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有制与私有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理论上常常牵涉到私有制与私有化问题。可能因为思想方法混乱,或者言不由衷,因而理论界对此含糊其辞者有之,说话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者有之。于是,我写此文提出讨论。
一、私有制的内涵与复出途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讲的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如奴隶制社会里的土地、奴隶、手工业作坊等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私有制,封建社会里的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的地主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机器、厂房、铁路、码头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虽然也属个人所有,但不属 私有制范畴。当然还有货币资本的私有制,如高利贷者和银行家的货币资本的私有制,他们专以经营货币资本牟取利润。但货币资本只有贷给制造业、种植业等产业的职能资本家,再由这些产业的职能资本家将其转化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才能创造出剩余价值来。离开产业资本家,货币资本就不可能发挥增殖的资本功能,货币生不出货币来。这些货币资本实际是生产资料资本的符号。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任何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基础,对其他任何经济关系起作用。之所以存在奴隶主、地主、资本家等少数人对奴隶、农奴、雇佣工人等大多数人的剥削和奴役现象,盖因前者占有庞大的生产资料。尽管西方一些未来学派的经济学家嘲笑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观点,说什么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已不是决定因素了,将来更不再那么重要,越来越重要的是人力资本等。人力资本固然重要,可是现在有哪个资本家愿意放弃他的生产资料,那怕是把部分股权白送些给工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性实际是否认不了的。当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与私有制发生尖锐冲突时,就要消灭私有制,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社会主义。马克思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上的社会”[①]。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②]我国在1953年提出和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后。到1956年“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③]
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不论私有制与公有制,均指生产资料归属而言。
我国在50年代经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各种大大小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基本上荡然无存,实行了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是,在此以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实行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是不现实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不利于全面调动生产积极性,有碍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私有制的存在。于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重筑了所有制结构,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多元体系。私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就又大批出现。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复出,以开放生产资料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商品市场为条件,主要途径有三条:
1.一些富有的公民个体独资或合作集资购买生产资料营建产业,成为私有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截至1993年底,从事这类经济的共有861.55万,总资金共708.57亿元。
2.一些有积蓄的公民通过产权市场购买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的股票成为股东,享有公司生产资料的部分终极所有权。至1993年底,全国股份制公司有1.3万家,股本总额2086.32亿元,股东人数2500万人。按私人股份占20%计算,私人股本有417亿元。
3.外商在中国境内营建的产业。截至1993年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3437个,总金额1114.36亿美元。
通过这三条途径营建的内外商私有制经济估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相当于国有资产的1/4。如果国有资产中扣除债务,就与国有资产净值相当。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需要服务,因而基本作用是积极的,但不能因此就要给它们加上“红帽子”,说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有些人所以要给私营经济改性,思想深处还是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经济看做是丑类异物,有些怕,想争个正房名份以解后顾之忧。其实,只要是客观要求、实际需要存在的事物,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不必为性质问题多虑的。我还认为分散的小私有经济的存在,还不如集中的大私有经济的存在。分散的小私有经济不稳定,一旦经营不善关了门,经营资金就会转化为消费基金消费掉。若是集中的如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大私有经济,个人只有股权,除可分享经营权益外,不能抽回资金,实际是记在私人名下的社会财产,可以转让,但一般不会消失,给社会永远提供就业机会、创造财富。私营者固然也增加消费,甚至过奢侈生活,但这不是他们的目的。所以,要鼓励它们发展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扩大占有的社会化。
二、部分私有化现象事实上存在,讳言无益
私有化是指把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个人所有,即把公有的生产资料变为私有。这种私有化的现象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把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就是典型的例证。
某些小型国有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因而可以进行多向改革,包括可以出售。这是中央的决定。“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④]这是良策。现在的问题是,这部分国有资产出售以后,算不算是私有化?
