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历史文献与文化
何以嫁卖?
——从乾嘉道巴县36份嫁卖案例说起
张志军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433)
摘 要: 嫁卖是指将女性以“嫁”的形式出售的人口买卖活动,是一种婚姻缔结与人口买卖相结合的社会现象。嫁卖有以下特点:有财礼;与财礼相比几乎可以略去不计的嫁妆,甚至没有嫁妆;财礼由主嫁者支配,不归新婚小家庭所有。巴县档案中的嫁卖可分为当官嫁卖、夫族嫁卖、母族嫁卖和其他嫁卖,其中夫族嫁卖最为常见;嫁卖发生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原因和其他原因;清代巴县的县官反对嫁卖妻子。
关键词: 清代;女性;嫁卖;巴县档案
“嫁卖”一词在清代文献中频繁出现,但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嫁卖是指将女性以“嫁”的形式出售的人口买卖活动,是一种婚姻缔结与人口买卖相结合的社会现象。清代的嫁卖关涉社会史、婚姻史、女性史、法律史,对考量当时的社会背景、人口买卖、律例实践和女性地位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界对嫁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嫁卖生妻”①,但这种丈夫嫁卖妻子的行为并不是嫁卖现象的全貌。清代还存在着父母嫁卖女儿、丈夫嫁卖妾室、翁姑嫁卖孀妇、人口交易中嫁卖妇女、嫁卖女婢等现象,学界对此类的探讨多见于买卖婚、妾的权利和地位、女性再婚、人口买卖、奴婢生存等研究。②以“嫁卖”为主题,不再限制女性的身份、角色、地位等外在因素,把女性当做一个独立群体全面看待,将是本文的研究取向。③
巴县档案囊括了上自乾隆十七年(1752),下讫宣统三年(1911),跨越159年的县衙档案,数量众多,内容丰富,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以《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和《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道光朝)》等资料为依据,对其中的36份嫁卖案例作重点讨论。
一是实行基层水管单位自身能力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二是预留部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提高管理手段、建立信息网络、改善办公条件;三是努力提高基层水利职工福利待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基层水利特殊岗位补贴,尽快完善基层水利站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等;四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经费,通过基层水利站,对农民管水员进行集中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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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卖的特点
从婚姻形态上看,嫁卖从属于“买卖婚”,但嫁卖更强调婚姻买卖的动态过程,也更强调买卖对象的女性身份。巴县档案显示,嫁卖有以下特点:有财礼;与财礼相比几乎可以略去不计的嫁妆,甚至没有嫁妆;财礼由主嫁者支配,不归新婚小家庭所有。
(一)有财礼
财礼是嫁卖现象最显著的特点。陈顾远指出,“买卖婚者,视女子如货品,而以其他财物换取其为妻妾之谓也。”[1]66这里的财物在清代的嫁卖中多以财礼的形式出现。当遇到案情复杂,难以判断时,县官便把是否有财礼当作辨别嫁卖的主要标准。在巴县档案的一份告状中,高朝位告周之敏等人将侄女嫁卖与大德为妻。[2]189县官审理后发现,二人婚姻手续合法,且婚姻缔结过程中没有财礼,是以并非嫁卖。县官断定这桩婚姻并非嫁卖的重要依据正是:“查大德并无出有财礼。”[2]190没有钱财交易,自然算不上是嫁卖,其实也就是说,嫁卖必须要有财礼。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加强财务监督工作,是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可以采取加强预算控制力度、健全财务监督的相关机制、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措施来提高财务监督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运用水平,进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几乎无嫁妆
