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约束的敏感性研究--基于中小企业信贷行为的实证分析_资本充足率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约束的敏感性研究——基于对中小企业信贷行为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敏感性论文,实证论文,信贷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不同类型银行风险偏好的理论假说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资本可获得性不一样,形成了不同的资本特质性,因此,各类银行在面对相同的资本充足性约束要求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为了分析和解释这种现象,根据资本充足性和资本可获得性以及与其相匹配的信贷行为,本研究将我国商业银行分成三种类型进行讨论,并规定如下:第一类,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但短期内通过自身调整能达到资本要求的银行,称之为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它们主要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第二类,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也难以通过自身调整而达到资本要求的银行,称之为具有“刚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它们主要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代表;第三类,现有资本充足率高于或等于调整后资本要求且能够较容易获得资本的银行,称之为具有“多选择性资本特质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它们主要以已经达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

那么我国各种特质性的商业银行面对《办法》出台带来的资本充足率压力,将如何修正自己的风险偏好,调整自己的信贷行为呢?本文首先提出第一个假说:

H1:我国各种特质性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下,均存在缩减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内在冲动。

从理论上来说,面对监管当局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消减自身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是银行的理性选择。由于调整信贷对象和规模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且实施成本比补充资本金更低,更能让银行有效地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当资本充足性约束加强时,由于风险偏好降低和信用紧缩两方面的影响,银行在贷款选择上会大幅度降低对潜在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贷款。

在《办法》出台前后,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处于上市和股改的阶段,而国有商业银行在此后才开始股改和上市,那么这两种特质性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偏好和信贷行为的调整上是否存在差异呢?本文给出第二个假说:

H2: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约束更敏感,表现为会更早调整信贷行为。

我国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办法》颁布前已经上市,满足了资本充足率约束,成为具有多选择性资本特质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而当时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基本未达标,但短期内通过自身调整能达到资本充足性要求,即为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当面对相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时,满足了资本要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未满足资本要求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银行有更多的调整方式选择,而国有银行将更多地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包括缩减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来达到资本充足性要求。因此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说:

H3a:面对资本充足率约束,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将更多地调整信贷结构。

H3b:面对资本充足率约束,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将更多地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受地域和资金实力的限制,贷款对象理应是中小企业,但由于其资本充足率很低,而且很难获得资本的补充,在短期内难以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表现出一种刚性。因而在《办法》出台后,城市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会发生变化,据此本文提出第四个假说:

H4:面对资本充足率约束,刚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城市商业银行将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变化的实证研究

根据本文前部分的理论假设和推理,接下来笔者就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显著影响进行实证。实证研究的思路是:首先考察银监会正式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前后期,各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量是否存在变化。如果这种变化存在,则分析这一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资本充足率约束引起的;如果这种变化不存在,则分析现实与理论推理不一致的原因。

(一)数据来源及检验方法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银监会的统计数据。由于数据更新等原因,本文收集的样本数据时间段为2002年1季度到2006年2季度,所有数据均以季度为单位,涵盖了13家银行,①其中包括4家国有股份制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及9家股份制银行,分别为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本文使用工具为EVIEWS5.1,检验方法采取的是Panel回归检验。

(二)变量的选择

1.被解释变量DSCREDIT

被解释变量DSCREDIT表示的是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对数增长率,反映的是不同资本特质性银行在实施资本约束前后,对中小企业贷款变动的敏感度。本文整个模型的目的就是在于考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约束对这一变量的影响。

2.解释变量

变量CAR表示的是资本充足率,即各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值,这正是我们所要考察的主要解释变量。

变量DTCREDIT表示的是总贷款量的对数增长率。选取这个变量是由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毕竟是银行总贷款量的一部分,尽管在许多国有银行的总贷款余额中,中小企业的贷款并不占有很大比例,但是总量因素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变量DGDP、DMONEY、DSTOCK分别表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选取这三个变量是由于在经济社会中,一个国家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与该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以及该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该三个变量均以对数增长率的形式出现。其中,DGDP表示的是每季度国民生产总值对数增长率;DMONEY的含义与DGDP类似,表示每季度货币供应量余额的对数增长率;DSTOCK表示的是沪深两市股票每季度总市值对数增长率。

此外,由于银行贷款的期限并不可能都是短期的,很大一部分是中长期贷款,因此,银行各期的贷款余额存在很强的连带效应,即当期的贷款余额与下一期和前一期都将有比较大的关联性,所以在解释变量中还引入了一个滞后变量DSCREDIT1,表示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值。

