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工作专业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悖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社会工作论文,专业性论文,中国农村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2)08-0010-06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2.08.0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来,中国社会工作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专业化、职业化和制度化的进程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黄金”发展期也有了一定突破,部分高校、政府部门以及NGO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为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影响力较大的有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与云南大学社会工作系合作推行的“绿寨案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系推行的“苗寨案例”以及江西万载县的“万载模式”。但是和城市相比,其发展在覆盖面、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严重滞后,而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衰败问题,急需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和干预。“从理论上讲,中国农村的综合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面临的生存压力和各种困境更大,各种社会需求也更多,更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但事实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工作机构,目光更多地是投射在城市而不是农村”(文军,2009)。
另外,就当前已经介入农村的各种社工机构的工作来看,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本土化”问题,这一点在学术界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且争议颇多,作为一个“舶来品”,社会工作如何与中国独特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相融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工作的模式,这方面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学者有王思斌、李迎生、郭伟和等。王思斌(2011)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工作是一种“嵌入性”发展,即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到行政性的、非专业的本土社会工作当中;李迎生(2010)探讨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即实际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并存的局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逐步从单一政府主体转向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逐步扩大社会工作的覆盖对象,逐步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实务方法,逐步实现专业理念与中国特定文化价值体系的契合”;郭伟和(2007)则从体制内演进和体制外发育的冲突来反思中国两种农村社会工作模式之间的“不可共约性”。纵览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关于专业社会工作和本土社会工作两种不同模式之间的融合尚未探索出一个理想的思路和方法,尤其是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与中国基层政治的关系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借用农村社会工作的两个案例,从中分析项目的目标、介入取向、发展过程及结果,指出专业性与行政性两种工作模式各自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对照来反思其悖论性所在。
二、案例介绍
(一)案例一:吉沙参与式发展项目
该案例来源于互联网,属于一份尚未出版的参与式社区发展项目报告,项目由国内一家名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CBIK)的NGO实施。
1.项目背景和目标
吉沙村背靠千湖山,隶属于云南香格里拉县小中甸乡团结村。千湖山海拔三千九百多米,山上有吉沙的神山和圣湖。20世纪60年代以来这片原始森林的大量砍伐导致当地的环境恶化,并使吉沙村深受其害。后来又有开发商觊觎这片土地,想搞旅游开发。吉沙村民为森林禁伐后生计来源的减少和外来开发者的到来感到焦虑。
