将机构职能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公众满意度调查等设定为一级指标。(26)

      应该说,国内研究及实践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但总体上看,由于缺失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有关理论探讨缺失系统性,重点关注的是为什么要评价、评价主体与结果应用等,对于评价什么、如何评价,以及评价目的及指标体系的关系鲜有涉足。

      (三)实证探索

      根据评价主体的差异,学术界将法治政府评价大体分为体制内部考评和第三方评价,后者包括委托第三方评价与独立第三方评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内地已经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指标体系及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对考评目的、组织、过程、指标、方法等进行了规范要求。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与湖北省、深圳市、重庆市等地政府签订了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合作协议,率先开展地方试点。2008年,深圳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之后,湖北省(2010年)、广东省(2011年发布、2013年修订)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这些地方政府做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评价本质上为目标性考评,针对下级政府及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旨在通过激励与奖罚推进目标实现,也可视为组织内部管理的手段。同时,评价内容及指标对接上级文件的目标要求,各地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评价组织中,党委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法制办作为牵头单位实际行使组织权。二是指标体系庞杂,过程控制性的指标较多,一般将法治建设过程的节点分解,转化为评价指标。三是定性指标较多,规范性指标较少。四是部分指标设定了目标值。同时,引入公众满意度指标,评议者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从业者等。

      在实践探索方面,地方政府立足于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分解的工作任务,将考评视为政府管理的一种工具,同时,考评办法及指标体系由政府法制部门主导完成,并负责实施考评活动。由于体制牵制、角色冲突的原因,目标性考评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局限于政府系统,与我国现行党政体制相脱离,亦很难达到既定的目的。二是目标界定不清晰,局限于所谓法治的执行力,甚至作为上级政府控制下级政府的另一项理性工具。三是与其他考评活动重复。地方党政内部考评项目几乎涉及方方面面,在其他部门主导的综合性考评体系中都有法治方面的要求与指标,与法治政府考评复叠。四是指标体系庞杂,实际上难以规范操作。不同党政部门将与本部门有关的法治工作责任及任务分解,转化为指标,之后按照内部程度纳入指标体系中,导致指标不断膨胀与繁杂,实际上考评指标某种程度上异化为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一种权力。

      法治政府评价涉及评价权、组织权和实施权,由于法治政府评价对政府数据信息存在较苛刻的要求,现实条件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评价(评价主体独立)所依存的社会环境条件尚不成熟,所谓第三方评价实际上是将实施权外包(委托第三方评价),评价主体为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评议。不过,孕育于民间的独立第三方评价亦开始起步。连续三年,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发布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针对全国100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以网络检索、咨询函、实地调研及发放问卷等形式收集数据,不同类别的社会人士参与评议,评价指标包括机构职能等8项一级指标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下设26项二级指标、51项三级指标)。2015年7月2日,《南方日报》公布了“广东省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报告”,是国内率先将政府绩效理念方法导入法治政府评价的实证报告,评价主体为高校学术团体,指标包括依法行政、社会治安、政府廉洁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满意度,评价目的在于为社会提供洞察及监督政府法治表现的“温度计”与风向标。

      三、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目标定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有一个演进过程,早期的目的主要是恢复和发展“法制”,建设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27)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至今,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三个重要文件,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引: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实现目标;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路径与方式;2015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28)上述制度性安排和宏观设计,为法治政府考评目标定位提供了导向。但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有别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它不仅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更重要的是确保目标的法治性、民主性与公信力。

      (一)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以政府职能法定为基础,追求政府公信力

      界定政府职能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前提。“政府应该干什么”可视为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下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和功能,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要素,是政治—行政的结构性制度实现的依据,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29)。政府绩效评价指向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有限有效的理念出发,现代政府职能不外乎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政府要求职能法定以及依法行政,法治被涵盖到政府各种不同的职能中,形成矩阵结构。同时,评价对象指向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监督逻辑和管理逻辑,是政府绩效评价发展的最主要动因”(30),原因在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证政府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的公众导向”(31),避免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绩效评价作为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与第三方评价及公众参与密不可分,从特定角度体现了法治的本质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本质上是将公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依法治权,以实现和保障民主。显然,以政府为对象的绩效评价与法治政府的理念与理性一脉相承。

