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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9X(2000)03—0021—06
一、如何利用出生地资料进行人口迁移分析
在世界各国的人口普查和其他人口调查中,“出生地”是最广泛地被采用的人口迁移项目之一。只需在普查(调查)中询问“你是在什么地方出生的?”,就可以得到所需的全部信息。在人口普查中设置有关人口迁移的问题时,“出生地”是最普遍被采用的项目。联合国在向各国推荐人口普查项目时,也把“出生地”列为“首选项目”之列。据统计,在1960年前后举行的各国人口普查中,有近100 个国家调查了这一项目。下面我们简要地介绍如何利用出生地资料进行人口迁移分析。
1.迁移者与非迁移者的确定
比较出生地与普查(调查)登记地的异同,可以把全体被调查人口分为如下两类:
(1)迁移者:出生地与登记地不相同的人。
由于出生地方法不能提供人口迁移的确切时间,而只能根据登记地与出生地的异同来反映人口迁移信息,因此,按照这一方法得到的迁移者可以称为“曾迁移者”,即曾经进行过迁移的人。在英文文献中,这些迁移者被称为“终身迁移者”(lifetime migrant),其迁移被称为“终身人口迁移”(lifetime migration)。
(2)非迁移者:出生地与登记地相同的人。
通过对出生地和普查登记地信息的交叉分类,可以方便地得到一个地区的终身人口迁移方向和规模的信息。假定某国家由A,B,C和D四个地区组成,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得到按出生地和普查登记地交叉分类的人口数如表1所示。
表1 清楚地反映了各地区的非迁移者人数(表中自左上至右下那条对角线上的AA,BB,CC和DD),迁移者人数(对角线AA,BB,CC和DD之外的各个数字都是发生过迁移的人数)以及每个地区人口迁移的来源及去向。
以地区A为例,其非迁移者人数为AA;自其他地区迁入地区A的人数为BA+CA+DA,其中,BA,CA,DA分别为来自地区B、地区C和地区D 的迁入人口数;而由地区A迁往其他地区的人口数则为AB+AC+AD, 其中AB、AC、AD分别由地区A迁移到B、C、D三个地区的人口数。地区A 的净迁移人口数为(BA+CA+DA)-(AB+AC+AD)。
表1 某国按出生地及普查登记地分类的人口数
普查登记地
出生地
A B C D迁出合计
A AAABACAD
AB+AC+AD
B BABBBCBD
BA+BC+BD
C CACBCCCD
CA+CB+CD
D DADBDCDD
DA+DB+DC
迁入合计 BA+CA+DA AB+CB+DB AC+BC+DC AD+BD+CD
根据“出生地”资料,不仅可以获得地区之间的人口迁移数据,而且可以获得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人口迁移信息。例如,根据印度197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表2),由乡村迁移到城市的终身迁移人口数为2380 万人,由城市迁移到乡村的终身迁移人口数为780万人, 由乡村到城市的净迁移人口为1600万人。
表2 1971 年按出生地和普
查登记地分类的印度城乡人口数(人)
普 查 登 记 地
出生地
乡 村 城市
乡 村422 440 900 23 796 200
城 市 7 802 400 79 995 800
资料来源:A.A.Bhende, etc., Principles of PopulationStudies,Himalaya Publishing House,1994,p312.
