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支持政策的理论分析与有效性检验_有效市场论文

我国创新支持政策:理论分析及其有效性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效性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创新政策来激励私人创新,例如,欧盟将95%的创新政策资金用来直接资助企业的研发活动[1]。政府对私人创新活动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创新的成果具有公共商品特性,市场自然引致的创新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Arrow指出,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2]。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战略机遇期,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按研发活动的执行部门看,2004年美国的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研发支出比例分别为70.1%、12.2%、13.6%,我国相应各部门的研发支出比例分别为66.8%、23%、10.2%,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企业为自主研发主体,企业、政府多元的研发投入格局;按从事的技术类别看,2004年美国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出比例分别为18.7%、21.3%,而我国相应比例为6%、20.4%,这意味着我国的研发资源配置到基础研究领域中的比例很小。基础研究一方面具有技术溢出大、固定投入高、创新风险大的特点,私人研发市场很少提供,另一方面又大多属于支撑产业技术发展的共性或核心技术,该技术领域投入的不足将严重制约产业层面的应用研发活动,并威胁到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培养,因而该类技术的研发活动就有必要引入政府的政策干预。

就政策手段的选择而言,我国传统上主要采取的是资金补助以及税收优惠等直接创新支持政策。近年来,我国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对专利保护政策的运用,自1979年开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来,我国专利制度先后于1992年、2001年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和调整。那么一个自然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是,针对私人研发活动的失灵,我国的创新支持政策是否进行了有效地干预。如果政策产生了预期效果,则可以在社会成本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对该政策工具的运用;如果政策效果不佳,甚至产生反效果,就必须从理论上弄清楚政策失效的原因,以对症下药。

本文余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提出一个概念性的理论分析框架;第四部分是模型的设定和数据处理;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论与政策含义。

二、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中,探讨最多的政策工具是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在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文献中,几乎所有结论都发现税收优惠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3]。对于直接资助政策的效果,西方学者对宏观层次研究结论相对比较统一,David等对此问题做的综述中,14篇文献中只有两篇的研究结论是政府资助对产业或私人研发支出产生了挤出效应,其余文献均支持了促进或互补关系[4]。而在其后的相关文献大多从微观层面研究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的影响,且得不出一致的结论。Wallsten运用联立方程模型对美国企业层面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给企业研发活动的资助对私人研发投入没有影响,政府补贴完全挤出了私人研发[5]。Lach采用以色列企业层面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政府对小企业的直接资助对企业私人研发有促进作用,而对大企业的资助没有显著影响[6]。Hussinger对德国制造业企业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活动有显著促进作用[7]。

除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外,政府还可直接拨款给科研机构或高校使其直接进行研发。Guellec and Van Pottelsberghe不仅从宏观层面上考察了资助政策对私人研发的影响,而且还将政府拨款给科研机构与高校使其直接提供公共研发的政策手段纳入分析框架内[8]。他们利用17个OECD国家的数据对政府创新政策的效果进行了研究,发现政府的直接资助和税收激励促进了企业研发,而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的公共研发对私人研发具有挤出效应。

专利保护也被认为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主要因素[9]。现有文献在研究专利保护政策对私人研发的作用时,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政策工具加以考察。Varsakelis利用50个国家的样本,研究发现专利保护越强的国家,其研发投入也越多。Sakakibara and Branstetter利用企业层面的数据研究了日本1988年进行的专利制度改革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的影响,发现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没有显著的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上升[10]。

国内学者对政府科技激励政策的研究多为定性分析,实证研究较少。程华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认为税收优惠在公平性和普遍性上更优,而财政补贴在政策反应速度上较快[11]。朱平芳、徐伟民以上海市大中型工业企业为样本考察政府科技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的关系,发现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这两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自筹研发投入均具有积极效果[12]。

总结来看,国内外对创新政策的实证研究在变量的选择上相互差异很大,不利于相互间的比较,且大多只是研究了直接创新政策,很少涉及专利保护这一重要的间接创新政策的作用。而研究专利保护政策对企业研发影响的文献,却没有将直接创新政策纳入分析之中。本文的贡献是,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考察我国直接创新支持政策与间接创新支持政策对私人研发活动的影响。