了解到吉沙所面临的困境,2001年,CBIK决定在这里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生态旅游。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个扶贫项目改善村民的生活,并保护千湖山的自然环境。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提高村民管理生态旅游项目的能力;帮助修建一座藏式招待所;研究和记录吉沙的文化与自然资源。藏式招待所建好后是吉沙村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旅游项目的经济收入亦属全体村民所有。
2.与政府的第一次沟通
县政府对CBIK的项目表示支持,虽然此后并没有为项目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但态度是肯定的;乡政府的态度则有些不情愿,虽然也表示欢迎NGO在当地开展扶贫项目,但由于吉沙村的情况比较特殊,有一家开发公司已经与乡政府签订了一项合作开发当地旅游资源的协议,他们希望CBIK能够选择另一个村庄作为示范点,以避免引起与公司的冲突。但是项目的设计与申请是结合专业知识背景与吉沙村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完成的,即吉沙村存在的问题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同时该问题属于CBIK的工作领域,所以不能轻易更改地点。
3.村民的疑惑
CBIK为项目而召开的村民大会引发出村庄许多潜藏的矛盾。开始有的村民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因为他们以前与外来机构打交道总是吃亏多,但CBIK却免费帮助吉沙村建招待所、发展旅游事业。继而,村民又担心CBIK一旦撤出以后,招待所的归属权和收入的分配权被少数人把持。因为村里的财务一直没有公开,村民对此早有不满。吉沙村有两位社长,其中一位对项目十分支持,但也因此承受着许多压力。当开发商介入时,又多了一重上级政府的压力,而与开发商的合同签订之后,两位社长正式退出了项目组。
4.开发商的影响
后期开发商的介入则使问题进一步复杂。据CBIK了解,开发商与乡政府之间曾在1999年达成一个有关承包吉沙村千湖山风景区土地使用开发权的协议。但大多数村民对这个协议的内容都不了解。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政府没有权限批准国有林或集体林的土地承包及转让。因此事实上这是个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协议,但开发商的承诺对急于招商引资的政府有很大的吸引力。随着CBIK项目的进行,开发商开始不满,并通过乡政府与CBIK进行协商。
5.乡政府的协调
在乡政府的协调下,开发商与CBIK进行了第一次谈判。开发商认定自己签署合同在先,而质疑CBIK项目的合法性;CBIK则声称自身为非营利组织,所开展项目纯以扶贫为目的,公司与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不是CBIK能否在吉沙村实施扶贫项目的前提。最后乡政府打圆场,认为双方的目的没有矛盾和冲突。
CBIK最后获得了乡政府的介绍信。开发商则与吉沙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然而从合同签订的程序看,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比如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只有少数村民在合同上按了手印,合同的很多条款也不利于村民权利的维护。但村民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内部尚存在意见分歧,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民主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经过一段时间反省,CBIK重新为自身找到定位。他们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村民是否有能力作出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区的选择。当村民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社区内部能有更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也即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能获得更好的保证,他们所作出的选择也将对自身、对社区更有利。
(二)案例二:大学生村官项目
案例二来源于郭伟和对淇县大学生村官的实地调研。第一个典型代表是发展乡村民办初级教育和推动乡村食用菌协会的袁河。他毕业于河南省一所农业专科学校,学的是化工工艺师范专业。在他身上能够体现出县里提出的项目立官的精神,但他选择的不是经济发展项目,而是结合自己的师范类专业背景创办了一个旭日幼儿园,后来又发展成为一个完小,目的是为村里的孩子提供一个高素质的基础教育。而这个完小的创办过程确实体现了县里提出的“三带一帮”的帮扶机制,“我办幼儿园时,我找尚书记,县组织部给协调用地,也答应给协调拉电、跑资金,支持我开展工作。”
他还积极推动成立了黄村食用菌协会。该村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从事食用菌的种植,但是长期以来各自为战,价格混乱、没有销路。他和村里的一个副支书成立了一个加工厂:统一供种和收购,然后加工、处理、远途销售。成立协会以后做到了价格统一、集中供种、技术指导、每月培训一次,通过这种办法,全村180户种植户每户一年就是2万元净收入。
第二个典型代表是推行“公司加协会加农户”的胜利。他毕业于河南省畜牧业专科学校,父亲是一个长期的蛋鸡养殖专业户。2003年当时的高村镇镇长召见了他,动员他报名应聘大学生村官,经过招聘程序,被任命为村主任助理。
胜利的理想也是首先个人致富然后带动农民致富,并不想去触动村里的权力结构。他跟袁河一样,只是想尽快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关系资本,加上自己家的蛋鸡养殖传统和自己所学的专业,尽快扩大蛋鸡养殖和加工的规模。问他如何带动村民一起致富,他说:“我想在工厂办起来后,让本村的村民入股;而对于外村的农户,实行公司加农户的模式,我们提供种鸡,农户养殖,我们回收鸡蛋,同时提供技术指导和防疫服务等。测算,今年1只鸡收入30元,一户养殖500只到1000只,一年可以有1.5万元到3万元收入。我们上了这个蛋品加工设备以后,可以保证回收鸡蛋,用来加工成蛋粉、蛋酶等,市场前景很好。”
