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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10)06-0040-05
目前,中国经济结构已经达到工业化中期阶段,而社会结构还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快速转型时期,经济建设成就之大超乎人们预想,社会矛盾问题之多出乎人们意料,这“两个想不到”是在中国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中期阶段之后开始集中显现出来的。这一方面表明当前中国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表明当前中国已经进入矛盾多发期,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并且这些社会矛盾问题涉及面广、整体关联性强、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难度很大。面对新阶段、新形势,要用新的视角认识和分析这些新变化,采用新方法解决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一、社会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变化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经过三十多年来工业化的持续、高速推进,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二产业比例为49%,第三产业比例为40%,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的比例已经下降为11%,与此同时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例已经下降为41%,另外59%人员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1](P359)工业和服务业的产值和从业人员都已超过农业,我国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业社会。虽然中国经济结构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但社会结构仍然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二者存在结构性偏差,而且这种偏差较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虽然发生深刻的变化,并产生积极的经济发展意义,但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导向下,过于追求增长速度,把应该配置到社会领域的资源与机会也配置到经济领域中。经济发展加快了,然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了。与此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已经不合乎时宜的体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如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些政策也没有随着形势发展而及时进行调整(如分配调节政策),它们严重侵蚀着社会成员获得资源的机会。在社会系统中,一方面是资源配置机制不合理导致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脱节,差距扩大;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获得资源的机会开始出现了梗阻,导致社会结构调整滞后,而且这种滞后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这说明,中国社会结构三十多年来虽然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动,但这种变动还不够、还不到位,与经济结构还不适应,有待进一步变动和优化。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不协调,已经成为引起当前诸多社会矛盾问题频发的结构性原因。
随着广大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在整体上的日益提升,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事业发展不足日益凸显其广泛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尚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发展的效益比较低下,由此构成为我国社会中很多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社会事业发展不足使社会安全与秩序得不到有效保障,加剧了社会性的焦虑和紧张,不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努力的效果还是很有限的,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并没有显著提升,在一些时候、一些地区,甚至还明显下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基金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2](P12)这种状况不仅加剧了人们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而且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与距离,明显不利于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其次,社会事业发展不足,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扩大了社会差距,由此损害了社会公正和社会团结,造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紧张和对立。在计划经济下,政府控制着所有的资源,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政府的关注和维护。导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政府不再直接控制和配置资源;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就不可避免要产生一种“优胜劣汰”效应。种种数据都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化比较迅速,不同社会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程度是不一样的,有些群体的利益实际上遭受了相对剥夺,比如说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失业下岗人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农民与市民、城乡贫困人口等等。尽管社会差距过大与经济增长、财富分配的不当模式和体制有关,但是与社会事业发展不充分,不能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保护、支持、服务与关爱也有很大关系。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事业发展的不充分,加重了社会弱势人群的无助感和受挫感,使得他们因没有社会提供的最后安全网而陷入困境难以自拔,并因此有意无意地疏离主流社会,甚至与主流社会对立。再次,社会事业发展不足最终会积聚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使得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指向政府,从而对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稳定构成威胁。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这种政策在实际运行中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政府长期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投资于竞争性的经济领域;二是不恰当地把本应由政府或以政府为主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如农村公共卫生推向市场,推向社会,造成科教、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严重短缺,因此,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效果是有限的。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是对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够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因此,政府如果不能有效回应这种需求,其合法性就会受到置疑。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政府仅靠促进经济增长来增强其合法性已经远远不够了。事实上,政府及其官员过多地卷入经济事务,甚至从事权钱交易,忽视公众利益,已经损害了政府及其官员的形象,使得公众与官员之间的互信受到削弱,并引致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理念的革新和职能的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和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均等化”是要将公共服务差距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逐步缩小差距,而不是一步走到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化”。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和义务,应该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诸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这样才能消除人民群体对政府的不满,使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真正维护政权的合法性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代价支付与补偿机制缺失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原因
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担。而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社会发展的成果远未实现共享,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难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社会发展代价却主要由社会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来承担,社会代价的支付主体呈现明显的错位。社会强势群体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不仅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优势而享有种种实惠,而且通过种种手段有时甚至是不择手段向社会普通民众转嫁各种社会风险,而使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者。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占人口多数的社会普通民众的相对社会地位非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其生存处境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变得越来越艰难。首先是就业难,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国内本身的结构性问题,目前的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根据人口结构测算,今后一个时期,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约1000万人,加上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需要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超过2000万人。其中,高等学校毕业生今年就有630万人,以后还会增加;初高中毕业没有升学直接进入就业市场的,今年预计是520万人。农村有超过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在正常增长条件下,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10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当突出。[2](P8)严峻的就业形势,会通过各种失业者、半失业者、潜在失业者的收入减少和消费下降,形成严重的民生问题。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很可能由失业走向失意,从而很容易将城乡失业问题“发酵”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加剧社会矛盾、对抗和冲突。尤其是当失业失意的高智力人群与失业贫困的农民工结合起来时,很容易形成恶性事件和导致局部动荡的群体性事件。其次是就医难,在城市,城镇居民即便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但由于个人要承担医疗费的一定比例,随着医疗价格的迅速上升,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在农村,虽然近几年推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对于农民来说,就医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才刚刚建立、保障水平比较低,城乡居民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比较高。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过多的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集中在城市,而偏远农村医疗服务比较缺乏,造成农村和城市医疗服务的差距。再次是就学难,近些年来,上学难、上学贵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农村目前有贫困人口近3000万,贫困农民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尚且困难,其后代的受教育问题就更加难以顾及了。经过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相当数量的贫困儿童重新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但因经费有限,不能完成正常义务教育的贫困儿童仍然为数不少。对进城农民的子女而言,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也基本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平等的待遇,为数可观的农民工子女则干脆辍学在家或跟随父母打工。城市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普通民众来说也存在着种种不公,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引起“择校热”,出现了高达数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择校费、赞助费,既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又成为产生腐败的诱因,各种乱收费、高收费屡禁不止。因此,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要向薄弱地区倾斜,着力推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学校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
