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选择:融合技术立法的伦理思考_价值理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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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聚技术(NBIC)作为主导21世纪技术革命的新兴技术群,将揭开人类技术发展历史的新篇章,产生比以往任何一次技术革命都更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必将给人类法律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与挑战,我们不能无视,必须主动应对。

       “会聚技术”是指由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这四大科技前沿领域经重组后形成的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2002年美国商务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发表的《会聚技术报告》中提出:以上四大技术潜力巨大,如果两者融合、三者集聚或四者集成,其效能难以估量。正如信息技术推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样,每种具有会聚功能的技术完全将人类社会推向前进,高新技术的会聚和集成将会使人类在纳米的物质层面重新认识和改造世界以及人类本身,极大地提高人类的智力和体力,拓展人类认知和交流能力。①具体说来,会聚技术能够做到:提升个人的感知和认知能力;人体修复术使得人类更强壮、更健康、更容易修复,同时更能抵抗压力和老化过程;高效的通讯技术将使个体在世界任何地方迅速获取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完美的人机界面;增强人类的防卫能力;运用NBIC工具达到可持续发展。《会聚技术报告》还提出,有六项会聚技术在提升人类能力过程中尤其受到重视:第一,开发治疗用的生物纳米机器;第二,用纳米技术植入物来替代人体器官和监测生理健康;第三,医疗干预的纳米级机器人;第四,连接神经系统的脑-脑和脑-机的界面;第五,增强感知能力的多态平台;第六,距离和物理尺度无法限制的培训、设计和工作形式的虚拟环境。②

       在过去十年的时间里,国际媒体报道了大量会聚技术新的突破:第一,合成生命。2010年美国《科学》杂志评选的十大科学进展之一。第二,干细胞器官移植。2008年美国《时代》杂志评选的十大医学突破之一。第三,信息转换技术。“用意念写微博”和“思维读取软件”分别被美国《时代》杂志评选为2009年和2011年的最佳发明。科学家尝试电脑备份人脑记忆、电脑信息下载到人脑等。第四,虚拟人。2011年微软公司展示了一个“虚拟人”——“麦洛”,可与人对话等。第五,网络技术。2011年实现广域网络中双向每秒186GB的传输速度。第六,智能人。“机器人做实验”是美国《时代》杂志评选的2009年十大科学进展之一。2010年欧洲的情感机器人

(Nao),能产生并表达感情,具有一岁小孩的智力和行为模式。第七,仿生技术。“仿生女人”克劳迪娅——身体一部分是人体,另一部分则是电脑。第八,人体体细胞全能性。2011年美国《时代》杂志评选“克隆制造干细胞”为十大医学突破之一。科学家采用一种类似于克隆羊“多莉”的技术,在人体细胞上进行了同样的实验。第九,动物体细胞全能性。2009年中国科学家采用(IPS)干细胞培育出新老鼠。第十,人造子宫。2002年美国康奈尔大学华裔学者制造出“人造子宫”。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2012年出版的研究报告《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中预计,在未来四十年,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纳米科学、仿生工程和机器人学的结合,人类将获得新的“生存形式”,即网络人、仿生人和再生人,实现某种意义的“人体永生”。届时,人类个体将有四种“生存形式”,③通俗地说,“人有四条命”:其一,自然人,即普通人。提高自然人生活质量的科技创新有很多,如:器官再生和神经再生;发明信息转换器,人脑可以从计算机下载知识;发明两性智能人,承担家务劳动,丰富人类性生活。其二,网络人,指将来生活在网络空间的、具有自然人的外貌特征、性格特征和自主意识的“虚拟人”。其创新有:人格信息包技术、网络人学习和进化技术、信息转移技术等。其三,仿生人,指具有自然人体的外貌特征、性别特征、人格信息和主体意识的“高仿真智能人”。其创新包括:仿生躯体制造技术、仿生人脑制造技术、仿生人的能源保障和通信技术等。其四,再生人,指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生物学和社会学信息的“复制人”。采用“人体再生”技术可以培养自然人的“复制体”,把自然人的“人格信息包”的信息转移到“复制体”的大脑中,自然人获得“第二次生命”。其创新包括:人体体细胞全能性、人体再生技术、人格信息包技术和信息转移技术等。