问他是否有意竞选村里的干部,他说:“我将成为正式党员,也会被任命为副支书,我会支持村里的工作,但是我的重心在办好企业,没有想去做支书、村长,事业上会冲突。我会用自己挣的钱去资助村里的公益事业,比如修路灯和其他公益。”
三、中国农村社会工作发展悖论的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案例一是专业性社会工作的典型代表,它独立于现存的政治体制,以专业的价值、理念、宗旨和方法作为实践的准则;案例二属于行政化、非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它嵌入当前的政治体制,依照行政的原则和程序运作。接下来本文通过比较两个案例中的项目的目标、介入取向、发展过程及结果,从中发现二者的区别和各自的优势及不足,进而探讨两种工作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的悖论所在。
(一)项目目标
在案例一中,CBIK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和藏式招待所来提高吉沙村村民对于社区生态旅游的管理能力,解决村民的生计问题,同时保护当地特有的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项目的行进过程中,CBIK的项目人员发现自己逐渐陷入了一个多重利益纠葛、矛盾丛生的“漩涡”中,项目进入村庄竟然成为引发各种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索”,对于村庄这种复杂的局面项目人员无能为力。最后不得不反思项目最初的目标定位,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村民是否有能力作出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区的选择”,即村民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在这里项目目标发生了一个明显的转向,即CBIK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提升吉沙村村民对于自身及社区发展的合理认识、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的能力,这种认识对于CBIK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它仍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核心。
通过案例可以发现吉沙村根本的问题在于当地“不合法”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吉沙村,一些村级事务如村委会的选举、村庄旅游资源的开发等都受到了乡政府的控制,两位社长更是乡政府在该村的“合法代理人”,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村民对于村级事务缺乏参与决策权,村民自治名存实亡,所以当开发商的项目与CBIK的项目发生冲突后,乡政府和两位社长最后都站在了开发商一边,导致的结果是CBIK的项目无法有效开展,从中可以看出当地的治理结构是“不合法”的。
在案例二中,袁河将项目目标定位于教育(创办旭日幼儿园)和经济发展(成立黄堆村食用菌协会),胜利的目标则主要是经济发展(成立养鸡场和养殖协会),这种目标可以定性为一种在宏观制度安排下的“有限制选择”的结果,即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特点来选择发展项目。
比较两个案例中的项目目标的定位。在案例一中,CBIK的项目目标定位与乡政府、村庄精英甚至普通村民的目标都有一定的差异。对于乡政府来说,虽然不反对CBIK的社区扶贫旅游项目,但是相比这类社区发展项目,它更关心能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大规模投资项目,所以开发商几千万的投资项目对于乡政府的吸引力远远大于CBIK几十万的扶贫项目;而对于村庄精英而言,其自身一方面受着乡政府的操控,另一方面其关心更多的是个人能否从项目中获利而非社区的长远发展,该村其中一位社长对CBIK项目人员甚至提出了条件,如果项目组的人员能够帮助他今年考取中学的女儿上学或者安排在将来的项目里工作,他就到乡政府和开发公司帮CBIK说好话,并组织村民支持项目;而在普通村民当中,仅有一部分村民支持项目,大多数人在开发商和CBIK的项目之间摇摆不定,甚至有人提出与其费那么多事搞项目,不如直接将项目的二十几万经费平均分给村民省事。在案例二中,两个大学所选择的项目主要涉及的是乡村经济发展,而这一目标与当地政府的执政理念相吻合,而且就案例中提供的信息可以发现,袁河和胜利的项目目标定位与村“两委”和普通村民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并没有出现案例一中多方目标冲突的现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CBIK的项目目标与乡政府、村庄精英及普通村民不相符,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因为这种项目目标的确立是基于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从专业的视角出发,必须对其加以肯定;大学生村官项目的目标定位虽然与基层政府及普通村民的目标一致,但是如果基于社会工作的专业视角,这种目标定位很难保证村庄的综合发展,尤其是很难改善乡村的治理状况。
(二)项目介入取向