所有变量都进行了平稳性检验,发现除了DGDP以外,其他序列都是平稳的,DGDP一阶差分序列也为平稳的。

(三)各类银行信贷规模分析

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银行财务数据可获得性的难度,本研究主要讨论我国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这两类银行。我们将各类银行的贷款余额按对象进行了细分(如图1和图2)。根据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约束执行的严格程度,我们将2004年作为观察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前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是否变化的时点。

图1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变化趋势(按对象划分,2002~2006)

图2 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变化趋势(按对象划分,2002~2006)

观察图1和图2,我们可以发现贷款余额在2004年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脉冲波动,具体如下:各类银行对集团企业的贷款余额呈正向波动,而对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呈反向波动,即国有银行在2004年开始紧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且在2005年有一明显地下降,股份制银行则在2004年显著地压缩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②。这说明有某个外部因素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选择发生了改变,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此外部因素的影响下,理性地选择了稳健扩张的行为方式,同时压缩了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

如图1和图2所示,在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实施前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与信贷行为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即各类商业银行对集团企业的贷款余额呈正向波动,而对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呈反向波动。接下来的问题是,银行这种行为偏好的调整是否由资本充足率约束引起的呢?或者说资本充足率约束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到底有多大?以下本文试图通过对数据的回归检验来回答上述问题。

(四)计量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实证检验的具体思路是:为了检验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是否存在影响,我们首先引入虚拟变量来找寻资本充足率约束政策发挥明显效应的时点;如果该时点存在,我们再通过导入资本充足率数据,定量分析在该时点前后,资本充足性政策对银行风险偏好和信贷行为调整效应的实际影响程度;为了判断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政策反应的时点以及受其影响的程度差异,我们在研究中将先分开讨论4家国有银行和9家股份制银行的各自效应,最后综合分析13家银行的总体效应。

1.政策效应存在性的检验

通过引入虚拟变量,我们将使用以下的模型(1)来验证政策效应是否存在:

4家国有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总体13家银行均采用以上模型进行检验。我们使用的数据是面板数据,以EVIEWS5.1提供的工具来处理该面板数据。各家银行的截距效应是不同的,其截距可能是固定效应的,也可能是随机效应的。通过豪斯曼检验对固定效应估计(Fixed effects estimates)和随机效应估计(Random effects estimates)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对于4家国有银行而言,使用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是合适的,而对于9家股份制银行和总体13家商业银行而言,豪斯曼检验支持随机效应估计,因此使用随机效应估计是合适的。

检验结果如下(在各表中,我们分别以Nation,Share以及All表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所有银行总体)。

表1是根据对虚拟变量的t统计值(显著性)的判断,通过多次试验检测,分别找到了针对4家国有银行和9家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发挥效应的时点(以下简称政策效应点)。由于存在政策的时滞性,国有银行的政策效应点在2005年第二季度,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效应点在2004年第二季度,而对于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效应点也在2005年第二季度。这里将各类银行的政策效应点前后各阶段的计量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来看,对国有银行做效应点检验时,在2005年第一季度,t统计值尚不显著(t=1.730948),但是到2005年第二季度就很显著(t=2.645613),并且之后的第三季度更加显著(t=3.594615),故可以判定其政策效应点在2005年第二季度。从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效应点检验可以看出,在2004年第一季度t统计值尚不显著(t=-0.288683),2004年第二季度及其以后就越来越显著(t>2),故其政策效应点应取在2004年第二季度。对于所有商业银行,其政策效应点在2005年第二季度。这就定性地验证了前文的假说H1,即我国各种特质性的商业银行都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而调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③。

表2显示,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国有商业银行发挥效应的时点为2005年第二季度,对股份制银行的效应时点为2004年第二季度,这说明在资本充足率约束出台后,各类商业银行的敏感性是不同的,股份制银行的调整速度比国有银行要快,基本上在政策出台的同时就有了应对的行为。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对比办法实施前后的数据,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依照新口径,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例如依旧口径来看,2003年末华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10.9%,招商银行9.49%,但是按照新口径,以上银行的CAR(表示资本充足率,以下同)均下降3个百分点以上,没有一家可以达到8%的要求。同时,由于股份制银行缺少政策支持以及资本补充渠道,面临的达标压力更大,所以在办法出台后,出于紧迫性考虑,加强资产结构和风险偏好调整是必要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股份制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约束更敏感,更早地调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即验证了假说H2。

