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型:苏南农业体制改革的选择_农业论文

农业转型:苏南农业体制改革的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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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禀赋稀缺的苏南地区(苏州、无锡、常州三市,辖12县),在二三产业发展壮大之后,正孕育着一场自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更深刻的农业经营制度变革——以各类农场迅速崛起为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外延扩张,这种“农场化”的趋向,使农村生产要素在新的水平上重新优化配置,代表了苏南地区农业经营制度变革的发展方向。

苏南农村农场的出现,起步于80年代中期,当时主要以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为主,近两年来各类家庭农场和集体农场发展迅速。最早成为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的苏南无锡、吴县、常熟三县(市),1993年各类家庭农场和集体农场有2816个,经营面积22.58万亩,平均每个农场规模为80.3亩。发展最快的无锡县,各类农场已达1510个,经营面积11.7万亩,占全县承包粮田面积的18%,占全县承包责任田面积的54%;其中集体经营的农场704个,经营面积7.5万亩,在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中所占的比重已达47%。该县已有9个镇责任田基本实现了规模经营(占25.7%);实施规模经营的村454个(占82%);其中责任田全部实现规模经营的村有207个(占37.2%)。据统计,以苏南三市为主包括经济较发达的镇江、扬州部分县市(共16个县189个乡镇),1993年劳均1公顷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已达9200个,经营面积64万亩。

一、农场的形式、成效

(一)形式与特点

实施规模经营的农场,按经济关系,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家庭农场,包括联户农场;集体农场,包括村办农场、厂办农场、站办农场。

1、农庭农场。又称作种田大户。村行政经济组织集中部分农户责任田,或荒地、边远田块,通过招标形式给本地或外地农户集中承包经营,农业服务组织为其关键农事作业提供优先服务,发包单位按承包粮田面积和上交粮食数量给予一定经济补贴。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与发包方发生契约合同关系,实行自负盈亏。承包面积大的农户,还长期或季节性雇工经营。在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这种形式一度发展速度,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抗灾能力弱、综合效益差、依赖性强、短期行为和后劲不足等问题。

2、联户农场。由多个农户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共同投资、投劳,联合经营的农场。其特点是合伙经营、统一核算、共担风险。主要靠自有劳力和集体提供服务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平均分配,少有积累,扩大再生产能力弱。

3、村办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调整,集中村全部或部分责任田、或种田大户退包的土地,创办集体农场,农业服务组织提供农事作业服务。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四定一奖赔”制度,即给职工定面积、定产量、定投入、定报酬、超产奖、减产赔。村办农场,可以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后盾,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高,经营规模较大,稳定性高,发展后劲足。但村办农场受行政干预多,易产生行政化倾向,同时,管理成本高,分配关系复杂。

4、厂办农场。即由乡镇企业直接经办农场,使农场成为企业的口粮生产基地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农场经营服务组织相当于企业的一个车间。这种形式可以使“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的效益更加明显、利益更加直接,还可减少企业农忙停工造成的生产损失。由于主要依靠企业对生产投入和对农场职工补贴,农场依附性强,缺乏独立运行机制。农场管理不善易使企业背上包袱。

5、站办农场。即由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直接承包经营一定面积土地,建成站场结合、农工结合、统分结合、农副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其基本特征是“四位一体”,即融经营、服务、实体、基地四项内容于一个载体之中,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通过两权分离、双向承包,较好地完善了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与农户的关系。站办农场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较高,规模效益显著,扩张规模的要求强烈。是苏南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长点。自1987年无锡县第一个站办农场诞生后,发展迅猛,有可能成为农场发展的主体形式。

(二)作用与成效

实践表明,苏南各类规模经营的农场,在成长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综合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稳定发展苏南农业注入了活力。

1、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粮食商品率同步提高。农场的建立,打破了小生产的格局,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据对苏南33个示范村61个农场的监测,1993年劳均经营规模为29.73亩,是1988年的1.6倍,比苏南劳均耕地5.79亩,高5.13倍,劳均产粮2.27万公斤,是1988年的1.97倍,是所在村兼业农户的28.5倍。无锡县农业局对该县52个村103个各类农场的调查也表明,1993年农场劳均产粮2.14万公斤,比所在村农户平均高20倍以上。农场的土地产出率不断递增,据对33个示范村的监测资料计算,1993年农场平均亩产粮食769.9公斤,比1978年高133.28公斤,年均递增3.9%;比当地农户平均粮食亩产高35.1公斤。33个村的农场1993年粮食产量5751.6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3142吨,共售出5469.77吨,粮食商品率达95.1%,比1988年高13个百分点,比当地农户平均高75个百分点。

2、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收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使种田同样能够致富。1993年,无锡、常熟、吴县三县(市)各类农场劳均收入7152.21元,是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是乡镇企业劳均收入的2.2倍。

