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构成教育体制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在最近20年间,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办学自主权,从而具有了一种非政府的和非企业的组织特征。公共教育体制向社会所提供的教育产品正在发生某种变化,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通过市场的途径来向社会提供。举办公共教育的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举办目的可以出于纯公益性质,也可以追求合理回报。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这种变化正在逐步地改变现行公共教育体制的面貌,从而引发一系列有关改革的伦理问题。
一、世界性的公共教育体制重建运动
从19世纪中叶起,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在西方国家传统的三权分立架构中开始出现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力转移。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西方国家政治具有重要影响的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这一过程大约持续了100年之久,到20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随之开始走向它的反面。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汹涌澎湃的行政改革浪潮。“当代行政改革是在世纪之交和时代转型的环境下推行的。改革既是对数十年来行政管理实践的检讨和反思过程,同时也是对新时代、新环境的自觉适应过程。打破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适应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后层级制行政模式’,既是时代对改革的迫切要求,又是当代行政改革的自觉目标。致力于传统行政模式向新行政模式的转换,使得当代行政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注: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公共教育重建运动可以看成是上述行政改革在教育领域中的直接反映。这场运动在公共教育领域展开了从教育理念、教育制度到学校运行机制的全面改革,使公共教育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注:Paul T.Hill,Lawrence C.Pierce,James W.Guthrie,Reinventing Public Education,The University Chicago Press,1997,26-50.)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公共教育体制都是由政府举办并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因而具有强烈的国家垄断色彩。纳税人在向国家纳税之后,只能无条件地接受由政府设立的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因而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他们对于公立学校提供的教育没有任何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此外,由于政府的垄断,公立学校的办学完全根据政府的计划进行,而不必直接面对学习者的选择和同行的竞争。由于以上原因,英国前教育大臣贝克(Kenneth Baker)把这种公共教育体制称为生产者主导(producer-domunated)的制度。(注:Denis Lawton,Education and Politics in the 1990s.The Falmer Press.1992,6.)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教育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怎样改革现行的公共教育体制?许多人认为,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才是有效率的体制选择,是可供选择的另外一种学校运营方式,所以应该建立一种基于新的市场制度的全新的公共教育体系,即以学校自主权和家长、学生的选择权,而不是以直接的民主管理为中心的体系,加强学校自治并打破科层制的束缚,主要依赖市场和家长选择,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只对其施以间接调控。(注:约翰.E·丘伯,泰力·M·默.政治、市场和学校[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第二章.)
市场化、民营化可以看成是有关政府和民间机构各自角色的一种观念转变。在改革的倡导者看来,所谓民间机构包括各种志愿团体、按市场机制运行的各种机构甚至家庭。这一意义上的民营化运动在近20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更小的政府;更好的服务;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更公平和更有效的教育”,这就是人们对教育提出的共同要求。人们试图通过市场化、民营化这种专门化的形式,来打破已经沿袭半个世纪之久的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最终改善公共教育的绩效。因此可以说,推行市场化、民营化是重塑政府与学校关系,促进公共教育体制提高效率和质量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改革思路。
高等教育在这场改革中首当其冲,所发生的变化最为明显。当大家都想上大学,政府的税收又不足以全面承担举办大学的费用时,各国的普遍做法就是让市场来分担这种责任。因此各国的高等学校都普遍面临市场化的压力。这是各国高等学校共同面对的问题,用一个商业术语来说,就是大学必须具备“生产力”。由于这样一种趋向,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正在朝着加强竞争和增加盈利的方向发展。据OECD提供的数据表明,1999年它的30个成员国从外国留学生身上赚取了300亿美元的总收入,并且各国留学生总数还将在2025年比目前增加2倍。正因为如此,从1994年开始,WTO的关税贸易总协定就已经把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纳入了有可能会被市场化、民营化的领域。作为一种贸易与出口的商品,全球高等教育的发展肯定将愈来愈复杂。
改革不仅限于高等教育领域,在中小学,改革同样进行得有声有色。在美国,由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目的直指中小学教学质量,其主要措施是将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逐渐引入公立学校,放宽对学校的统一管理与控制。主张市场化、民营化的改革者认为它是一帖治理公共领域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的良方,“民营化之为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这意味着政府取消对无端耗费国家资源的不良国企的支持,从国企撤资,放松规制以鼓励民营企业家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营公司和个人。”(注: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中文版前言.)具体到教育领域的改革,则通过教育分权、择校运动和公立教育私营化等措施推行“教育的市场化重建”,即把财政、人员调配和政策制定等权力下放到各个教育机构,强调提供者和消费者在教育领域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教育消费者(学生、家长和社会)的选择,让个人的选择在教育市场中具有最大机会,同时把公立教育机构转变为类似于中小型企业的自主管理的组织机构,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促使学校教育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最好的服务。在这些改革运动中展开的特许学校、学券制、择校等具体改革措施都回应了上述的观点。