2、出生地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采用“出生地”方法收集人口迁移资料的优点在于:该项目简单,便于调查人员询问,同时也便于被调查者理解、回忆和回答。因此,一般认为,通过这一方法获得的迁移信息比较全面、准确。
然而,任何方法有优点也必然有不足。“出生地”方法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和不足。在应用出生地资料时,我们必须对这种资料的可能缺点和不足有充分的了解,以做到心中有数。出生地资料的缺点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生地方法不能反映人口迁移发生的时间。由甲地迁往乙地的两个人,一个人可能于调查前4天迁入登记地乙, 另一个人则可能在50年前即已迁入。这样的两个迁移者无论对迁入地乙还是对迁出地甲都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意义。但出生地方法却无法反映这两个人在迁移时间上的异同。也正因为如此,仅靠一次调查所提供的出生地资料难以胜任研究近期人口迁移趋势的任务。这是出生地法最突出的弱点。
事实上,有时候,用出生地资料求得的终身迁移信息甚至正好和近期的人口迁移趋势相反。例如,印度1931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阿萨姆邦与比哈尔邦之间的女性终身人口迁移方向是由比哈尔邦迁往阿萨姆邦,普查时登记在阿萨姆邦而出生在比哈尔邦的妇女,比登记在比哈尔邦而出生在阿萨姆邦的妇女人数多187000人。但是,当人们考察1921年至1931年间两个邦之间的人口迁移时却发现,在这10年中,女性人口是由阿萨姆邦迁往比哈尔邦(10年间共计5000人)。后者在人数上虽然远小于前者,但它却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近期人口迁移的趋势可能完全不同于通过出生地资料显示的“累计”人口迁移趋势。
其次,出生地方法假定所有出生地与登记地一致的人均为非迁移者。这也可能与事实不符,因为有一些人可能曾迁移到出生地以外的地区,并在普查(调查)前返回到出生地。这一部分返回原地的人被称为回迁人口。出生地方法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不能反映回迁人口的迁移信息,至少是在单独分析一次出生地资料时是如此。
再次,出生地方法是假定人们由出生地直接地、一次性地迁移到普查(调查)登记地。而实际上,一些人在到达登记地之前可能去过其他地方,这种迁移的中间过程称为中间迁移(intervening migration )。出生地方法不能反映这种中间迁移过程。
第四,出生地方法忽视了那些业已死亡的迁移者的人口迁移。由于以上第二、第三和第四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出生地法提供的人口迁移资料容易低估实际的人口迁移水平。
第五,普查项目通常由家庭户中的某一成员回答。该成员不一定熟悉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出生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大家庭中,家长(在多数情况下,家长是回答者)不一定能清楚地掌握儿媳、女婿以及第三代家庭成员的出生地信息。
第六,人们在申报自己的出生地时,可能会故意误报自己的出生地。例如,有的人可能并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来自偏远地区而将自己的出生地申报为其他某一知名度较高的地区。
第七,行政区划的调整如果不为被调查者所知,也可能产生误报。
总之,尽管出生地法简便易行,却仍有不少局限。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为了克服出生地方法的不足,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将出生地方法与收集人口迁移资料的其他方法,如居留时间方法以及人口迁移的间接估计方法等结合起来使用。
同时,虽然某一次调查所提供的出生地资料不能反映特定时期的人口迁移信息(而是到调查时点为止的累计人口迁移信息),如果在多次普查或者调查中连续收集出生地资料,我们就可以得到每两次普查和调查之间的人口迁移信息。因此,如果收集出生地资料,应该在每一次普查和调查中连续地收集出生地资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生地资料的作用。
3、两次普查(调查)之间人口迁移方向和规模的计量
如果我们能得到一个地区在两个普查(调查)时点t和t+n 上的出生地信息,那么,该地区在两次普查之间的人口迁移方向和规模就可以计算出来了。
设I[,t]和I[,t+n]分别表示该地区在t和t+n时点上的终身迁入者人数;O[,t]和O[,t+n]分别表示相应时点上的终身迁出者人数, 那么,该地区在两次人口普查间(从t到t+n)的净人口迁移量NM为:NM =(I[,t+n]-O[,t+n])-(S[,i]×I[,t]-S[,o]×O[,t])(1)
如果NM为正值,表示该地区在两次人口普查期间的人口迁移为净迁入,反之则为净迁出。