3、增加了农业投入,提高了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农场的建立,使原来对千家万户商品粮生产的平均补贴集中转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了“以工建农”的作用。1987-1993年的7年中,无锡县共投入农业资金4.9亿元,年均7000万元,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县农机总动力已达57.67万千瓦,比1987年增加40.96千瓦;每百亩拥有农机动力69千瓦,中型拖拉机配套机具达1:3.5,基本实现了主要农事作业及运输、农副产品加工的机械化。7年来该县共发展“三暗”(暗灌、暗排、暗降)农田3万亩,新建水泥渠道60公里,中拖道路440多公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全县标准化农业综合服务站已达86%。

4、促进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了科技进步水平。农场的集约程度高,并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一服务,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尤其是由服务组织直接经营的农场,在应用新技术方面更具优势。据无锡县调查,1993年该县稻麦统一供种率分别达到82%和76.7%,良种化程度达98%,由集体农场繁育的良种占统一供种量的五分之一强;统一植保覆盖率超过90%;推广工厂化育秧新技术达30万亩,占水稻面积的44%;化学除草、配方施肥等新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化。

5、解放了农业劳动力,促进了农村三业经济协调发展。各类农场的发展壮大,稳定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使大批农业劳动力从繁重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转向二三产业,为非农产业发展提供了劳力保障。同时,农场承担国家粮棉油生产和交售任务,使基层干部得以集中精力发展经济,使农副工各业协调发展。

二、为农场化的成长发育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苏南地区农场化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一地区现代化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现代农业生产和现代市场运转,有其普遍的规律和要求,如相应的经济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相应的法制秩序,相应的知识水平以及有利于调动社会群体和个人潜力的分配制度等。笔者着重就其中三个问题作一讨论。

(一)探寻适宜的农场规模

苏南地区目前的农场平均规模80余亩,劳均经营耕地30亩左右。根据满负荷原理,当生产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的规模潜在生产能力相一致时,有该规模状态下为最低生产成本。有研究报告将农场经营“适度”标准,量化为一动态的区间值,下限为农业劳动力可获取与农村工业劳动力同等经济收入所必须经营的数量,上限为能够保障土地生产效益全面稳定和提高的前提下所能经营的土地数量。据此,根据对农场经营实绩的监测资料,将农场经营规模的“适度”范围确定为15-30亩。问题是:存在是否就一定合理?着眼于未来,有必要对农场规模进一步扩张后的各种效应进行研究,如农场经营的边际社会效益与其边际社会成本的关系;避免集体农场的行政化倾向,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构造等。特别是要研究,如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对各类农场的种种补贴,农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二)促进形成土地流转机制

苏南目前的土地流转机制,概括起来说,是从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入手,采用两田制(责任田、口粮田),两分开(责任田成方、口粮田成块),两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使用权归农户或集体农场),两步走(先实施责任田的规模经营,后实施口粮田的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建议考虑:

1、允许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同时,向农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凭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行转包、转让、抵押、入股、继承等活动。

2、有偿收回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使用或再行发包,即“反租倒包”,从而达到集中土地的目的。

3、建立初级土地流转市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一些地方存在着的土地私下流转的现实,建立土地初级流转市场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对土地资产评估、建立转让中介机构等操作办法,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出可行方案。

4、制定土地流转的地方法规。根据苏南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可先行制订土地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上,对土地流转的形式和程序、土地资产评估、地藉管理、土地流转市场管理、出让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权、利及纠纷的仲裁处理等进行明确的规范。如在全省制订本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由享有地方立法权限的苏州市或无锡市制定,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省级地方法规。

(三)继续从宏观上加强政策引导

苏南地区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制度建设,农业积累、投入机制,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支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措施等。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继续从政策上加以完善,并加强引导:

1、保护规模经营农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农场的建立,是作为稳定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完成政策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定购任务的一种手段,易受行政干扰,自主权易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农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要规范农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关系,保障农场的合法利益。

2、支持规模经营者建立组织。金坛市和常熟市支塘镇等地建立的农业规模经营者协会,在实践中表明对沟通政策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维护规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应从政策上给予肯定和扶持,并引导农民组织向产前、产后等领域发展,使其发展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流通体制,加快农村各类市场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快搞活农产品流通的制度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通过加强自身改革,减少流通环节,提高营运效率,减轻农民负担。要通过支持农村专业市场的建设,促使农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道路。

4、扶持集体农场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集体农场代表了未来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农业服务组织直接经办的农场,表现了更为旺盛的生命力。要有目的地引导发展这类农场,并继续坚持“以工建农”和其他扶持政策,对其扩张土地规模,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和重点帮助,并逐步引导其通过创办实体开展经营,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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