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比较特殊,在改革和发展时期,国家多次为其提供资助和政策支持:

(1)国家注资。2003年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股改也在进行中。国家出资补充了资本金缺口较大的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为其股改和达标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剥离不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直接减少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曾分别向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近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一个价值2787亿元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上述行为都有利于减轻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所以资本充足率约束政策出台后,国有银行主动调整信贷结构的行为并不明显,时滞长达一年。

2.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定量分析

上文已经验证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各种特质性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发放都存在约束效应,那么资本充足率到底发挥了多大的效用呢?这就是本文接下来将要探讨的内容。我们将各家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数据引入模型(2),通过效应点前后两个阶段的回归检验,得出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在该部分,拟建立以下模型:

对于(2)式的检验,同样是先将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分开讨论,然后再将两类银行综合起来考虑。通过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对固定效应估计(Fixed effects estimates)和随机效应估计(Random effects estimates)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对于4家国有银行而言,使用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是合适的,而对于9家股份制银行和总体13家银行,豪斯曼检验支持随机效应估计,因此使用随机效应估计是合适的。

对于两类商业银行及总体13家银行EVlEWS5.1面板数据的检验结果分别如表3、表4以及表5所示。

从表3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首先,不论是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CAR的系数都为负,表明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其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是呈反向相关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中小企业贷款额就会越低,这进一步证实了资本充足率约束对贷款发放具有紧缩性的作用;其次,CAR在第一阶段的系数为-0.243730,而在第二阶段的系数为-2.477099,系数的绝对值是明显增大的。这说明在2004年资本充足率约束政策出台后,国有银行确实因为该政策而压缩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使得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明显地下降;最后,还应该指出,在各个解释变量系数所占的权重中,CAR的系数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也说明,对于四大国有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约束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变化的影响是明显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在政策出台前后都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紧缩效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表3的结果表明,作为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国有银行,为了在短期内达标,大幅度地缩减风险比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是它们的理性选择,这与假说H1吻合。

从表4回归检验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对股份制银行来说,CAR在第一阶段的系数为2.045733,并且不显著(t=1.279970),而在第二阶段的系数为-0.245812,这表明CAR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关系从先前正的相关关系变化成为负的相关关系。即在2002-2004年期间,CAR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约束作用不大,基本上没有约束力,而在2004年银监会出台资本充足率约束以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CAR开始发挥紧缩中小企业贷款的作用,这与假说H1基本一致。

以上的实证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我国的实际情况。截至2003年末,按传统方法计算,我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因而,此阶段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被看做为具有“多选择性的资本特质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而且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良资产率也大大低于国有商业银行,所以,2004年《办法》的出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带来很大的资本充足率压力。同时在2002~2004年期间,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上市,另一部分则是在积极筹备上市。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则通过上市筹集资金来补充自身的资本,故在信贷结构方面受到CAR的影响较小,更多的通过获得资本来达到CAR要求。这说明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具有“多选择性的资本特质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的信贷结构影响很小。

然而,新方法的计算标准更为严格,以前达标的商业银行现在不一定能达到8%的要求,此阶段的股份制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类似,又可以被看做为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为了在短期内达标,各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制银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清产核资,剥离不良资产,降低风险贷款的发放等来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另一些正在筹备上市的股份制银行,则首先要满足资本充足性的约束,而且从长期考虑,为了能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保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其必将通过缩减风险资产,包括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方式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这说明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的信贷结构影响较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新标准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在短期内达到资本充足率约束将更多地调整信贷结构,这也验证了我们的假说H3a。

在分析了4家国有银行和9家股份制银行以后,再将这两类银行归到一起,以这13家样本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整体代表,进一步分析资本充足率约束对所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效用,具体结果如表5。

表5检验的结果表明在前后两个阶段CAR的系数均为负数,首先,说明资本充足率与中小企业贷款呈负相关关系,资本充足率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的约束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对13家银行进行分段检验,CAR的系数由-0.166811变化成-3.021909,说明在政策出台以后,资本充足率约束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发挥着越来越强的紧缩作用。虽然两类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约束反应的时间不一致,但CAR系数的绝对值变大仍是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综合效应引起的,即股份制银行资产调整在《办法》出台以前几乎没有受到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影响,而在办法出台后,股份制银行主动采取了调整风险资产来应对资本充足性约束;对国有银行来说,其在办法出台前已经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CAR的影响,在办法出台后,其受CAR影响的程度明显增强,也就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紧缩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改变自身的风险偏好来应对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这两类商业银行在不同时间段的调整效应相综合,必然得到以上13家商业银行分段检验结果。