有了财礼,并不能断定就是嫁卖,还需要看是否有嫁妆和嫁妆的多寡。“许多农民(特别是最贫穷的农民)实行的常规婚姻形式仅仅是将女儿卖给新郎的家人,尽管交易并不总是明确标示为“出售”;换句话说,新郎家庭支付的财礼远远超过了任何微不足道的嫁妆——如果有的话。农民明白聘礼是对抚养她的父母的补偿,是一种包含着对损失劳动力的补偿。”[3]8“在个别情况下,迫于贫穷而被欲望束缚的父亲将聘财装进自己的腰包,若不让他负担与聘财向抵的、足够的随嫁财产,则此时他才是‘卖女儿’”[4]524父亲嫁卖女儿的过程中,可能还会赠予一些微不足道的随嫁财产,而在丈夫嫁卖妻妾,其他亲属或职业人贩子嫁卖女性的过程中,主嫁人几乎从未担负过任何嫁妆。
在巴县档案中,有一份尚未找到买主的“退婚再醮文约”,为我们勾画了女性被嫁卖时的境遇。文约中,蔡永一愿以纹银十两为价,嫁卖自己的继室赵氏、继女及亲女,尽管此时媒人还没有为她们找到买主。[5]491文约突出了买方要支付纹银十两给原来的丈夫和父亲,但却没有写明,这位丈夫和父亲会赠予妻女些什么。依照蔡永一“难以养活”的说法,他很有可能是什么都做不了,只将妻女卖钱了事。文约对所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做了解释,唯独这里,妻女是否被赠予嫁妆一事只字不提;想来,当时人应该已经默认,被嫁卖之人是不会被赠予财产的,只有在被嫁卖之人有随身财产的情况下,才值得书写。在所见的6份嫁卖文约中,仅“马明周嫁妻文约”详细写明了妻子嫁奁的归属问题。[5]490-491但需明白,嫁奁源自妻子的母族,而非丈夫的赠予,丈夫在嫁卖妻子的过程中仍然未曾给过妻子任何财物。从巴县档案的36份案例看,被嫁卖的女性始终没有从主嫁者手里得到过嫁妆。
(三)财礼由主嫁者支配
一般来讲,在聘娶婚中“聘财一旦由男方家支出,不久就会变成为新娘的随嫁财产,又回到男方家来。以上所说的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了。”[4]523财礼和嫁妆,默认是新婚小家庭的启动资金,但在嫁卖中,财礼并不会流入小家庭,而是留存在主嫁者手里,归主嫁者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主嫁的一方,即是卖方,待嫁的新娘是他们手里的商品;主娶的一方,是买方,将用钱财换回一个妻或妾。
巴县档案中有一份文约详细写明了财礼的归属和用途:
陈志高手印请约
立书手印并请约,永杜无事字人陈志高
情因家贫如洗,身带残疾,生意淡泊,日食难度。万般无奈,只得禀明母亲陈傅氏,身自愿夫室两离,各逃生命。与妻达氏言明离异,禀明岳父知道。是以再三央请祝黄氏,转央请到冯婆婆作成为媒,与身妻达氏另择妥户为婚。当日凭证,言明达氏出嫁,身只取财礼钱八千文。其钱候择户居妥,另立领约,领钱身领。此财礼钱侍俸母亲养膳,代医己残疾。自出请约之后,恁凭冯婆婆与身妻达氏择户自专。陈达二姓亲族老幼、已在未在人等不得异言,别生枝节。倘有异言藉故生枝翻悔等事,一力有陈志高挺身承担是问,丝毫不与冯姓相涉。此系陈志高自甘夫室离异,拆嫁逃生,中间并无逼勒套哄等情。恐后无凭,特立出手印,并请约永杜元字一纸为据。
而在诸多困难中,又属中国古诗中意象的翻译最难。意象是我国古典诗学关于创作和鉴赏的核心概念,也是我国传统美学的重要范畴。它是客观物象与主观情思的融合,而且一些意象被历史传统赋予了特有的文化内涵,沿用至今。比如,在中国文化中,“柳树”代表着离别。因为古代和亲友分别的时候,人们通常赠予柳枝以表离别的伤感之情。而且“柳”在汉语中谐音“留”,意为让朋友留下,承载了悠久的文化内涵。这样丰富的文化意象如果在翻译过程中丢失了,一定程度上连整首诗的诗魂也就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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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助手很快在毛德君办公桌上拿出那份日程表,主要是何时坐诊、何时去医学院讲课、何时去电视台录节目等,但有一条信息让秦明月引起关注,即7月6星期二上午9时参加五环药业集团新药发布会。
