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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剖析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两个同时发生但相互独立的部分,即由商务部进行的调查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调查。商务部负责确认倾销是否存在,或对外国货物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进行销售以及对倾销范围和程度进行明确认定。贸易委员会则对美国产业是否因进口货物的倾销遭受到或将遭受到实质性损害进行认定。两个部门所做出的肯定结论都会导致该货物被强制征收相当于“倾销利润”的倾销关税,“倾销利润”即指该货物“正常价值”超过在美国售价的总额。
调查程序日程
由商务部做出的是否发起调查的初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形式要求。在这阶段,商务部将对(1)申诉是否适当,(2)申诉人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是否可行,(3)是否是代表美国该产业进行的申诉,进行认定。
如果商务部决定发起调查,委员会则紧接着对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相关产业因所诉进口货物的倾销遭受或将遭受实质性损害做出认定。
如果委员会做出了否定的结论,则该调查就将完全终结。如果委员会做出了肯定的结论,则商务部必须在申诉后160天内做出倾销的初步认定。该初步认定是基于各方提供的信息而做出的,尤其是外国企业所回复的调查文卷中所涉及的美国和外国市场价格信息。如果该厂商的商品被申诉为在外国市场进行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务部也可能要求外国厂商额外完成生产成本问卷。商务部负责计算调查期间销售中的倾销利润,计算每个被调查者的初步加权平均倾销利润,以及发布联邦登记结果。如果一个出口商做出了不适当的回复,商务部将会利用“不利推定(facts otherwise available)”原理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而对该出口商的倾销利润进行确认。外国生产商,进口商和美国生产商都有权通过概括性文字和在听证中的口头阐述对商务部的初步认定进行评论。
如果商务部做出的初步确认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将继续其调查并指示海关对所有后续的存疑货物“延缓清关”,同时征收相当于初步利润的现金押金或债券。如果初步确认是否定的,商务部也会继续调查。
初步确认后75天内,商务部将做出是否存在倾销的最终认定。在此之前,商务部人员将对外国厂商进行现场查证来检验公司帐务记录,用以确认其在问卷回答中提供给商务部的信息的准确度。
如果商务部的最终确认是否定的,则该调查就到此完全终结。
如果商务部的最终确认是肯定的(在一个肯定性的初步确认之后),委员会须在45天内对国内产业是否因进口货物的倾销遭受或将遭受到实质性损害做出最终认定。在初步确认是否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在商务部做出最终肯定性倾销确认后75天内,做出有关实质性损害的最终认定。为做出最终认定,委员会将给国内生产商,进口商,购买人以及外国生产商发出附加问卷。在简报和听证程序中,委员会也会对各方的阐述和解释加以考虑。
如果委员会的最终确认是肯定的,商务部将会颁布反倾销令来向被调查国家的企业征收相当于倾销利润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令必须在委员会公布最终结果后7日内发布。然后海关将根据其征收相当于最终认定的反倾销利润的现金押金。对一些特定厂商的实际倾销关税,是在进行后续行政复查时由商务部在年度管理期间确定的。
行政复查
反倾销令一旦颁布,进口商就必须向美国海关缴纳反倾销令所要求的押金,而货物在进关时也将被征收相当于反倾销税额的押金。一个反倾销令颁布一年后(颁布后的一年中),利益方可能被要求向商务部提供上一年的进口情况用以(1)计算和评估确切的差额在该年度中该企业的正常售价与美国售价的差额(2)重新计算对未来进口货物的押金税率。如果没有利益方要求复查,作为关税的押金额将被政府作为适当的到期金额继续适用。
由本质上相同的元素组成的行政复查应如商务部的初始反倾销调查一样在1年内完成。商务部将利用类似于原始调查的问卷从每个收到复查要求的外国厂商处收集价格数据。商务部再计算初步和最终的利润并通知海关根据复查结果确定进口货物的反倾销关税。
基于新的利润计算,如果原关税过高则进口商将收到余额部分的退还(包括利息),而若原关税过低,则进口商将被要求补交不足部分(包括利息)。新的最终利润将被在联邦记录中公布并同时确定对未来进口的现金押金率。
经过每年商务部的复查,如果连续三年不存在倾销销售,反倾销令失效。另外,一个反倾销令在实施5年后将自动终止,除非申诉者能证明其终止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的再次发生。
专利保护透视
专利的范围,条件和法律授权
从专利法的字面来看,“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者,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专利法》第101条)。基本上,美国专利法是按照“第一发明”原则进行规定的,即专利将被授予基于真实发明数据而认定的第一位真实的发明人。这种概念的区别使得美国专利法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因为大多数国家是基于“第一申请”原则进行规定的,即专利将被授予第一申请人。而且,美国专利法要求能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易见性的”。