       科学进步是一种悲喜交集的福音,正如日本学者汤川秀树所说:“从17世纪到18、19世纪,以欧洲为中心,近代科学得到了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福音。……然而,进入到20世纪后半叶的今天,当我们审视这一问题时,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人,都不可能如此片面、乐观地看待科学的发达了,用句常用的话来说,或许可称为‘20世纪的不安’吧,人类不得不深刻地考虑科学进步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危险和不安了④”。的确,会聚技术在提升人类能力、给人类带来无限希望的同时,也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等产生巨大挑战,引发人类“21世纪的不安”。美国太阳微软公司的首席科学家比尔·乔伊甚至怀疑,“在21世纪,我们威力无比的三种科技:机器人、基因工程和纳米技术正在使人类成为濒危物种”⑤。因此应及早开展与技术研发同步的社会、伦理、环境和法律影响研究,吸引公众的参与和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地引导会聚技术始终在符合人类利益的轨道上发展。2003年2月,在美国洛杉矶召开首届NBIC会聚技术年会,美国商务部副部长邦德告诫人们:一定要谨防纳米成为继互联网之后的下一个泡沫!要在考虑这四大技术的积极影响的同时,考虑到它们给社会、道德、法律、文化等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2004年2月在纽约举行的第二届NBIC年会上,“会聚技术律师协会”(Converging Technologies Bar Association,简称CTBA)宣告成立。舒默尔(Schummer)认为,至今世界上尚未在任何国家制定针对会聚技术的特定的法律框架。⑥可见,我们生活在一个制度安排严重滞后于现实的时代,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会聚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的相关立法。

       会聚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法律价值、法律主体、法律权利和法律秩序上。

       最根本的挑战是对法律价值的挑战。一般而言,法律价值内含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意义,其中,人性尊严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价值。《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根据康德的理论,人的尊严在于人作为自由意志主体与其他有实践关系的主体的对等性;如果一个自由意志主体把自己的自由意志强加在另一个意志主体之上,就破坏了这种对等性,那么他就损害了这个自由意志主体的尊严。质言之,尊严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不被另一个自由意志主体所主宰,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在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即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在会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过程中,至少可能存在两种损害人的尊严情形。其一,在家庭关系中,父辈对子辈,上代人对下代人尊严的侵犯。例如,父母可能把传统的自然生殖过程完全变成人为操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子女的性别、肤色、身高、长相等外貌,智商的高低,运动素质,乃至于孩子未来生活的轨迹等完全为父母所主宰,父母的喜好取代了孩子的选择,父辈决定了子辈的一切!其二,技术进一步发展,就像生产机器人一样,传统的基于父母两性关系出生的“自然人”——例如科学家、政治家、运动员、演员……完全可以根据人的需要,在流水线上大批量“生产”出来,而且还可以升级换代。这两种情形中,决定者的“自由意志”和被决定者的自由意志不对等,被决定者的自由意志主体的尊严被损害。

       对法律主体的挑战也非常明显。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自然性是人的自然基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但人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任何缺乏这一层面的实体都没有成为“人”的资格。人权以及种种权利,其主体似乎就是自然人的生命。究竟什么是人,人有哪些区别于动物本质性的规定,千百年来人们试图作出自己的解答。会聚技术在研发以及应用过程中,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将不再是毫无争议的,而是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如前所述,多种新技术的结合创新,未来自然人将获得“网络人”、“仿生人”和“再生人”等三种新的“生存形式”,从而实现某种意义的“人体永生”。网络人、仿生人、再生人是否可以被当作“人”,是否具有人的权利,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可见,随着会聚技术的发展,需要重新界定法律主体的范围和地位。

