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十七大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重视论文,观点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怎样认识和正确处理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外学界一直关注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中一直予以重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总结了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摆脱贫困、加快实现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取得的十大“宝贵经验”,其中一条就是“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部署中,又强调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些新的提法和原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分配关系中效率与公平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应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正确解读和应有的重视。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提法和新原则,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
一、历史积淀下来需要解决的两个障碍性问题
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要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此,需要面对和处理好历史积淀下来的两个障碍性问题:其一是1957年“反右”特别是“大跃进”失败后,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用“左”的政治冲击经济建设,强调算政治账,轻视算经济账,批判“唯生产力论”,忽视生产力的发展,也忽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恢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就要以大力发展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经济为条件,而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应重在有效提高效率。不言而喻,提高效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是需要的。公务员要提高办公效率,公检法部门要提高办案效率,工人要提高劳动效率,学生要提高学习效率,等等。讲效率,意味着要求质量好、速度快、成本省、成果多。而在生产和经济领域讲提高效率,其具体表现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重视和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是新的社会经济制度优越于旧社会经济制度、新制度能够超越旧制度的必要条件和途径,也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以粗放型经济增长为主,从某种程度上说,效率并不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条不容忽视,就是收入分配的是否公平会影响到生产的发展状况和效率的高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公平分配,就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在改革开放以前,没有认真有效地贯彻这一原则,特别在1957年以后,“左”的一套日益盛行,在实际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平均主义倾向,工资分配关系混乱,挫伤了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与发展中所面对的第二个障碍性问题是破除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积习,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与平均主义分配不同。平均主义表现为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际上是干得少的、差的,占有了干得多的、好的劳动者的一部分成果,这是很大的不公平。平均主义的分配,既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改革与发展的新的理论与方针的同时,就提出了提高效率与克服平均主义的问题。全会公报强调要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现象,要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这里强调的工作效率,既包括管理体制的效率,也包括企业的经济效率。公报又强调克服平均主义:“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原则……克服平均主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界也展开了对两个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讨论,一是讨论经济效果问题(后来改为讨论经济效益),经济效果或效益问题事实上涉及效率问题。二是讨论按劳分配问题,“左”的一套理论把按劳分配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的土壤,为搞平均主义提供理论支持。理论界的讨论否定了这种观点。邓小平同志肯定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为理论界的拨乱反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分配提供了权威性指导。
二、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和提法的演变历程
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始终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献中关注的问题。在不同时期,提法有所不同,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里是把效率与公平结合与统一起来,既重视促进效率的提高,又重视体现社会公平。生产决定分配,实现分配公平和不断提高个人收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要以发展生产、促进效率提高为前提。1992年的十四大报告中又提出,在分配制度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依然是将两者结合与统一起来,讲两者“兼顾”,没有孰重孰轻之分,等于两者并重。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效率与公平的提法作了改变,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说,在分配关系中效率重于公平、“优先”于公平。分配公平处于次要地位。当时提出这一新的原则,有它的时代背景和理论背景:我国出台实行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政策措施,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就会优胜劣汰,就会出现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实行市场经济应强调机会公平而不应强调分配结果的公平,应强调效率优先。但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同见解,特别是随着我国在改革与发展中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有些学者提出应更加重视分配的公平,防止或克服贫富分化。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这里所强调的是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统一”和“结合”,而且将其提高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
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直到十六届三中全
会,继续肯定和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报告将其具体化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分配重视公平”。这表明,所谓“效率优先”,就是指在初次分配重视效率,而所谓兼顾公平,就是在再分配中要体现公平。
三、对效率与公平关系原则的新调整
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既取得了巨大的有目共睹的成就,也凸显出新的矛盾与问题,对待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原则也随之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是我国出现诸方面的收入差距超常扩大的趋势,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例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都在不断扩大。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6以上。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05年,各地区的“城乡收入差”比上一年扩大500元以上,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拉大545元。