三、创新政策:累积创新框架下的理论分析

企业研发活动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然而,创新成果的非独占性以及创新活动的风险性使得企业研发投入不足,为了激励和补充私人研发投入就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预。一般而言,政府的创新支持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能持续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法律环境,如专利保护政策;另一类是为弥补企业私人决策的研发投入动机不足,而向企业直接提供政策激励(如政府采购、补贴以及税收减免等)[13]。根据一般的经济理论,企业在私人决策下的研发投入由创新的边际收益率(MRR)与资本的边际成本(MCC)决定。这样,政府就可以影响私人决策的MRR(上移)或MCC(下移)来促进企业创新,如采取税收减免或直接资助以降低私人研发的成本而使MCC下移,加强专利保护可以增加研发的私人利润,使MRR上移。

在此,本文试图在一个累积创新背景下提出一个更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以研究各种政策工具的作用机理以及可能遇到的瓶颈。这里的核心出发点是对技术创新特征的假定,即技术创新具有累积性。创新的累积性意味着任何厂商必须先完成前期创新,然后才能进行后续创新,Scotchmer指出“大部分创新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14]。只有掌握了上游技术(或核心技术),才能开发出更具应用性、贴近市场型的新技术或应用技术。在累积创新框架下,技术的溢出特性以及创新活动的内在风险性,均使得私人研发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来矫正市场失灵。这就要:

1.直接资助政策包括政府采购和研发补贴,政府通过选择一些特定的科技项目给予实施项目的企业资金上的支持,一方面可将企业MCC下移,使其直接提供上游核心技术,另一方面,根据累积创新的技术假定,向产业界供给核心技术也可促进企业对下游新技术进行研发,即产生杠杆作用。

2.由于研究机构和高校通常积聚了更多的科技资源,因而除对企业实行直接资助或税收优惠外,政府也可拨款给研究机构和高校,使其直接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校从事基础研究取得成果后,可向企业转移共性技术或者通过技术溢出为企业有偿或无偿使用,政府的这种政策支持方式仍能起到与资助政策同样的作用,即促进私人研发的杠杆效应。

3.专利保护政策赋予了企业一定的垄断权以将创新的部分社会收益内在化。研发或专利竞赛理论一般认为,更强的专利保护度能激励出更多的企业研发投入[15-16]。更强的专利保护与最优研发投入之间的正相关性,一方面是企业从事研发的私人利润增加,另一方面则是更强的专利保护导致企业间的竞争效应加剧,企业为了获得专利竞赛胜利而加大研发投入。

各种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发挥,也可能受到一些潜在因素的不利影响:

首先,政府的直接资助政策或拨款给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政策,均受到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挑战。由于受资助或受委托者的研发活动不可观察,获得政策支持的研究者有激励将研发资金投入到市场价值更高、创新风险更低的应用技术开发上,这样,政府投入仅仅是替代了私人研发活动,因此就无法产生杠杆效应。

其次,基础性研发活动可能增加了对稀缺技术资源的需求,导致技术资源(例如高技术人才)价格的上涨,从而抑制私人研发。

再次,我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偏低,加强专利保护可能会抑制企业研发活动。更强的专利保护会增加企业的技术模仿成本,企业将只能被迫进行更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但是当企业创新能力弱时,进行更具基础性的研发所需承担的成本过高,而继续依靠其它企业技术扩散进行一般研发的空间也缩小了,最终导致企业研发活动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可能降低企业私人研发活动水平。

最后,政府分配研发资金的效率比市场分配的效率低,这就可能造成在各个研究领域资源分配的失衡。

四、模型设定与数据处理

拟采用我国30个地区(除西藏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1999-2004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我国各种创新政策对私人研发投入的影响,以检验和评估我国创新支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从宏观层面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从整体把握我国科技支持政策实施的效果,还可以忽略微观层面很难回避的企业之间的技术溢出效应。

(一)模型设定

在无政策干预条件下,企业从事创新活动必须考虑到研发活动能给自身带来的利润,因此利润将是影响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因素。政府的各项创新支持政策能调整企业私人研发的利润或成本,分散企业从事创新活动所需承担的风险,同样是企业进行私人创新决策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研发税收激励的完整统计数据,并且我国对企业采取的创新支持政策主要是直接资助(补贴和政府采购),因此本文的直接创新支持政策只是考虑了政府对公共科技部门的研发拨款和政府对企业研发的资助这两种方式。与其他研究不同,本文还考虑了我国的专利保护这一重要间接创新政策的影响。此外,其它的融资渠道也可能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产生影响。