禀明母亲陈傅氏在场
凭证引进人祝黄氏
他自己没有了家庭,他贪恋别人的家庭。当他抬起筷子时,很快一碗麦饭吃下去了,接连他又吃两大碗,别人还没吃完,他已经在抽烟了!他一点汤也没喝,只吃了饭就去抽烟。
依代笔林永和
陈志高手印。手指间空白处写:心甘情愿道光七年三月十五日[5]485
巴县县官多将被抓获之娼女判处当官嫁卖,可见与赎身从良相比,当官嫁卖应也是娼女从良的一种途径。在“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陈谭氏诉状”里,可看出谭氏被当官嫁卖的来龙去脉:谭氏是泸州人,原嫁彭昇为妻,后因丈夫不务正业,成为娼女,与陈奇常有往来。彭昇欠赌债逃逸被抓,谭氏便被判官媒嫁卖,陈奇承娶为次妻。[8]二98-99与前引“乾隆四十三年六月蛮妇从良案”比较可知,为娼是这类女性被当官嫁卖的主要原因。
二、嫁卖的类型
从主嫁者的身份来看,巴县档案中的嫁卖可以分为当官嫁卖、夫族嫁卖、母族嫁卖和其他嫁卖(详参表1)。
表 1嫁卖类型统计表
(一)当官嫁卖
当官嫁卖专指由官府主持的嫁卖,其嫁卖对象多是犯奸罪的女性。乾嘉道巴县档案36份嫁卖案例中,当官嫁卖的数量并不多,但意义重大。清代的“当官嫁卖”是从“入官为奴”演化而来的,清杀死奸夫律规定:
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入官为奴。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谨案:乾隆五年,将入官为奴句改为当官嫁卖,身价入官。[6]卷八百一 762
清代的条例不断增补,但“当官嫁卖”却始终只存于“杀死奸夫”律中:
母族嫁卖的主嫁者是被嫁卖女性的母族,一般有父母、兄长和其他母族成员。清人视此为寻常,薛允升曾云:“将亲女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本属婚姻之正,媒合亦例所不禁。”[7]210从巴县档案中的案例看,母族嫁卖盖因家中穷苦,无力抚养,才由长辈出面寻媒嫁卖;被嫁卖的女性大多尚未婚配,并无婚约在身;嫁卖后的女性,可以为妻,也可以为妾。
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到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努力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1]376-379他同时还强调:高校教师要“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1]379。
关于当官嫁卖的具体流程,有一份记载较为完备: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蛮妇从良案
(一)六月十日官媒李茂侯禀状
为禀明事。
为了能够实行印尼华人民族语言文化教育,热爱华文教育的老前辈们想方设法地兴办多种形式的华语教育机构。不过,由于华语只能作为语言课程,在学校其他主要课程中无法发挥教学用语的作用,华文教育的中华文化传承功能受到严重制约。
情前月二十八蛮妇陈巧即侯氏,不愿当娼,逃出在临江厢被恩捕曾荣、涂玉盘查送案。沐汛,侯氏着蚁具领择配,今有罗之(疑为“凤”,笔者按)翔愿娶侯氏为室,出财礼钱二十四千,彼此允悦。蚁有领嫁凤责,理合禀明,批示遵行。伏乞太爷台前施行。
县正堂批,着取缴领各状投案。
(二)六月十一日官媒李茂侯缴状
今于太爷台前缴状事。
情有涂玉盘送从良蛮妇陈巧即侯氏发役择配。今有本城民罗凤翔愿娶为妻,议明财礼钱二十四千,禀明恩案,沐批:呈缴给领。役当堂将财礼钱二十四千缴明,将侯氏交给罗凤翔。中间不虚,缴状是实。
在丈夫嫁卖生妻之外,还存在着夫族成员嫁卖生妻和孀妇的现象,尤以父亲嫁卖儿媳、特别是童养媳的情况为多。巴县档案里保留了一份遗嘱,立嘱人舒廷志自幼丧父,随母改嫁,五岁母又丧,只留他与继父相依为命。继父曾为他抱养了一位童养媳,后又嫁卖了这位童养媳。他在晚年回忆“想吾生长黔省,五岁你(疑为‘父’,笔者按)母双亡无依,抱与曾门□□□而继父与吾抱有娴媳,又将娴媳嫁卖,忿怒来川,奔步四川,徒走跋涉,历尽千苦,齿积一千余金家囊。”[5]480尽管后来舒廷志生活富足,但继父嫁卖其童养媳的经历,却让他在临终前仍耿耿于怀。
(三)六月十一日罗凤翔领状
今于太爷台前与领状事。
情蚁愿娶从良蛮妇陈巧即侯氏,已议明财礼钱二十四千,官媒李茂侯缴明恩案,将侯氏给蚁具领归家成配。蚁当堂将侯氏领明。中间不虚,领状是实。