从行业收入差距看,据《光明日报》2007年9月23日报道,2005年全国19个行业门类中在岗职工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平均工资收入达到40558元(另据《人民日报》2007年12月10日报道,2006年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522元)。收入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收入为8309元。这一差距与2003年、2004年相比在逐年扩大。
从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差距看,据《中国证券报》2007年4月27日的报道披露,2006年年报的1254家上市公司中,高管个人平均年薪为16.2 8万元,比上年增长近18%。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年薪高达1710万元以上。另据《上海证券报》2008年3月21日报道:民生银行9位高管年薪超过500万,深发展银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今年的年薪将达到2285万元。而中国平安于3月20日发布的2007年年报称,其董事长马明哲税前报酬4616.1万元,另有2000万元奖金不计在内。另一方面,前几年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只有三百多元,有的六七百元。《人民日报》2005年3月27日报道,国家统计局对24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660元。浙、苏、闽、粤四省农民工的工资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另据《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1日报道: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普遍较差,劳动强度大,生活开销大,社会保障低,技能培训少。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近9小时,半数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近20%。尽管我国各省市规定了最低工资线,但不少地方许多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
其二是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并提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也就是说,改革的最终结果,不是使少数人暴富而广大工农群众成为弱势群体,这就要求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体,更加重视社会公平。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充满了关注民生、关怀弱势群体利益的精神,反复提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要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困难加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等。
总之,强调科学发展观,强调和谐社会,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调共同富裕,强调公平正义,救助困难群体,就需要提出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观点和新精神。
其三是中央采纳了关于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提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有学者建议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鉴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应调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建议两者并重。另外,在近些年来学界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讨论中,有些学者提出比较中肯的、既符合实际也符合中央新精神的理论观点,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研究成果。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的几年中,中央已开始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进行调整,一再强调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不再提“优先”、“兼顾”,而是强调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强调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努力化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问题。会议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紧接着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再次强调了这一提法和原则。
显然,在重新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中央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对“优先”、“兼顾”的提法从理论和政策上进行的调整,为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作了理论铺垫。
四、正确理解和把握十七大报告新提法需要弄清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丝毫不意味着轻视效率,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既重视提高效率,又重视促进公平。不言而喻,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不是那种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公平”,而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分配公平。这就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反过来,只有通过公平分配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才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群众的工作和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因此,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处理得好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我们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效率而效率。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目的,是要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与水平。而分配公平是其中间环节。如果分配不公平,生产发展和效率提高的结果,必然会走向贫富分化,少数人暴富,多数人贫穷。无法实现共同富裕,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重视效率,天经地义。如果相对于片面追求增长速度、追求GDP而言,强调效率优先,是可以的。但在分配关系中规定效率优先于公平,让效率压公平,就不合理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应比资本主义更重视和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公平。
(三)分配公平不等于分配均等,不是搞平均主义。所谓分配公平,是要求每个人从社会获得的收入,应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一致。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贡献特别大的人,给以高报酬是合理和必要的。对有重大创造发明的科学家给予重奖,大家都会赞同,只会对其尊敬与羡慕,不会认为是分配不公平而产生不满。
(四)中央关注与重视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着力于缓解和缩小这种差距,重在关注民生,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为弱势群体缓解困难。我国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格局,排除那种金字塔型的格局,即少数富人处于塔尖,广大贫困群体处于塔底的情况。据2002年的有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仅占城镇居民财产总额的1.4%,而10%的富裕家庭所占财产总额比重高达45%。显然,这种贫富分化的发展趋势应当扭转,而不应继续扩大。