上式中,S[,i]和S[,o]分别表示I[,t]和O[,t]的普查间存活率。在实际应用出生地方法分析人口迁移时,存活率S[,i]和S[,o]的估计比较复杂。在这里我们不进行具体的介绍。
上式也可以改写为:
NM=(I[,t+n]-S[,i]×I[,t])+(S[,o]×O[,t]-O[,t+n])
=M[,1]+M[,2]………………………………………………(2)
M[,1]=I[,t+n]-S[,i]×I[,t] ……………………………(3)
M[,2]=S[,o]×O[,t]-O[,t+n] ……………………………(4)
这样,利用出生地方法不但能估算该地区在两次普查间的净迁移人口数NM,而且能将这一净迁移量进一步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在两次普查之间,出生于外地的人口的净迁移量(M[,1] )和出生于本地的人口的净迁移量(M[,2])。
二、应用出生地资料对我国人口迁移进行分析的一个实例
自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开始收集人口迁移资料以来, 我国的人口普查和大型人口抽样调查越来越重视人口迁移资料的收集。但是,收集出生地信息的人口普查或者人口调查还很少,利用出生地资料来进行人口迁移分析和研究的论文也几乎没有。
198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进行了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在国内进行的较大规模人口调查中,该调查第一次提供了被调查者的“出生地”信息。该信息是本文分析的数据基础。
该调查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含海南省,不含台湾省)。调查总样本规模为2152044人(王谦,1993)。 本文分析所用资料不包括西藏自治区的资料,因而本文分析所用样本规模为2101593人。
根据该次调查所得“出生地”信息,我们可以得到所有被调查者的“终身迁移”信息。根据该信息,我们可以将被调查者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的类型:“从未发生人口迁移的人”(注:这里“未发生迁移的人”是指未发生跨越“县”级以上行政界限进行迁移的人。因此,这部分人中有些人可能发生过“县内”人口迁移。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不便对这些人的迁移活动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和分析,故把他们作为“从未发生迁移的人”。同时,那些曾经发生过迁移、后来又返回到出生地的人,在这里也被当成了“从未发生迁移的人”。这也是由“出生地”资料的特点本身所决定的。)、“地区内跨县迁移者”、“省内跨地区迁移者”和“跨省迁移者”。
表3展示了各省人口按“出生地”划分的构成情况。从表3可以看到,在全部被调查者中,有85.1%的人申报他们居住在他们出生地所在的县内(即表中“出生在本县”的人所占比例)。这就是说,到1988年调查时为止,85.1%的人在从未离开过出生地所在的县,或者即使离开过但在1988年调查时又返回了。由于中国人口迁移水平总的讲比较低,因此,那些曾经发生过迁移又返回出生地所在县的人不可能太多。这样,我们可以大致推论,在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时,中国人口的约80%未曾发生过跨越“县”行政区域的迁移活动。
表3 各省人口按出生地划分的分布情况
(以调查登记地为准)(%)
出生地
登记地出生在出生在本出生在本出生在合计
本县 地区外县省外地区 外省
11** 62.2—
13.9
23.9100.0
1272.0—
13.9
14.1100.0
1389.44.1 3.23.3 100.0
1487.54.3 4.43.8 100.0
1575.46.3 4.413.9100.0
2176.99.6 6.76.8 100.0
2284.93.5 3.68.0 100.0
2367.56.5 7.218.8100.0
3164.7—
17.7
17.6100.0
3289.44.9 3.12.6 100.0
3391.93.3 2.72.1 100.0
3490.03.2 3.83.0 100.0
3592.03.4 2.81.8 100.0
3690.53.4 2.92.2 100.0
3792.23.5 2.51.8 100.0
4190.24.3 2.92.6 100.0
4282.39.0 4.34.4 100.0
4389.25.9 3.61.4 100.0
4490.64.0 4.21.2 100.0
4592.33.6 2.91.2 100.0
4681.78.5 4.65.2 100.0
5190.14.9 3.71.3 100.0
5291.02.4 3.53.1 100.0
5392.62.2 3.61.6 100.0
6186.54.4 3.35.8 100.0
6288.53.4 3.64.5 100.0
6380.63.1 4.711.6100.0
6482.44.5 3.010.1100.0
6576.22.8 3.617.4100.0
合计 85.14.2 4.76.0 100.0
省际迁入人口的主要迁入来源地及该来源
登记地
地迁入人口在本省总迁入人口中所占百分
比(%)
11** 13(43.5%)***,37(9.6),21(5.9),32(4.