在英国,教育改革着眼于建立一个消费者主导的新教育体制,为此英国政府提出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所谓的“社会责任”(social accountability)。由于公众对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师的素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面对社会各方的压力,英国政府开始提出加强对学校教育的外部控制,以提高学校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政府在其中将扮演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一种中间人的角色。另一个概念即所谓的“家长选择”(parental choice)。作为教育改革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家长选择”的观念是消费者至上、消费主义等市场主义价值观在教育领域的一种体现。通过扩大家长在教育事务方面的选择权,可以促进学校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教育服务的多样化,同时使教育能够更好地满足家长的需要。在上述概念的指导下,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市场主义的教育政策,使英国教育的面貌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公助学额计划、国家统一课程、自由入学政策、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督导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教育行动区计划等。(注:汪利兵.90年代以来英国中小学教育的新进展[J].比较教育研究,1995,(2).)
在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在其教育改革咨询报告中就曾经提出过有关国立大学的市场化改革问题。当时已经有人把国立大学法人化作为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讨论。1998年日本正式开始对国立大学推行法人化改革,通过企业化的大学运行把国立大学推向市场。在这之前,日本的国立大学一直被看成是一种“公营造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大学的管理完全是通过一种非市场化的体制而实现的。大学的法人化改革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为原型加以修正,形成了国立大学的法人制度。这一改革旨在把企业经营的某些做法导入国立大学的管理之中,扩大学校的权力,形成大学的法人格。这一改革包括新的带有市场特征的评价制度的引入,教职员工身份的非公务员化,学校人事方面的自治,弹性化的财务管理等等。(注:该观点来自日本广岛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羽田贵夫教授于2004年12月10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作的学术演讲:“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极其相似的改革同时出现在许多国家。这些改革的重点都集中在公共教育体制的政府垄断上,制定了一系列用市场化、民营化的方式改造公共教育体制的教育政策,试图重构国家与教育、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这可以理解为是更为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教育改革更多地面对的是一些共同性问题,国别差异从未有过地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注:例如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瑞典等国,也都发生了市场化、民营化取向的教育改革。有关这些国家公共教育体制改革的比较研究,参见杰夫·惠迪、萨莉·鲍尔、大卫·哈尔平著:《教育中的放权与择校:学校、政府和市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尽管人们对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问题还有许多争议,但是教育发展已经使这一问题超越了纯理论的界限。那么,教育市场化、民营化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从一个方面说,它意味着教育可以因此而惠及更多的个人。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改革似乎已经把更多的教育机会带给了平民,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就是最大的受惠者。当教育一旦成为一种服务业进入市场时,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就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使消费者能在价格和服务水平及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不断降低的教育支出把原本属于富人的教育机会带给了平民,使更多的人,特别是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成为最大的受惠者。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还使学校越来越重视来自学习者的要求,使学习者有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传统的公共教育体制尽管解决了教育的普及问题,但这种体制形成了一套严格的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被强加于公立学校,使公立学校成为一种科层制的、僵化的机构。可以说,学习者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没有任何选择的可能性。在公共教育体制中引进市场经济力量,有助于改变传统公立学校的弊病,促使学校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的绩效责任。
二、我国公共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走向
我国现行的公共教育体制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所体现的基本上是计划体制下的利益关系状况,在变化了的社会关系面前不仅难以适应,甚至出现激烈的体制性冲突。20多年来,在持续、深入的社会转型所引发的社会变迁面前,公共教育体制中的各种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并逐步形成影响公共教育发展路径及其基本面貌的三种力量,这就是政治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和学校的力量,从而对现行的公共教育体制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从当前的变化来看,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形式正在出现,从而带来公共教育体制内一系列关系的分化和改组。这种变化的基本取向是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利于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管理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向市场和学校放权。这势必导致政府职能发生重要的变化,并且使原先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发生性质上的变化。