(五)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强调更加重视公平,并不会限制富人继续富。不应错解为劫富济贫,也不是把人们引向什么“仇富”、“仇智”。富人可以更富,不会封顶,但年收入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亿元人民币的高收入层,财富占有几百亿乃至千亿元以上的富豪,通过累进税多给国家和社会提供点税收,回报社会,也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事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有的还实行高额遗产税。要求高收入者依法多纳点税,不能视为“向富人开枪”。另外,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关注点是要让穷人不要继续穷甚至更穷。前几年,民工的收入不仅低,而且拖欠、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没有节假日,任意加班,而且不按规定付加班费。有的发达地区,在长达十年中,经济快速增长,财富成倍增加而民工低工资踏步不前,扣除物价因素还有所降低。即使是脑力劳动者,国有企业中退休较早的科技人员也工资偏低。这两年政府开始着手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再者,煤老板利润滚滚,动辄收入几千万、几亿元,而矿工收入低下,且缺乏安全保护,矿难频发。“黑砖窑”事件也不是个别情况。因而,不能否认社会不公和分配不公的事实存在。中央强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的福利,缓解其困难,是完全正确的。
(六)促进社会公平,首先要落实到初次分配的公平。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依靠再分配去实现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等于杯水车薪,不可能解决问题。因此,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了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最低工资线,消除拖欠和无理克扣现象,遵守劳动法,尊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从1990年到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至41.4%,下降了12%。劳动报酬在GDP分配中所占比重下降和偏低,意味着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所占比重在提高和偏高。由于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劳动报酬的差距很大,因此,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应重在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七)要重视和准确理解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新提法,分清同过去流行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理论思路的区别,不要将二者交混在一起。有一篇以新华社名义刊发的解读十七大报告的文章写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确立了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该文把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论述纳入过去“优先……兼顾”的框架中,说十七大“这些论述,都既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这是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新论述、新提法的误解与误导,应澄清理论是非。
十七大所提的“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不能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相混同。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指在分配关
系中,效率要优先于公平,将公平放在兼顾一下的次要地位,即重效率,轻公平。而现在中央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并提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不存在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孰重孰轻的问题。而是将两者结合与统一起来,效率与公平并重。再者,十七大所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也不能与原来讲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相混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意味着初次分配不注重公平,只是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而现在强调“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是主张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不能只注重效率,再分配则更加注重公平。显然,十七大的新提法与原有的提法在内涵上是有重大区别的。
(八)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应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贯彻执行中央的新精神,不能“刮风”,不能由一种片面转向另一种片面。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重视和关注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依靠什么机制?政府能起什么作用?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线,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遵守。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可以依法处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工资水平的高低,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政府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硬性统一规定。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水平要受市场机制调节。市场机制调节的途径主要通过两方面:一是供求机制,当劳动力供过于求、就业形势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下,企业主自然会压低工资,反之则反是。如当前高级技术工人短缺,年薪高达10万元都不能满足企业所求,以致吸引一些高校毕业生又去读技校。工资水平过低,会减少劳动力有效供给,如南方一些城市出现的“民工荒”,又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点工资。市场调节工资水平的另一个途径是,劳动者有谋求自己利益的诉求权和话语权,工资水平不能由资方单方面任意规定,可通过劳工集体或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同资方协商、谈判,解决劳资矛盾与工资水平的提高问题。这也属于市场竞争的范畴。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顾市场调节工资水平的规律性,完全由政府规定职工工资每年的高增幅度,是否可行?据《深圳特区报》3月27日报道: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表示,广州将全面实施“工资倍增计划”,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左右,实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
这样完全由行政手段规定“工资倍增计划”,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过。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别很大。有的企业盈利水平低,承受不了每年工资递增12%以上的速度怎么办?有人说,落后企业承受不起应淘汰,不能靠压低工资赚钱。讲得也有一定道理,也是替劳工的利益说话。但也得考虑,如果这些企业因工资成本高而垮了或撤走,工人到哪里就业?如果失业,连现有的工资也得不到,还要增加国家的负担,连“得不偿失”也谈不上。如果通过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工收入,实行新中国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可能有利于职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还有一个问题,所谓“工资倍增计划”是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可以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高工资收入者增长幅度大,低工资收入者增长幅度小;二是两者同步增长;三是低收入者增长快,高收入者增长慢或缓增。显然,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有利于缩小或减缓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符合十七大精神。但这样一来,低收入者职工每年工资平均增长就不是“12%以上”,可能达15%以上,会超过低盈利企业GDP的增长幅度,会不利
企业的发展。因此,依然是难以为继的不现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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