有些积极主张或赞成出售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济学者矢口否认这是私有化。如不久前有的说:“劳动者股份制是劳动者通过股权占有企业财产,因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私有化”,“国家通过出卖小企业,收回出售所得资金,只是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因而这只是国有资产的流转,而不是流失。有人一听说重新组合好像就要变为私有了,这是误解。重新组合是解决形式问题,不是解决社会性质问题。”有的说:“一提产权制度改革,好像就是私有化;一提国有资产的流动,好像就等同于流失。”“产权流动,转让是资产形态的变化,本来是实物形态,变成货币形态。比如出让后卖了100万,原来的100万是国有资产,现在变成100万货币,是谁的呢,当然是国家的。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不是搞私有化,不是流失”。这样的否定意见,似是而非,根本不能成立。
第一,我们所讲的私有化,不是全社会范围内把主要或大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的私有化,因而不是那种有伤社会主义制度根本的私有化,而仅仅是把一部分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出卖或将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出售变为私有,全社会仍然保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特别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部门和重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也仍然掌握在国家手里,因而用不着回避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事实。
第二,把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转让给劳动者,使劳动者通过股权占有企业财产,不能说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是全民的或集体的所有制,是大家劳动共建成的,本是全民或集体的劳动结晶或积累,用不着采用出售方式来实现,理论上也经不起深究和推敲。如果公有制要通过股权有偿转让实现,那末那些众多的没有购买股权的劳动者又如何实现公有制?国家控股的和没有出售的国有资产部分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又是什么?另外,有些国有企业改制后还向外商发行B股,这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有,劳动者购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和购买三资企业的股权是一样的,都要付价,如果购买前者的股权叫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末购买后者的股权不是叫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了吗?同样的购买行为为什么会有不同性质的结果呢?科学理论不能随心所欲,对同一事物彼一说此一说。理论家的理论若不顾理论的彻底性、一贯性,就会失去份量。
第三,产权重组中流转、转让固然是资产形态的变化,本来是实物形态,变成货币形态,不能说是流失,因为国家收回一个等价的货币额,但不能因此就说没有私有化的事实。大家知道,商品交换是要转移商品所有权。譬如现在政府官员超标的进口小轿车出卖给私营经济的企业家或其他个人,这辆原来公有的车就转化为私车了。公有私有,是指这辆车的归属而言。当然政府可以用卖车的钱再买回一辆符合规定标准的车,但这不影响那辆卖掉了的车的归属变化。同样的道理,原是国有的资产,出售以后,这些资产就属买者所有,如果买者是私人,就是私有,纳入私有制的范围。把一个小型国有企业卖给内商或外商,这个小型企业就不再是国有。如福建泉州市的32个小型国有企业以1.6亿元的总价卖给外商,就是外商所有了,能说这些企业同没私有化吗?反过来,我们国家也有买外国企业的,这些外国企业就变成了我们国家的企业,所有权转移了。所以,私有化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他们认为国家收回一个等价的货币额,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这不符合经济学中商品交换要转移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有些特殊商品如劳动力商品交换是不转移所有权的)。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说,至关重要的恰恰正是资产形态,即实物形态(生产资料)。如果资产形态可以不计较,只要收回一个等价的货币额不流失就行,那为什么我们只是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而不是全部国有资产呢?不是全部都可以出售了吗?斯大林之所以迟迟不承认生产资料包括农业机器、拖拉机是商品,不准卖给集体农庄,我国之所以也迟迟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就是出于公有制与实物形态紧密联系的考虑。当然这不是说斯大林否定生产资料商品的理论观点是对的,只是说所有制离不开它的实物形态。国家不掌握主要生产资料,就是有再多的货币也没有公有制可言。正因为出卖生产资料就会失去这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我们国家只能出卖无伤根本、不失全局的部分国有资产。道理就这么简单和明白。
因此,在国有资产重组、流动中,不论是有价出让股权还是出售小型国有企业,都是相应部分国有资产的私有化现象,没有必要强说不是。不怕出售,还怕私有化?我们既然容许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承认私有经济是我国多元经济结构中的必要一元,部分国有资产通过出售转化为私有财产就是十分自然的,不必讳莫如深。因为怕有这个小私有化的现象,就反对出卖部分股权和小型企业,也是错误的。
三、部分私有化为的是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我国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本质上绝对不同于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出现的那种私有化。一方面,俄罗斯的私有化是以“非国有化”为指导思想,以恢复私有制主体地位为目标是,是废除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另一方面,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在“公有制的合理实现形态”、“高级实现形式”、“公民所有制”的借口下,把国有资产的股权无偿平分给公民。这两种情况我国都不存在。恰恰相反,我们把部分国有资产有偿地私有化,是为了不使大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巩固其主体地位。因此也没有必要把我国部分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与俄罗斯的私有化联想在一起而怕讲私有化。
因为怕讲私有化、讲不清私有化,已经影响我国产权改革的进程,使国有企业的改革难有实质性的进展。我国的产权改革不外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产权流动,合理的重组国有资产,把一部分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和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出售。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分散风险,卸下包袱,以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强化重组后的国有资产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必要的。而且这部分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出售都是有偿的,在价值形态上并没有流失什么。至于实物形态所有权的转移,是商品交换的通则,天经地义,私有化也罢,公有化也罢,都无可指责。另一方面,是把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各司其责,互不妨碍。两权分离的核心是要确保企业法人有充分的责权利以代理出资者经营好企业,绝非是要把出资者的资产变成法人的私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改革何乐而不为呢?实事求是地立论立言,合情合理地实施实践,国有企业的改革绩效会扩大些。
注释:
①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436页。
③《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④《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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