另外,专利的法定授权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专利与商标局授予发明人和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一种财产权。被授权人将能在所有美国领土范围内享有该权利。
美国专利局和其操作规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代表政府负责有关专利事务的处理。该局负责专利法执行的管理以及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发明人的专利授权以及对其他有关专利的义务的履行进行管理。同时,该局也进行一些专利刊物和其他各种有关专利的出版物的出版,记录专利评估,提供用于对专利和记录进行公共检索的检索空间,提供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的备份等的工作。
授予专利的程序主要为:1)由专利申请人律师向专利局提交申请;2)由进行审核并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人签名;3)在进行申请的审查后,审核人将做出对权力要求予以批准或拒绝的回复,并将其意见通知申请人律师;4)申请人律师接到通知后,或进行抗辩,说服审核人认定该回复决定有误,或修改申请,使其合乎审核的要求。
美国专利赋予的类型
美国批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很明显,美国政府时根据不同的客体来授予发明者专利权的。
发明专利向最初的发明者提供权利,以防止他人制作、使用及销售被授予专利的关于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成部分或材科的发明物。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有效期为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在1995年6月日日前已生效的,或在此前被提交的,专利有效期为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或专利批准之日起17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有效期是专利批准之日起14年。
植物专利保护的是独特而新颖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体、杂交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植物专利的期限和应用型专利的规定相同。
专利的侵害与救济
未得到专利所有权利人的授权,在美国擅自制作、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即构成专利权侵害。进而,与外国公司有特殊利益关联的任何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未得到权利人授权而进口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也构成专利侵权。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提供专利产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则视同在美国境外将该主要部分加以组合,从而“视同其在美国境内将该专利加以组合”,也构成专利侵权。
提及侵权的发现,当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含有专利声明里陈述的所有每一项因素时,这种侵害被称为“字面上”即构成侵权。
一般反专利侵害的执行法院是美国地区法院。这类专利侵害的诉讼遵循联邦法院诉讼程序的原则。国际贸易委员也会阻止侵权产品对美国的进口。这些发源地上诉法院都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后,美国最高法院可通过诉讼文件调取令而对案件进行审理。
专利侵害的救济包括颁布禁止令和损害赔偿。颁布禁令是为了避免未来进一步的侵害。损害赔偿则是从金钱上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和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如果被证明存在故意侵害,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数额的三倍。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以及代他们或者在他们指导之下制造或出售已取得专利权的物品的人未注明专利标记,专利权所有者不能在侵害诉讼中得到损害赔偿金,但能证明侵害人已经收到侵害的通知,并且在其后仍继续进行侵害的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仅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侵害请求赔偿。
337条款实践
1.违反337条规定的要素
委员会根据被调查的不公平行为的性质,分别使用两个独立的测试来决定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况。这两个测试是:
(1)如果不公平措施与侵犯现行有效美国专利权,联邦注册的著作权,商标权,与半导体芯片产品屏蔽作品,或注册的船体设计有关,则申请人应证实存在进口,侵权,和与美国已经存在的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业或者正在建立;
(2)如果不公平措施或竞争方式与上述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不相关,则申请人应证明所有的上述因素,以及不公平措施会具有破坏或实质损害国内工业,阻止美国相关工业建立,抑制或垄断商业和贸易等威胁或影响。