       会聚技术的发展之所以引起争议,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律权利带来巨大挑战——对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专利权、后代权利保护都会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在:第一,在会聚技术发展中,平等权面临巨大的挑战。比尔·乔伊说:“如果我们使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我们自己的身体,或者改造不同的人群、种族,那我们就会摧毁我们民主政治的基石:平等。”⑦比如,经过会聚技术对人体基因进行改造后,孩子的性别、身高、体重、智商、才能等方面比基于自然出生的人要高出许多。这样,技术改造后的新兴人类与未被改造的自然人之间在升学、就业、运动竞赛等方面将存在巨大的“技术鸿沟”。这种“技术鸿沟”将会对平等权构成致命威胁,天赋人权的合理性基础将不复存在。第二,隐私权问题。在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和私人数据的保护方面,会聚技术将提供前所未有的可能性。纳米追踪器放在房间或衣服中,甚至食物中,可以监视和跟踪目标。纳米器件可以窥探特定的精神状态(愤怒和性兴奋)。⑧英国皇家学会的研究表明:通过在人脑中植入纳米器件来操纵、控制人们的行动成为可能。⑨储存个人的全部基因和疾病信息的芯片可能成为企业用人歧视或者成为保险公司限制患者自由的工具。⑩会聚技术对隐私权侵犯的途径有:(1)会聚技术的发展使得基因鉴定涉及的隐私权和确定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会聚技术可以提高指纹鉴别的质量,但是无法保证指纹信息的安全使用。(3)会聚技术能够从指纹中推导出个人的生活信息和习惯。但是谁将获得这些信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能保证这些信息不被误用和滥用吗?(4)碳纳米管可以制造出真正的感应器,包括生理感应器、化学感应器和生物感应器。(11)尤其是脑神经技术与纳米技术的巧妙结合,可以通过“扫描”大脑,轻松读取信息并进行分析来监控人的思想和操纵人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被法律所许可,那么,人们还有多少私人空间?如此一来,会聚技术很容易走向保护自由和隐私的对立面,由此引发法律上的难题:究竟我们需要怎样立法来保护隐私权?第三,会聚技术也会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革命。会聚技术的知识产权化涉及诸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会聚技术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和实施商业转化将面临更多的法律规范和伦理审查。现有的专利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将很难满足会聚技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和商业化的挑战和要求。通过会聚技术可以实现人体基因、思想、意识、情感和性格的读取、识别和再现,那么人体基因、思想、意识、情感和性格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谁拥有这样的权利?基因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国家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大脑扫描库?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个扫描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回避这些问题,它能应付瞬息万变的现实吗?第四,后代权利保护问题。如果父母可以选择新技术对子女出生及未来发展进行操控,将会引发权利保护的争议。一旦他(她)发现自己是父母通过人体增强技术而出生的,是否会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侵犯呢?还有,一旦子女觉得父母对自己在相貌、力量、智慧等方面的选择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可以放弃或更改,是否有权索赔?目前法律对亲权、继承权等恐怕都需要重新界定。

       同时,会聚技术迅速发展也必将对社会基本法律秩序带来巨大挑战。“人造生命、人造子宫、两性智能人和人体再生等一系列突破,将彻底改变人类对生命、家庭和性关系的认识,引发重大伦理争论。”(12)“生命工程、再生工程和仿生工程的技术和成果,既可以促进文明发展和人类进化,又会产生许多新型武器和犯罪形式。”(13)个人是社会的细胞,当通过技术会聚方式出生的“网络人”、“仿生人”、“再生人”越来越多,对传统家庭伦理秩序就带来巨大挑战。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父母需要“订制”孩子,孩子被批量化、程序化生产,将彻底改变人类现在的生殖方式,传统的亲属关系及其价值规范与观念也将重新改写。当传统的血亲关系失去意义时,原来维护的社会秩序必然发生动摇。在此种意义上,会聚技术不仅改变人的自然特征,也将改变整个社会特征,甚至解构原有社会秩序。