本文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由于研发活动的调整成本高,因此在模型解释变量设定中引入了滞后一期的企业私人研发。各个政策工具对私人研发的作用速度不同,一些政策措施的影响可能相对滞后,由式(1)可发现,政府拨款给公共部门使其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政策(GOV、HE)滞后一期,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法律环境的专利保护政策项IPR也滞后一期,而政府直接资助政策对私人研发活动的作用比较快,因而解释变量中设定为当期项RG。需要交代的是,在式(1)所设定的模型中,滞后项选择的合理性可通过下面各项检验结果得到支持,若残差不存在自相性,且使得工具变量的选择有效(Sargan检验值较小),则可认为滞后项的选择是恰当的。

(二)数据收集与处理

对于专利保护水平,Ginarte and Park提出的衡量方法被大量的研究所采用[17]。他们的方法比较适合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但对于司法体系正在完善的转型期国家,由于立法和司法尚不完全同步,采用立法指标所度量出的保护强度与实际保护度可能并不一致。我国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在Ginarte-Park方法的基础上,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四个方面衡量了转型国家的“执法力度”,并将“执法力度”引入专利保护的度量因素中,提出了适用于转型期国家的专利保护度量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8]:

由于在式(1)所设定的模型中,解释变量包含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导致解释变量与随机扰动项相关,且其它解释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如果采用标准的随机效应或固定效应进行估计其结果将是有偏的。通过对模型进行差分并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设定解释变量差分值的工具变量,我们可以得到差分广义矩(Difference-GMM)估计量(Arellano and Bond,1991)[19],该差分GMM估计方法可以有效克服解释变量内生性以及残差的异方差问题。但差分广义矩估计方法的缺陷在于,它会导致一部分样本信息的损失,并且当解释变量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较长时,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将减弱从而影响估计结果的渐进有效性。

在使用系统GMM估计方法时,我们需要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以及残差项是否序列相关。本文的估计采用Sargan统计量来检验工具变量选取的有效性,若接受原假设则表明工具变量的选取是有效的;另外,我们以一阶差分转换方程的一阶、二阶序列相关检验AR(1)、AR(2)来判断残差项是否序列相关,AR(1)、AR(2)检验的原假设均为不存在序列相关,如果拒绝AR(1)检验而接受AR(2)检验则可认为估计方程的残差项不存在序列相关。根据对权重矩阵的不同选择,系统GMM可分为一步法(Onestep-System-GMM)和两步法(Twostep-System-GMM)估计。相比一步法估计,两步法不容易受到异方差的干扰,但是在有限样本条件下,两步法的标准误会严重下偏,从而影响推断。本文进行估计所采用的xtabond2命令,提供了Windmeijer的方法对两步法标准差的偏差进行了矫正[20],因而两步法相比一步法更有效。有鉴于此,下面我们使用两步法对上式进行估计,估计结果以及各项检验见下表1。

模型1是对上式(1)所设定模型的估计,Sargan统计量不显著说明工具变量选择是有效的,AR(1)检验拒绝原假设而AR(2)检验接受原假设则表明原方程的残差序列不相关。模型1中lnRP一阶滞后项显著为正,这表明了企业研发活动具有正向的累积性。lnBANK当期项与lnVA当期项均显著为正,表明了金融贷款与新产品销售收入均对企业研发决策有显著促进作用。我们更感兴趣的是政府提供的各项创新支持政策的有效性。lnRG当期项显著为负,该结果与国内学者朱平芳、徐伟民(2003)以上海市的样本得出的“促进论”不同,表明从全国范围的政策效果看政府研发资助直接替代了企业本来就计划用于研发的投资。lnGOV滞后一阶项显著为正,显示出科研机构提供的公共研发促进了企业的私人研发投入。lnHE滞后一阶项显著为负,说明政府拨款给高校所从事的公共研发活动替代了企业私人研发,这意味着高校的研发活动可能从事着一些本该交由企业私人研发活动完成的创新。IPR滞后项的影响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这表明我国专利保护政策的加强对企业私人研发决策具有不显著的负向影响。

表1中的模型2则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去掉了不显著的IPR项,只是考察了直接创新支持政策的影响。通过观察AR(1)、AR(2)检验,发现估计方程残差不存在序列相关,Sargan统计量尽管变大但仍不显著,工具变量有效。在去掉专利保护的影响后,模型2的估计结果与模型1基本一致。

与模型2相反,表1中的模型3则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去掉了直接创新支持政策的RG、GOV、HE项,单独考察间接创新支持政策—专利保护的影响。在通过各项检验后,模型3的估计结果表明,专利保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仍然是负的且不显著。