在第一项测试下,只要存在美国专利或联邦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屏蔽作品和船体设计权利,并且在美国有开发这些权利的重要或实质行动,337条款就可被用于针对进口侵权商品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不需证明损害。甚至对于美国知识产权的外国拥有者来说,只要能够证明他们在美国从事所必需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他们也可利用337条款来获得保护。
第二种测试适用于包含了广泛的不公平行为和方式的竞争,包括普通法商标侵权,终止,商业秘密滥用,违反数码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各样的商业侵权,甚至是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在设计研发或申请许可证方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更为宽泛的国内工业标准不适用于包括这些不公平行为的调查。
因为337条款是用于救济向美国进口产品存在不公平行为的国际贸易法令,因此337程序调查的核心要求是证明存在所涉商品的进口。进口要求的满足可以通过证明存在实际的进口或者说明被指控的产品已经在美国销售。进口样品或订立进口产品的期货合同也可满足这项要求。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境内制造的商品也可满足进口的条件。因此,即使是在美国经营的公司也可被指控违反了337条款。
简而言之,违反337条款的要素包括:(1)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或方式,例如侵犯专利权;(2)所涉产品进口,或为了进口而销售或已经销售;(3)国内工业;(4)当调查设计的是未在联邦注册的知识产权时,由不公平行为引起损害。其中进口,国内工业,及某些情况下的损害是必要因素,因为337条款是一个贸易法令。即使是需要这些额外的因素,337条款仍是一个比地方法庭行动更有效的保障知识产权实施的机制。
2.337调查的程序
A 调查的发起
当申诉被记录在案时,除商业秘密外这是一份公开的文件,将会被直接分配给不公平进口调查部门(OUll)的律师,由他们在30天内调查申诉的背景情况并且决定申诉是否符合某些程序规定。然后由OUII向委员会建议该申诉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以及应由委员会考虑采取措施进行调查的原因。
如果委员会决定调查应当进行,则应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并且诉状的副本需要送达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是外国人,则需送达其母国大使馆。OUll指定的律师也是调查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所有程序。调查被分配给一位行政法官,由他来主持调查直到作出关于是否侵权的初步决定并就救济方式出具意见。
B 听证前程序
在联邦公报上发表调查布告之日起,委员会的调查正式开始,同时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值得关注的是,正是通过这种目标结案日期的设定-通常为20天至50天-委员会保持了迅速结束337调查程序的记录。调查中的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诉状后20日内作出答辩。当送达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时,答辩期限会被适当延长,例如,对国内公司为3天,对国外公司为10天。一旦公告出现在联邦公报上,当事人即可开始进行调查取证。
鉴于调查的日程安排紧急,因此回答问卷,准备文件和收集证据的时间都比较短。在一个为期1年的调查中,完整的调查取证期一般为5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当事人可能会与负责调查取证程序,掌管进程,处理当事人的各种关于获得额外信息或保留对方要求信息的要求的行政法法官召开一次或多次会议。当然关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会有专门的保护法令进行规定。因此,保密的商业信息只在外部律师和独立的专家之间交换,而不会向公众公布或披露给对方当事人。
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案件的大量信息经常会在国外。这样的信息通常比较难取得,委员会还是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同意下拥有广泛的获取外国政府持有信息的自由。尽管委员会不能发传票迫使外国政府披露信息或文件,像他们迫使美国境内的公司和个人那样,但它可以因不提供信息而进行制裁。制裁类似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FRCP)37条的规定。
对于外国应诉者,调查取证期限是一个非常烦累的义务,因为从全球收集和运输大量文件和证人并与美国负责调查的律师协调以确保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准确完整的期限较短,难度较大。虽然如此,在调查取证中进行合作仍是必需的。
C 听证和听证后
通常,包括专家调查的调查取证期结束后至听证开始之间会有一个月的时间用来准备预审概要和证据。听证可以持续几天至几周,类似于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程序,但是对于证据的采纳更为自由,尤其是传闻证据。各方当事人包括OUll律师在内,都有机会像典型的地区法院审理那样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听证完成后,当事人有最多一个月的期限准备最终的概要,详细的事实发现和法律结论,供行政法法官作出决定时参考。法官有60天的时间对听证取得的资料和证据进行研究,作出包括事实发现,法律结论和法官建议的初审报告提交给委员会。