当前,尽管人们对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仍见仁见智,但是,在公共教育体制的改革中已经出现了若干典型的市场化运作形式,不同程度地把教育与市场结合起来。以下列举的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公立学校市场化运作模式。
1.公立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这种市场化运作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各级各类的公立学校。比如把学校这种公共物品象征性地转化为一种有价的署名权,将其像私人物品一样通过市场运作来出售。欲署名者通过向学校捐赠而获得这种署名权。署名权既是一种“荣誉”,给持有人带来满足感与成就感,又能产生一种广告效应,从而使买来的“荣誉”直接带来商业机会并进而转化为经济利益。署名公益行为是一种动机非常复杂的行为,并非所有的人都出于商业动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出于纯粹的公益动机而无条件地行善,对于这些人,社会应予褒奖。此外,也不排斥还有的人是兼有上述两种动机。
2.公立学校的局部运作市场化。公立学校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并且是靠公共财政来维持的,因此人们对公立学校的市场化运作在理解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是公立学校的办学实际上可以区分出性质不同的两类办学活动。一类是教育教学活动,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问题,涉及到了社会的公平,因此应当坚持它的公益性质。另一类是后勤物业管理活动,这类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来进行。从公立学校的改革看,已经程度不同地开始根据市场需求对学校领域中的这些方面进行产业化开发。有市场需求的,按产业规则办;市场需求不大,而又与国家长远利益相关的,则由公共财政给予支持。
3.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的市场化运作。从目前看,这类运作形式主要有:公立学校下设的非独立二级学院、公立学校举办的独立的“校中校”、教学园区等。非独立二级学院主要是指由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投资者,在学校之下建立的二级学院。非独立二级民办学院的资金不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由学校自筹或者是由学校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投资,因此它的运作会更多地通过市场。这类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实际上是学校的一个下属单位,在财务、人事等方面要受到学校较多的制约。公立学校举办的独立的“校中校”或教学园区是独立法人,设立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建立不同于举办学校的新模式。这类机构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权力比非独立二级学院要大得多。除了作为法人机构所具有的法定权力之外,举办学校根据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给予这类机构以必要的办学自主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学校不予干涉,做到责权分明。学校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助其办学,对授权范围以内的事务进行监督。这类机构的建设经费和办学经费主要通过吸纳社会资源,包括捐资、合资、银行贷款、合作办学等不同的渠道,学校的建设和办学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运作。
4.转制学校的市场化运作。这是指全民所有制公办学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依法承办后形成的以资产公有、日常经费自筹、办学自主为特征的办学体制。(注:李金初,马宏欣.公办学校体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国有民办制[J].民办教育动态,1999,(5).)公立学校原有体制的主要问题是投资渠道单一、经费不足、管理死板、办学划一,因而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要,产生供需之间的诸多矛盾。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就其共同性而言,都源于公立学校体制中缺少一种办学的活力。很多人认为公立学校通过转制引入市场机制是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激活公立学校积极性的有效途径之一。引入新机制并没有改变公立学校的国有性质,“转制”的基本特征是:所有制不变、办学主体双元化、办学机制自主化。(注: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11.)这就是说,原先的公立学校办学主体通过“转制”由单一的政府主体变成了政府和学校承办者共同体。“转制”前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学校办学经费,“转制”后大部分甚至全部由承办者来承担。承办者要承担学校办学公用经费的筹措职责,并且要承担学校全部教育资源的管理责任。但是,“公立学校‘转制’转的是运行机制,不是所有制,主要是转变经费筹措机制和管理的机制,它的核心是在国有教育资源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转变单一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注:瞿延东.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J].民办教育动态,1999,(10)。)
5.股份制学校的市场化运作。这种形式最初起源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地区。具体做法是由政府牵头,用股份制的融资方式有效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解决了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使学校一开始就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在学校运作上,股份制把入股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投资者一旦入股,就会时刻关注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因为学校运营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体制有利于形成社会参与的办学格局。此外,股份制作为一种完整的法人制度,使得单一的原始财产所有权分离为法人所有权和股权,学校作为法人实体,获得整个资产的实物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投资者则拥有原始资产的价值所有权(即股权),它不能直接干预学校的经营和资产的处置,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形式反映出投资者的意愿,通过选举董事会间接参与学校管理,从而保证了学校的独立经营,使学校的稳定性和正常发展得以保障。有的学者还认为,这种体制能较好地实现股权的债权化,即股权的回报不是经济股份的利益分红,而是将其债权化,根据办学的收入状况确定适当的比例,以股息的形式作为每年的投资回报,并保证学校收入的绝大部分仍用于学校发展。这种做法无论是从观念、政策上还是从实践操作上都能较好地解决资本的寻利性和学校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注: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18-124.)
