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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民营企业“国际联姻”愈益成为新的热点。然而,民营企业大多发展历史较短,综合实力不强,国际交往经验不足,尚未经过大风浪的严峻考验,“国际联姻”虽然好处多多,但也隐藏着陷阱和风险,也会带来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民营企业“国际联姻”过程中的特别关注,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予以克服。
一、技术引进,引而不进,形成外方技术的“虚入”
我国民营企业“国际联姻”的主要意图之一,是想通过外方带入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而联姻对方又往往以先进技术作为合资合作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筹码。但在实际“国际联姻”过程中,由于技术是特殊商品,往往要受技术所属国的管制,技术发明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也会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进行技术保密。譬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虽然与全球许多企业“联姻”,但其生产配方却保密了100多年;东莞市的“国际联姻”企业雀巢咖啡公司,其处理配方的一个关键车间,专门聘请外籍员工负责操作,中方员工甚至总经理都不允许入内。因此, 许多跨国公司往往会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让给“联姻”企业,或对先进技术使用作较大限制。其实,我国“国际联姻”企业引进的大多是下游环节或是标准化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而属于上游产品生产或工艺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则较少。并且,大多引进国外的生产流水线等硬件设备。虽然外方母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但在华的“国际联姻”企业只不过是他们设在海外的散件组装点。比如机床工具行业,“联姻企业”多为国外公司的装配车间或销售商,对机床数控等高新技术的引进,外商普遍采取了严格的限制,不但外方企业对我方保密,母国政府也有明确规定,严格限制高新技术转让。表面上看,一些先进技术随着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入我国,但实际上还是牢牢掌握在“联姻”外方手中。这种先进技术的“虚入”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把“市场换技术”作为政策、法律固定下来,把市场出让的程度与转让技术的类型、期限作为对等条件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从而使中外双方在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时,使外方不得不出让一部分先进技术。同时,要完善市场游戏规则,约束“联姻”对方的不正当市场行为。
二、虚亏实盈,明亏暗盈,外方侵吞“联姻”企业利润
虚亏实盈是“国际联姻”企业中的外方经常使用的手段,很多“国际联姻”企业,一方面账面反映连年呈现“零利润”甚至“亏损”,而另一方面“联姻”外方却连声称道与我“合作愉快”。有的“国际联姻”企业累计亏损额已超过注册资本,非但没有破产,反而扩大经营规模,延长合同期限,显然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联姻”企业虚亏实盈的根本目的是侵吞“联姻”企业利润。“联姻”企业虚亏实盈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跨国关联企业转移价格、不合理地增加成本费用,造成账面亏损。转移价格主要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本、技术、劳务、信贷和租赁等项交易中。例如,关联公司之间的借贷款利息,可高可低。母公司与国外分公司之间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有关成本和费用,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减少赢利数额甚至出现亏损。二是通过延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期限、逃税避税、侵吞“联姻”企业利润。譬如,有些“联姻”企业外方把利润转移到税赋低于我国的国家和地区及避税港、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还有的外商在“联姻”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通过转移价格、分摊成本费用等手段提前支取利润。还有一些“联姻”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权被外方把持,虚报现象时有发生。如广州某合资经营大酒店,在确定基建投资中,外方拿着不完整的单据,提出433万港元的垫支额,经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发现各项费用虚报达250万港元,竟占外方所报垫支费的58%。有学者经研究得出结论,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典型的高进低出转移价格方式,从我国暗中所赚取的利润就大大超过他们投入我国的资金额,可见其经营高亏实际上是高利。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制定专门管制转移价格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既要防止其避税,又要遏制其把我方应得利润转移出去。还应建立转移价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定期公布主要商品高、中、低三个规格的国内企业进出口平均成交价或国际市场价,对最佳和最差的“国际联姻”企业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布,建立“国际联姻”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档案;要求“国际联姻”企业必须按我国《统计法》的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还要加强对“国际联姻”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进行转移价格防范措施培训。
三、民族品牌弱化、消失,形成外国品牌主统“联姻”企业
