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丽丽[1]2003年在《论GATS补贴制度的完善及中国的策略》文中研究说明服务业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不仅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许多服务行业,如金融、电信、运输等,是其他产业的重要中间投入,服务业的效率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率。随着货物贸易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更加以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服务贸易必将成为今后世贸组织成员关注的重点,而补贴问题作为其中涉及广泛的一项因素,毫无疑问将成为今后谈判的焦点之一。本文主要讨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补贴制度的完善及中国的对策。《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只有第15条直接提及补贴问题,该款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急需完善。GATS中其他与补贴有关的原则,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是补贴制度谈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在谈判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的补贴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第一、与货物贸易中普遍存在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不同,服务补贴很少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各国服务补贴的首要目的通常是为了社会目标,比如:保护本国文化遗产、促进边远地区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等;第二、与其实施目的相对应,对贸易产生扭曲效果的服务补贴比较少见;第叁、但是有迹象表明,某些行业(如海运、银行、旅游、教育、软件等等)的补贴具有较明显的贸易扭曲效果,并且随着服务贸易额的逐年增长,及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这种现象有扩大的趋势;第四、服务补贴多采用税收鼓励等间接形式,更多地涉及国内投资政策。针对上述特征,结合对货物贸易补贴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服务补贴制度的完善方式是:在补贴的分类上可以考虑借鉴《农业协议》的做法,即划定一定的范围,将目的在于改善社会福利、提高人民普遍生活水平的补贴列为“绿箱”政策,免予削减承诺;而其他对贸易具有扭曲效果的措施,则达成逐步的削减承诺,以体现服务贸易“逐步的自由化”的精神;对于补贴的补救措施,考虑到服务补贴普遍具有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不宜采取货物贸易中的单方的反补贴措施,而应该遵循世贸组织的多边协商原则,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我国的服务业相对落后,因此研究目前国内外补贴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发展服务业,并以此促进其他产业的高速增长,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首先,对于行业发展,政府应该制订长远的计划,不要使补贴变成一事一议的行为。其次,从补贴的方式来看,长期的政策鼓励要比短期的直接赠款效果更好。第叁,补贴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某个落后行业,甚至某个落后公司,而是培育有效的竞争市场,促进行业的发展。第四,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产业和地区。受研究水平和精力所限,作者只能在宏观制度层面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如<WP=52>果相关领域的专家能够对具体的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进而提出政策建议,相信将对我国的服务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是世贸组织研究中的新领域。总体而言,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世界各国对于服务贸易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较货物贸易更多样,形式更复杂、更隐蔽,金额更大,并且涉及许多国内立法及政策措施,有必要对各种措施进行全面的调查、汇总、分析,为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提供借鉴,为新一轮的谈判提供翔实的资料。 2.我国对服务贸易各个行业的管理涉及到中央、地方、部委、行业管理部门等各级机关,包括税收、投资等各种优惠与限制措施,有必要进行汇总清理,分析其与世贸规则的相容性,研究政策的效果,进行改善。 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规定非常简要,实践中难以具体应用。而相关的货物贸易协定中的规定又不能简单的照搬,因此必须研究对于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问题如何定义、如何确认、如何衡量、如何纳入到世贸组织管理,这将是对世贸组织框架的一个重要的完善。中国必须在这一领域有自己的声音。 4.是将现有规范货物贸易的相关协议加以扩充以使其适用于服务贸易呢,还是制定独立的服务贸易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如果制定独立协议,那么其与现有相关协议的关系如何? 上述问题的解决将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做出贡献,在实践中则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充分了解在WTO的体制下,世界服务贸易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并据此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
陈妍[2]2005年在《WTO与国际投资法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系。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体制下的投资协定也必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鉴于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中的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在加强投资保护、提高投资待遇和实现全球投资自由化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对TRIMs、GATs以及酝酿中的多边投资协定进行研究,会知道WTO对国际投资法制已经和将要产生的影响。因此,WTO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以及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成为了现今实践所期待回答的重要法律课题。本文试图从WTO协定的投资法角度,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讨论。 全文共分五个大的部分,依次为: 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机、选题意义和基本思路。 第一章:“WTO与国际投资法制关系概述,”本章分析了贸易与投资的紧密联系,概括性的介绍了国际投资法制现状以及WTO协定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为后文展开分析进行理论铺垫。 第二章:“WTO体制下多边投资法制的初步尝试——TRIMs协定”,本章介绍了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法律性质、不足和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将其与多边投资协定进行了比较,并由此进一步分析了TRIMs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 第叁章:“WTO体制下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规则——GATS”,本章介绍了GATS的产生和主要内容,从国际投资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出发,分析了GATS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第四章:“WTO体制下约束投资鼓励措施的协定——SCM协定”,本章介绍了WTO反补贴制度的产生和SCM协定的主体结构,并从投资鼓励措施与补贴的关系角度分析了SCM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第五章:“WTO体制下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法制”,本章讨论的是一个发展性
姚海放[3]2017年在《财税法学需要“走出宏观调控误区”吗?》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财税法学领域成绩斐然。例如,借《立法法》修改契机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并借助媒体进行了广泛的现代财税法“启蒙式”教育;落实了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包括完善分税制体制、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型等诸多领域颇有建树;配合《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等法律的出台、《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上升为法律的立法进程,提供了专业建议等。财税法学界同人的努力均指向了一个明确的目标:“确立财政法的独立地位,使其
参考文献:
[1]. 论GATS补贴制度的完善及中国的策略[D]. 董丽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WTO与国际投资法制[D]. 陈妍. 武汉大学. 2005
[3]. 财税法学需要“走出宏观调控误区”吗?[J]. 姚海放. 经济法学评论.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