此外,近两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政府参股的学校市场化运作形式。这类学校在体制上基本上与其他股份制学校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政府以投资的方式介入学校的实际运作,并且因此成为学校的股东。这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参股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的办学,使民办学校可以更快地得到发展。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用办一所公立学校的钱可以资助多所民办学校,其结果既发挥了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又使有限的公共教育经费获得更大的办学效益。当然这种做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作为股份制学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公共财政经费作为股份进入民办学校如何能够保证其不被流失,等等。
6.教育集团的市场化运作。这种运作形式以集团为投资单位,以集团化为发展模式,通过连锁办学滚动发展来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许多教育集团正逐步形成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系统教育格局,并建立起教育科研开发、教育软件开发、教育市场开发、教育国际合作开发的教育产业体系。应该说,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来对待,借鉴和遵循产业运作的市场规律,创办新型的学校,这是一种大胆的实验。我们看到,教育的集团化运作往往采取前瞻性规划设计、集约式超前建设、高标准设施配套、一次性投资到位的强势进入策略,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工期、最优的质量、最高的效率建成最新最美的学校,避免了许多民办学校在建校初期因建设经费不足而带来的学校功能设施不全,学校秩序和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由于有强力的资金支持,也避免了许多民办学校急于收回投资成本的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急功近利的浮躁,使学校能从容办学和规范办学,形成良好的教学环境,产生良好的教学效益。(注: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25-129.)
7.教育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教育中介组织是学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界面、起着中间人或桥梁的作用。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教育中介组织可以分为半官方的、中立的和市场化的三种类型。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咨询型、认证型、行业协会型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中介组织可以描述为是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或半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注:杨晓江,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研究述评[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1999,(2).)