关于社会工作的介入取向(视角),到底是个人还是社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没有形成定论。关于这个问题衍生出了两种不同的实践理论,即反思性—治疗性理论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反思性—治疗性理论认为“社会工作为通过增进和帮助案主成长和自我实现,努力实现个人、团体和社会可能拥有的最大福利”(Malcolm Payne,1997:4),而对这种观点持怀疑和批判态度的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该观点视社会工作为努力寻求社会合作和社会互助,从而让最受压迫和最弱势的人们可以获得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增强人们参与学习和合作过程的能力,这一过程会创造出所有人都可以拥有并参与其中的体制。精英们为自身利益而获取并保有权力和资源。他们带来了压迫和不平等,社会工作要消除这些,代之以更为平等的社会关系”(Malcolm Payne,1997:5)。
在西方,早期的专业社会工作的切入点主要以个人为主,其理论基础是心理动力学派。随着社会工作多元理论的发展和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的拓展,一些学者(汉·密尔顿和托尔等)开始认识到“在了解案主的问题时,案主个人的因素与环境的因素都要加以考虑”(李晓凤,2008:39);到20世纪60年代,宏观社区组织的发展盛行一时;接着以个人为主的临床社会工作又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取向遭到了现实的批判。“1970年以来,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妇女和移民的自主意识增强,对现有的权力体系有诸多不满,包括批评社会工作者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社会工作实施着重个人问题的解决和治疗性服务的提供,弱势群体关心的结构问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等”(Harry Specht,Mark E.Courtney,1995)。
同时,社区工作本质上就是社会取向的。英国学者托马斯关于社区工作的目标提出了著名的二分法,即分配资源和提升居民的素质。所谓分配资源,即“社区社会工作主要是组织社区居民,就居民日常的切身事情争取合理而平均的资源调配,从而使得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周沛,2002:63),而提升居民的素质,表现在“社区社会工作可以促使公民权的发展,包括培养基层居民的‘政治责任感’,即增强他们的政治能力,掌握更多的政治知识和技巧去参与政治事务”(Harry Specht,Mark E.Courtney,1995:63-64)。而这两方面正是案例一中的吉沙村所欠缺的。首先通过案例可以发现,村民关于村庄的旅游资源、村级事务的参与决策权遭到了剥夺;其次村民内部不够团结,整个村子缺乏整合和凝聚力,村民对于政治事务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责任感,多数人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其公民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另外,社区工作的特征之一便是要秉持“结构导向的分析视角”。社区工作对问题的分析多采取宏观的角度,因为社区工作认为问题的产生并不是个人原因,而是与周围的环境、社会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有密切的联系。社区工作者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纯粹要个人改变,适应环境,而是要改变环境和不合理的制度与政策(夏建中,2009:15-16)。
通过上文对于社会工作介入视角的论述,同时结合案例一可以发现,正是因为CBIK没能将社会作为其工作的切入点,坚持“结构导向”的分析视角,这才导致其没能及早发现吉沙村问题的根源,即CBIK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并不是由项目本身引起的,而是由结构性的因素所导致的,即当地(包括村和乡)“不合法”的治理结构。
而在笔者看来,不仅社区工作者,个案和小组社会工作者同样需要坚持“结构导向”的分析视角,即以社会作为介入点。面对案主所面临的问题除了考虑个人因素,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政治等制度性和结构性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社会工作所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他们的问题很多不能单从心理、情绪、行为等因素去理解和分析。相反,这些因素却可能是他们所处的社会困境所致”(殷妙仲,2011)。因此,一个社会工作者如果仅仅着眼于案主的个人问题而忽略其社会环境因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这种类似“结构主义”或“关系主义”的分析视角,颇有“社会学的想象力”的韵味。而这一点对于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者应该扮演“倡导者”的角色,“作为以社会公义为本的专业,要有效地解决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社工不能不扮演倡导者的角色,而倡导的目的是希望带来政策性,甚至是制度性的改变”(Chu,W.C.K.,et al.,2009)。
客观分析CBIK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生态扶贫旅游的项目目标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它忽略了基层社会的复杂性,尤其是当前村民自治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所以这类项目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嫌疑,即默认其所服务的社区在治理结构方面是合理的,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证明该社区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社区生态旅游,而是乡村治理,对于这个问题的忽视可以认定该项目并没有将社会作为介入点。