三、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对比分析

我们将前文两个阶段各类商业银行的CAR系数估计值进行汇总,得到表6。

从表6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对于4家国有银行而言,两个阶段CAR值的变化充分表明在《办法》出台前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紧缩效应是明显存在的,且政策出台后紧缩程度增加。而9家股份制银行却出现了和国有银行不同的变化趋势,主要原因在于2004年以前股份制银行由于上市和股份制改革的需要,主要采取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前一阶段CAR基本上对于信贷结构没有约束力,而在第二阶段,面对资本充足性约束,股份制银行主动进行资产管理和有意识地缩减风险资产,紧缩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贷款发放,因而CAR系数表现为负数。

对比两阶段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受CAR影响的大小,我们可以发现资本充足率对已经达标的多选择性资本特质的股份制银行的约束较小,表现为第一阶段股份制银行CAR系数为2.045733,而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的国有银行CAR系数为-0.201272,这说明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银行更多地调整了信贷结构,进一步地验证了假说H3a;其次,在第二阶段四大国有银行CAR系数为-2.477099,而股份制银行CAR系数为-0.245812,这说明面对相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四大国有银行更多地缩减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进一步地验证了假说H3b。

更进一步地,表6显示资本充足率要求对13家商业银行的整体是存在约束效应的,即资本充足率约束导致商业银行整体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的紧缩。具体表现为第一阶段CAR的系数为-0.166811,第二阶段为-3.021909。CAR系数的变化说明在《办法》出台以后,资本充足性约束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都发挥着越来越强的约束作用,这又从定量的角度验证了前文的假说H1。

结合表2和表6,笔者发现由于政策时滞性和各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差异,再加上资本充足率约束政策出台到硬性达标有两年的缓冲期,所以国有银行的政策效应点推迟了一年,这说明国有银行对国家依赖性较强,主动性不足,不积极应对资本充足率约束带来的影响;而股份制银行更为灵活,对资本充足率约束更敏感,应对资本充足性约束更积极、主动,基本上在《办法》出台后就迅速调整信贷结构,这说明其拥有较好的风险管理系统,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调整风险偏好,满足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

四、结论与建议

(1)本文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及信贷行为,客观上引致我国商业银行紧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这说明,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会增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为中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资本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在实施巴塞尔协议时,要考虑其在我国的适应性问题,在加强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同时,有必要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采取有效的方法来进行化解。

(2)不同资本特质性的商业银行面对相同的资本充足性约束反应是不同的。具有柔性资本特质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在应对资本约束时更多地选择调整信贷结构和缩减风险贷款的发放,如缩减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而缩减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会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而具有多选择性特质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的行为变化与监管当局政策的实施初衷吻合度较好,既达到了资本充足性的约束,又没有大幅度缩减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

(3)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风险管理的指南反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进步。然而,造成资本约束下对中小企业贷款紧缩的主因,也是银行业贯彻巴塞尔资本约束的实施办法和计算要求及其导向。无论标准法还是内部计量法,作为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其导向是诱使银行追求风险最小,即通过风险资产的计量来实现银行风险的自我控制,而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则形成了风险门槛自动筛选机制,这必然起到自动抬高贷款企业的进入门槛和迫使银行回避较高风险项目的作用。

上述研究结论引出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代表G10国家和国际活跃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巴塞尔协议,对中国所有资本特质性的银行是否都完全适用?笔者认为,一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应该刻板地理解和实施巴塞尔协议。在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文件和实施方案中,巴塞尔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约束不宜作为针对所有类型银行的统揽性的硬性框架,而更应将三大支柱平行理解,将其作为银行业风险管理及监管的思想原则和基本指南。

注释:

①由于样本数据收集的问题,本文将不讨论第二类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变化的问题,即无法验证假说,H4。

②关于2004年后股份制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反弹的原因分析,参见马理等:“贷款偏好、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工作论文,2008年。

③关于资本约束大小的定量分析,将在本文的后部分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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