       面对技术的消极影响,海德格尔曾经警告人们:“真正莫测高深的不是世界变成彻头彻尾的技术世界,更为可怕的是人对这场世界变化毫无准备。”(14)如果像技术自由主义那样放任技术发展,那是对人类自身不负责。比尔·乔伊指出,无规则的技术创新可能毁灭人类。(15)目前针对新技术革命的巨大社会影响,国内诸多院士建议及时“制订关于伦理、生物安全和生态平衡方面政策法规”(16)。可见,对会聚技术进行立法调控十分必要。

       第一,应对新型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伯克利学派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形态: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按照他们的观点,回应型法是“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求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17)。实际上,会聚技术立法就是一种回应新型社会关系、社会需求的法律行为。

       会聚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不仅日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而且对生态环境安全也会带来种种潜在的危险,必须采取积极立法以避险除害。随着会聚技术的发展,引发新兴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如自然人与网络人关系、自然人与仿生人关系、自然人与再生人的关系,以及网络人、仿生人和再生人之间的关系。他们是兄弟关系、父子关系,抑或财产所有权关系?显然,无论是亲属血缘关系还是财产所有权关系,都比原有的社会关系更为曲折和复杂,对法律提出了调节、保障、稳定的新要求,新的技术的立法恰好能满足新型社会关系对法律新的需求。此外,新型社会关系孕育了新型的权利,相应地孕育了新的义务。例如网络人、仿生人和再生人有没有财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若有权利,则应当具备相应的义务。可见,传统的法律部门显得束手无策,原有的法律无法调节这种新型关系,需要新的立法进行规范。因此,加强对会聚技术的立法,以国家强制力快速调节或预测性地调节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把会聚技术中的可能带来大震荡的增强技术纳入法制轨道是应对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第二,为会聚技术划定红线,遮蔽有害的技术。技术立法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技术选择过程。一方面,法律对技术进行筛选时,一部分技术被凸显,另一部分被遮蔽(甚至被禁止)。法律对相关会聚技术从立项、设计、投产到产品化的全过程进行选择,一部分技术被选择集成,使有益的技术成为合法的形式,另一部分无益的技术即被禁止、舍弃,乃至遗忘。纳尔逊和温特提出了“自然轨道”中的“轨道”概念。“轨道”表明技术发展规律和趋势,也内含着社会的需求与限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环境的选择使技术沿特定“技术轨道”演进。“技术轨道”一旦确定,技术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就会由原先相对的无意识转向自觉行为。有意而为必然具有某种“排他性”,一种选择同时意味着其余的行为被排除,这也就是所谓“遮蔽”。会聚技术在极大地提升人类能力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之盒”。道德和法律都是规范技术负面效应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因其固有的国家强制力特质,更能发挥有效的控制作用。法律能有效地阻止和防范会聚技术的犯规动作,维护伦理要求,促进会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促进会聚技术良性发展的需要。控制论创始人维纳认为,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爱因斯坦也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18)会聚技术的应用可以使人类能力空前提升、增强,记录的是通往天堂的善的一面,但也有引发人类走向深渊的恶的一面。如何趋善避恶?一方面需要政府立法引导和规范。利用国家强制力量防范和约束新技术的滥用,法律确认适应会聚技术发展的伦理观,以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需要科学家和工程师增强责任心,遵循科技以人为本的伦理价值原则。会聚技术改写人类繁殖方式,给人与人的关系打下了新的烙印,结果是迫切需要建立新的伦理道德观,使之规范和引导会聚技术,同时成为立法的伦理选择,指引立法前进的方向。当然,会聚技术的负面影响非常复杂,法律必须同时扮演“刹车”的角色,从正反两方面控制其更完善和服务于人类社会。

       价值引导选择,法律规范社会。那么,会聚技术立法应当遵循何种价值原则呢?