      法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路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更加追求政府法治的公信力,关注价值目标实现,具体涉及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政府公信力与政府执行力的关系。政府公信力指向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公众及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为所持的信任态度,及对政府信誉的价值判断,也是社会性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体现政治合法性。(32)政府执行力属于政府组织管理的范畴,体现政府决策及实现目标的执行能力。一般而言,政府公信力以政府执行力为前提,但有执行力未必有公信力。政府绩效评价是对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即是对偏离公信力的执行力纠错。衡量对错与否的标准在于公众满意,因为没有谁比公众自身更了解公众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政府以及政府的服务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

      二是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谁来统治”的理论,法治是“如何统治”的学说。一切制度的改进都应该落实到法治的指标上。法治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作为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在我国体现为“依法治国”,作为行为方式,法治体现为“依法行政”。同时,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成果亦惠及全体人民。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为实现民主提供必要的保障,民主是法治追求的必然目标。

      三是法治政府目标的衡量。“理想的法治,制度上的法治如何在一个特定的或具体的社会或者国家中运作起来及其实现的程序,是分析和评价法治存在的实证标准。”(33)法治政府目标衡量是法治政府评价的技术问题。作为组织管理手段,法治政府绩效考评主体属于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评价过程,拥有评议权;作为民主监督的工具,公众拥有评价政府法治绩效的权力,亦可成为评价主体。

      (二)我国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应定位于绩效导向的目标考评

      首先,目标考评具有激励、驱动的功能,以确保实现2020年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目标考评是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源自于企业管理,20世纪60年代后迅速延伸于政府组织。目标考评强化结果的可检验性,依据政府工作路径、对应关键节点设定子目标,即将整体目标逐级分解,作为管理控制的工具。在目标分解过程中,权力、责任、利益三者明确统一。过去半个世纪的经验表明,目标考评能有效汇聚组织动能,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法治政府建设有着明确的目标任务,考评的第一要务是推进目标实现,同时要关注政府行为过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合法性本身即是法治的目标。相对于过程导向式考评,目标考评更强化目标的指标化及其可测量性,避免抽象和概括式要求,如避免提出诸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不易检验的空泛目标。(34)

      其次,法治政府绩效导向强调结果导向与公众满意度导向,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单向考评,更加注重公众参与,体现民主法治精神以及政府与公众的本质关系。政府绩效评价源自于政府内部管理创新,但以西方选举市场为基础,存在强烈的民主需求。正因为如此,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绩效评价与外部主体密不可分,从而形成对目标考评的纠错机制。因为单向的目标考评隐含了决策及目标的正确性,但一旦目标失当,政府履职出现问题,执行力变成破坏力。(35)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向法治的政府“应该做什么”,并非“正在做什么”,评价要求过程控制服务于结果导向,是关键指标评价,可实现评价技术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形成可持续的外部压力。(36)同时,在我国的多层级政府中,中央的宏观性战略性目标随着层级下移有可能产生变异,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对地方政府法治目标的纠错是现实的需要。

      最后,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目标定位应能推进“良法之治”。目前地方政府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更棘手的是有些“法”依不了,即所谓法规本身出现问题。背后的原因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静态的法规难以适应动态的社会关系利益调整的需要;同时部门式立法凸显与固化了部门利益,目标性考评进一步强化了部门利益的合法性。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不假设这些地方法规(目标)的必然正确性和合法性,要求对法规本身进行审视和纠错,某种意义上可以推进“良法之治”。

      (三)指标体系作为技术工具是实现目标定位的客观要求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目标定位对指标体系有重要影响,即不同的目标定位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从实证的角度看,在评价体系中,技术体系(包括技术路径、指标体系、评价周期等)居于核心地位,但技术体系只是一项工具,服务于评价目的,或者说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绩效导向的目标考评定位对指标体系的影响包括:一是要求指标体现考核与评价的双重功能,评估现状,激励进步,推进建设。同时,指标体系要兼顾结果导向和过程控制,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同阶段、不同节点、不同部门的任务所需,成为上级党委政府的“驾驶窗”和“信息盘”,以及重大决策及决策调整的可靠依据。这样,过程性指标与目标性的指标同等重要。二是指标体系应体现绩效导向,凸显关键性指标评价以及社会回应和公众满意度的特殊地位。尽管我国信息开放程度有待提高,公众理性表达偏好的条件、民意调查环境与技术尚不成熟,但不论从技术的角度还是服务于评价目,主观指标评价在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都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保评议者的中立性。三是指标体系要对应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的目标要求,成为实现2020年法治政府目标的助推器及风向标。(37)