在熟人嫁卖之外,也有一些人贩子,专门囤积兴贩妇女,以转手嫁卖获利。在“道光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王刘氏等供状”中,王全顺买王姑和张招姑二女的价钱分别是钱二千四百文和一千六百文,而嫁卖杨女和张女所获分别为银十四两和十二两。[5]484-485前后对比,王全顺及其同伙获利实多。也许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暴利诱惑,清代的人口贩卖活动才屡禁不止。
取药等待时间太长,专责小组经过数据分析也拿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医院药房空间设计布局不合理。药房引进容量大、结构合理的药架,改造药房内部布局,设计科学配药走线。”林茜指出。
陈巧是一个娼女,她不愿为娼,出逃后被查送。审讯后,县官令官媒李茂侯将她当官嫁卖。当官嫁卖的第一份文书是禀状,官媒将求娶人、财礼等情况禀明县官,等待县官批示,县官批示同意后进行下一步;官媒接着上缴状,询问县官是否允许求娶人呈缴财礼钱,县官同意后,当场点明财礼钱数目,把被嫁卖女性交给求娶人,县官批示后,缴状生效;求娶人上领状,表明已按数缴纳财礼并领明被嫁卖女性,县官批示后,领状生效。
如果严格按照律文来理解,陈巧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当官嫁卖条,但据笔者观察,清代这种滥用当官嫁卖的现象并不少见。也许正是有感于地方县衙对当官嫁卖的肆意滥用,乾隆六十年律例修定:
本夫捉奸止杀奸夫,案内之奸妇,除本律载明当官嫁卖身价入官者,仍依律办理外,其余条例内不言当官嫁卖者,均给予本夫及亲属领回,听其去留。[6]卷八百二771
外伶仃岛全年污水排放系数为0.320~0.498,其中7月份排放系数最高,4月份排放系数最低,全年平均值为0.425;东澳岛全年污水排放系数为0.267~0.519,其中7月份排放系数最高,12月份排放系数最低,全年平均值为0.386。海岛污水排放系数低于大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一方面由于海岛用水去向多,船上污水、海产品加工废水及娱乐废水难以进入管网收集;另一方面海岛地质为基岩,污水管网铺设困难,一些散户和偏远的商户产生的污水并未接入收集管网。因此在海岛污水处理体系规划中,要着重考虑海岛地质地形、居民区分布以及远期建设规划,合理布置污水管网。
但从乾隆六十年之后的当官嫁卖记录看,巴县县衙并未严格遵循这一律例,司法实践中违律判决当官嫁卖的现象依然存在,此与全国情况基本一致。④
(二)夫族嫁卖
乾嘉道巴县档案的36份嫁卖案例中,夫族嫁卖占比最重。夫族嫁卖的主嫁者是被嫁卖女性的夫族,有丈夫、翁姑和其他夫族成员;被嫁卖女性的身份有妻、妾、孀妇等;其中以丈夫嫁卖生妻的事例居多。“冯大顺嫁卖妻文约”就是一桩非常典型的嫁卖案例:由于灾荒难度,冯大顺出动全家去嫁卖妻子文氏,历经几番波折,最终以财礼钱七千文整的价格嫁卖了文氏。[5]489文约中值得注意的是,丈夫嫁卖生妻一般都要与妻子的母族,尤其是岳家商议,岳家同意后,嫁卖才能成行。⑤此文约中虽没有岳家的态度,但却有“其有娘婆二家,已在未在老幼亲族人等,亦不得异言借故生枝。倘若日后娘家一家有借故翻悔生枝等事,一概有大顺母子同大安三人挺身承担,毫不与讨家之家相涉”[5]489的承诺。
同样是被嫁卖,为妻与为妾的命运完全不同,为妻者仍然可以与母族有亲属和服制等关系网,但为妾者则彻底失去了母族的依靠,成为一个“孤岛”。道光三十一年,彭成氏因为丈夫早亡,长子外出贸易未归,一子贸易乏金,兼丈夫的丧葬费久欠未还,经人说和,用财礼银三十两正的价格将女儿四姑嫁卖与人为妾;并保证此后与女儿断绝来往,凭买方任意处置女儿。[5]502与长姑相比,在同样贫困难度的情况下,彭成氏将女儿四姑嫁卖与人为妾的行为,真正做到了“钱货两讫”,其中的买卖意味更浓。两份案例对比可知,长姑为妻,母族得老银二十两,四姑为妾,母族得银三十两;考虑到五年内同一地区的银价不会有极大的波动,两相对比,显然为妾的嫁卖价格要更高一些。这或许是因为妻在家庭生活中尚有主人的身份,而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接近于婢;对个人而言,为妾要比为妻付出更大的“代价”,抛却更多的权利与自由,理所当然,其身价也就更高一些。
县正堂批:准缴。
(三)母族嫁卖