一些国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际联姻”过程中,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以及手中的名牌优势,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各种手段,实现“以强并弱”、“以大吃小”,使我国为数众多的民族品牌在“国际联姻”中不断弱化,甚至完全消失。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中方企业由于忽视或缺乏对民族品牌的认识和理解,没有将品牌看成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因而在“国际联姻”过程中,不计品牌价值,任其品牌自动弱化或消失。譬如,珠江的“皇妹”啤酒已在广东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厂与澳大利亚富士达酿酒有限公司“联姻”后,改名为广东富士达酿酒有限公司,中方权益占40%,“皇妹”商标则分文不计。“联姻”企业在无偿使用“皇妹”品牌一段时间后,推出洋名牌“富士达”。很快小有名气的“皇妹”品牌就自动消失了。第二,中方企业由于缺乏民族品牌意识和长远发展的考虑,实施“国际联姻”之后,不使用自家创立已久的中方品牌,而是使用“联姻”外方商标。从而造成传统、优秀的民族品牌悄然弱化或消失。譬如,广州乳制品厂与美国美赞臣公司合资成立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联姻”后不用中方的商标“金鼎”,而使用外商的“美赞臣”商标。“金鼎”就这样渐渐被外方品牌所吞噬。第三,中方企业由于急功近利,加之对自己品牌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信心,及保护品牌的意识和观念淡薄,往往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惜放弃自己花费大量人财物力、精心培养和打造出来的民族品牌,在“国际联姻”过程中低价出售或低价甩卖。第四,有的中方企业“国际联姻”后,将商标低价转让给“国际联姻”企业,或将商标作价入股或许可给“国际联姻”企业独家使用,不知不觉中蒙受损失。譬如,广州洁银牙膏厂与美国高露洁公司“联姻”,中方将“洁银”商标作价200万美元转让给“联姻”企业,而后,外方利用中方的生产能力、商标和销售渠道,来推销他们的产品和商标,结果中方的,“洁花”肥皂、 “洁银”牙膏等国产名牌很快被洋品牌“飘柔”、“潘婷”、“高露洁”所取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90%以上的“联姻”企业使用外方商标。其实,没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不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只是产品加工厂而已,是“丢了自己孩子,奶别人的孩子”。
面对这种情况,我方可以采取如下策略:一是将中方名牌作价入股,并在“联姻”协议中明确规定生产的产品使用中方商标,利用外资使原有民族品牌发扬光大。譬如,广州家具床垫厂与香港新鸿基珠江三角洲投资公司“联姻”成立欧亚床垫工业公司,中方占75%股份,“联姻”企业一直用中方“穗宝”牌商标。这种方法是维护民族品牌的重要策略和成功探索,对民营企业在“国际联姻”过程中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二是将中方商标有偿转给“联姻”企业或将中方名牌有偿许可给“联姻”企业使用,也能获得一定效益。但要注意,这种方式存在较大隐患,“联姻”一旦终止,如果控制权不在中方手里,外方有可能利用中方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出外方商标,逐步减少中方商标的使用或者将中方商标用在低档产品上。此外,还要注意外方会利用中方驰名商标去推销其产品乃至商标的可能性。
四、外国名牌冲击民族名牌,使民族名牌市场地位下滑
国内市场越来越拥挤,竞争越来越激烈,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知名公司又大都实力雄厚,且享受诸多优惠政策,外国名牌必然会冲击民族名牌,从而影响民族名牌的扩散力和生命力。其一,多数“国际联姻”企业以国内为主销市场,国外为辅销市场,这就造成了本来就很拥挤的国内市场更为拥挤,竞争更加残酷,必然会对国内民营企业产生更大冲击,进而造成国外名牌对中国名牌的严重冲击。以自行车行业为例,国际较为知名的自行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厂商大都在中国内地建立了独资或“联姻”企业,也有的开展了定牌生产。而国内名牌自行车厂也都基本与外商“联姻”,致使国内自行车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竞争愈益加剧。其二,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大都不及国外的知名公司,况且我国入世后在给予外商企业全面国民待遇的同时,又继续给予外商在税收减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许多省、市自治区在实际工作中还继续放宽优惠政策以扩大招商实绩。所以,外资来华的回报率为世界最高。这不仅在竞争实力上有别,又存在外部条件上的很不平等,进而增加了发展中国民族名牌的障碍和难度。因此,在竞争中我国名牌的市场份额在逐步下降,甚至有逐步消失的危险。譬如彩电行业,日本的索尼、松下,荷兰的飞利浦,韩国的三星均在中国合资且控股,加上进口、走私部分,总量早已大于中国目前市场的需求量。这种竞争态势,使得中国名牌彩电如“长虹”、“康佳”等竞争处境十分困难,长期以来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2003年8月,全世界评出2003年100个世界名牌,其中美国62个,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各6个,中国一个都没有。由于缺乏名牌,中国整体竞争力在47个国家的竞争力指标考核中,仅占第29位。更糟的是,国际商品市场中的Made in China等同于廉价、低质的观念还根深蒂固。这种结果与国际名牌和外商投资企业新品牌的冲击不无关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采用多角化的品牌“联姻”方式,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
(1)嫁接策略。一是中外双方各出一个商标组成新商标,如“长岭—阿里斯顿”;二是中方出名称,外方出商标,如“一汽大众”;三是中方出地名,外方出商标,如“上海桑塔纳”、“江西五十铃”。这种嫁接策略对中外双方都有好处, 外方可以借此把自己的牌子顺利地打入中国市场,中方可在外国的名牌上记上自己的名字。
(2)改造方法。一是快速脱壳,即开始使用中外“联姻”品牌,借助“联姻”品牌扩大知名度和可信度,待中外“联姻”品牌成熟后,再快速“脱壳”创造自己的新品牌。譬如,使用“美菱—阿里斯顿”中外“联姻”品牌,借助阿里斯顿这个名牌可以扩大知名度和可信度, 然后快速“脱壳”,创出新名牌“美菱”;二是慢速脱壳,即开始使用中外“联姻”品牌,待“联姻”品牌成熟后,再逐渐“脱壳”,创造自己的新品牌。譬如,“海尔”法,开始用“琴岛利勃海尔”,逐渐演变成“琴岛—海尔”,最后“脱壳”成为“海尔”品牌;三是品牌演变法,即以中方地名全称和外方公司名全称为“联姻”品牌,再逐步演变为中方地名简称和外方公司名简称为“联姻”新品牌,简单明了。譬如,江西和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合资,开始产品用“江西五十铃”,慢慢演变为“江铃”。类似“江铃”的还有“庆铃”、“广日”等等。嫁接改造策略为民营企业“国际联姻”提供了如何保护民族品牌的新思路。除了嫁接改造之外,还可以“联姻”双方共同创造新品牌,既没有历史包袱,也不受外方对商标的控制,对民族品牌也没有更多的影响。由于新名牌是由“联姻”双方共创,更有利于“联姻”双方的长期合作。譬如,广州罐头厂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通过“联姻”的形式,成立了广美食品有限公司,“联姻”双方商标均不转让或许可给“联姻”企业使用,而是以“联姻”企业自己的名义注册“安津”、“津津”商标。“联姻”企业共创新的品牌是中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品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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