      四、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作为实现目标的技术工具,指标体系包含指标、权重、评分标准三项基本要素,其中指标是评价内容的分解,体现评价理念,符合技术要求。

      (一)评价内容、维度与指标结构

      现代法治的内涵包括作为一种价值原则、具备形式功能和成为实践精神等三方面,要求良法之治、普遍守法、限制权力和保障民主。由此,法律价值(Law Value)、法制功能(Legislative Function)与法治实践(Legal Practice)是法治评价的三个维度,也可作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内容的分析框架。如图1。

      在三维坐标轴中,维度的“质”指向评价的核心内容,“量”体现程度的差异,任一点组成的平面即可表示特定的评价内容或指标体系。首先,法律价值(维度)以人与法的关系为基础,是满足人对法的需求及其法律化(38),包含正义、自由、秩序、平等、公平、公正等基本法律价值。它不仅要求法的价值能在国家或政府各项立法中得以彰显,即实现良法之治,而且强调培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其次,法制功能即是法制的功能体现,是法律价值的形式化,形式内容(载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二是行政机关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功能(维度)要求,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不断规范和健全法制形式,完善法制功能,简言之,建立一个价值合理、形式完备与功能完善的法制体系。最后,法治实践(维度)可视为法制功能的运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对政府而言,法治职能涉及规范立法、民主决策、文明执法、政务公开与权力监督等。法治实践要求国家立法及政府建章立制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也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以及社会普遍守法、护法、尚法,使各项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上述理念从逻辑上解构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路径。但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不同于法治政府的目标性评价,评价维度及一级指标不仅要对应评价内容(这些内容作为体制内部考评一般延伸为法治政府建设目的),而且要服务于评价目的,体现政府绩效的内涵以及技术的可行性。作为体制内部考评,其一,评价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预设的目标,不能偏离目标评价的定位;其二,要体现政府绩效评价的内涵要求,即关键指标评价,并非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指向被评对象可以能动作为的工作内容,强化结果导向及公众满意度导向,体现投入、产出和效果的绩效过程;其三,技术层面要求指标具有明晰的内涵,指标值取得具有稳定、及时、可信的数据源。

      进一步考虑到法治政府不易测量的内在属性,以及评价的终极目的在于人民满意,本文将评价维度确定为法制建设、过程推进、目标实现、法治成本、结果满意,并分为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包括公众满意度评价与专家评议,有关指标结构与维度如图2。其中,法制建设指向各级政府(部门)建章立制;过程推进指向组织机构及人员等保障条件;目标实现体现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产出和效果,即目标的实现程度;法治成本是绩效评价的内在要求,包括政府为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及责任所产生的支出及社会代价;结果满意包含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与客观评价互补互证,二是体现评价的终极目的。相对而言,专家评议指向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是法治评价不可或缺的方式。综上所述,评价维度和指标体系反映了法律价值、法制功能与法治实践三项法治内容。

      

      图1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内容与维度

      (二)指标构建方法和专家咨询调查

      量化评价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在要求,指标体系构建有赖于研究方法创新。运用“直接观察法”和“比较研究法”取代长期以来的“范式转换法”,以经验性研究为基础和手段,遵循从Know-how到Knowledge的研究路径是创新方法的基本理念。(39)狭义上,指标是一种反映事物性质的量化确定手段,“是一种量的数据,它是一套统计数据系统”(40),或者是“通过定量分析以评价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41)。但并非所有的事务及行为均能够量化,也不应简单地量化。因此,广义上,指标反映事物的一种价值,对法治评价更应如此。在图2中,目标层之下,一级指标即评价维度,重点关注评价的目标理念与战略路径;二级指标指向评价内涵层,侧重于评价的目标结构;三级指标即具体指标,是评价内涵层的任务分解。

