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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衍报道 在新中国50周年之际,伴随着共和国一起成长的新中国保险事业也在发展壮大。在日前召开的保险界迎国庆暨新中国保险事业50周年座谈会上,与会领导、专家、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我国保险业走过了艰苦的创业历程,取得了辉煌成就。
新中国保险业50年来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一是1949—1959年的恢复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在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的保险企业经营各类保险业务,这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跨进了一个新时代。
二是1959—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时期。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涉外保险业务必须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武汉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继续经营。
三是1979年至今的20年,是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和迅猛发展时期。1979年4月, 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 同年11 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停办20余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自此,新中国保险事业获得新生。
这一时期的保险事业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1980—1986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阶段;1986—1992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以及平安、太平洋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开始打破了人保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1992—1998年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内专业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相继设立,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1980年至1998年,我国保费收入以年均37.6%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同期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6.42亿元,1998年达到1247.3亿元,增加近200倍。截至1998年底, 全国共有保险公司25家,目前还有4 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保险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