法官的决定关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包括存在不公平行为,进口和国内工业。在不涉及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和屏蔽作品的调查中,法官还需决定国内工业是否收到了损害。针对每个调查中,法官需就救济方式提出意见。
D 委员会和上诉审查
当事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对行政法官的决定进行审查。不提出申请将被视为放弃今后上诉的权利。委员会可以接受也可拒绝申请,同时可以自主对初审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委员会决定对初审决定进行审查,它会确定审查的范围和考虑的问题,而且为提出概要和认为合适的口头辩论做准备。但事实上,在委员会面前提出口头辩论意见的情况并不常见。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它的决定及其依据的报告会被转交总统。总统有60天的期限基于政策原因提出反对意见,但不能改变决定。如果总统同意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委员会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另外,如果委员会决定将进口货物排斥在外,或者发布终止令,它需在总统的60天考虑期限内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税款数额。
在委员会的决定变为最终决定后的60日内,当事人可就该决定向CAFC提出上诉。根据以往经验,委员会在上诉中获胜的几率非常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涉及专利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不能约束联邦法院。因为国会授权联邦法院对专利案件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
3.救济方式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它可以采取一些方式进行救济。最常用的救济方式是禁止外国产品向美国的进口。这一救济方式只适用于委员会命令成为最终命令之日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不适用于调查开始前或调查过程中进口到美国的产品。驱逐令可以单独适用于被指控违反337条款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被指控产品的所有进口商,即使他们不是调查的当事人。委员会有权命令对于驱逐令中所述货物进行查封或没收,如果货主或进口商在接到关于继续进口货物会导致这些惩罚措施的书面警告后仍试图进口货物。
委员会提供的第二种可用的救济方式是发布制止令,用来代替驱逐令或与其同时使用。制止令只用于美国境内,针对特定的应诉人,要求他们改变不合法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命令适用于还在仓储中的,委员会作出违反337条款的决定之前进口的产品。委员会可命令公司停止销售还在仓储中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停止具体的市场行为,停止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委员会还有权像联邦地区法院那样针对怠于参与调查程序的被诉人发布驱逐令或制止令。
A 委员会执行它提出的救济措施
如果应诉人怠于履行制止令,委员会有权提起寻求金钱惩罚的民事诉讼。罚款的最大限额可以达到所述行为发生或进口发生之日起每天100000美元,或所有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两倍。
委员会也可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调查中发布同意命令。在这样的命令中,应诉人同意停止某些行为,同时委员会保有执行协议的权力。
B 预备救济和公共利益考虑
委员会有权在调查未做出决定前阻止某些产品的进口,但只有在委员会认为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发布临时驱逐令(TEO)。获得临时驱逐令的要求和在联邦地区法院取得初步判决所需的四个要素相同。根据规定,临时驱逐令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需要在调查开始后的90日内作出。委员会可以在认为案件复杂时作出延长60日的决定,但必须在联邦公报上说明为何认定该案件更为复杂。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况或者准备发布暂时救济令,它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到救济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委员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救济方式对于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影响,美国的竞争条件,美国生产者的竞争力和美国的消费者。这些是337条款根源作为贸易规定的遗迹,它们在最近的调查中已经起步到太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