从目前看,市场化的教育中介组织已有了相当的发展,如各种教育和管理质量的评估和认证公司、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公司、学校后勤和物业管理中介公司等等。这些中介组织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运作的规则来运行的。
不管学校领域中的这种改革还会怎样发展,上述不同形式的体制性改革已经给学校的运行带来了一些初步的变化。例如,市场的竞争正迫使学校对学习者需求有更高的回应性;市场的需求正逐步形成一个更加灵活的职业市场,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并进而激发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热情;市场的精神带来了教育制度上急需的创新;市场的规则正在改造传统科层体制的运行方式,学校中种种低效的外部控制已逐步减少。
三、公共教育体制改革遭遇伦理问题
然而,市场化、民营化的改革带给教育的并不总是正面的效应,实际上这种改革还带来了许多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正在引发一系列的改革伦理问题。这在我国当前的公共教育体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1.商业文化的侵润问题
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改革正在促成一种新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产生。它强调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可选择性,体现学习者本位的思想,包含着“用户第一主义”的新理念,从而导致从消费的角度来重新解释关于学校中知识传授的意义,并进一步影响教育者和学习者的行为。知识经济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知识的快速产出,它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教育消费者对知识的快速转换的需求,并要求学校的知识传播必须满足学习者的消费需要,根据知识的快速转换而不断清理出有用的知识并以一种规模化的形式来传播知识,以便满足学习者的消费需要。
可以说,新的教育消费观正在促使学校发生极大的功能转换,使教育活动开始具有一种商品的性质。因为一旦知识的传播实现规模化,学生能更轻易、更迅速地掌握之后,知识本身就会被解构,越来越被视同一种商品。作为商品的催化剂,学校正在促使知识传播与市场的结合,赋予教育一种可以交换的性质。特别是在高等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中,现代学校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正日益以企业或商业实体的形象出现。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等国家,许多大学就把自己定位于“公司”或“企业”,它们利用各种工业的和商业的手段,如“消费者”研究、市场战略、产品(指课程)包装等等来寻找和开拓市场。可以说,随着教育市场化、民营化的发展,教与学已成为一种交换过程,并逐步植根于消费文化之中。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似乎正在学校领域中滋长着一种商业文化,课程和学历像批量生产一样逐渐地统一起来,向所有有这种需求的人提供。这种做法尽管非常有效地提高了教育的生产效率,却使教育失去它本身固有的价值。因为一旦课程和学历实现消费化,学生能更轻易、更主动地获得之后,知识及知识的传播本身就会被解构并逐步具有了商品的某些特性。当前的教育改革正在使学校更多地专注于那些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效应的教育目标,如学业成绩、学历证书、升学率等,而忽视教育中极其重要的方面,即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其结果必然会把教育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为一种“投入—产出”的过程。
时代的功利性语境对教育构成了巨大的解构力和吞噬力,新的教育消费观所承载的商业性、产业性、复制性和平面性等特性,冷落了教育原本应有的价值,给教育带来了严重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功能及其运行方式,必须对商业文化的侵润做出及时的回应,关注和坚持教育自身固有的意义。就教育而言,它的基本功能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教育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对于人性和道德的表意形式,因此教育不管如何变化,都应信守和发展强大的人道主义精神,使之成为一种历史的助力,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2.教育公平问题
就社会公平问题而言,市场导向的教育改革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增强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扩大了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绩效责任意识和效率,培植一种崇尚竞争、不断进取的市场精神,它还可以大大缓解国家投资教育的沉重负担。但另一方面,它却带来了如前所述的许多弊端尤其是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扩大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市场导向的教育改革会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化,并有可能将那些因社会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竞争和择校的新机制之外。事实上,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这种危险的倾向已经初见端倪。择校、教育资源和机会配置的不均衡等问题的出现以及部分学生因负担不起学费而辍学的现象等正是学校教育市场化的体现。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在剥夺弱者的基础上使强者更强,而应使强者扶助弱者从而使弱者变强。教育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进行教育改革时应时刻关注市场化、民营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想方设法处理好社会的公平问题。在这方面,政府作用是一个关键性的制衡因素。政府在寻求教育投入渠道多样化的同时,不应忘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特别是在当前,在社会分化还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及其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并借助于教育来缩小社会分层所带来的贫富差距。具体地说,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教育改革必须在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之间寻求一种更好的平衡。因为市场取向往往会导致过分强调消费者个人的选择权,而作为整体的社群利益则容易被忽视。市场并没有赋予每个人以同等的权利,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保证人与人之间最终的平等。因此,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不应该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事实上,单纯依赖市场一种渠道并不足以平衡社会对教育的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教育的市场介入应当做出限制。
3.教育腐败问题
市场取向、民营化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于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学校机构的随意的行政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系统。这意味着政府将改变以往对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做法,放松规制以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甚至营利性组织介入教育领域,提供产品和服务。在许多国家,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市场化的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学校组织。一般来说,市场化的教育改革作为一种体制性的改革,就其目标而言,它立足于减少甚至去除各种教育腐败现象,因而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含义。
然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腐败往往会以改革伴生物的形式出现,以至于被许多人认为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防范改革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这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当多的规则还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能否遏制腐败就是一个大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政策和法律对如何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败德行为尚缺乏有效的预见和准备,这就是说,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人有可能会为了某些经济目的而背离其教育宗旨,模糊甚至抛弃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变公共教育资源为私人资源,变公益为私益,其结果必然会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加大腐败的风险。