      

      图2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维度与结构

      指标及权重是指标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遵循系统性、典型性、独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等原则,一些成熟的研究方法,如平衡计分卡、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和数据包络分析法等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层次分析法在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中简便可行。它将与决策有关的元素逐步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藉此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包括按“两两比较”的原则确定层次中诸因素间的相对重要性,再转为对这些元素排序,以确立各元素的权重。“两两比较”的基础数据来源于专家座谈会或专家问卷调查,具体过程包括:一是基于评价目标与理念,设计一级指标;二是考虑指标独立性与相互隶属关系等因素,遵循一定原则对一级指标进行分解,形成二级、三级指标体系结构;三是经过专家论证(咨询调查),计算各项指标权重。但现实条件下,很难通过专家咨询对指标重要程度逐个进行“两两比较”,为此,我们先对预设指标进行初选,然后利用专家问卷调查,一次性得到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评分,变“两两比较”为单一比较,进而确定权重系数,相应地,简化了指标的相关性、隶属度等分析过程,降低了其预设条件,可视为层次分析法的一种特例情况。(42)

      本文研究采用上述方法,以有别于地方政府的经验性做法及理想化的“两两比较”的层次分析法。在科学界定专家咨询调查对象的同时(43),衔接备选指标体系设计调查问卷(量表)。其中:二级指标设计以一级指标为导向,“法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分解为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立规程序和法律法规内容;“过程推进”是建设成效(产出效果)的保障条件,对应于法治建设组织保障与公务员法治素养两项二级指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目标实现”确定为政府职能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宪法法律实施、行政权力运行和人民权益保障等五项二级指标;“法治成本”包含直接财政成本和间接社会成本;在“结果满意”维度,考虑到评价涉及内容的专业性,以及现实条件下民意调查的环境条件和公众理性表达偏好的能力,采用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系统误差。同时,为进一步贴近实际,互补互证,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又划分为整体和分项两个部分。

      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内涵再分解,指标设计还要考虑指标的独立性、指标的数据来源等因素。以“目标实现”维度为例,五项二级指标中,“政府职能履行”包含人均GDP增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三废”排放及治理率、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率(以上几项为客观指标)、行政审批规范性(专家评议)以及收入、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满意度(以上几项为公众满意度);“重大行政决策”包含重大民生决策咨询听证率(客观指标)、重大决策充分性(专家评议)以及政府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满意度(公众满意度);“宪法法律实施”包含违法违规追究问责率(客观指标)、法律法规实施全面性(专家评议)以及执法公正性满意度(公众满意度);“行政权力运行”包含政府网站绩效指数和行政业务办理及时率(客观指标)、信息公开力度和监督行政有效性(专家评议),以及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监督满意度(公众满意度);“人民权益保障”包含行政诉讼胜诉率(客观指标)、行政救济有效性(专家评议),以及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满意度(公众满意度)。对其他维度的指标做同样的处理,并转化为咨询问卷(在上述三级指标基础上各增加若干项独立指标,确定供遴选的三级指标有60项,其中客观指标20项,专家评议指标及公众满意度指标各20项)。

      (三)指标及权重确定

      将专家咨询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可得到全部指标的相对重要系数。一级、二级指标的权重分配参照统计结果均值设计。由调查结果可知,受访者普遍认同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应由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两部分所组成,两者权重均值分别为45.3%和55.7%。进一步比照部分省市体制内部依法考评体系中主观评价的权重,以及公众知情程度的有限性、专家评议的重要性、客观数源不易获取性等现实因素,最终确定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权重分别为40%和60%。在主观评价中,专家评议占比30%,公众满意度占比30%。