本夫登时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拟外,将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妇当官嫁卖。其亲属捉奸误杀旁人,仍照定例科断。[6]卷八百一 767嗣后本夫登时捉奸误杀旁人者,除本夫照例定拟外,所有脱逃之奸夫拏获审实,例应止科奸罪者,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妇照例当官嫁卖。[6]卷八百二 773
道光二十六年,因度日艰难,文罗氏同文兴顺、文正明,央请赵氏、赵高氏、谢洪兴、杨洪泰、周致祥等为媒说合,以财礼老银二十两的价格,将孙女长姑嫁卖与王道银为妻。[5]503此类将孙女嫁卖与人为妻的婚约里,兼有为孙女择婿的意味,因为从法律地位和社会习惯看,妻的地位仍然要比妾高出许多⑥。
冯大顺嫁卖妻一事发生在灾荒之年,岳家很可能自顾不暇,无力应付女婿嫁卖女儿的事,但在正常年份,如果女婿在岳家没有同意时嫁卖妻子,就很可能引发纠纷,严重情况下,岳家也会付诸诉讼,寻求捍卫女儿的权利。在吴起龙的诉状里,赘婿杨正邦先是要逼女儿卖娼,因女儿不从没有得逞,后又想嫁卖女儿;吴起龙对此无法容忍,为求女儿不遭嫁卖,便将诉状递了上去。[5]374-375吴起龙在女儿将被嫁卖时的强硬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对于正常年份的一般人家来说,嫁卖生妻一事是不被接受的。
数学学科知识与数学综合素养并重的教学方式不仅能够在教学之中快速地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也能够使学生在未来的数学学习过程中走得更加顺利。总之,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我们需要遵循着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原则,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加强学生对数学史的了解,并以评价来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从多个方面促进学生数学综合素养的提升。
(四)其他嫁卖
乾嘉道巴县档案36份嫁卖案例中,其他嫁卖的占比仅次于夫族嫁卖。其他嫁卖是指母族和夫族以外的人嫁卖妇女的现象,主嫁者与被嫁卖的女性没有家庭或家族关系;因其多用强略、拐骗等手段夺取女性人身自由,也称略拐嫁卖。巴县档案中的其他嫁卖有熟人临时起意、单独作案的情况,也有人贩子专以嫁卖妇女为业的现象。
“道光十八年九月五日官文斗等人供状”讲的是官文斗拐骗并嫁卖万文科妻子廖氏一事。官文斗与万文科熟识,也正因此,当官文斗称廖母生病时,万文科便放心地让廖氏跟随其回娘家,不意妻子却遭其嫁卖。[5]488-489此案中的官文斗就是趁人不备,临时起意拐骗并嫁卖了廖氏。
县正堂批;准领。[2]146
三、嫁卖的原因
买卖是一种交易行为,一般来讲,经济原因是促使人口买卖发生的最主要因素。在乾嘉道巴县档案36份嫁卖案例中,由经济原因而引发的买卖案例占了绝大比重,其中又以求财和自救两种原因最具代表性;在经济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社会原因,包括为娼(3例)、夫妻不睦(2例)、妻子通奸(1例)。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嫁卖原因不详(详参表2)。⑦
表 2嫁卖原因统计表
(一)经济原因
嫁卖作为人口买卖的一种,同样有着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需求,这一点在因求财而发生的嫁卖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自救型嫁卖的营利性意味稍显淡薄,更多的是处于窘迫困境中的底层民众的一种自救手段。
因求财而引发的嫁卖,根源在牟财。“道光五年四月廿五日袁正顺告状”是一份比较典型的勒逼卖妻案,因为无钱支付房费,袁正顺被客栈老板杨从功欺诈强迫,以财礼钱十六千文的价格将妻子陈氏嫁卖与土豪何廷佐为妾,袁正顺仅得三千文,其余的钱财都进了杨从功的腰包。[5]483-484
相比而言,自救嫁卖多发于夫族嫁卖、尤其是丈夫嫁卖生妻和母族嫁卖中。在这些嫁卖中,其主要目的不在获利,而在于用嫁卖所得的财礼维持生存,所获钱财也相对较少。在“程公钦嫁妻文约”中,因为父亡、母出、祖父丧,祖孙无靠,再加上年岁欠丰,日食难度,为求度过灾荒,程公钦和祖母商议后,决定将妻子嫁卖与张大顺,所收财礼仅铜钱四百文。[5]490与求财嫁卖动辄收受财礼几十千文对比,不能不让人感叹:生逢灾年,命如草芥!