基于上述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代价支付的特点,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特别是再分配制度建设对社会代价的主要支付者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从而使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在社会发展结果上的不公平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乃至最终解决。然而,由于认识上和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税收调节制度、慈善公益事业等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导致对社会代价的补偿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面临着种种困难,从而使我国目前的社会代价补偿措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群众的不满情绪激增,出现政府信任危机,这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原因。
三、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城乡居民之间的经济社会结构矛盾,形象地讲是“一个中国两种体制”,由于人为地划分城乡两种居民身份体制,直接形成了不同的就业渠道和方式,不同的财政转移支出,不同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主要表现形式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性、消费结构的差异性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性,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国家之一。中国城乡结构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二元身份性社会地位体系或结构,该结构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户口、土地、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而形成的。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民获得了自主择业、自主经营的自由,城乡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开始从绝对封闭走向逐渐开放的艰难转型。但是,城乡体制改革不同步,工业化、非农化与城市化不协调,严重延缓了城乡结构的合理和有效调整,城乡利益格局越来越向城市倾斜,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难度增大。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以户口制度为基础,把公民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从根本上讲,当前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的主要因素是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以农养工”政策的必然结果。国家对城市居民(非农业户口)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民(农业户口)实行另一种政策。对这种格局,学者称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人为造成农村和城市各方面的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对待,对工人、干部、知识分子等非农业户口的人,认为是体制内的,把农民认为是体制外的,实行另一种政策。如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城乡居民选举比例是不相同的,十届人大以前,城市居民22万人选一个代表,而农民要88万人选一个代表。在经济上不等价交换,农村长期实行统购派购粮食和农产品制度,通过“剪刀差”强制农民给国家作贡献,政府主要是通过农业税收、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以及税负转嫁的形式将大量的农村财富转移给城市,用于支持工业资本积累和城市经济建设,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人口由1978年的17245万人增至2007年的59379万人,城市化比重由17.9%上升至44.9%,[3](P238)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通过低价征用大量农村土地,积累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当中。采用农民工进城与长期廉价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用工形式,有人估算这两种形式,农民为社会做的贡献可以万亿元计,远远大于“剪刀差”做的贡献。在社会上实行非普惠制,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对城市居民和农民,无论在提供的方式、内容、数量、质量方面都是不同的,差别很大。长期实行这种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把农民束缚在狭小的土地上,限制封闭在农村里,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民贫困、农村落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这些政策取向导致并拉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也拉大了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程度。
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公共政策和服务的制度性配置导致的社会资源、机会差别方面。农村人不能与城里人一样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机会、公共政策和服务,导致他们在就业方面完全不同于城里人,只能从事一些非正规的职业。尽管他们已经从事了非农生产劳动,但仍然不能享有与城里人一样的国民待遇,造成就业结构的不合理。这进一步导致我国家庭结构在变迁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留守儿童、老人问题、漂泊家庭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等,如近年来在城市务工的外来人口以及农民工子弟犯罪率偏高,与城乡结构、家庭结构变迁的不合理不无关系。就业结构不合理致使农民收入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1978年20%高收入与20%低收入的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差距为2.7倍,2007年则上升为6.5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7年的3.33倍,考虑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各种福利和补贴,实际收入差距应为6倍左右。[3](P242)因此,当前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迫在眉睫。
四、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结构调整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
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资源占有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从而引发利益结构发生变化。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与此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代社会结构已初步形成。但是,总的看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体制转轨不到位,社会结构还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由此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从根本原因看,新旧体制交替产生的冲击以及由此而滋生的严重社会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深层次社会根源。当前,我国已经处于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期,也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期和关键期。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人均GDP处在1000-3000美元之间时,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会出现新的机遇和风险。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就达到了1090美元,表明我国已经步入了这样一个高风险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人们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利益分化不断加快,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和格局的重大调整,这些变革极易产生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衡,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和公众情绪的不稳定。“中国社会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根源则在于群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4](P251)
随着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利益多元化新格局的形成,不同群体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在政治上导致了不同的诉求,使得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和尖锐,利益矛盾和冲突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许多农村地区还处于生产力相当落后的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并且主要表现为经济方面的二元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领域里也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社会资源、机会、公共政策、服务的配置和制度建设方面,由此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社会性特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矛盾,比如涉及老百姓自身利益的各种民生问题,实质仍是社会问题,近年来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城乡利益结构不合理的具体表现。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曾一度呈下降趋势,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再以信访为例,信访量日益增多,仅全国民政部门,2007年为81万人次,2008年升至90万人次。[3](P10)近两年不断上演的如贵州瓮安、陕西府谷、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群体性事件,都彰显了由于城乡利益结构所导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是因为城乡结构的不合理,从农村取得过多,给予农村的太少,导致城乡发展失衡,以及由此导致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人们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略有风吹草动,就引发局部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这自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目前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度、广度、速度相对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带有更为明显的结构性、深刻性、全面性、根本性、急剧性等特征。社会的急速转型,经济的迅速转轨,既带来了社会阶层、利益格局的加速分化,还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同质性逐步消解,异质性不断增强,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伴随而来的是社会分化的加速、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体制的碰撞,这就容易导致人们价值体系的紊乱,利益冲突的增加。当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或者自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得不到正当、有效和满意的补偿后,就会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以寻求问题的解决,从而引发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这是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
收稿日期: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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