6),41(4.2),12(4.2)
12
13(52.5),37(11.3),33(6.4)
15
13(18.0),14(13.0),21(23.0),22(7.2),23
(9.4),37(10.8),61(5.8)
23
13(8.0),21(23.4),22(16.5),37(37.8)
31
32(50.0),33(28.4),34(4.0)
41(13.8),62(11.2),37(10.3),51(9.5),61
63
(8.6),13(6.9),32(6.9),23(5.2),21(4.3),
31(4.3)
64
62(21.8),61(15.8),41(9.9),13(8.9),37
(7.9),32(5.9)
65
62(16.1),41(13.8),51(15.5),32(11.5),
37(11.5),13(2.9)
*登记地是指调查登记地所在省份。
**各省代号如下: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15;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东省,37;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广东省,44;广西,45;海南省,46;四川省,51;贵州省,52;云南省,53;陕西省,61;甘肃省,62;青海省,63;宁夏,64;新疆,65。
***该百分比表示,在北京市的省际“终身”迁入人口中, 来自河北省的迁入人口占43.5%。本栏其他括弧内的数字类此解释。
资料来源:1988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原始资料。
与此同时,4.2 %的被调查者申报他们在出生地所在的“地区”范围内发生过“跨县”人口迁移(即表中“出生在本地区外县”的人所占比例);另有4.7 %的被调查者在出生地所在的省范围内发生过“跨地区”人口迁移(表中“出生在本省外地区”的人所占比例)。约6 %的被调查者申报他们居住的省不同于出生地所在的省(表中“出生在外省”的人所占比例)。也就是说,按照“出生地”资料,在全部被调查人口中,只有6%的人发生过省际人口迁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迁移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是从“出生地”资料中得来的,而“出生地”资料并无时间界限,而是累计起来的所谓“终身”人口迁移信息。如果我们要了解调查时点前若干年(如1年、5年或者10年),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我国迁移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还会大大低于上述比例。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我国人口的流动性很低。这是因为,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总人口中迁移人口所占比例非常低。例如,在美国,从1960年以来,每一次人口普查所得到的“普查前5 年”“跨州”迁移人口(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省际迁移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都在10%左右。1955年到1960年间“跨州”迁移人口的比例为9.5%;1965年到1970年间为9.8%;1975年到1980年间为11.9%;1985 年到1990年间为11%(White and Mueser,1994;Weeks,1996)。
在不同省份,迁移人口和“未发生过迁移”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有较大差别。北京、天津和上海三大直辖市,“没有发生过迁移”的人所占比例较小,分别只有62%、72%和65%,大大低于其他省“没有发生过迁移”的人所占的比例。与此相反,许多省份如福建、山东、广西和贵州,“没有发生过迁移”的人口所占比重都在90%以上,最高者(贵州)高达92.6%。换句话说,在这些省,90%以上的人口截止到调查时从未发生过跨越“县”以上界限的迁移活动。在此再一次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人中包括了部分曾经迁移后又返回出生地所在县的人。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讲,这些“回迁”人口的比例很有限。
在各省中,北京、天津和上海总人口中省际迁入人口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3.9%、14.1%和17.6%。这是和这三个直辖市本身的特点分不开的。这些大城市原有人口并不多。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他们大量吸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口。因而在这些大城市中省际迁入人口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省份。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一直重视边远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内蒙古、黑龙江、宁夏、青海和新疆等地区一直是建设和开发的重点地区。由于建设活动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保卫边疆的需要,这些省区也一直是人口迁入的重要地区(Li,1989)。因此,在这些省区的总人口中,迁入人口的比例也比较高。
以上是对我国省际迁移人口迁入地的简要分析。那么,这些人又来自什么地区呢?