(二)其他原因
因为身有残疾,人生艰难,陈志高决定嫁卖妻子。嫁卖虽未成行,但文约却早已写好,即将得到的钱财也已被分配完毕——不论所获几何,陈志高都只取八千文财礼,陈的岳父也默许了他这种做法。此外,陈志高还将财礼的用途思考得清楚明白,这八千文财礼,一方面要用来侍俸母亲,另一方面要给自己治病。这也就说明,嫁卖所得的财礼要受主嫁人支配,不归被嫁卖女性所有,更不会流入新婚小家庭。
因夫妻不睦而引发的嫁卖仅见两份,均属于夫族嫁卖中的丈夫嫁卖生妻一类,其中一份供词描述了因夫妻不睦而引发嫁卖的全过程:
问据。冯五十供:这文氏是小的原配妻子。不料妻子过门后不听管教,素行泼悍。今年八月初七日小的商同堂兄冯太纲把妻子引到渝城,托廖吹吹为媒,嫁与他的兄弟廖定方为妻,得过财礼钱七千文是有的。后来被文氏的父亲文鉴查知,把小的具控案下。今蒙审讯,小的实因家里穷苦,又兼这□□□□□□□□卖情真。沐把小的掌责,小的情愿与文氏两相离异。谕令文鉴把他女儿领回另行改嫁,缴还廖吹吹钱二千文就是,蒙恩典。[5]489-490
因为妻子不服管教,素行泼悍,夫妻关系紧张,于是丈夫冯五十便伙同堂兄冯太纲,将妻子嫁卖与廖定方为妻。冯五十在受审讯时辩解称是因为家中穷苦才嫁卖妻子,但总的来看,冯五十嫁卖生妻的主要诱因还在于对妻子的不满,而非经济原因。
在所见的巴县档案中,因妻子与人通奸而意图嫁卖的案例只存一份。在“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本城王嘉栋诉讼案”中,王嘉栋与妻子的奸夫发生过争执,因为担心遭到报复,就希望官府把妻子领取并当官嫁卖,以绝后患。[2]151-152
四、县官的态度
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按察使司为了肃清风俗、惩奸除恶,晓谕于众,特意选取了“最为地方之害而急应惩治者八条”向百姓宣传,其中一条即是劝诫百姓,毋要卖妻女:
川省民人多无恒业,一经贫困,即卖妻女。因有不法匪徒,藉图渔利,开窑诱取,辗转贩卖。虽系贫民自弃骨肉,导启邪行,总由奸徒意图获利,煽惑兴贩,致令室家分散,幼弱流离。似此虺毒为心,言之深堪发指。除行地方官严禁缉拿外,自示之后,尔等务安生业,自示之后,尔等务安生业,力作谋生,切勿将妻女卖给,以致失所受辱。如有外来流棍,勾串土著匪类,私开媒馆,引诱拐卖,许该地邻、牌约扭禀地方官究办。倘该地邻等通同徇隐,定行一并严究[5]350
四川省按察使司认为,川民之所以卖妻女,一是因为无恒业,没有抵御生存风险的能力;一是因为有不法匪徒囤积贩卖妇女,借此渔利。按察使司认定川民卖妻女的行为是贫民自弃骨肉至亲、自辱其身的做法,需要好好教化。但在亲临嫁卖第一现场的县官看来,乡里小民嫁卖妻子的行为不仅有关风化,且事关“买休卖休”律,势必要严惩。
“道光廿四年七月十七日李洪发等人息状”是一份请求息讼的状子。唐登让先逼妻钟氏为娼,后将钟氏嫁卖与王福升为妾,得银三十二两;俟听闻钟氏有孕后欲图重索,被王福升拒绝后,便上了控状;此后有心息和,是有此状。但县官并不同意这份息状,县官认为,唐登让本卖妻作妾本就干律,又想图诈,必须严厉责罚。[5]484县官责罚唐登让固然有意欲图诈的引子,但更无法容忍的是他嫁卖妻子的行为。
买休卖休是丈夫嫁卖妻子的一种。按律: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6]卷八百二十五992不仅是卖休人要受处罚,买休人也同样要受责罚。梁氏幼时曾被张芳吉买去卖唱,长大后因不愿为娼,自赎其身,写有赎约。后梁氏嫁张灏为妾,张芳吉屡向张灏索银;张灏不堪其扰,故上诉。但在县官看来,为娼之梁氏,即是张芳吉妻妾,张灏给张芳吉银两就如同买休人给卖休者财礼。县官认定张灏是“娶人生妻为妾”,并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当的。[5]377
清代的嫁卖是一个尚有待深入挖掘的课题。当家庭或个人遭遇困境时,嫁卖妻女是否就成了一部分清代人的首要选择?相较于男性,是否女性更容易遭受被婚姻买卖的命运⑧,但买婿现象似乎比嫁卖要少得多,二者的差异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注释: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并购是企业扩张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并购市场日益活跃,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并购,均在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上有了很大的提升。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一带一路”政策的引导下,并购市场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特别是海外并购或将达到新的高潮。因此,研究我国企业并购这一具有丰富实践特点的课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① 嫁卖生妻是学界探讨较多的课题,可参考[日]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载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台湾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1年;[美]苏成捷(Matthew H.Sommer):《清代县衙的卖妻案件审判:以272件巴县、南部与宝坻县案子为例证》,林文凯译,载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吴佩林:《<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杨毅丰:《巴县档案所见清代四川妇女改嫁判例》,《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休妻”与“嫁卖生妻”》,《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王康:《财礼的流动:清代“嫁卖生妻”问题再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② 如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程郁:《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马玉山:《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营业部,1997年;王雪萍:《16-18世纪婢女生存状态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③ 正如波伏娃在《第二性》所批判的那样,女性从来不曾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群体对待。女性总是会零零散散地作为一个“他者”的形象出现,她是父亲的女儿、丈夫的妻子和孩子的母亲,但她永远不是此者,不是自己的主体。本文尝试将女性作为一个有机群体无区别地看待,并以此为观察对象。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陶铁柱译:《第二性(全译本)》,北京:中国图书出版社,2014年。
