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关系论文_田明鑫

试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关系论文_田明鑫

(深圳市华龙区卫生监督所;广东 深圳518000)

[ 中图分类号 ]R2[ 文献标号 ]A[ 文章编号 ]2095-7165(2018)19-0413-01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又称为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效等方面的要素的总和。[①肖金明:《行政处罚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13页。]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运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案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质辩、决定、执行等主要阶段。这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主观臆断,也是建立健全公正、民主、科学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

立案是普通程序的开始,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是指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的或者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己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且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决定进行调查处罚的一项活动。它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活动系列,而不是单一的活动,要经过立案这一过程,这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很重要的意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阶段,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调查取证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组成。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访问证人;取证主要是指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等,进行现场勘验和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只有经过认真地调查取证,才能对案情有一个更加准确、直观的判断,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保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机关或组织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和申辩予以解释和答复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它不是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但是它却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是我国尊重人权的理念在制度上的体现。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都是我国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必然存在一定的共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相同点

这两个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都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总体来说都要具备步骤、方式和期限这三个要素。只是在具体的内容上有所差别。另外,它们在行政处罚法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和要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通过程序的设计来达到控制权力的目的,防止、减少以至消除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方可以有法律依据的参与到行政处罚过程中来,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增强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的信任,保障行政处罚过程的公开性和行政处罚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更好的发挥行政处罚程序制度设立的作用。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只适用情节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则适用于除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违法案件,适用范围比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要广。

(2)遵循的程序有所差别: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省略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些步骤,可以不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阶段,直接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通常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质辩、决定、执行等法定的步骤,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对处罚步骤的要求比行政简易程序严格、复杂的多。

(3)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只能适用警告和小额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种类,没有例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行使的所有行政处罚种类。

(4)行使审批权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由于其案件自身的特性以及对时间、期限的特殊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不可能是行政机关的上层领导。可以说,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就已经具备了对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权,不用再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因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此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由于其案件的复杂性,对这样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审批权。

(5)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同: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如果是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执行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运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任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由银行将罚款上缴国库。

总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改造,省略了一般程序中不利于及时处理案件,或者不利于减少办案成本的步骤和环节。可以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具有最完整的意义,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最有效手段。在适用上两者具有同样的严肃性。无论适用何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具有执行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分离,既保证了行政效率,又没有忽视公正执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进步。

参考文献

[图书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987 年版。

2.杨解君:《秩序?权利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皮纯协:《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

4.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期刊文献]

1.应松年:《行政处罚立法探讨》,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①肖金明:《行政处罚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13页。

论文作者:田明鑫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8年10月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20

标签:;  ;  ;  ;  ;  ;  ;  ;  

试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关系论文_田明鑫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