对于大学生村官项目来说,就介入视角而言也不是社会取向的,这一点与项目的性质有密切关系。由于这类项目本身就是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下进行的,自然而然会受到行政体制的诸多约束和控制,其发展必然依附于一定的政治准则,同时也会得到大量体制内资源的支持。案例二中两位大学生的项目如果没有基层政府的协助是没法进行的,所以对于基层政府的依赖不可避免。同时,大学生村官对于乡村政治精英本身就是一个威胁,关于这一点双方都“心知肚明”,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生村官很容易成为“边缘人”(宋言奇,2009)。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大学生必须取得乡村领导的信任,努力使自己表现的不会对村子的现有权力体系构成威胁,不论他们是否真有取代村干部的想法。这一点在案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刚开始他们排斥我,不让干、不让参与,但是现在他们也让我参与到两委会工作中。他们知道我没有野心,只是想带动致富”(袁河),关于竞选村干部的事情,胜利说:“我将成为正式党员,也会被任命为副支书,我会支持村里的工作,但是我的重心在办好企业,没有想去做村支书、村长,事业上会冲突”。从中可以看出,两位大学生村官始终将自己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发展乡村经济(或教育),并没有关注村庄的治理现状、村庄的内外部政治环境,所以不能认为其介入取向是社会的。
因为笔者没有亲自到该地调研,所以无法得知项目所在村庄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村庄的治理结构。事实上,这种依附于体制运作的项目,由于其行政化的运作方式,村庄内部的矛盾很容易被掩盖。在县乡政府的强力支持下,即使遇到困难也比较容易克服。但是通过项目的顺利发展,可以主观上认定案例二中的村庄相比于案例一中的吉沙村要好很多,但是缺乏佐证只能算作一种猜测。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两个案例中的项目的介入取向是相同的,即都是个人取向的。其中这种介入取向对于案例一的专业性社会工作的影响是在项目正式进入村庄之前,不能发现村庄存在的根本问题,进而导致项目在面临基层“不合法”的治理结构时无法进行下去;而对于案例二中的行政性社会工作来说,由于受到项目性质的限制,很难将社会作为项目的介入视角,因而很容易忽视村庄的治理结构等宏观问题。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来警示农村社会工作者,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以社会作为介入取向,坚持“结构导向”的分析视角的重要性。
(三)项目发展过程及结果
纵观案例一中整个项目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首先是乡政府考虑到已经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共同开发该村旅游资源的项目协议,担心两个项目会引发冲突,所以对于CBIK的项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其次,该村村民缺乏对于NGO项目的基本了解,虽然NGO项目人员一再强调自己是非营利型组织,但由于村民之前与外来机构合作经常吃亏的经历的影响,所以他们认为NGO免费为社区发展提供帮助的做法值得怀疑,同时,他们担心将来CBIK一旦撤出,其项目成果将会被少数人占有,因为村里的民主管理机制此前一直存在诸多问题,这显然涉及了村庄的权力结构问题。第三,开发商的介入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村民内部分裂为三派,其中一派支持CBIK的项目,另一派支持开发商的项目,第三派则是持观望态度。同时谣言越来越多,CBIK的项目受到了更多的怀疑,最后不得不到县里的司法机关进行公证来消除村民的“信任危机”。第四,作为乡村精英的两位社长,由于考虑自身的利益及上级政府的压力,在项目发展期间“倒戈相向”,中途退出了项目,这对于项目继续发展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当前基层民主自治的体制背景下,村庄精英是村民关于乡村治理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村级大小事务的决策和处理,如果没有体制内精英的参与是很难实现的。拿CBIK的项目来说,很多环节都需要村民的集体行动,没有社长的参与即使发动和组织起村民都成了困难,何谈项目的执行。以上这些来自村庄内外的各种问题,导致项目的发展举步维艰。
在案例二中,两位大学生村官的项目发展都是比较顺利的,首先是袁河和胜利所在的村庄并没有像案例一中的沙吉村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其次由于他们的项目符合当地政府的发展理念和思路,因而可以获得诸多来自县、乡政府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支持,在村里这种项目也符合“村两委”和普通村民的利益,所以项目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乡村精英之所以会受到村里政治核心的接纳,是因为大学生并不想参与乡村政治,触动当前的权力结构(郭伟和,2007)。郭伟和(2007)认为这种项目成功的内在机制关键在于大学生村官这种特殊的身份所带来的社会关系资本,“名义上,这些大学生村主任助理或副支书被冠以‘村官’的名分,但实际上他们既不是国家的公务员干部,也不是村里正式选举产生的乡村干部,而是一种模糊的身份。而恰恰这种模糊身份又赋予他们很多的优待和资源,他们有县委领导的固定联系人,有乡镇干部和各个县直局委干部的帮扶人,让他们参加各种乡村干部的培训会议和工作会议等。这些都是在帮助他们建构一种社会关系资本,有头脑的人会结合自己的发展项目,利用这些社会资本,促进自己的发展项目”。