       确立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厘清应该创设何种法律,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也只有首先确立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有立法目的与任务的表达,才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会聚技术进行预先的模式设置。

       第一,促进技术发展与科技以人为本相结合。人们还来不及欢呼自己成为世界主宰之时,就为会聚技术的后遗症而困扰不安,其深层表现是技术异化所导致的主体性失落。更重要的是会聚技术征服世界的狂妄最终会把人类束缚在本能的战车上,招致人与自然生命本体的背离,引发严峻的技术灾难问题。会聚技术可以提升人自身的能力,假以时日,会聚技术可以制造更完美的“人”。退一步讲,即使不出现超越人类的异种,会聚技术也可能成为操纵他人的工具。人类需要审慎面对异己力量的创造。衡量科技进步的标准在于它是否朝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因此会聚技术的立法既要以保障人类的根本利益为伦理价值取向,又要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趋利避害,有效协调矛盾,最终实现促进技术发展与科技以人为本的统一。

       第二,正义与效益相结合。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回报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实行于财富、荣誉、职位和任何可在社会共同体中进行分割的既定事件的分配中,它要求平等对待每个人,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在会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由于高技术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需要国家和社会资助才能完成。然而,在一定时期内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在政府进行立法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正义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凸显一部分技术而遮蔽另一部分技术。按照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程度可以对会聚技术进行分级:两者结合良好的会聚技术Ⅰ、益害分享的会聚技术Ⅱ和两者完全背离的会聚技术Ⅲ。对会聚技术Ⅰ的研发应立法给予支持,对会聚技术Ⅱ应限制开发,而对会聚技术Ⅲ则立法遮蔽禁止。此外,当会聚技术的研究成果因贫富差异可能仅为富人独享时,是应该坚持正义原则优先,还是坚持效益原则优先?可见,中国进行会聚技术立法时,必须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社会正义价值优先,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以及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的正义,同时兼顾效益的价值。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第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结合。合目的、合规律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成败取决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否和谐统一。康德一生所探寻的“我是什么”、“我能做什么”、“我应做什么”这三个问题很好地说明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应当结合。“我是什么”通过对人的本质追问,确立价值理性的主体性根据;“我能做什么”通过对人的能力考究,探求价值理性主体的工具理性能力;而“我应做什么”是反思工具理性的价值合理性,实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康德的这个形而上学的价值追问,在会聚技术的研发中,同样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作为人的理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是互为根据、相互印证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体用一如,本末分明:价值理性是“体”、是“本”,引导和激励主体“做什么”,工具理性是“用”、是“末”,帮助主体“如何做”。在会聚技术的研发中,如果价值理性“萎缩失语”与工具理性“膨胀专横”,必然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甚至危及人本身的存在。而如果立法片面关注价值悬设,从“良好愿望”出发而无工具理性支持,则会陷入空想处处碰壁,给新技术的发展设定无益的障碍。一言以蔽之,新技术立法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种理性的统一。

       ①裴钢、熊燕、高柳滨:《NBIC会聚技术:中国的新机遇?》,《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07年第1期。

       ②孙成全:《美国发展会聚技术的目标及其战略影响》,《科学新闻》2006年第6期。

       ③(12)(13)(16)何传启主编:《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科学出版社,2011,第21页;第25页;第25页;第43页。

       ④汤川秀树:《现代科学与人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第8页。

       ⑤⑦(15)Bill Joy,Why the Future Doesn't Need Us?,Wired,2004.

       ⑥J.Schummer,E.Pariotti,"Regulating Nanotechnologies:Risk Management Models and Nanomedicine",Nanoethics,2,2008,pp.39-42.

       ⑧James Moor,John Weckert,"Assessing the Nanoscale from an Ethical Point of View",D.Baird,A.Nordmann,J.Schummer,eds,Discovering the Nanoscale,Amsterdam,2004,pp.301-310.

       ⑨Royal Society and Roy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Nanoscience and Nanotechnologies:Opportunities and Uncertainties,Royal Society & Roy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2004,pp.53-54.

       ⑩A.Grunwald,Auf Dem Weg in Eine Eanotechnologische Zukunft,Verlag Karl Alber,Freiburg/Muenchen,2008.

       (11)C.Tomney,"Privacy in the Shadow of Nanotechnology",Nano Ethics,1,2007,pp.211-222.

       (14)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1238页。

       (17)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16页。

       (18)《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许良英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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