对于市场化、民营化过程中的这一共同性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措施试图使民营化改革中的腐败风险最小化,例如:加速民营化改革进程,不给腐败交易留下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减少推行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不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则);确保透明度,做到民营化进程、企业价值、最终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对改革进程拥有独立控制权,避免由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部门控制一切,因为这可能导致有人会利用原有关系搞幕后交易。对于其中可资借鉴的做法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
4.坚守教育公益性问题
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这就导致在现代国家中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般而言,市场不能有效提供或者根本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由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这种机制就是现代社会中的集体选择。所谓集体选择就是由多人组成的共同体做出的决策,这种共同体可以是政治共同体(如社团),也可以是学校、医院之类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中政府和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就是集体选择的基本形式。集体选择的功能在于取代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为此有的西方学者直接就把公共物品定义为需要通过集体行动和集体选择来提供的物品。美国学者布坎南认为:“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决定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定义为公共商品或服务。”(注: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0.)集体选择之所以会成为教育提供的主要形式,是因为通过政府的强制性税收和社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自愿捐赠等途径,集体选择可以有效地解决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所带来的无人付费消费的问题。同时,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还可以解决由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带来的定价问题。因此可以说集体选择机制是实现公益性的保障机制。
尽管教育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向社会提供,但当其通过市场机制来向社会提供的时候,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就会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可分性和竞争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一个具有营利性质的领域。这时,如果市场不能得到必要的限制,则教育的公益性就会受到损害。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在公共教育领域中,某些改革举措的取向片面强调了效率而置社会的公平于脑后;某些改革政策的实际效果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某些人假公共教育资源谋取私利等等,这些现象证明教育的公益性正在经受挑战。
教育的价值基础决定了教育应当主要通过公共选择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来实现它的功能,因为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并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学校的教育活动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为此由公益性取代以往教育的私事性就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前提。
四、提升教育改革的道德水准和改革决策的伦理质量
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如果改革最终不能有效地解决以上伦理问题,就会限制我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空间,甚至对我国社会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深入理解当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把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复杂性,特别是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分配的复杂关系,同时注意伦理与地域、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才能最终提升教育改革的道德水准和改革决策的伦理质量。为了做到这一点,公共教育体制的改革在其目标取向及其路径设计上必须时时关注改革的伦理问题。具体地说,必须在如下四个方面做到适度的平衡。
1.政府调控
近年来的政府机构变革已经使政府的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开始致力于改革传统的全能政府,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去做,把全能政府改变为有限的而且有效的政府,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已构成更为协调的社会结构。在教育方面,为了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政府应对教育实施宏观调控。除了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拨款制度,向社会提供基本的教育机会之外,政府应致力于营造学校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通过教育采购制度和校产的公益信托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实现公共教育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整合,保障教育资源利用的公共性。
2.市场介入
把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机制引入教育领域,改变政府垄断教育的局面,实现包括私人和民间团体在内的教育服务供给的多样化,这已经成为当前公共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但营利性组织对教育的介入必须首先满足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实现社会的公益。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严格的条件下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实现市场运作。营利性组织在介入教育市场时,其所具有的资格和能力与其他市场是不同的,因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特别是对资本的寻利性应做出必要的限制并保持有效的法律监督。
3.社会参与
现代教育是涉及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公益性事业,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因此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应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参与教育决策。为此,应建立社会参与的途径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广纳群言,参与教育管理和监督。
公共事务的社会参与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基于对公共利益认同的合作。社会参与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社会参与范围的扩大,社会的个人和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
4.学校自主
在20多年的教育体制改革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已经逐步具有了可以进行自主办学活动的可能性,在专业设置、招生、就业指导、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筹措和使用教育经费、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等方面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由于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在遵循教育规律、独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简单地把学校这种社会组织与企业相等同。政府对学校的作用不能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甚至退出。相反,在这里政府的监控功能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遏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