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_张婧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_张婧

张婧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00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只能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自身行政权力得以完全实施的手段,是保障行政处罚完整进行的方式。本文将就可向法院申请的内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情况,有争议的几个问题的建议等方面来探讨卫生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及为保障强制执行顺利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注意的事项。

一、可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内容

1、罚款

罚款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2、加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在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一般并未对被处罚人进行加处罚款,法院一般也并不主动执行加处罚款,除非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将加处罚款作为一个申请内容列明,则法院有义务将加处罚款一并执行。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

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并不履行的情况。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实践过程中,法院会以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不予受理。

综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内容仅为罚款和加处罚款。目前法院不受理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由基层法院立案庭受理,受理后由行政庭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裁定是否执行。裁定执行后会出具一份裁定书给行政机关,之后由基层法院执行庭(局)进行执行。执行庭(局)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管,房产等信息,执行相关财产。执行到相关财产后法院会通知行政机关领取相关财产并结案。如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会出具一份执行情况的裁定并结案。行政机关根据法院裁定即可对该行政处罚结案。

三、法院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受理的情况

法院立案庭会就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来决定是否受理这个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实践中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如下方面:

(1)申请时未到法定期限或者超出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诉讼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如卫生行政机关未到期或超出法定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庭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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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催告或催告期未满,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催告或者催告期未满,法院立案庭会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卫生行政机关应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再到法院提交申请。

2.不予执行的情况

法院行政庭会就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裁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的申请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实践过程中,法院不仅仅是对上述三项进行审查,法院同时会审查行政行为作出的合法性,如主体权限的审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完整性的审查等.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就需要注意案件的合法性,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的时候也需要对提交材料进一步审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四、对于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的建议

1.催告的时间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的起始时间在诉讼期届满后及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3个月内应该是最符合《行政强制执行法》立法本意的理解。但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都是当事人无法联系上的情况,催告时需要经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再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60日后才生效,生效后还需要10日,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上就可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而对于送达时间是否可以在3个月期限内扣除,法律没有规定,不同法官又有自己的看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就有可能承担因超期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催告起始时间在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缴款期满后,即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的15日内未缴纳罚款,期满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发出催告书,要求当事人缴纳。这样就避免了行政机关为了等催告生效导致申请执行时间紧迫甚至超期,或者导致的状况。这种理解并没有违背《行政强制执行法》,没有违背司法逻辑,在实践过程中也能得到法官的认可。因此建议在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缴款期满后,就立即进行催告程序,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2.暂缓及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非常明确的限定为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目前无法找到任何依据可以因等待当事人缴款而将时限中止。因此在给有经济困难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时必须注意时间问题,否则会导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过期而法院不受理。因此建议允许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预留催告时间及行政机关准备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时间,一旦当事人最后仍未缴纳罚款,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送达的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涉及到送达的文书主要是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执行法》,这些文书都应该是先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不成的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建议在直接送达失败后,应立即进行邮寄送达,送达仍失败后再进行公告送达,将邮寄送达未成的证明附卷宗,并将公告原因,送达经过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同时,未避免因地址等原因导致邮寄送达失败及不被法院认可,可在调查阶段让当事人填写一份地址确认书,同时在确认书中要求当事人承诺地址真实性,并承担因地址问题导致送达失败的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张婧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下)2015年第1卷总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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