结合以上各模型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对企业的直接资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资助资金并没有认真的按照政府资助的初衷进行配置;研发机构提供的公共研发促进了企业研发活动,这种杠杆效应可能是通过向产业界提供了急需的共性技术而产生;高校接受政府拨款所从事的研发对私人研发活动产生了替代效应,这可能是高校通过对高级技术人员的争夺提高了私人研发成本,也可能是高校直接参与了一些私人研发活动;专利保护政策对私人研发不显著的负向影响可能与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偏弱有关,更强的专利保护逼迫企业从事更高层次的创新活动,然而,我国企业在自身创新能力较弱时进行更基础性的研发就意味着必须付出过高的成本,企业一般很难承担。

六、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同时考察了直接创新政策与间接创新政策在促进私人研发作用上的有效性。运用中国地区层面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数据进行系统GMM估计,结果发现:政府的直接资助政策以及高校直接提供的公共研发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替代效应;科研机构提供的公共研发对企业私人研发活动具有促进效应;专利保护政策的加强对企业研发具有不显著的替代作用。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推断与启示:

1.直接资助以及拨款给高校使其提供公共研发的政策,其有效性可能受到信息不对称下道德风险的约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研究项目性质具有难以验证性,就给了企业和高校打“擦边球”的机会,受资助的研究者将补贴资金挪用到一些私人价值高、贴近市场的应用技术研发中,资助资金直接挤出了私人研发,而政府难以清楚确定基础与应用研究之间的界线。这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政府应在事前先科学的确定需要扶持的项目,例如产业发展急需且投资风险较大的技术。其次,进一步完善政府拨款资助企业和拨款给公共科技部门进行研发活动的机制设计,加强对所确立研究项目的监管,确保公共研发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发展的项目上。例如,美国1993年出台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定期对所有资助的研究活动进行评估的制度。

2.高校从事公共研发缺乏有效性还可能与其长期形成的科研导向有关。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降低了对高校的资金投入,经费投入不足致使许多高校都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中低水平技术的一般扩散上(如常说的“校办企业”),以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多。随着政府对基础性研究支撑经济发展重要性的重新认识,国家重新加大了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但高校传统上重视应用技术轻视基础性研究的偏失仍未得到根本纠正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韩国高校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对基础性研究的资金投入比重维持在40%左右。尽管没有具体统计数字,但Hu and Mathews(2008)推测中国重点大学投入应用与开发的资金占总研发资金的比例直到近年仍超过80%[21]。只有高校注重于市场无法提供的基础性技术,让创新能力逐渐提高的企业去开发私人完全可以提供的应用技术,才能让高校提供的公共研发发挥出更大的杠杆效应。因此,政府在向高校拨款的同时应进一步引导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加强对基础性研究的重视。

3.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尚未跨过一定的“门槛”,使得专利保护政策对私人创新活动发挥正向促进作用。尽管增强专利保护可更有效地阻止技术模仿行为,但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还不足以进行高水平的创新活动,以致更强的专利保护政策无法激励出更多的研发投入。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继续资助企业从事一些更基础性的研发活动,以提高企业的技术能力;同时,在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进程中,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专利保护强度需要循序渐进地有步骤地提高,形成“以专利保护促进技术能力提升、提升的技术能力带动专利保护加强”的良性互动关系。

4.科研机构提供的公共研发对企业私人研发活动的促进效应,表明科研机构从事的创新活动基本起到了激励私人研发的杠杆作用,这种政策效果的产生可能与我国前一阶段将从事应用型研究的科研院所进行改制的措施相关。我国1999年实行的科研院所改制,使得现存科研机构大多从事基础性研究,并较成功地为产业部门扩散了一些共性技术。从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我国台湾的“工业技术研究院”(ITRI)或韩国的“韩国产业研究院”(KIET)都曾经向私人部门提供和扩散所需技术,为加速完成本国或地区的技术追赶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应继续重视对科研机构丰富科技资源的利用,以弥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偏弱的不足,以加速实现我国企业技术升级。

当然,在利用创新支持政策工具促进企业私人研发时,有必要考虑政府分配研发资金的效率比市场分配的效率低所造成的高社会成本。此外,高校、科研院所在用人机制上可以更灵活,通过研究人员流动的自我选择,一方面使得更安心于基础研究的人员留在科技部门,增强公共科技部门对基础性研究的重视,另一方面能让更偏好应用研究的人员流向企业,并随之提高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促使企业更有效地利用科技部门转移的共性技术。

注释:

①上世纪90年代末,国家认识到了高校办企业的弊端,实行了校办企业的改制,2001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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