      在上述框架下,三级指标遴选及权重分配参考专家对三级指标的赋值,指标权重取决于最终采用的指标数量及其相对重要程度(44),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关键指标评价理念,克服现有体制内考评指标体系庞杂的缺陷,以方便操作、降低工作成本;二是每项二级指标至少对应一项(一般2~3项,包括主观和客观指标)三级指标,以确保二级指标内涵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使评价目标得以全面落地执行;三是指标应有稳定可靠数据来源,以保证评价的可行性及结果的可信度,如在“法治成本”一级指标对应的“直接财政支出”二级指标中,三级指标遴选的理想方案是“政府用于法治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但由于受现实条件限制此项指标值难以获取,进而替换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四是主客观指标互补与互证,相对而言,公众满意度侧重于对客观评价指标的互补,专家评价(专业性判断)强化对客观评价指标的互证,因为公众能评价的内容,则无须由专家来评价,而专家评议一般公众难以判断及评价的内容。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数学计算,最终将20项备选的客观指标遴选为12项,20项备选的专家评议指标遴选为13项(包括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一项综合性指标),20项公众满意度备选的指标遴选为16项(包括政府依法行政满意度一项综合性指标),如表1所示。值得说明的是,政府绩效评价针对增量,兼顾存量,指标评分标准应充分体现在评价周期内(如一年)因政府作为而导致的社会、经济、环境、法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非政府作为(作用)而出现的变化不能成为政府的绩效;同时,主观指标评分标准由10级量表问卷直接生成,12项客观指标评分标准应兼顾存量和增量的变化情况及指标属性,可分为线性评分、分段评分和目标值评分等情况。

      表1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45)

      

      五、结论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及评价发展,实现了三方面的跨越。首先,从“法制”到“法治”,从“治民”到“治官”,实现从注重静态的法律制度、法律文本到强调动态的法治治理的转变;其次,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重视立法到重视法律实施的效果;最后,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向完善和具体任务落实的跨越。(46)法治政府评价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应运而生。

      本文将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导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中,衍生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这一新的概念范畴。从源头上看,政府绩效评价是民主文化的技术工具,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两者结合不仅体现技术理性,即以评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实现,而且确保目标本身的民主性与合法性,即价值理性。在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中,目标定位决定指标体系,目前地方政府推行的依法行政考评为体制内部的目标性考评,追求的是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执行力,与绩效评价的要求存在距离。要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执行力与公信力的统一,绩效导向的目标评价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现实定位,为此,应强化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扩大公众参与,在体制内部考评中,统一评价组织权,引入社会评议,实行实施权外部化。在体制外部,培育第三方立场,开放资讯,推动独立第三方评价。

      指标体系是实现评价目标的技术手段,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核心问题。依据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针对目前体制内部的目标性考评存在的目标不清晰、角色有冲突、程序不规范、指标体系庞杂、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构建包括制度建设、过程保障、目标实现、法治成本和结果满意等5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41项三级指标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互补互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与科学依据。当然,任何评价本质上都是主观评价,或者说一家之言。(47)不论是强化政府组织管理还是提高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完善指标体系的路径不是垄断评价,而是开放评价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的有机统一。

      ①秦前红、苏绍龙:《从“以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22期。

      ②英文中,Rule of Law(法治)、Governance of Law(政府法治)、Government of Law(法治政府)都蕴含了相似的价值观和制度。

      ③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④屈茂辉、匡凯:《社会指标运动中法治评价的演进》,《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

      ⑤刘军宁:《保守主义》,第1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

      ⑦朱火弟、蒲勇键:《政府绩效评估研究》,《改革》,2003年第6期。

      ⑧彭国甫等:《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第184页,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⑨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⑩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1)袁曙宏、宋功德:《依法行政干部读本》,第264~268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叶必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理论参考》,2005年第6期。

      (13)王利明:《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司法》,2014年第11期。

      (14)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组):《略论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及其路径选择——兼谈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入推进法治之路的初步构想》,《中国司法》,2011年第4期。

      (15)郑方辉、卢扬帆:《法治政府建设及其绩效评价体系》,《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

      (16)“创效式绩效管理”实质是评估政府创造的业绩效果,核心和关键是“通过创新,创造绩效”,即通过体制性创效、机制性创效、功能性创效和辅助性创效,还有对这些行为的评价与管理,以实现绩效管理的创效化和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参见高小平、盛明科、刘杰:《中国绩效管理的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7)方成义:《评估绩效与履行职能——试论政府绩效管理的目标取向》,《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8期。