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案例一中CBIK项目两个直接的目标:建立藏式招待所和项目管理委员会,藏式招待所的设计方案是出炉了,但可以了解到的消息是招待所只完成了地基,而7人小组的管理委员会刚刚成立,就有2个委员表示不愿意参加,随着村子里的局势越来越复杂,CBIK的项目最终退出了该村。案例二中的大学生袁河和胜利的项目都比较成功,袁河在村里办起了幼儿园和小学,为村庄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经济方面,他推动成立的食用菌协会为全村的食用菌种植做到了“价格统一、集中供种、技术指导、每月培训一次”,达到了平均每户种植户每年2万元的净收入,实现了带动全村人致富的目标;胜利创办的养殖场和养殖协会发展前景也很好。
四、总结与思考
通过上文对两个案例中项目的项目目标、介入取向、项目发展及结果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类社会工作的各自的优势及缺陷。同时将两个项目的最终结果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进行对照发现,由于各种原因二者都无法改善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实现社会工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此即中国农村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的“双重悖论”。
首先,案例一中的专业性社会工作的优势是可以独立于当前的政治体制,在专业的理念、价值和原则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这一点从其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可以很好的体现;其悖论集中体现在这种拥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当面对基层“不合法”的治理结构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以及CBIK自身能力的限制等原因,它无力去触及当地的治理结构,进而无法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即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从项目以失败告终的结果可以看出这一点。
其次,案例二中行政性社会工作的优点是在体制的控制和庇护下进行,可以有效地获得项目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项目因而可以顺利进行。但这种行政性社会工作的缺点是无法保证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发展,过度依赖和受限于体制,注重短期的经济发展而忽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发展。事实上,大学生村官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发现大学生村官“只做些协助、辅助工作,作用发挥不大”(林善炜,2009),根据“《中国大学生村官调研报告》显示,86.5%的村民希望‘村官’能为广大农民的致富做出贡献,然而实际上只有13.1%的‘村官’认为自身起到了较大作用,有40%的人认为未起到多大作用、甚至完全没有作用”(文荣,2009)。郭伟和(2007)对这种行政性社会工作评价是:“体制内的演进更容易协调行政体系的支持和扶助,促进乡村在短时期内取得成效,但是对市场化弊端以及村民的参与性和能力建设注意不够”。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弊端远不止“对市场化弊端和村民参与性能力建设不够”这么简单,尤其是当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是案例一中吉沙村的情况时,如果仅仅注重短期经济发展的目标而忽视村庄的治理结构,那么社会工作者所做的工作便是协助基层政治维持了“不合法”的统治结构,不知不觉中做了“帮凶”,完全背离了社会工作的宗旨和使命,这便是行政性农村社会工作的悖论性所在。
进一步需要思考的是:首先,行政性农村社会工作本质上是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可以将其看作是专业性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而且其自身的悖论是由结构性的制度因素所造成的,如果不以专业的视角来衡量,行政性社会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而对于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来说,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当面对基层“不合法”的统治结构时,该何去何从,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在中国当前基层自治领域,类似吉沙村的问题较为普遍,“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不少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下派政务的落实上,实际扮演着协助和配合政府对村庄实施行政控制和管理的角色,成为了一个‘准政府’机构”(卢福营,2011)。如果要解决问题,必然要触动基层现存的权力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如果回避这个问题,又违背了社会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专业使命。这种“两难境地”在当前农村社会工作领域并不少见,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