表3还提供了主要省份(省际迁入人口在总人口中占10 %以上者)的迁入人口来源地信息。
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河北、山东、 河南和江苏等省是省际人口迁移的主要迁出地。
一般地讲,每个省的省际迁入人口都主要来自毗邻或者邻近省份。天津市省际迁入人口的64%来自河北(53%)和山东(11%)两省。同样,上海市省际迁入人口的82%来自江苏(50%)、浙江(28%)和安徽(4%)三省。这一结果验证了距离因素在人口迁移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地讲,人们趋向于近距离迁移。和远距离的人口迁移相比,近距离人口迁移具有迁移前后社会环境变化较小、迁移的经济和心理成本较低和在迁入地与迁出地之间具有较多的社会关系等优点。而所有这些特点都使得近距离人口迁移比远距离人口迁移更容易实现。
然而,也不是所有的省际人口迁移都具有近距离迁移的特点。比如,在西北地区宁夏的迁入人口中,相当高比例的人来自河北(13.8%)、山东(10.3%)、辽宁(4.3%)和黑龙江(5.2%)。而这四个省离宁夏都很远。事实上,在迁入人口比例较高的三个西北省份(宁夏、青海和新疆)中,都有相当高比例的迁入人口来自河南、河北、山东和江苏省。这些省都远离这三个西北省份。出现这种远距离迁入人口比例较高的原因,可能要追溯到60年代和70年代有组织地将工厂及其工人从沿海地区迁移到西北地区的历史(Gui and Liu,1992)。
其实,在我国省际人口迁移的洪流中,有一个现象十分独特,值得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加以探索。长期以来,河北省和山东省的人口有迁往东北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的习惯。这种现象还被专门定名为“闯关东”。与此同时,河南省的人口则以向西北地区迁移而著称。河南人向西北地区的迁移也有专门的称谓,叫做“走西口”。表3 中省际迁入人口来源地分布的信息也支持了这种传统的说法。然而,当我们仔细考察上述省份的地理位置时,却发现这两个传统的迁移方向并不符合所谓“近距离”迁移的“理论”。河南、河北和山东其实是毗邻的三个省。从地理距离上讲,河南省人口迁往黑龙江的可能性应该与河北省人口和山东省人口大致相同。但现实的省际人口迁移过程则是,在河北省人口和山东省人口大量迁往黑龙江省等东北省份的同时,河南省人口则主要迁往宁夏、青海和新疆,迁往黑龙江者则接近于零。
与此类似的是浙江省人口向天津市的迁移。在天津市的迁入人口中,有6.4%来自浙江省。这一比例并不是很高,但同样特殊。 如果我们考察天津市的迁入人口,三分之二来自两个毗邻和邻近省份,即河北和山东省。而浙江省则远离天津市;另一方面,在浙江省相当一部分人口迁往天津市的同时,紧邻浙江省的江苏省和安徽省(这两个省比浙江省离天津更近)则很少有人迁往天津市。
是什么因素使得河南人如此趋向于西北而不是东北?又是什么原因使得浙江人如此趋向于天津市?准确的原因尚不为我们所知。但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近距离迁移”的理论在这里已经失去了解释能力。形成这种特殊迁移趋向的原因和机制非常值得进一步的探讨。我们认为,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网络是形成这种特殊迁移趋向的重要原因。
三、建议
尽管出生地资料有各种各样的缺陷和不足,但由于它具有简单易懂、便于记忆等优点,从而能够提供较为可靠的人口迁移信息。因此,出生地资料在其他国家的人口迁移研究中受到了较高的重视,也理应受到我们的重视,成为人口迁移分析和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应该说,人口普查和统计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1995年10月1日进行的1%人口抽样调查,首次在我国人口普查和1 %人口抽样调查中涉及到了被调查者的“出生地”信息。
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指出:迄今,在我国的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中,出生地资料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是唯一一次收集出生地信息的全国性专题调查。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是唯一一次涉及出生地信息的人口普查或者1%人口抽样调查。而1995年1 %人口抽样调查所涉及的出生地信息是不完整的出生地信息。其信息收集方式是在了解被调查者“何时何地来本县、市、区居住”时,被调查者可以选择“出生后一直住在本县、市、区”。这一信息收集方式损失了严格意义“出生地”资料的大部分信息。比如,依据这一信息收集方式得到的出生地信息,我们无法对跨省人口迁移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是因为在出生以后迁入某县(市、区)的人口中,既有跨省迁入的人,也有省内跨县迁入的人,而我们无法根据该信息区分跨省迁入的人和省内跨县迁入的人。
为了准确反映人口迁移过程,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出生地信息在人口迁移分析和研究中的作用,特建议:在今后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中收集出生地信息,并收集完整的出生地信息——即,在问卷中设专门问题了解被调查者的出生地,并由被调查者具体回答其出生所在的省(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同时,如果确定收集出生地资料,就应该在不同的人口普查和调查中连续不断地收集该信息。
[收稿日期]200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