      (18)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9)林鸿潮:《第三方评估政府法治绩效的优势、难点与实现途径——以对社会矛盾化解和行政纠纷解决的评估为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20)杨小军、宋心然、范晓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21)郭蕾、吕维霞:《我国区(县)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

      (22)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3)唐明良:《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构建中的几对关系及其呈现》,《浙江学刊》,2013年第6期。

      (24)彭辉、史建三:《上海市依法行政综合评估体系研究》,《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9期。

      (25)夏利阳、王勇:《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其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

      (26)应松年、马怀德:《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3)》,《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27)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回顾——经验与教训》,《政法论坛》,2005第5期。

      (28)《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设定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29)高小平、朱世欣、郑方辉:《构建政府职能转变评估体系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7期。

      (30)周云飞:《中国政府绩效评价发展的动因》,《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1)孙洪敏:《让人民监督权力是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根本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32)郑方辉、廖鹏洲:《政府绩效管理:目标、定位与顶层设计》,《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

      (33)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34)郑方辉、冯健鹏:《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第16~17页,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

      (35)廖鹏洲、罗骁:《地方党政组织考评法制化:现状与对策》,《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6)郑方辉、卢扬帆:《法治政府建设及其绩效评价体系》,《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

      (37)《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主要任务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8)卓泽渊:《法律的价值论》,第45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9)房宁:《构建国家治理的政治学基础》,《红旗文摘》,2015年第10期。

      (40)朱庆芳、吴寒光:《社会指标体系》,第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1)邓国胜:《非营利性组织评估》,第1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42)层次分析法的过程:一是设计初步体系。一般包括目标层、领域层和指标层。二是隶属度分析。依据专业访问的咨询意见,进行隶属度分析。三是相关分析。删除一些隶属度偏低(0.5<

<0.6)、与其他指标高度相关的指标。四是鉴别力分析,以消除评价指标可能出现一致高分或一致低分,不能有效诊断和识别不同政府绩效的情况。五是信度与效度检验。一般采用计算内部一致性程度来反映指标体系的信度,采用计算绩效结果专家评判内容效度比(content validity ratio,CVR)来反映指标体系的效度。

      (43)调查对象为熟悉法治政府及其评价领域的专业或职业人士。分为理论专家(高校及科研机构相关领域学者)、行业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党政官员及社会人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一般公众)。回收有效问卷218份,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1月。样本结构:从类别看,政府官员63人(占28.9%),法律从业者49人(占22.5%),企业家43人(占19.7%),专家学者35人(占16.1%),一般公众28人(占12.8%);从年龄来看,年龄≤30岁的占7.3%,30岁<年龄≤40岁的占38.1%,40岁<年龄≤50岁的占39.9%,50岁<年龄≤60岁的占14.2%,年龄>60岁的占0.5%;从教育程度看,专科及以下占12.9%,本科占51.4%,研究生占35.8%。

      (44)专家咨询调查问卷中有关问题(备选三级指标)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5分制),由受访者进行评分(但一二级指标评分采用百分制)。指标权重计算自上而下,先直接计算一级指标权重,每项下级指标权重由其对应的上级指标权重和它在本级同属指标中的重要性加权均值计算,并尽可能取整数。

      (45)本表为了直观比较,将客观指标、专家评议指标、公众满意度指标与二级指标相对应,其中专家评议分为整体评议(单一综合性指标,权重占4.0%)与分项评议(12项),公众满意度分为整体满意度(单一综合性指标,权重占4.0%)和分项满意度(15项)。纵向来看,“结果满意”一级指标权重占8.0%,但如累加12项专家评议(分项)指标和15项公众满意度(分项)指标,主观评价权重占60.0%。由于客观指标数据来源由党政部门掌控,一般不对外公开,因此,从现实条件看,本项指标体系更适合于委托第三方评价。

      (46)王立民:《中国在依法治国中实现跨越的法治意义》,《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

      (47)Raymond A,Bauer,et al,Social Indicators,Cambridge:MIT Press,1967,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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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目标定位与指标体系_绩效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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