④ 清代官府在使用“当官嫁卖”这一处罚手段时,并不严格依照律文规定,而是将仅适用于“杀死奸夫”律的当官嫁卖,扩大为对犯罪妇女,尤其是对有“犯奸行为”的女性(娼女、奸妇等)的加重责罚,其中意味还值得进一步探讨。详见张志军:《清代的嫁卖》,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第14-17页。
⑤ 参见[日]岸本美绪:《礼教·契约·生存:清代中国の売妻·典妻惯行と道徳観念》,《历史学研究》,第925期,2014年11月,第13—23、17页。梁勇:《妻可卖否——以几份卖妻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寻根》,2006年第5期,第37-40页。
⑥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⑦ 因为样本有限,本文对嫁卖原因的分析尚有不足。在本文归纳的四种嫁卖原因之外,清代尚有因生育问题而嫁卖女性的现象,参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⑧ 事实上也存在着部分买男性为赘婿的情况,参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郭裕怀主编《山西社会大观》,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但买婿现象似乎比嫁卖要少得多,二者的差异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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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崑 冈,等,修,刘启瑞,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M]//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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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What is Bride Trafficking ?——A Research Based on the 36 Legal Cases of Bride Trafficking in Archives of Ba County During the Reigns of Qianlong,Jiaqing and Daoguang
ZHANG Zhi-jun
(Department of Histor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
Abstract :Bride trafficking is a behavior of selling women by marriage,which is a social phenomenon combining marriage and human trafficking.Bride trafficking can be judged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marrying a woman to a man with the reception of financial gifts from his family,marrying with little dowry that can be almost negligible or even no dowry,the financial gifts controlled by the seller instead of the new couple.Based on Archives of Ba County,there are four types of people who implement bride trafficking——the feudal government officials,women’s former husbands and their families who are the most common implementers,women’s natural families and other unclassified trafficking.The bride trafficking is basically caused by economic reason and other reasons.The county magistrates of Ba county in the Qing dynasty were opposed to wife-selling.
Key words :the Qing dynasty;female;bride trafficking;Archives of Ba County
收稿日期: 2019-03-11
作者简介: 张志军(1992-),女,河南尉氏人,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明清社会史。
中图分类号: K24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9684(2019)03-0019-06
[责任编辑: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